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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全套课件249p

2018-11-06 249页 ppt 5M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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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全套课件249p经济法概论EconomicLaw全套精品课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第八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九章合同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思考题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作为法律范畴,法国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次使用“经济法&rd...
经济法概论全套课件249p
经济法概论EconomicLaw全套精品课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第八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九章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思考题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作为法律范畴,法国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次使用“经济法” 发展:法国德萨米在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再次使用“经济法” 1865年,普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了“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1916年,该词出现在德国,并有了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 (二)关于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纵向经济法轮 大经济法说 纵横统一说 紧密联系关系论 (三)经济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 经济性 行政主导性 政策性 (五)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确认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调控和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现社会保障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三、经济法的价值原则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经济法的价值原则 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实现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原则 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原则 (二)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图示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图 示 一--具有意志内容--法律规范调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强制性 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   是思想意志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强制性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种类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企业法人 非经济组织 非法人企业 自然人练习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是最主要的主体。 A、自然人B、合伙企业 C、国家机关D、企业法人 以下哪个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A、甲国有企业B、乙股份公司 C、丙有限合伙企业D、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公司B、某财政局 C、某有限合伙企业D、某派出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 经济权利 三层含义:1,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3,依法获得保护。 具体内容:财产所有权,经济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等等。 经济义务 三层含义:1,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权利主体利益实现;2,义务是有限度的;3,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种类: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者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种类 财物 货币、有价证券 行为 智力成果下列哪些选项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A、债券G、土地所有权 B、仓储保管H、商誉 C、阳光M、征税 D、水泥N、月球土地 E、商标、专利 F、运输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由主体的意志决定。 法律事件: 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与偶发事件以下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有: A、失火 B、购买商标使用权 C、死亡 D、借贷 E、签定合同 F、罢工 G、战争 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赠予B、征税 C、地震D、注册登记 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行为的是() A、罢工B、战争 C、地震D、注册登记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 概念 特征 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合法行为。 形式:口头,书面(一般和特殊),默示,推定 种类:双方或多方、单方法律行为;有偿、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缴纳税金是()经济法律行为。A、有偿B、无偿C、诺诚D、实践 以下不属于书面的经济法律行为的是()A、传真B、电报C、当面洽谈D、登记 经济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有()。A、合同书B、登记C、公证D、批准 以下属于要式经济法律行为的是()。A、合同B、登记C、公证D、批准第四节 代理 概念 三种关系 特征 以谁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法律后果归属 范围 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但四种情形下受到限制 种类: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滥用代理权及其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三种,是无效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三种:未经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是无效民事行为,但在表见代理及本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的情形下为有权代理。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代理行为()。A、代人签订合同B、代人照看小孩C、代人保管财物D、代人传递信件 以下哪些行为不能代理()。A、订立合同B、企业注册登记C、婚姻登记D、专利申请 以下属于滥用代理权行为的是()。A、越权代理B、自己代理C、复代理D、代人演出 以下可构成表见代理的事由是()。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B、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C、代理授权不明;D、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案例分析一 老王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经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2003年2月,甲公司又委派老王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某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约定于5月底交货,由甲公司依往常习惯自提货。4月,因老王严重违纪,被公司开除。老王为此怀恨在心。5月29日,老王到乙公司处要求提货,因以前都是老王提货,故乙公司将货交于老王提走。5月30日,甲公司派小李来提货,乙公司称已发货给甲公司,要甲公司按时付款。甲公司称老王已被开除,不再是本公司的员工,乙公司对其发货无效。 问:案中老王的提货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如何处理本案?案例分析二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参考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案例分析三 张吉成和陈震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张吉成某办事处工作一年。张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14英寸国产彩电委托给陈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张给陈写信,说自己又买了一台日产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谭兵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谭对陈说,你给张写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毛病了,图像不清,要他降低价格出售。陈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谭关系不错,经常让谭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且有一次公司派陈去买啤酒,陈私自把啤酒拉运到自己家中两箱,谭知道此事,若说出去对自己不利。陈即按照谭的意思给张写了信。张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按低一些的价格卖掉。于是,陈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张的彩电卖给了谭。张回来后,知道了真相,要求谭返还彩电,谭坚持不还。张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谭买卖彩电的行为无效,谭返还彩电。 [问题]陈震、谭兵买卖彩色电视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谭兵应否返还张吉成的彩电? [简析] 本案被告陈震、谭兵买卖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所谓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合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三个特点: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二是这种串通的目的是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使代理人或第三人取得非法利益;三是这种串通是故意实施的。本案被告陈、谭在买卖电视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双方串通的故意和行为,并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他们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张吉成要求被告谭兵返还彩电是合理的,应予支持。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分析第一节 概述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企业是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1、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2、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3、以营利为目的;4、具备主体资格(独立、相对独立);5、依法设立,独立核算。●分类性质不同:分为全民、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企业;出资者不同:分为内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地位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运行过程中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这个实质上只是企业组织运行中的社会关系,而企业的运行过程还包括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组织运行关系,包括:1、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2、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与国家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3、企业内部的经济行政、经营管理关系。练习 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以()为目的。 任何企业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一般来说,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没有()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人的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P34)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1、合伙人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2、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限制(1)法律禁止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不限。