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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疑难1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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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疑难10问新选举法疑难10问 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新《选举法》疑难十问 热48已有 1884 次阅读 2011-07-11 15:20 标签: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选举法 2011 万国 陈璐琼 为帮助考生进一步司考对《选举法》的考察内容,并且对新的选举制度的说明,结合2011年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个热门事件,万国明师陈璐琼特归纳出新《选举法》疑难十问,以飨读者。 第一问:2011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陈璐琼答:2011年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
新选举法疑难10问
新选举法疑难10问 201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之新《选举法》疑难十问 热48已有 1884 次阅读 2011-07-11 15:20 标签: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选举法 2011 万国 陈璐琼 为帮助考生进一步司考对《选举法》的考察内容,并且对新的选举制度的说明,结合2011年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个热门事件,万国明师陈璐琼特归纳出新《选举法》疑难十问,以飨读者。 第一问:2011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陈璐琼答:2011年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10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万多个。同时,此次选举突出了新《选举法》的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和“体现三个平等”。“实行一个相同”,即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二问: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陈璐琼答: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第三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由谁主持, 陈璐琼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乡没有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2)选民登记,审查资格,公布名单;受理申诉;(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第四问: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陈璐琼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五问: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陈璐琼答: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本选区选民,,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注意:网络上流传的自己提名当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六问: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陈璐琼答: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即三个代表名额,应该由4到6个作为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日以前公布。 第七问: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陈璐琼答:我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县乡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第八问: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陈璐琼答: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在选举日当天,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超过,人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九问: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陈璐琼答:选举委员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两个过半数】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后,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陈璐琼答: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注意,只有这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才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11、甲国公民路易18岁,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在我国某商店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人民币。3天后,路易在另一家商店发现该款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家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路易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其理由是,根据乙国法,男子满20岁方成年,自己未届成年,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认定路易的购买行为无效,电脑可以退货 B(认定路易的购买行为有效,电脑不能退货 C(认定路易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电脑系生活必需品,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一般情况下,路易的行为适用乙国法,但是,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例外,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目的是为了“交易便利”。在本案中,自然人路易从事的活动依照行为地法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故应适用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可以认定购买行为有效,电脑不能退货。该买卖行为不适用《公约》,应适用中国合同法。 12、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首尔设了了一个不动产的信托业务,其中约定有关该信托业务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信托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信托业务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信托业务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 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 当事人在首尔订立不动产的信托业务,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 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信托准据法,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 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解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注意:哪国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办案,就用哪国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本案中,双方协议了信托适用的法,即英国法为准据法。由于程序法跟着实体法,故该信托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13、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 动产物权必须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C(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始发地法律 D(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答案:AD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A项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协议优先,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故C项的说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故AD 14、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可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AB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而在本案中吗,双方协议约定了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是没有约定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故根据1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所在地的法国法,也可以适用斯德哥尔摩作为仲裁地的瑞典的法律。故答案是AB。 15、张某在阿联酋工作时,以该国允许的宗教仪式与王某结婚,二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但二人经常居所地在阿联酋。回国后张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了婚姻登记。不久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法律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 关于结婚手续,必须符合阿联酋法律才能有效 B、 关于本案结婚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C、 关于本案离婚的条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阿联酋法律 D、 关于二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故无须必须符合阿联酋法律。A项说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故在本案中,结婚的条件首选共同居所地(阿联酋)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是诉讼离婚,并且在中国提起诉讼,故适用中国法。C项说法错误。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故首选共同居所地(阿联酋)的法律,而不是中国法。D想说法错误。8、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一名高姓女子因为自己不能照常娱乐而大骂汶川灾民的视频被曝光在网上。众多网民决心挖出这名高姓女子,看看她是何许人也。不到一天的时间,有关该女子的真实姓名、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等信息便在网上被晒出来,导致了高姓女子精神出现恍惚,甚至有自杀的倾向。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说法正确, A(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姓名权 B(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名誉权 C(这些网民侵犯了高姓女子的隐私权 D(该高姓女子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C 解析: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毁坏名誉往往是被虚构的事项,而隐私往往揭露真实的事项。本案中。高姓女子的姓名、年龄等情况,属于真实事项,故侵犯的是隐私权。至于姓名权,由于侵犯姓名权的手段往往是“冒名顶替”。在本案中并没有冒名顶替等行为出现,单纯的揭示姓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根据侵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高姓女子出现精神恍惚和自杀倾向,属于严重的情况,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正确答案是C。 9、2008年,某陈姓当红男明星与其多位明星女友的“艳照”连续在网上被贴出来,并且在他的严厉申明后还是在网上迅速传播。“艳照门”事件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来承担侵权责任; B(陈姓明星有权网站删除、屏蔽这些照片; C(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部分与曝光“艳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曝光“艳照”的人与网站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本案中,陈姓明星有权通知网站删除、屏蔽这"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些照片,如果网站接到陈某通知后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如删除等,则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部分与曝光“艳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是ABD。 10、为让学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红星小学一年级一班的班主任甲带本班学生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汶川》。正巧,八一中学一年级二班班主任乙带本班学生也来看此部电影。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此时,八一中学的军军和团团两个学生为争夺座位打起来,军军将团团推到在地,团团头部撞到椅子受轻伤。红星小学的佳佳和八一中学的依依也为争座位发生争吵,争吵中依依把佳佳的脸抓伤。下列选项哪个正确, A(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对团团的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C(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班主任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可以推断出学校有过错,学校一旦有过错,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B让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对于佳佳的损害,由于不是学校内部人之间的侵权,而是校外的人侵权,故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由侵权人依依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学校有一定过错,故承担补充责任。对于军军的损失,由于是校园内部人侵权,而且是发生在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故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举证责任,D说法错误。避制度一直是诉讼法和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考察的重点,该司法解释做了一个良好的总结,更重要的是,有所发展,比如规定了回避制度违反的程序性后果,值得司考考察~——陈璐琼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万国解读】这里强调是“应当回避”的情况,主要理由是“利害关系”的存在,跟之前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区别,只是增加“近亲属”的范围的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万国解读】这里强调“可能产生公正性怀疑的情形”。总结了之前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禁止单方接触、禁止推荐和索要好处等等。这个了解即可。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万国解读】这个一个新的规定,即防止“先入为主”的偏见。发回重审的第二审的合议庭是例外。这个是重要的考点。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万国解读】这个是原规定的重申,即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万国解读】原有的程序性规定,可考性不大。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万国解读】原有的程序性规定,可考性不大。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万国解读】这个是违反回避规定的程序性后果,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是重要考点,应当关注。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万国解读】这个是原规定的重申。