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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a与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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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a与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滕a与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黄民三(知)初字第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滕a。 委托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829号。 委托代理人顾华兴,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滕a。 第三人滕b。 第三人滕c。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滕a与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滕a与被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纠纷一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黄民三(知)初字第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滕a。 委托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829号。 委托代理人顾华兴,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滕a。 第三人滕b。 第三人滕c。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5日、16日,滕a与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豪泰公司”)分别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对原告加盟格林豪泰酒店特许经营体系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滕a按约履行合同,并对酒店进行了装修及广告宣传。而格林豪泰公司在签订合同的一个月后即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在经营中处于困境。滕a多次与格林豪泰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滕a与格林豪泰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并请求判令格林豪泰公司支付滕a实际损失人民币9,220,695.5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格林豪泰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称:在滕a、格林豪泰公司签订合同后,格林豪泰公司为酒店加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滕a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种种义务。格林豪泰公司多次与滕a联系要求整改但未果。滕a的行为给格林豪泰公司造成损失,故反诉滕a,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滕a支付格林豪泰公司各种费用17万元;3、滕a支付格林豪泰公司违约金50万元;4、滕a停止使用格林豪泰公司商标,并返还相关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2006年11月15日、16日,滕a和格林豪泰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滕a加盟“格林豪泰”酒店品牌的商务连锁酒店,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加盟店名称为格林豪泰沈阳领事馆店,选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14号,并由滕a实际投资,以滕a、滕b、滕c名义共同设立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鑫家公司”)对加盟店进行管理。加盟店也按约进行了装修,在运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故滕a起诉至法院,格林豪泰公司随后也对滕a提起反诉。在审理过程中,滕a、滕b、滕c、圣鑫家公司与格林豪泰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解除滕a和格林豪泰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滕a于2009年12月31日退出加盟店的经营管理,由格林豪泰公司接管;圣鑫家公司全体股东滕a、滕b、滕c将所持有圣鑫家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格林豪泰公司,并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配合格林豪泰公司办理圣鑫家公司股权变更手续,价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格林豪泰公司于2010年1月7日之前直接支付给滕a,另50万元,格林豪泰公司应于圣鑫家公司股权变更完毕、重新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滕a;另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圣鑫家公司在装修、经营过程中尚有对外债务未清偿,则由滕a自行偿还,为此,格林豪泰公司于2010年1月7日之前直接补偿滕a304万元,等等。和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协议约定,滕a已退出圣鑫家公司经营,加盟店由格林豪泰公司实际接管,格林豪泰公司也已按约支付滕a50万元的股权对价及304万元的债务补偿款。但各方未能及时办理圣鑫家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及履行支付另50万股权对价款的约定,故各方当事人请求对和解协议未履行部分由法院进行调解。 现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滕a和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 二、滕a、滕b、滕c将所持有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于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滕a、滕b、滕c、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共同至相关部门办理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三、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办理完毕、重新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滕a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 四、如沈阳圣鑫家酒店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5月31日未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则滕a、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若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则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应先将余款人民币50万元提存到法院账户; 五、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滕a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2.5元,由格林豪泰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六、各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方 产 代理审判员 严 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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