可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是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如,“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主体身份上(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3)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内容不同★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程序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商行理部门进行审查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提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执照。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性质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外转让及对内转让实行内外有别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财产份额出质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1执行方式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 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限制义务忠实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3、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4、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六、入伙和退伙●入伙 入伙的条件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入伙的法律后果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存在约定,不得对抗企业的债权人。●退伙退伙的方式及条件声明退伙(通知退伙)协议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退伙的后果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则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练习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A、某财政局长B、某退休的警察C、某国有企业D、某上市公司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A、不承担责任B、按约定承担责任C、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A、不承担责任B、依分割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的是()。A、货币B、劳务C、实物D、非专利技术练习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出资。A、货币B、实物C、知识产权D、土地所有权、劳务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个普通合伙人。A、1B、2C、50D、无限制 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A、认缴的出资额为限B、实缴的出资额为限C、个人财产为限D、分配的利润为限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A、有限合伙人B、普通合伙人C、合伙协议约定D、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2.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清算确定清算人(4种方式)清算人的职责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人的持续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若依法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练习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李某、王某、丁某订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企业事务由李某和王某执行;丁某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该约定的效力应当是:()A、有效,合伙协议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B、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C、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李某、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D、部分无效,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根据《合伙企业法》,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哪些行为不违法()。A、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有限合伙人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有限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3、1 概念和特征 投资主体是1名自然人,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 无法人资格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3、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符合条件1名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债能力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对企业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者,个人所负债务较多未及时偿还者 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实际缴付出资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必要的从业人员3、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3、4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管理模式 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他人管理 受托人、受聘人的义务P40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投资人有监督权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3、5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出资 收益 财产的性质 利润分配和亏损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解散 清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相关人员遵守清算期间的要求财产清偿顺序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注销登记练习 判断改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选择 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必要的从业人员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个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案例分析 一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千元,丙以其房屋作为出资,折合人民币5千元。半年后,收回投资并有赢利。甲提出扩大生产规模,乙反对,丙没有表态。后甲伪造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自己办理合伙企业贷款事宜,以合伙企业名义向某信用社贷款5万元。甲用所贷款项订购了设备。甲的表弟丁见企业红火,要求参加,并出资1万元。乙丙碍于甲的面子没有发表意见,丁遂加入生产经营管理。后企业陷入困境,乙要求退伙,要求退还其全部出资,并对因甲贷款造成的损失不担责任。甲主张散伙,并认为乙应该对合伙企业所有债务承担责任。此时,贷款期限届至,信用社要企业还贷,丁认为贷款发生在自己加入企业之前,拒绝承担还贷责任,丙认为应该由甲承担还贷主要责任。信用社无奈之下,将合伙企业告上法庭。案例分析一问题: 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做出怎样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所借贷款是否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如果没有约定经营期限,乙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丁是否应该承担包括甲擅自贷款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为什么?案 例 分 析 二 中国公民赵宏涛出资5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欣欣化工厂。赵为了企业健康发展,高薪聘请了工商管理硕士胡小明管理企业,双方在聘用协议中规定,胡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赵同意。2000年5月1日,胡未经赵同意的情况下,以欣欣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辽成的一家化工厂签订了购入3万元原料的合同。该企业没有与打过交道,以为欣欣化工厂是胡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欣欣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其对债权人齐大勇的10万元债务,赵决定解散欣欣化工厂,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法院指定甲为企业的清算人,对其进行了清算。案例分析二 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欣欣化工厂和赵宏涛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欣欣化工厂欠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齐大勇10万元; 欣欣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赵宏涛在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合伙企业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赵宏涛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案例分析二 问题: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2000年5月1日,胡小明以欣欣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辽成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说明欣欣化工厂的清偿顺序。 如何才能满足齐大勇的债权请求?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种类 公司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作用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由股东组成,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 1.公司须依法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的分类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总公司分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封闭公司开放公司练习 填空1、依据公司组织管辖系统,公司可分为:()和()。2、依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和()。3、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和()公司。 判断改错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股东人数限制性2.股东责任有限性3.法人性4.公司资本非股份性5.相对的封闭性6.机构设置灵活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住所的意义) 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 它可以分为法定内容和任意内容,它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等均具有约束力。*股东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监事会(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及义务股东会 组成和职权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决议 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组成 3—1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职权(见教材) 董事会会议 经理监事会(监事) 组成 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和义务 资格限制 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规定: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全部出资额均由其持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1.典型的资合性。2、股东人数低限性。至少2人。3.公司资本股份性。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4.股份转让自由性。5、股东责任有限性。