内容上变化不大,但是,这个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万国解读】这个是新的司法解释的重申,即在法院的辖区内,不能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这个是新加的)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万国解读】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不适用第八条的离任回避和第九条的任职回避。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下列有关犯罪人的处罚,表述正确的是: A.甲(17)岁。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乙(76)岁,犯失火罪,对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也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丁(78岁),其长年来虐待其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女儿重伤,其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缓刑的条件中最先满足的应该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A项中是4年有期徒刑,不能被判为缓刑。A项错误,不当选。B项中,根据修正案第1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中,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宣判日是75周岁生日,故还没有满75周岁,故可以适用死刑。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丁年满75周岁,同时,没有致人死亡的情节,故不可以适用死刑,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2. 下列情况属于累犯的有: A. 贾政因过失导致贾宝玉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 王婆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4年因盗窃金融机构被判处无期徒刑 C. 贾宝玉(15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后第2年又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D. 赵高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刑罚执行完毕10年以后,又犯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答案:D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贾政的前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选项A不当选。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条件,不可构成累犯,选项B不当选。贾宝玉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此选项C不当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赵高的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罪,构成特殊累犯,选项D当选。 3.下列有关缓刑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顾某(17岁)犯抢夺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没有再犯危险,对于顾某可以适用缓刑 B.顾某被判处管制9个月,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C.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顾某特殊的犯罪情况,可以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的人 D.顾某系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A选项,顾某属于未成年人,且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因此对于顾某是应当宣告缓刑,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A选项错误,不当选。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管制犯在内。因此B选项情形不可以适用缓刑,B选项不当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D选项的情形属于首要分子,因此即使其有立功表现,也不得适用缓刑。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C。 4. 对于下列哪些犯罪人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A.甲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完毕6年以后,又犯黑社会性质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黑社会集团成员乙在与另一犯罪团伙火拼时,打伤数人并致使其中2人重伤,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C.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D.丁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执行8年,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C 解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赵高的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罪,构成特殊累犯。累犯不适用假释,故A选项不当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选项乙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对于乙不得适用假释。B选项不当选。而C选项,丙虽然犯故意杀人罪,但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假释的情形。因此C选项当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由此可见,必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允许特殊情况,因此D选项情形不可以适用假释。本题应选C。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5. 下列哪些选项说法不正确, A.张三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其自动投案 B.李四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四不成立自首,不可以从轻处罚 C.王五在故意杀人后,逃亡的过程中因难以忍受良心的谴责,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交代了他所知晓的范某抢劫银行的事实,协助将范某抓获归案,范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王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某商贸公司因连年亏损,经总经理赵六、副经理田七等人决定,开始从事走私活动,后田七与公司其他领导经协商,一同到公安机关自首,但赵六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该商贸公司成立自首,赵六不成立自首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坦白的犯罪人,可以从轻处罚。B选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坦白,因此可以从轻处罚。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C选项,王五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其揭发范某的犯罪行为,且范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五还成立重大立功。但是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D选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D选项情形,商贸公司成立自首,而直接责任人赵六因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6.甲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当场将行人乙、丙、丁撞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B.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C.对甲应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D.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AB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7.下列有关强迫劳动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以暴力、威胁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B.明知他人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协助强迫劳动罪 C.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采取双罚制进行处罚 D.如果强迫职工从事危重劳动,职工不仅有成年人,还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则应以强迫劳动罪与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 答案:C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选项A中,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构成强迫劳动罪,而非协助强迫劳动罪,后面的这一罪名并不存在,选项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选项C正确。刑法修正案四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罪是指雇佣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构成本罪的同时,还有以限制人身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选项D正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万国解读 这个是第一个对禁止令这个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的官方解读,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万国解读】注意:禁止令的对象只有管制和缓刑,而没有假释。禁止令的内容是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人。加入了期限是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万国解读】赋予法官禁止令内容的选择权,可以是“三个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万国解读】对特定活动的具体规制。特别要注意第四条,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这个其实参照了台湾的个人破产制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万国解读】对有些容易引发犯罪的场所进行禁止,比如娱乐场所。对公众利益的特殊保护,比如群众性活动和中小学场所的禁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万国解读】对特定的关系人的禁止,被害人等都很好理解,一定注意禁止接触“同案犯”,因为可能会导致“诱发”再次犯罪。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万国解读】特定期限的起算是执行之日起。管制不少于三个月,缓刑不少于两个月,但是,之前的羁押可以抵。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万国解读】禁止令的提出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不是当事人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万国解读】这个可考性极小。 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万国解读】禁止令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万国解读】这个可考性极小。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万国解读】禁止令的违反,一般情节的,进行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万国解读】情节严重的,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万国解读】这个可考性极小。该司法解释对刑八公布后的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事先的规定,基本上集中于实践性的指导,对于司考影响不大,可考性不强,学员了解即可~ ——万国明师 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禁止令)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处罚等) 万国解读:对于禁止令的实施,是以犯罪时作为标准,如果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如果是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的,一律适用新法。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限制减刑的适用,是以犯罪时作为标准,如果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的,原则上不适用限制减刑,而对于累犯和八种特定犯罪的,不能罚当其罪的,适用新法,即限制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是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的,一律适用新法。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一般累犯,该条体现了刑八强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即无论何时,只要是第一次犯罪行为不满18周岁的,一律不构成累犯。对于特殊累犯,如果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上述犯罪的,构成特殊累犯。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本条体现了刑八 确立的“坦白从宽”的基本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适用坦白从宽原则。。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 本条规定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仍适用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万国解读:只有全部罪行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才适用旧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只要数罪中的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就适用新法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如果无期徒刑的罪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则适用旧法关于减刑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新法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万国解读: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适用新法的规定,也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本条也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万国解读 限制减刑制度是中国应对司法实践的一种明确选择,是刑法实体法的变动引起程序法变动的范例,在2011年司考中将会考察4分左右,分布在刑法和刑诉法中。 ——万国明师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重点提示 该司法解释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考点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考点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考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二、考查方式和复习方法 众所周知,每年新颁布的内容往往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作为一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给予必要的关注。该司法解释内容不多,但具有一定的可考性。今年最有可能会出一道单选或者多选,考查分值应在4分之间,难度也不会太高,考生不必花费过大精力,简单记忆以上内容即可。但是千万不要忽视,把能够得到的分轻易放弃,复习的时候注意把握司法解释体现的对死缓案件限制减刑“撤销易追加难”的精神。 三、附上司法解释原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8日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确立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污染环境罪等10个新罪名。