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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

2018-12-15 23页 doc 46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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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 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
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
知识产权法历年考卷 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4.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3.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5.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商标: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 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2.专利: 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3.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4.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4.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3.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2.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5.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权的无效,是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使已经获准的专利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3.反不正当竟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2.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进行协调和合作。 3. 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4.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简答题 1. 简述商标注册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 )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2. 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答:(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 (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简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答:(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1. 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 、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答:(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 1.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的含义。 答: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答:(1 )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属于财产权范畴。 1. 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答: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 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 。 3. 简述专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派他地利用和最终处分起专利权利的权利。(2)转让权。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3)许可权。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由他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 标记权。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名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 )销 售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 )给 他 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1. 简述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答: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3)争议中的两个注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与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2. 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是指它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 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3 .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答:许可人的义务:(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拥有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3 )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1)按 合 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未经许可人特别授权,不得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也不得进行分许可;(3)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 )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5)在发生商标侵权时,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1.2001年九届人大对《商标法》所作的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1)明确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商标;(2)扩大商标构成要素; (3)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4)切实保护驰名商标;(5)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6)完善优先权制度;(7)确立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8)强化商标行政管理;(9)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10)增加保护商标权的临时措施。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4 )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1.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 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元效的理由。 答: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4)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6)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3. 著作权法第47 条规定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 录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与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 简述授予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包括实践性、再现性、有益性。 论述题 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并论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P2-3、P15-16 答: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狭义的知识产权, 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试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因,并论述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1. 分 析 原因给4分。 2. 论 述 重要性给5分。 3. 能 阐 述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给5分。 (此 题 为 综合分析题,无答案。由阅卷教师根据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灵活掌握。) 试分析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重要性,你认为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注意哪些问题 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商标注册人而言,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其一,可以保证其注册商标不会因违背《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要求而遭撤销,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许可人的使用;其二,可以充分发挥其注册商标的作用,提高商标声誉,扩大企业影响力;其三,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还可帮助其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从而为其带来高额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6)许可使用的形式;(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8)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0)违约责任。 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应当在该商标的有效期之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4)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之内。 试分析你所使用的电大法学教材经常被盗版的原因,并论述盗版侵犯了哪些权利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 :(1)电大法学教材经常被盗版的原因:利益驱动是动因。出版社出版一本出版物,要付稿费给作者,付编辑费给编辑,付印刷费给印刷企业,书印好后,出版社将书价打折给书店及直销商,书店和直销商再经过批发,加上各个环节的国家税收,一本正版书出来后,经过打折后只能算是微利经营,这还通常是一般的纸张,如果是质量好一点的图书,成本还要提高。而盗版图书就省去了许多的环节,只要一个母本加上印刷成本即可。盗版商以更低的折扣批发出去都有暴利可图。(2)盗版侵犯著作权、出版者通过合同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3)应采取的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的18种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执法措施: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二、诉前证据保全。 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剽窃他人新技术的原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答:一、原因:(1)经济因素: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二、重要性:(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三、保护措施:(1)自我保护。(2)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案例分析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 以下简称 《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199 6 年 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199 6 年 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两被 告 辩 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 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2000年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 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原告博库公司 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 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 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 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 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问 :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目前 ,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4.因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燕妨机械 厂于2000年8月12白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白2001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年燕妨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金都治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 1. 燕妤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 燕妨机械厂于2000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 利产品,己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3.2 0 0 1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己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一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 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试分析: 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 答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2.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合同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许可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据。3.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而且要注意查明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某项权利。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报社作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拥有转许可的权利。4.周海婴 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该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同意,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事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法院应依据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周海婴经济损失。 案情介绍: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答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 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案情介绍: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 评 审 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问题 :试分析 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 :(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案情介绍:原告台联 良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服务项目。随后,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与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台联良子公司取得了左侧“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2002年2月22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2003年4_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其宣传 材料写明:经营足部保健、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损失1万元。 问题:试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答:1.台联良子公司的商标为合法取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未经其许可,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行为都应视为侵权行为。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有权命名企业名称并有权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在命名和使用时不应侵犯其他企业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利益。金钩良子公句在公司设立期一间命名企业名称时主观上具有借助“良子”商标的商誉发展本企业的侵权故意。公司设立之后在招 牌上突出使用“良子”二字,主观上是希望消费者误认为其公司是台联良子公司开在被告场所的连锁店。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由于台联良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集团公司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消费者在看到具有良子字样的服务招牌时,很容易与台联良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是台联良子公司的关联企业。3.金钩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对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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