6、典型的法人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程序的基本规定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足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发起人组建公司机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设立登记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程序的基本规定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认购股份。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0%。 认股人认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组成、职权----同有限公司 会议的召开 主持人的规定 会议形式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2个月内必须召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监事会提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假设一个公司,大股东持股60%,小股东持股40%,现于6个 候选人中选出3个董事,若A、B、C为大股东利益代表,D、E F为小股东利益代表,则采取不同的投票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般投票方式:累积投票方式 大股东小股东大股东小股东 A6090 B6090 C60 D4090 E4030 F40 当选人:A、B、C当选人:A、B、D 注: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大股东的表决权共 为180个,小股东的表决权共为120个,则只要小股东将 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则该人一定可以当选董事会及经理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同有限公司) 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2次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 表决:①需半数以上出席;②作出表决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③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④一人一票;⑤记录签名,对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组成:至少3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职权:同有限公司 会议:每6个月至少一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同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发行 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同 发行价格:等值或溢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交付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 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章程中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的场所: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背书或其他方式 无记名股票:交付受让人 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上市公司 概念 申请股票上市条件(P64)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债券 概念与特征 与股票的区别:性质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不同权利不同 种类:记名与不记名可转换与不可转换 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 缴纳所得税 弥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任意公积金练习 填空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任。 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个发起人。A、2-50B、5-50C、2-200D、5-200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方式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程序 公司决议合并 签订合并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债权、债务承担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方式 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 以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程序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 增加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减少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 含义 原因 公司的清算案例分析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问题】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不符之处。如有不符之处,请说明原因。案例分析一【评析】 该公司活动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一、《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二、《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三、《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案例分析一【评析】四、《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五、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六、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案例分析二李振奋等5人成立“强人音响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120万元。年底,盈利30万元,5人按出资比例分配了利润。第二年,购进一批高档组合音响,发生滞销,年底亏损40万元。后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向其他债权人借了20万元,又一次冒险失败。在没有任何盈利的情况下,为尽快收回投资,李振奋等人从公司提取6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最后,公司的总债务达100万元,实有资产不超过60万元。银行等债权人认为,在注册资本限度内,应足额清偿债务,除现有的60万元之外,不足的40万元由李振奋等人补足。李振奋等人认为“有限责任”的含义就是:只以公司现有的资产偿还债务。【问题】: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二【评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资本应遵循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本案中,李振奋等人随意抽回资本,在没有任何利润的情形下,以部分注册资本作为利润瓜分。他们应当将60万元退还给公司,使资产额恢复到120万元。在此前提下,才可以主张有限责任。案例分析三甲公司与其他几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和部分现金出资认购股份,新公司的股本全部到位,经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新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后,又将甲公司出资的设备无偿退回给甲公司长期使用,将其出资的现金以预付款名义无偿提供给甲公司无偿使用,后被有关部门发现。问: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对甲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第四章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食品安全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 产品和产品质量 产品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不动产、精神产品、初级农产品、军工产品、核产品和服务。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 是指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职能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体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销售者出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以下产品存在着产品瑕疵:(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声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条件: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最长可达10年,但尚未超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二节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检验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分别立法模式交叉立法模式 竞争法体系第二节反垄断法 垄断的特征 是一种排斥和限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具有危害性 具有违法性 法律上垄断的定义:指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借助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违法状态和行为。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危害 损害了未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利益 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扰乱了市场秩序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其他垄断协议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其他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认定 主体要求 主观目的 客观行为 行为载体 行为效果垄断协议的豁免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其他情形滥用市场支配(优势)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其他行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其他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以上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状态。 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经营者合并 股份控制 经营控制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申报制度 申报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在中国境内均超过4亿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在中国境内均超过4亿 申报豁免条件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行政性垄断 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 是危害行为 是不平等行为 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仿冒行为 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不当有奖销售 诋毁商誉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串通勾结招投标 滥用行政权力 滥用独占地位仿冒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名称、包装、装潢) 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用虚假质量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等)商业贿赂 经营者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1、主体是经营者2、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3、足以引人误解。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对此认定标准应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为依据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存在欺诈)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超过5千元(助长投机心理)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特点: 违背自愿原则; 违背公平原则; 具有依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属于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诋毁商誉 具有诋毁的故意 诋毁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串通勾结招投标 两个以上的投标者相互串通,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围标行为:即多数厂商参与投标,但事先协商出最低家的厂商,彼此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低价或高价位中标 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规定,在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与某一投标人私下联系,泄露其他竞争者底价条件,促成其中标 招标人对勾结者用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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