该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万国解读:该罪名十分重要,今年考察分值为4分~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万国解读:该罪名主要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特别是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保证期和添加剂的问题,是热点问题。而司考从来不回避热点问题~~ 第164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万国解读:该条的可考性不大,只是注意条文中的“为了商业利益”的要件,意思是说,为了政治利益,是可以。呵呵。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万国解读:该条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增值税发票等其他的发票都归它管,和其他发票型罪名合考的可能性极大。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万国解读:在持有型犯罪中,从毒品、枪支和假币中,又增加了一个“伪票”,是中国的一个独创,是因为中国国企的报销的金额和制度决定的,美国人都知道中国游人购物是要开发票的。呵呵。可考点就一个“必须明知”而持有,可考性不大。 第234条之一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万国解读:该罪名与现在的人体器官的地下市场混乱密切相关,考察可能性极大~但是,要注意两点:出卖的含义不仅仅是出卖,还可能包含购买,特别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万国解读:该罪名来自热门事件“新疆黑棉案”,在用人荒结果后市场畸形的体现。可考性极大~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万国解读:在农民工讨薪难的现实下做出的刑法上的选择,虽然操作性不大,但是宣示性意味很浓。故可考性不大。考点就一个,必须“行政前置”。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万国解读:在绿色时代和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纠结中的无奈选择,从危险犯直接成为了行为犯,是一种入门的降低。可考性很小。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万国解读:食品安全问题在日本解决的很好是因为监管到位,而中国是不打老虎,专打奶农。于是,有了此罪。执行到位,该罪就有作用~司考可考性较大,可以关注~ 以上只是比较简单的解读,要具体的条文解析,请关注万国6月出版的《新大纲送你90分》答案abd,a正确,的确该通知不然多着急啊,b正确啊,不然看不到那个坏小子的悲惨下场,寝食难安啊。c错误,拘留不能听证,多次考到。d正确,强制措施应当折抵拘留,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折抵,作出拘留后如果够刑罚,有期徒刑和拘役。 要注意处罚法中有这两种折抵,同时,是应当折抵,而不是可以折抵。关于此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存在两个行为,派出所的不作为,和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对于这两个不作为都是可以起诉的。 但问题是不作为我们提出申请,需要有个期限,说到了多少多少天了,我把这个不作为拟制出来,换句话说,这个不作为成立了,这需要我们参照下这个法条,复议法的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是60天,另有规定的除外,紧急情况下除外。本案是保护西瓜,是一种紧急情况,不需要再等60天了,此题的信息点隐藏的比较深。既然紧急情况当场没有说yes,就意味着说no,那么不作为当场成立开始计算起诉时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3个月,A正确。B错误。 关于复议这个特殊行为的不作为什么时候成立呢,法条也有规定,复议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一般60天,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换句话说,对于一般情况这60天是上限了。此外,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还要排除鉴定等其他的一些特别期限。复议不作为成立后,需要在15天内起诉。这样看来c好像是正确的,因为是60+15,但c的提法最晚怎么怎么样,题干说复议机关多次延长,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延长。这样c就有"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些绝对了。D错在3个月,如果d改成15天则没有问题了。张某向县民政局申请社会扶助金,县民政局以张某不符合扶助金的发放条件为由拒绝发放,张某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政府审理认为县民政局应该向张某支付社会扶助金,县民政局收到复议决定后不履行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B 县政府应当责令县民政局限期履行其义务 C 市民政局应当责令县民政局限期履行其义务 D 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县民政局履行义务答案是abc,采纳海雨天风的解析,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BC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D项说法错误,法院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后执行,本题显然不是这样的,一种是非诉执行,非诉执行一般是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来执行的,本题是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显然也不对。原告彭某2000年12月1日向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该市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放违法医疗广告,误导其妻子就医时死亡一案进行查处。工商局口头作出有关节目不属于广告,不予立案后,彭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 A. 彭某的妻子死亡,彭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 彭某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彭某无法证明此事项,他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C. 彭某提交某市有线电视台戏剧频道播出的节目光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d的错误很D. 立案庭收到彭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收据 这个题目答案是bd,简单,不用多提。 b是难点,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三种情形之一是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法条对此有两个例外情况,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一是被告依据职权主动做出的事项,其二是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本题,就是考这两个例外的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审查并处罚,不要原告举证。对此作为命题人之一的甘文法官,在起著作中有清晰表述。我放在前面的截图里了。国务院决定某省内地级市政府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和规划局的针对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权,该省某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对乱摆摊问题的小摊贩查处时,扣押了摊贩谷某的三轮车,以谷某违法市容管理法规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谷某不服,以该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为国务院无权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国务院 B 因为该市综合执法大队行驶的是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和规划局的职权,所以,应这些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为被告 C 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决定 D在小摊贩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经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答案为cd,城管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产物,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有权决定集中,集中的效果是将权力的所有权从其他机关手里转移到城管手里,因为权利所有权有转移,所以,被告是城管。另外,涉及人生自由的处罚不能集中,只能留在公安局手里。 D选项是处罚法的内容,也正确,D成为了城管恣意没收小摊贩东西的法律武器。也正确。 田某开设的歌厅时常营业到后半夜,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日常休息。临近的一栋居民楼的30余户居民不堪夜半歌声的骚扰,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工商局制止歌厅扰民的行为,工商局认为歌厅有合法营业执照,因此对居民的申请不理不睬,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歌厅因经营不善倒闭。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30余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B(田某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30余户居民向法院提交其曾向环保局投诉的证据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环保局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则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本题答案是c,这是考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举出证据证明曾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但要注意两个例外,其中之一就是被告应当履行职责的除外,本案的被告应该主动履行职责,制止违法行为,原告不需要举证,他有举证权利,但无举证责任。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5-06 11:04 AB选项是考过的真题的选项,D 选项要注意,题干里有暗示的字眼,歌厅倒闭,为什么要提供这个信息,题干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信息都有用,题目其实是想暗示你,被告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只能是确认违法判决。 下列哪一个选项符合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A(某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规定,省政府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征收企业的财产,但要进行合理补偿 B(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公开批评的处罚种类 C(农业部制定的规章设定了在禽流感时期,活禽上市流动必须取得活禽上市流通许可证的2008年3月6日,大兴县瓜农刘某拉一车西瓜到城郊贩卖,途中遇到哄抢,刘某急忙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最后瓜被抢光。刘某于3月9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本案的复议机关有可能是大兴县政府 B 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某派出所 C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派出所的行为合法,则应当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的 D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则应当判决派出所履行其职责临时性许可 D(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法规规定,市民在城市范围内骑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交管部门的许可 答案是D,C选项的错误在于部委规章没有许可设定权。我的口诀是,中央怎么都好办,省里法规说了算,省里规章较难办,部委急的上下窜。A选项错在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来设定。B的错误是通报批评属于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此题的考点较为隐蔽.收拾东西上课去,其他问题和今天的新题,回来了再作答哈。某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商务部和财政部根据招投标法对该企业联合作出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该企业应当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的共同上级机关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该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由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应当同时向财政部和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只有商务部自己做复议决定,那相对人接着起诉的话,商务部就要当被告了,他铁定不爽,这个不符合有肉一起吃,有难一起当的原则啊。所以,既然当初行为一起做,所以,复议决定也一起做。虽然案件是在商务部的地盘上审理的。2002年8月21日,某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某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某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于第二天向陈某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某认为8月22日被扣押的部分物品暂扣单上没有写明,与城管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城管局以陈某妨碍公务为名,将其行政拘留3天。陈某不服,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以市城管局为被告 B(根据省政府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授权,市城管局有权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C(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陈某变更被告,但陈某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陈某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这个题目答案是B,讲了一天的课精疲力尽ing,来晚了,抱歉。选b的理由是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无法集中实施。CD两个选项均正确,其提法要记住哦。还是我来分析一下吧----这道题是选“错误”的答"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案,上面有朋友觉得三个对,也是比较厉害的,我凭生就佩服这种朋友。 A.行政法被告适格的问题 B.行政处罚权怎么可能集中呢,再说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无法集中啊,只有司法部门,一看B就错。 C.也是考对被告的处理,还有就是行政判决的一个情形“驳回„„”,并且应该 是法条原文,直接考法条,做不对不应该啊。 D.也是直接考法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时海关、国税、金融、外汇(海外金国)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8月27日,韩某向林业局申请茂云山的树木林业采伐许可证,但韩某申请证件不齐全,林业局工作人员告知韩某需补正五项申请材料,9月15日,才知道杨某已于9月10日提出了茂云山的树木林业采伐许可证,并被林业局受理。事后韩某得知法律规定获得该许可并不需要这五项申请材料。杨某和韩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但韩某具备更优秀的条件,更适宜采伐该片书林,不过,林业局最终将许可证颁发给了杨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林业局应当当场或5天内告知韩某需要补充的内容 B(韩某具备更优秀的采伐条件,但林业局却将许可证颁发给了杨某,这违背了行政法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C(韩某以林业局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为由提起诉讼,因为该行为为未成熟的行为,法院不应受理 D(韩某以林业局拒绝颁发采伐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A选项选项忽略了“一次”这样的关键字眼,故而提法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韩某和林某都符合申请条件和标准,但林某的申请要先受理,所以林业局将许可证颁发给林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有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内才能适用,本案法律有严格规定,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谈不上违法了合理性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理论上,通知性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所以最高院规定了这一类行为一般不可诉讼的一般性规定,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本案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韩某无法获得许可的实体性权利,故而,通知行为可诉。