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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办发〔2010〕62号《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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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办发〔2010〕62号《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春政报; 出自:长春政报2010年第12期 原文链接 >> 网页快照 >>   长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函字〔2010〕226号文件代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府办发〔2010〕62号《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 来源:长春政报; 出自:长春政报2010年第12期 原文链接 >> 网页快照 >>   长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人社函字〔2010〕226号文件代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医疗保险管理资源,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   2010年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初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统一政策标准。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同时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增强基金的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垂直管理。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统筹项目和范围   (一)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统筹范围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凡具有长春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金筹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长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退休(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下同),单位月缴费基数低于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为月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县(市)双阳区用人单位2011年缴费比例统一为5%,2012年为6%,2013年为7%。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4.9%。   单位退休人员总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单位(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应以超过人员总数乘以上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按月缴纳风险储备金。   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市职工在2001年10月10日前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方案实施后,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后)最低为15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地调入本市的参保职工,转入前的实际参保年限与转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大病、重病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原则由个人承担,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1.缴费标准。实行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55元。其中:成年人个人缴纳2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5元。   2.2011年度补助标准。   (1)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5元(县或市财政补助9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7元(县或市财政补助174元)。   (2)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2元(县或市财政补助184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县或市财政补助124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县或市财政补助2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县或市财政补助24元)。大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仍按高校隶属关系予以解决。   四、待遇支付水平   (一)医疗服务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住院和门诊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二)费用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待遇支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帐户计入办法: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3%;45周岁以上职工计入4%;退休(职)按本人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4.5%计入,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计入个人帐户基数。   (2)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700元,区级医疗机构为4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4)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省、市和区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8%和91%,退休(职)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5)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在职人员为10%,退休(职)人员为8%。   (6)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门诊慢性病范围及补偿标准等其他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长春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7)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药品费用补贴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医保卡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属于长春市确定的基本药物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在一个年度内400元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30%。参保人员只需用医保卡内资金或现金结算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结算。   (8)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支付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200000元的支付85%,个人负担15%。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居民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6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低保成人住院起付标准(含门诊特殊疾病)省级、市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和100元。大中小学生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成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级、市级和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70%;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5%、75%。   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支付比例为75%,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为80%,50000元以上80000以下为85%。   (3)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省级、市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55%、60%。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4)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5)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从各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中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随今后财政补助标准的增加相应提高。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400元以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6)参保居民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   (7)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启动。   五、管理服务方式   (一)参保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认真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基金管理   1.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双阳区用人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疗保险费用应制定计划按期补缴结清;各县(市)双阳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结余,经专项审计后,全额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   2.实施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和县(市)、双阳区财政按照各自参保人数所占比例等因素共同分担。   3.各县(市)、双阳区自2011年1月起,必须实行医疗保险费拨缴分离,由财政部门把应拨付的医疗保险费按月拨到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缴。   4.强化基金监督的内控机制,建立防范欺诈的长效机制。   5.对各县(市)双阳区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控制。每年由市中心向各县(市)双阳区分中心下达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双阳区已参保情况确定。   (三)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的管理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两定单位的管理   (1)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两定单位”)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颁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两定”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两定”单位实行协议管理。   (3)对“两定单位”违反“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3.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凡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病种管理、均值结算与定额结算相结合”的综合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全市确定统一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4)参保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4.医疗服务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四)经办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双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编制、资产及医疗保险基金等全部划归市里。统一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全市统一经办业务程序。经办业务、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账、表、卡、册。   全市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网络,市本级和县(市)、双阳区分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计算机联网后,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维护。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统筹工作计划,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市级统筹工作的落实、协调、经办、宣传和动员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筹方案,做好市、县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统筹涉及的基金接受、财政专户撤并等工作,以及资产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所需经费的预算及拨付工作;市编办负责县(市)经办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法人登记等核定和审批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县(市)各项基金的收支、结余和固定资产等经费账目的审计清算工作,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11年4月1日起在九台市和双阳区启动实施,其他县(市)也要按照方案的标准做好政策调整,条件成熟时一并启动。   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市)、双阳区职工生育保险一并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市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统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或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四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按照《长春市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一)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季度末无余额。   (二)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25日前向市经办机构申请下月用款计划,填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金》,同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全市用款计划,于下月15日前拨付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   第九条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县(市)、双阳区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预、决算,上报市经办机构。   第十条建立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0%提取,单独列帐管理,储备金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有困难、入不敷出时的支出。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使用储备金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施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和县(市)、双阳区财政按照各自参保人数所占比例等因素共同分担。   第十二条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提取,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本级范围内发生的伤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各县(市)、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伤害,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县(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伤害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大病审批的原则,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工伤治疗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医疗工伤药品目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审批和撤销。原则上根据行政区域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含双阳区)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建立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机制,参保的工伤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填报转诊审批表,经县级(含双阳区)经办机构审核,报市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出治疗。未经批准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负担。经批准的治疗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一条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康复按照《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编制、资产及工伤保险基金等全部划归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县级(含双阳区)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每半年对县(市)、双阳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人数、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县(市)、区完成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同级财政为本级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第八章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各县(市)、双阳区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达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要求。   (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主要由参保管理、变更管理、征缴管理、基金管理、支付管理、参数管理、统计查询及系统管理等部分组成,覆盖工伤保险业务处理全过程。   第九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按规定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工伤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增加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保障工伤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因执行本办法不得力,使参保人员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在九台市和双阳区启动实施,其他县(市)也要按照办法的标准做好政策调整,条件成熟时一并启动。   第三十三条《长春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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