C提法错误。D选项的提法也有些问题,当时我在命题的时候没有发现,本题没有出现行政机关拒绝向韩某发放许可证这样的提法,所以,诉讼请求也有问题。这个题目应该选ABCD下列关于公务员处分制度的选项不正确的是, A(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设定公务员的处分 B(农业部无权单独制定设定行政处分部门规章 C(公务员李某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间,李某不得晋升职务 D(公务员赵某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分 A.公务员的处分“渊源”---法律、法规、规章、老大决定 上C.“处分不晋升”原则 下C.“主动就减轻”原则 B.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以及“法定刑”来衍生一下理解“行政处分法定主义、行政处分法定刑”,大概会更容易理解下,只不过,行政的“法定”,并不仅仅指得是“法律”。(主动交代是应当减轻)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甲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私营奶粉厂生产的“婴乐”牌奶粉导致数名婴儿中毒,随即于2001年8月3日责令该厂停产,但并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公安机关也随即前往调查有关责任人员,该厂老板马某闻讯逃匿到外地朋友家中不敢归家。后马某于2003年9月5日回到甲市,被甲市工商局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并得知其工厂于2002年10月23日因道路拓宽需要而被城建局拆除。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选择题) A(对于奶粉厂被责令停产,马某在2003年10月1日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B(对于奶粉厂被责令停产,马某即使在2003年9月5日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C(对于工厂被强制拆除,马某如果在2004月1月1日起诉,并没有超出起诉期限 D(对于工厂被强制拆除,马某最晚应当在2007年10月23日之前知道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所以,对于奶粉厂被责令停产,马某需要在知道诉权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也就是2003年12月5日前,但同时,马某提起诉讼的期限不能超过他知道行为内容起2年,也就是2003年8月3日,两段日期一交叉,我们知道,马某必须在2003年8月3日前起诉。所以,A错误,B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为不动产案件,马某既不知道拆除内容,也不知道拆除的诉权,按照法律规定,马某应自知道内容之日起3个月起诉,也就是2003年12月5日前,但同时,马某提起诉讼的期限不能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也就是2022年10月23日。CD均错误。下列申请可以口头提出的有哪些, a 行政复议申请。 b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c国家赔偿申请。 d 行政诉讼回避申请除了申请证据保全,重新鉴定,行政许可,申请调取证据的复议必须用书面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一般可以口头。A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C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D没有像民诉明确规定,但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法院都可以关于行政法中的收费制度,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B(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C(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D(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A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B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D第三十九条 【复议不收费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某地级市有一肉菜集贸市场,由于所在地段列入该市商业开发规划,市政府决定关闭该集贸市场。该市工商局遂以无证经营为由,责令该市场所有个体户立即停业。个体户们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经营许可证到期为由,维持责令停业的决定。个体户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应由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C.本案应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各个体户分别向同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这个题目大家做的效果很好,答案就是ABD,做管辖的题目,要先级别,后地域,地域管辖要按照不动产案件、复议改变,限制人身自由,一般案"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件这样的顺序考虑一边,否则容易出错,b选项的迷惑性最大,但本案由中院管辖,某区所在地的中院就是市中院,虽然复议改变,但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中院实际是重合的。某县公安局认定甲某传播淫秽信息,决定对甲某拘留15日。甲某不服起诉,以其违法情节较轻为由请求将拘留变更为单处罚款。一审判决维持后,甲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 A.二审法院可以自行审理此案,但应当开庭审理此案 B.起诉状副本送达县公安局后,甲某提出撤销拘留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C.如无特殊情况,二审法院应在 3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D.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对甲某的处罚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5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此C选项表述为3个月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D的提法,二审法院能否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在法理上推到的结论应该是不能的。但这个内容的确在法律里没有明确的规定,本题是单选题,A选项为更优的答案。如果是多选题,那D选项的命运就堪忧了。在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A.县公安局所辖的某派出所冻结某企业银行账户20万元 B.县公安局与县党委招商局联名对某企业罚款30万元 C.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县公安局决定对外国人汤姆森拘留审查 D.县公安局所辖的某派出所决定给予刘某1000元罚款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主体资格及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被告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某项行政职权则直接以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为被告。派出所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所以A选项中派出所冻结行为属于种类越权,应以公安局为被告,而D选项中处以1000元的行为属于幅度越权,仍然以派出所为被告。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B选项中县公安局和县党委招商局联名作出处罚决定,而县党委本身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本案中应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县公安局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9 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C项中由市公安局批准,而在生效处理决定上署名的仍然是县公安局,所以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多选-下列关于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提法正确的是, A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B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或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国家补偿 C 国家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 D 赔偿请求权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司法赔偿 这个是关于国家赔偿的一道理论性的题目,见到了新的三大本我才敢出的。答案是BD,daying1989 的解题方法正确。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这个一定要注意,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新教材对于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三元归责,这点我们要按照教材的提法来处理。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5-25 21:41 daying1989: BD 排除法 多选 我排除了 AC 答案为BD A 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只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接受赔偿请求 ;履行赔偿义务) C 根据最新出台 注意下现在是三元归责,结果归责(错捕错判),过错归责(事实行为),违法归责(其他行为) 本题答案为A,我原来标注的是多选题,误导大家了。 《行政许可法》第3条第2款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A符合此种情形。 第 5 条第 2 款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B选项,实施依据均要公开,实施的程序和结果才有可不公开的例外。 第 8 条第 2 款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行为是赔偿,合法行为要补偿,废止是针对合法的许可的,所以是补偿,c错误。 第9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D选项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法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市公安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购买消防车 50 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对象 B(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C(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D(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较大的市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B(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的许可,在实施后均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 C(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D(某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在本省范围内停止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本题的答案为AC,考察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 我讲义里有许可设定的口诀“中央怎么都好办,地方法规说了算,省里规章叫难办,部委急的上下窜”,地方性法规在无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创设新的许可。部委的规章无权设定许可,但可以讲上位法的内容细化,也就是说有规定权,无设定权。所以,a正确,c正确。 b错在还可以转化为行政法规。 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类的行政许可才涉及到停止实施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不定项) A(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师协会对申请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决定是否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B(由一个机关集中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 C(在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参与了调查或者审查程序的工作人员不得充当听证主持人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这个题目大家的做题效果非常令人满意,A选项,行政许可的被委托者只能是行政机关,错误。B选项行政许可的集中只有省政府可以集中,这点不同于处罚法。D选项,处罚的听证笔录没什么用,想用就用,和许可不一样。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5-28 20:51 lawyerlan: 选C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下面哪些情况是错误的, A(因王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甲在五天内分两次先后告知其补充材料 B(行政机关只派了一名工作人员乙审查赵某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丙要求申请人胡某再提供一份申请材料,以备其上级机关核查 D(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行政机关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做出决定 形式审查一名。实质审查要2名B正确。答案ACD,ac大家做的都不错,D,记住有原则必然有例外,一般不选绝对化的内容的。法律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搭乘李某的出租车去往宾馆。途中李某接到朋友电话约他见面,李某便慌称宾馆已到,并加收了王某夜间行车费两倍的车费。"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王某第二天向该县交通管理局举报,该局发现在出租车营运管理方面并无相应法律、法规,于是依据该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对李某作出暂扣营运证两月的处罚。李某不服欲寻求救济。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 A.若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王某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B.若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一并提出对《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审查申请 C.若李某不服起诉的,法院可以对《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是否合法进行评述 D.若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县交通管理局的处罚无效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所以A项表述是正确的。 《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是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规定,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故B项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中可以以行政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参考,法院可在裁判理由中对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C项表述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本案中行政机关并不是参考而是依据了省交通管理运输厅制定的规定,是错误的,在行政诉讼中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对规章可以参照,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下列哪些情形应由中院一审管辖( ) A.某县人民政府以其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 B.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 C.南京海关对张某以走私嫌疑为由而扣留 D.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据此,A、B项错误。C选项中是海关处理的案件,D选项中是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所以均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广大考生的要求,出些国家赔偿法的题目,陆续推出。 对于下列赔偿请求权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的有, A 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牢头狱霸打死,监狱管理人员听之任之 B 警察在搜查夏某住宅时,将夏某唯一一张母亲的遗照撕毁,夏某精神失常 C 警察以卖淫为由将麻某拘留,拘留是符合拘留法律规定,但事后麻某通过处女检查被证明是处女,没有卖淫的事实,麻某本题答案为AD,表面上考精神损害赔偿,但隐含了很多其他考点。做这种题目思路要顺畅,第一,属于赔偿范围,像本案的c选项,现在拘留适用违法归责,警察没违法都获得不了任何赔偿,自然没有精神赔偿了。第二,看是否属于精神损害。口诀是:关了打了才要陪,伤的轻了还不赔。也就是限制人生自由,殴打带来严重后果的才赔,故而排除b。大家做题一定要按照这两步的思维顺序来。201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诈骗将其拘留,公安机关的拘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的,2011年4月18日公安机关请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孙某,检察院严格依据逮捕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对孙某决定逮捕,2011年6月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孙某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时,二审法院依据新发现的孙某无罪的证据改判孙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孙某应该获得拘留对其带来的损失 B孙某应该获得逮捕对其带来的损失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C孙某应该获得一审判决对其带来的损失 D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05 11:33 本来我是想要出道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一涉及新旧适用问题和国家赔偿新修改部分的一道综合性的题目的,但这样综合性太强,对考生掌握不利,以后再专门出这个知识点的题目,所以,我将原来题干的年份由2007修改为2011年,这样就不涉及新旧法的冲突了。再此,特别提醒考生,今年上了考场,见到国赔时间的题目,第一个要考虑的是新旧法的选择,再考虑其他的知识点。 本题是重点题目,答案为ABCD,旧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违法归责,新国赔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其中对于逮捕和判决适用的是结果归责,也就是不管逮捕时和判决时是否违法,只要事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被证明是清白无辜的,也就是事后的程序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无罪判决,对于逮捕和判决都要赔偿bc正确。要特别注意的是拘留归责原则非常特殊,两种情况可能获得赔偿,第一,拘留的时候违法,第二,拘留时没有违法,但存在超期拘留的情况,而且事后被撤销案件、无罪判决等。本题对孙某的拘留超过了刑事诉讼法最长的37天拘留期,而且事后作出无罪判决,因此A也赔偿。大家要形成对时间的敏感性。 D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则是另外一回事,不要被我的陷阱搞迷糊了,赔偿义务机关是找冤大头的,本案对于拘留、逮捕和判决的赔偿冤大头都是一审法院,因为现在国赔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按照严格的后置原则决定的。此题务必搞懂,否则今年必然丢分~~ 因此精神抑郁 D 赵某有杀人嫌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无期徒刑,服刑第7年时,赵某的亲人找到了赵某无罪的证据,法院再审依法改判其无罪,赵某遭受严重身心损害 本题答案是BC,这个题目依然是围绕新国赔的修正内容出的, A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D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也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结果即使是不陪,也能走入下一步程序。田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田某在拘留所中被牢头狱霸马某殴打,警察对此听之任之,田某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田某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赔偿决定,田某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田某的损害为马某的民事侵权直接造成,故而田某应当先向马某所要民事赔偿,如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田某才可以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B公安局在收到赔偿请求2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田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公安有对自己的行为与田某丧失行为能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 D 田某有就自己的损失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作对的同学不少,答案是BCD,这个题目要区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这是很重要的第一步。B选项关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考察时正确的,也就是先行处理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在2个月内不作为,则可以直接提起赔偿诉讼。C选项是新国赔新增的内容,对于限制人生自由期限,被限制人发生了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的,要有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最有迷惑性的是D项,损失依然由赔偿请求权人承担,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田某因为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田某在拘留所中被牢头狱霸马某殴打,警察对此听之任之,田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则对于田某最终应当获得的赔偿,可以包括, A精神损害抚慰金 B 误工费 C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的残疾赔偿金 D 医疗费和护理费本题答案为ACD,具体法条我就不列出来了,思考问题的路径为,第一,需要赔,第二,赔多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我就不列出来了,口诀前面的题目也提到了,A应选,丧失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属于造成严重后果。B要注意,只有一般的身体损害才有误工费,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均没有。(背后的法理是,我们的国家机关有信心把你打残打死后,这辈子你别想工作了,打残打死有残基金和死亡补偿金),稍微注意下倍数是20倍这个细节。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某市政府不能指定由土地管理局来单独办理该许可 B(某市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 C(国务院可以决定将这四个机关的许可权交给发改委来行使 D(某市政府可以指定由发改委来单独办理该许可许可法第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所以,c选项错误,不能是国务院决定的,这点和行政处罚不一致。 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政府可以将各个机关集中到一起,也可以用并联审批的方式(关于并联式审批可以参见我讲义里的示意图),制定一个机关主要办理,所以,a错误,d正确,b的错误在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某市政府自己的名义决定征收魏王村的一片荒地进行工程建设。该村村委会认为市政府的征收的土地为农田,并非荒地,认为市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所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村村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该村村委会对于复议机关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还可以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 B如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无法证明该片土地为农田,则其证据无法被诉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因此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C 该村村委会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D 诉讼中,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关于自然资源的前置本来就是有争议的知识点,任何一道真题都是有争议的,何况模拟题了。但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对于自然资源复议前置的要件之一“行政确认”的理解现在已经有了定论了,本案不需要复议前置。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11 13:47 whb19580622: 此题单选无解,即使有答案,也是牵强附会,必将引起争议。 A 该村村委会对于复议机关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还可以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依省政府决定作出关于征 基础真的不错唉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11 13:49 复议前置 关于自然资源的前置适用的情形,行政确认的方式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你就数条件,A 九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B 已经取得的 c 行政确认的方式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ABC俱全,则前置。 复议终局,在前置的abc基础上再加上d省级政府进行复议的,e 省级政府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或省政府调整、勘验区划或征收土地的决定,ABCDE俱全,则不仅要前置,比前置还牛,为终局案件,到复议停止下来不往下走了。 本题肯定答案不是A,因为涉及复议后寻找国务院裁决的问题,只有一种情况,也就是省级政府的原级复议(自己做的坏事,省政府自己来复议的情况),a不符合这个情形。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11 13:51 这个题目的题干我当初涉及的时候有些不够精确,我现在修正了。看来头疼的时候,不能出题啊。 其实,这道题目,按照原来的题干,AC都对,而不是Ac都不对,我原来的题干出现经批准的字样,是为了迷惑同学,误导大家以为符合前置且终局的情形,结果我忽略了一个要素,经批准之后,按照复议法的实施条例,就是原级复议了,复议被声请人和复议机关都省政府了,这样A就正确了。但前置且终于需要有一个要件,是行政确认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本题的征收按照命题人的观点不属于确认,广义的确认都不属于。看是不是确认就看,是不是本来属于我的被行政机关“弄”给别人了,只要是弄给别人了,就属于确认了,行政征收不存在弄给别人,行政机关自己拿跑了,所以不属于确认,不需要前置,更谈不上前置且终局了。 按照修改后的题干,答案只有c了。 某市政府在该市工商局下设了一个物价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授权该办公室行使工商部门的物价管理权。在2008年雪灾期间,物价管理办公室认为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违法提高票价,做出了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政处罚。运输公司不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以物价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以物价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C(以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假授权,真委托。所以应该是D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才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本题较为简单,答案为d,只要没授权的资格做的授权,则视为委托,被委托机关是不能独立对外的,所以,本题视为市政府委托给办公室执法,那么市政府只好背着个黑锅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东省旅馆业管理条例》以规范旅馆业经营秩序。《条例》规定,经营者知道承租人利用其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举报,隐匿不报者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1,5万元;对于经营旅馆业的企业,暂扣营业执照1年以下;对于个体旅馆,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收容教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对公民给予收容教育的处罚 B(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C(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吊销个体旅馆营业执照的处罚 D(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数额如此巨大的罚款事项 答案为A,注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个字不许动哦,否则,效果就不一样了。国务院决定某省内地级市政府的城市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和规划局的针对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权,该省某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对乱摆摊问题的小摊贩查处时,扣押了摊贩谷某的三轮车,以谷某违法市容管理法规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谷某不服,以该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为国务院无权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以,本案的被告是国务院 B 因为该市综合执法大队行驶的是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和规划局的职权,所以,应这些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为被告 C 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决定 D在小摊贩违法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经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这题难度大啊~依现行法律应该选CD: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执法大队主体是适格的,C项当然入选 国家强制法目前还是个草案,据说其中关于扣押小贩的“饭碗”是争议的焦点,而且有的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已明文规定不准扣押小贩的“饭碗”。但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所以,个人认为D项还是要选的答案为cd,城管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产物,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有权决定集中,集中的效果是将权力的所有权从其他机关手里转移到城管手里,因为权利所有权有转移,所以,被告是城管。另外,涉及人生自由的处罚不能集中,只能留在公安局手里。 D选项是处罚法的内容,也正确,D成为了城管恣意没收小摊贩东西的法律武器。也正确。这是一道关于关于受案范围的经典题目,绕弯比较多,大家仔细辨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收到四份当事人的上诉书,都是当事人向该市下属某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院提出的上诉。那么,对于下列哪些案件,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责令相应的基层法院受理, A(赵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县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 B(该市司法局规定外地居民不得在该市申请兼职律师执照,钱某不服该规定 C(某区公安局以孙某造成他人轻微伤为由将其拘留20日,孙某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D(该市体育专科学院将一名怀孕的女生李某勒令退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C,李老师不要见笑我的解析。 a项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好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我看见过; b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除非钱某在该市申请了执业,遭到拒绝,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项没有法律障碍,可直接起诉, d项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要起诉,必先又上级单位市教育局处理,对该处理不服的话,应该是可以行政诉讼,因为教育局才是行政机关。但学校是不可以的。 不知道说得对不对,错了别怪。 回复 举报 whb19580622 2011-06-17 10:10 答案CD.lam132对A\B正解。但D项是法律授权的行为,学校可以当被告。 002年8月21日,甲市某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某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某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于第二天向陈某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某认为8月22日被扣押的部分物品暂扣单上没有写明,与城管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城管局以陈某妨碍公务为名,将其行政拘留3天。陈某不服,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本案应以某县城管局为被告 B. 根据省政府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授权,某县城管局有权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C. 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陈某变更被告,但陈某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陈某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市城管局A. 本案应以某县城管局为被告: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县城市管理局的内部机构,不且有行政主体资格,当然告行政机关 B. 根据省政府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授权,某县城管局有权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是有权进行处罚,但拘留无权。依题意这项对一部分,应错(如果单选这里我不选) C. 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陈某变更被告,但陈某不同意变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说法没错 D.陈某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市城管局:复议权关是其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这里错误 。答案为24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复议申请人南某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 复议申请人何某提交复议申请时申请材料不齐全,复议机构通知其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C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D 复议机关可以以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本题答案ABCD,没什么要强调的,都是复议法的法条直接改编的或者直接就是复议法的法条,希望大家注意这几个细节。 回复 举报 judysste 2011-06-19 22:52 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外交照会后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B.某市是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林业局为规范秋季收购,公布参考价格,但由于市场预测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定价偏低,消息闭塞的果农们因此遭受了一定损失。 C.某市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该市财政局综合处曲某在某小学改建过程中未实行公招标,暗箱操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遂给予曲某留职查看的行政处分。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D.王某经营一家熟食店,后区卫生局以王某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对王某罚款1万元,王某向上级卫生局申诉,上级卫生局认为区卫生局的罚款决定正确,王某不仅不符合卫生标准,还存在乱摆摊位的情况,所以,上级卫生局作出驳回王某申诉的决定回复 举报 judysste 2011-06-19 22:58 A.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外交照会后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国家外交行为 不可诉 B.某市是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林业局为规范秋季收购,公布参考价格,但由于市场预测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定价偏低,消息闭塞的果农们因此遭受了一定损失。行政指导,无强制力 C.某市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该市财政局综合处曲某在某小学改建过程中未实行公招标,暗箱操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遂给予曲某留职查看的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诉 D.王某经营一家熟食店,后区卫生局以王某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为由,对王某罚款1万元,王某向上级卫生局申诉,上级卫生局认为区卫生局的罚款决定正确,王某不仅不符合卫生标准,还存在乱摆摊位的情况,所以,上级卫生局作出驳回王某申诉的决定 :行政处罚可诉。答案D 答案为d,注意d不是重复处理行为,因为申诉决定中行政机关变更了理由,这也属于变更重复处理行为,一般认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之所以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对于下列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的是,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甲的汽车作出不予上牌照的决定,甲对该规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要求本乡长平村全村共一百户农民推平自家麦地改种树苗,长平村农民乙对该通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C(丙系某高校毕业生,该校以体育成绩不达标为由不授予其学位证书,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D(丁系摄影爱好者,欲成立全国范围的摄影爱好者协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丁对民政部门不予批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A,虽然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属于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必须附带提起,也就是一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一边提起对抽象行为的审查要求,A直接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的请求是不可以的。北京市富丽股份制房地产企业富丽公司于2007年在北京市通过竞拍获得一“地王”地块,2009年富丽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的楼盘“紫金公寓”获得了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由于该楼盘地价成本过高,富丽公司突破了原来的规划许可,每栋住宅加盖了20层。北京市住建局发现后,吊销了“紫金公寓”的预售许可证。对此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富丽公司 B(富丽公司的董事会 C(富丽公司的股东大会 D(购买该楼盘的业主 回复 举报 whb19580622 2011-06-22 23:15 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而题目问的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种陷阱,没有复习凭感觉可以答对,悲剧的是如果你复习了法条但又没有对其进行思辨,这时几乎必错无疑。 思辨其实很简单,股东会、董事会是法人机关,它们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怎么作当事人呀,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23 02:24 前进360: 选ABCD 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企业经营自主权,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D(购买该楼盘的业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 本题答案很明确是a,大家此题如果做错则很不应该,对于法条的理解过于模糊,这是司法考试的大忌。对于股份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等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也就是说他们是在代表企业起诉,他们自己不是诉讼主体。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d选项,业主不能起诉,因为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这里不存在信赖利益,作为信赖对象的预售许可证是合法的,吊销是因为其他的行为,这时候就不构成信赖关系,如果是因为贿赂取得,后来被撤销改变什么的就可以了某县政府指令青山公司购买某化工厂生产的产品,青山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该县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将青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变更为夏某,夏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 夏某提出的撤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B 刘某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C 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D 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裁定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AB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答复意见》(1998年10月28日)规定,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换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本意,原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下列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A(某村农民赵某承包了本村五亩菜地培育蘑菇,利润颇丰,但乡政府以退耕还林为由强行收回了菜地承包权,村委会主任钱某认为,即使提起诉讼也应由村委会出庭,赵某没这个资格,赵某知道钱某怕得罪乡政府不肯起诉,于是自行起诉至法院 B(某市开发区甲中资企业与乙外商合资设立了一定化工产品公司,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线,但是由于排放污水超标,被工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甲企业基于联系不到乙外商共同起诉,但又不能眼见进口设备闲置造成极大浪费,于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 C(某县民营企业家孙某自行创办了一家工艺品厂,其产品出口欧美,销路甚好。在建厂之初,为了取得出口许可,孙某曾将其工艺品厂持靠在县政府之下,后来县政府在整合国有资产时将该工艺品厂易名后收归国有。孙某不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某上市公司认为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对工商局的公布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题真的很简单,我都没有挖坑,答案为ABCD,这几个法条属于必须掌握的,大家一定要仔细揣摩并精准记忆。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下列关于复议机关的确认规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农业部为被申请人,应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 B 对市工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以上一级工商机关为复议机关 C 对于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批准机关为复议机关 D 某县公安局所属的某派出所做出的500元罚款,应以县政府或某县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属于难度不算太大的重点题目,答案为ABC,A为省部级机关为复议被声请人的原级复议,B工商局为省以下的垂直领导,但复议法的实施条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的,省以下的垂直领导机关也有两个复议机关,c经批准的行为,在复议法里采用实质标准,上级机关为复议被声请人,上级的再上级为复议机关。多说一句,诉讼采用的是形式标准,看以谁的名义,谁做被告。D派出所为复议被声请人的时候复议机关的确是这两个机关,比较特殊,曾经在08年的时候考过一次。何某与许某在网上通过QQ相识,后到某宾馆进行更深入交流,被某区公安局发现。某区公安局认定何某向许某卖淫,于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对何某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后,何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公安局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再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何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何某应当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相应起诉条件,故何某需要证明自己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B 复议机关补充搜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C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 D 法院应当通知许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何某应当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相应起诉条件,故何某需要证明自己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时效应由行政机关举证) B 复议机关补充搜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错: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C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原告住所地也可以) D 法院应当通知许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说法应错)答案134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说法有多种情况的啊,并不一定要应当嘛。李老师这道题我很难理解二和四项。何某与许某在网上通过QQ相识,后到某宾馆进行更深入交流,被某区公安局发现。某区公安局认定何某向许某卖淫,于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对何某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公安局的处罚依据是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现场笔录、某宾馆老板娘的强某证人证言、旅馆床铺上的DNA痕迹鉴定结论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现场笔录必须有徐某和何某的签字 B. QQ聊天记录属于书证 C. 强某的证词有强某的签字后,即可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D. 鉴定结论必须有鉴定机构的盖章和签订人的签名或盖章D,如果这是道单选题大家应该义无反顾的选D,关于签名盖章的问题基本上每年都考我在讲义中也给大家有归纳。至于B选项,qq聊天记录是否属于书证,现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定为视听资料,我为了凑个题目,出的b选项,这个内容不属于重点,大家没有必要争论。关键是ACD的知识需要掌握。何某与许某在网上通过QQ相识,后到某宾馆进行更深入交流,被某区公安局发现。某区公安局认定何某向许某卖淫,于是将二人传唤到公安局询问,公安机关还询问了某宾馆老板娘的强某,同时,公安机关对公安局的处罚依据是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现场笔录、证人证言、旅馆床铺上的DNA痕迹鉴定结论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为涉及何某和徐某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件时应当予以保密 B本案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何某和徐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 公安机关对强某的询问可以在宾馆或其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 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发现旅馆床铺上的DNA有被灭失的风险,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29 22:35 本题答案为B,因为B遗漏了条件,可能适用拘留的才会是24个小时,本来是一道没有太多争议的题目,但是有些同学做错了,其实是对行政法的真题不熟悉,不懂得命题人常用的命题技巧所致。很多同学看着一个选项,思索命题陷进,考虑了很久命题人都不会设的陷进,钻进了死胡同,吃力不讨好啊。具体来说: A.因为涉及何某和徐某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件时应当予以保密 有同学考虑是不是何某和徐某的隐私问题,调动了自己民法的知识储备,来进行判定,行政法的题目怎么可能设置民法的陷进呢,涉密的要保密是本题考察的法条。 D 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发现旅馆床铺上的DNA有被灭失的风险,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有同学思考床上的DNA是不是需要保全,这是成功的律师的思维,不是司法考试的思维,如果说A选项稍微有些不够严谨,容易引起误解,D选项都明确的告诉了发现了某某事实,考点在能不能主动保全,主动二字之上。 总之,出现这些错误是对真题的陷进不属于,建议听下我逆向思维的课程或者认真的揣摩下真题。 C对强某的询问应在其住所或公安局进行何某与许某在网上通过QQ相识,后到某宾馆进行更深入交流,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向许某卖淫,于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对何某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此后,何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与一审法院均维持原处罚决定,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B(二审法院可以自行审理此案,但不可以书面审理 C(如无特殊情况,二审法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D(诉讼期间,法院的认为执行会对何某和许某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动停止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的执行选B,A可以查清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C应是2个月,D项只能依申请 B是正确的,这个要注意,事实不清是不能书面审理的只有B对。 D项必须有原告申请这一前提。而且“主动停止”的表述也不对某保健品公司向某省卫生厅申请某种口服液的保健食品许可,卫生厅工作人员王某在审查中发现该口服液采取的是中药配方,不宜作为保健品使用。保健品公司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向王某行贿2万元,王某遂批准了该保健食品许可。其后,卫生部在监督检查中查处了这一案件。请问,按照行政许可法,应作出下列哪些些处理, A(撤销该保健品许可 B(吊销该保健品许可 C(对该保健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D(禁止该保健品公司在1年内再申请该保健品许可 本题答案为ac,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许可证,属于既遂的情况,应当适用79条。法律后果是第一,应当撤销,第二,不予赔偿,第三,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市政府自己的名义决定征收魏王村的一片荒地进行工程建设。该村村委会认为市政府的征收的土地为农田,并非荒地,认为市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所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村村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该村村委会对于复议机关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还可以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 B如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无法证明该片土地为农田,则其证据无法被诉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因此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C 该村村委会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D 诉讼中,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复议前置 关于自然资源的前置适用的情形,行政确认的方式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你就数条件,A 九大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B 已经取得的 c 行政确认的方式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ABC俱全,则前置。 复议终局,在前置的abc基础上再加上d省级政府进行复议的,e 省级政府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或省政府调整、勘验区划或征收土地的决定,ABCDE俱全,则不仅要前置,比前置还牛,为终局案件,到复议停止下来不往下走了。 本题肯定答案不是A,因为涉及复议后寻找国务院裁决的问题,只有一种情况,也就是省级政府的原级复议(自己做的坏事,省政府自己来复议的情况),a不符合这个情形。 回复 举报 行政法李佳 2011-06-11 13:51 这个题目的题干我当初涉及的时候有些不够精确,我现在修正了。看来头疼的时候,不能出题啊。 其实,这道题目,按照原来的题干,AC都对,而不是Ac都不对,我原来的题干出现经批准的字样,是为了迷惑同学,误导大家以为符合前置且终局的情形,结果我忽略了一个要素,经批准之后,按照复议法的实施条例,就是原级复议了,复议被声请人和复议机关都省政府了,这样A就正确了。但前置且终于需要有一个要件,是行政确认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本题的征收按照命题人的观点不属于确认,广义的确认都不属于。看是不是确认就看,是不是本来属于我的被行政机关“弄”给别人了,只要是弄给别人了,就属于确认了,行政征收不存在弄给别人,行政机关自己拿跑了,所以不属于确认,不需要前置,更谈不上前置且终局了。 按照修改后的题干,答案只有c了。 题单选无解,即使有答案,也是牵强附会,必将引起争议。 A 该村村委会对于复议机关省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还可以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依省政府决定作出关于征地的行政行为,复议前置且省政府复议结果为终局,导致A\C均错。) B如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无法证明该片土地为农田,则其证据无法被诉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因此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不能免除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直接排除) C 该村村委会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如果主张被征收土地为耕地而非荒地,以内容违法避开复"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议前置,则C项正确的同时必然导致A项正确) D 诉讼中,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10日,直接排除)2003年初,A市B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将区土地局更名为区国土资源局。2004年6月,甲公司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2004年9月10日,区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向甲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2004年10月22日,A市政府将区国土资源局撤销,改设立为市国土局分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由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区建设局。2004年11月5日,被拆迁人乙公司以颁发许可证未举行听证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区国土资源局颁发给甲公司的拆迁许可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的复议机构是市建设局或区政府 B 将国土局的职能移交给建设局的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C 将某区土地局更名为区国土资源局必须经B区政府批准 D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拆迁许可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大家做题效果很好。 A 一个机关被撤销了之后,复议机关是继续履行其只能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B 内部行为不可诉,也不可复议 c 应该是市政府批准的 D 复议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点要比行政诉讼宽。2008年3月6日,大兴县瓜农刘某拉一车西瓜到城郊贩卖,途中遇到哄抢,刘某急忙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最后瓜被抢光。刘某于3月9日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并于当日被受理。但县公安局多次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仍迟迟没有做出决定。刘某对派出所的行为与县公安局的行为均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其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A(刘某起诉派出所的,最晚不得超过报案之日起3个月 B(刘某起诉派出所的,最晚不得超过报案之日起60日届满之后3个月 C(刘某起诉公安局的,最晚不得超过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75日 D(刘某起诉公安局的,最晚不得超过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本题我在出题的时候,忘了交代诉讼请求了,所以导致b不知是否可选。如果诉原行为,b是正确的。c正确,不作为合法则应驳回,而非维持。d错误,不作为违法通常是履行判决,但履行要有意义,本题履行已没有意义,所以,判决因为确认违法判决。a的知识点之前反复强调过,正确。 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某省旅游局委托某设区的甲市旅游局发放许可证,康敏公司向甲市旅游局申请设立康敏旅行社,甲市旅游局在20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甲市旅游局可以延长10日 B 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康敏公司应当自递交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C甲市旅游局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 D甲市旅游局逾期未作决定的,康敏公司可以以甲市旅游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本题答案是abcd,a 许可法规定,有特别规定从特别规定,我题目中告诉了国务院的这个条例,其实目的就是告诉大家特别规定的内容没有允许在20天基础上延长,大家可以站在命题人角度反面琢磨下为什么要告诉你这个法条。 b 两处错误,时间起止时间,不是申请日而是受理日。还有,准许许可和拿到证是两回事,中间还有10天的间隔的。 c 想想如果行政机关不理睬,就能拿到证了,多恐怖的事情啊。许可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在这里,要区分许可的发放和延展。 d 10天刚刚考过的啊,大家错的很不应该,被委托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记载委托者也就是省旅游局的账上,被告弄错了。天津市南开区个体户刘某到石家庄市保福区进货,途经保定,被保定市刑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将货物扣押,刘某不服,向位于刑南区的保定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刘某欲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A(刘某可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刘某可以向保定市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刘某可以向保定市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刘某可以向石家庄市保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选AB.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地、经常居所、被限制自由地。复议维持,原机所在地法院。某不设区的市政府为规范城市摩的的运营秩序,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违者由市交通管理局扣押车辆并处罚款。张某在没有取得运营证的情况下运营摩的,市交通管理局扣押了张某的车辆并罚款1000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定无权创设行政许可 B(该规定无权设定罚款 C(如果张某在就罚款和扣押行为提起复议时不知该“规定”,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D(在特殊的情况下,张某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A项正确:法律法规可创设行政许可,国务院的决定和省级规章可创设临时性行政许可。本题的规定属于 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行政许可,临时的也不行。大家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内容推理吧。 B项考察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立行政处罚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确立的较大的市政府有规定 警告、罚款 的权利。大家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内容看看吧。 C项依据《复议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D项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旅行社条例》第9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康敏公司向某省旅游局申请设立康敏旅行社,该省旅游局准予许可并为张某颁发许可证件。张某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颁发工商登记。工商局拒绝颁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果没有上位法的规定,该省人大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这一许可种类 B 康敏公司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是省旅游局或省工商局 C 康敏公司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是省旅游局或省工商局的上级政府 D 康敏公司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是省政府选A 选A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创设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但不能自行设定 BC 直接可以排除 D 复议的机构可以是工商总局、也可以是省工商局所属的省级人民政府,所以我认为D的说法不完整下列关于行政机关职责和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需要调整商务部的职能的,由商务部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C(交通运输部因增加职能,需要增加编制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D(县交通委员会与县建设局因职责划分发生争议,应由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裁决 答案是c,a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自己来就行了。b编制管理机关不批准,d编制管理部门不裁决,dingdong429126 说的很好,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只负责编花篮”,不审批不裁决。下列关于政府行政机构的事项,哪些选项必须由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 A(撤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B(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立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 C(撤销省环境保护局,设立省环境保护厅 D(省民政厅增设社会救济处 本题答案为bc,国务院所属的机构设置,除了一大一小,均由国务院批准,其中两个特例一大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一小为处级内设机构为所属部门批准。地方政府下面的机构设置,由上级政府批准,报同级人大备案,所以,c是对的。某省人民政府拟制定《某省旅游景区收费管理办法》 ,确定由省旅游局负责起草。下列关于该《办法》制定程序的说法哪些选项正确, A(省旅游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 B(省旅游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该办法的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C(省旅游局若举行听证会的,在报送审查时应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D(省旅游局未举行听证会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该办法草案时可径行举行听证会 答案AC B 涉及到切身利益,或者对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才用“应当” D 法制机构应经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的批准才可以举行听证甲公司合法的取得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将在2010年4月5日到期,甲公司在2010年3月20日向法定发证机关地质矿产局延展许可的申请,结果4月5日有效期届满后地质矿产区没有任何意思表示,4月18日,地质矿产局注销了甲公司的采砂许可证。甲公司于是在5月18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也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6月1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注销是程序性的行为,不能影响甲公司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以,甲公司无权就注销行为提起诉讼 B 甲公司不能起诉注销行为,但地质矿产局就其延展许可的申请后在法定期内的不作为,甲公司可以起诉该不作为 C 复议机关在收到甲公司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需要作出复议决定 D 甲公司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营业期限届满前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延续。那么题干里的注销就不仅仅是个形式上的程序了,而已经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了,因为我的权利本来按法律规定还有,结果你给我用注销弄没了,这样的注销可诉讼,所以,ab均错误。 cd其实说的是一个考点,提法不一样,c正确,复议案件受到申请和受理申请是同步的,一致的,受到即受理,而且2个月在行政法里就等于60天,所以,“今年水滴必穿石”同学提供的两个法条内容其实一致。那么c选项表述是没错误的。对于的,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确可以诉,但本题里还没有到60天,也就是复议机关不作为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诉。 答案为c。我也查了一下法条,《复议法》第31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这两个表述上虽有不同但应该是一致的意思。那么C是选的。D不对,应该是在复议期限内没做出复议决定才能起诉。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李某不断向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但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8日上午,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前的短信辱骂行为一并处罚。某市公安局李某拘留15日,李某不服提起复议,省公安厅认为市公安局处罚过重,改为处罚1000元,李某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是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李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在2日内送达李某 B.公安机关对李某用短信辱骂张某和伤害张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C. 李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题答案是ad,其实是我把两年的真题整合到一道题目里了,07年第39题和03年74题,看来大家对于真题还没有完全吃透理解。b是超过了时效,不能处罚,自然不涉及合并执行。cd是经过复议案件,行为已经改变为罚款了,所以,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案件,没有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按照复议改变的情形的两种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留置盘问3日。后某市公安局"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李某拘留15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于李某的拘留,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B 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告张某 C 李某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对拘留行为举行听证会 D 留置盘问应当折抵3日拘留 答案abd,a正确,的确该通知不然多着急啊,b正确啊,不然看不到那个坏小子的悲惨下场,寝食难安啊。c错误,拘留不能听证,多次考到。d正确,强制措施应当折抵拘留,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折抵,作出拘留后如果够刑罚,有期徒刑和拘役。 要注意处罚法中有这两种折抵,同时,是应当折抵,而不是可以折抵。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市财政局副处长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应当同时降低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B(县人事局科员张某同时有3个违纪行为将应受到记大过处分,可以执行记大过54个月 C(市卫生局处长杨某因工作作风懈怠被记大过,执行10个月后又被发现遗弃家庭成员,将受到记大过处分,对其应执行记大过26个月 D(对市教育局局长刘某的处分决定由市政府作出关于A选项,依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可见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故B选项中,虽然张某同时受到3个记大过的处分,也应当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执行记大过,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可见,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前述《条例》第10条规定,杨某属于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前一记大过剩下的8个月加上后一记大过18个月,为26个月。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7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可见,市教育局局长刘某的处分决定应当由市政府决定,如果撤职、开除处分的,还得人大亲自来。故D选项错误。选非题,答案为bd关于行政法中的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中的听证都既可依申请又可依职权举行 B(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C(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D(行政处罚决定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答案为d,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既可依职权举行,也可依申请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为依申请进行。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的听证既可依职权举行,也可依申请进行。故A选项错误。关于B选项,依据上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举行听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3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可见,此处也是可以听证,而不是应当听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考查的是案卷排他性原则,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见行政处罚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故D选项正确,当选。某甲2007年6月在某市繁华的文化区开了一家红珊瑚娱乐美食城。2007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某"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的被告应为共同被告文化局和市公安局 B(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则应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C(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D(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但尚未退还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008年9月1日龚某等 3人前往市交通委员会要求公开该市机场高速路 1998年通车至今的收费总额及其去向的有关情况。之后该委员会答复,该市机场高速路 2004年至2007年累计通行费收入18亿余元,其他信息不存在。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龚某等3人提出申请时,该委员会有权要求他们填写申请书,其中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复印 件 B. 龚某等3人有权就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自己的要求 C. 如果该市交通委员会在9月 17日对公开申请给予答复,则超出了法定答复期限 D. 该委员会的答复类型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东城区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必要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的文件精神,遂授权该区疾病控制中心可以对有随地吐痰行为的公民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公民刘某因随地吐痰被区疾病控制中心罚款20元,刘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疾病控制中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B.法院应当参照省卫生厅的文件判决本案 C.对于2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处罚 D.对于刘某20元的罚款应当当场收缴 这道题怎么做题的同学这么少啊。本题答案为c,a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授权能力,只能视为委托,所以,a错误。b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参考,不是参照。c正确,罚款幅度在50以下可以简易,但要注意不是绝对简易程序,万一事情比较复杂了呢。d 当场收缴对于这种情况有两个要求,第一之前的处罚程序必须是简易程序,这点d就不一定满足,第二,20以下。所以,d错误。某县土地管理局以钱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钱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复议机关只能为县人民政府 B(若钱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若复议机关维持了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钱某逾期不履行的,则由县土地管理局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D(若复议机关改变了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钱某逾期不履行的,则应由县土地管理局或复议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ABCD全错 A土地局为省以下垂直,省府未规定可以双向复议 B诉讼法未规定不可,只要在法定期限内(3个月)即可、 C土地局无执执行权 D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该机关为被告,但是2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土地局应当已经变为是国土资源局吧了~~~~双重复议 嘿嘿ABCD全错 A土地局为省以下垂直,省府未规定可以双向复议 B诉讼法未规定不可,只要在法定期限内(3个月)即可、 C土地局无执执行权 D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该机关为被告,但是2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土地局应当已经变为是国土资源局吧了~~~~双重复议 嘿嘿ABCD全错 A土地局为省以下垂直,省府未规定可以双向复议 B诉讼法未规定不可,只要在法定期限内(3个月)即可、 C土地局无执执行权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D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该机关为被告,但是2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土地局应当已经变为是国土资源局吧了~~~~双重复议 嘿嘿某甲2007年6月在某市繁华的文化区开了一家红珊瑚娱乐美食城。2007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某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的被告应为共同被告文化局和市公安局 B(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则应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 C(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D(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但尚未退还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选非题,答案为b,本题的知识可是一点都 不偏,特别是如果abc选项没有做对的同学,需要认真的反思自己目前行政法复习的状况了。 a 是共同行为,则应该是共同被告。b如果告漏了,则通知追加,原告不追加被告,则法院追加为第三人。我讲课时,一直说,被告被告被人给告了,现在原告不同意追加,只能是追加第三人。和这个知识容易混淆的是搞错了的情形,该告A机关结果给告了b机关,则通知变更,不变更的裁定驳回。 c 既然原告不撤诉,人家起诉,现在不撤诉,法院就可以接着审理啊,多次考到的重点知识啊。 d 稍微有些偏,但也是重点,法条依据是《撤诉规定》第五条明确: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这个d选项很重要的,容易考的,大家要重视啊。因为我8月份的课程安排过密,要么在讲课要么在去讲课的路上,所以,出题的时间和频度可能不规律,希望的大家谅解。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市财政局副处长谭某受到撤职处分,应当同时降低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B(县人事局科员张某同时有3个违纪行为将应受到记大过处分,可以执行记大过54个月 C(市卫生局处长杨某因工作作风懈怠被记大过,执行10个月后又被发现遗弃家庭成员,将受到记大过处分,对其应执行记大过26个月 D(对市教育局局长刘某的处分决定由市政府作出 关于A选项,依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可见A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故B选项中,虽然张某同时受到3个记大过的处分,也应当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执行记大过,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可见,B选项错误,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前述《条例》第10条规定,杨某属于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前一记大过剩下的8个月加上后一记大过18个月,为26个月。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条例》第37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可见,市教育局局长刘某的处分决定应当由市政府决定,如果撤职、开除处分的,还得人大亲自来。故D选项错误。选非题,答案为bd关于行政法中的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中的听证都既可依申请又可依职权举行 B(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C(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D(行政处罚决定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答案为d,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既可依职权举行,也可依申请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为依申请进行。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可见,行政复议的听证既可依职权举行,也可依申请进行。故A选项错误。关于B选项,依据上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举行听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3条规定,“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可见,此处也是可以听证,而不是应当听证。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选项,考查的是案卷排他性原则,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见行政处罚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故D选项正确,当选。 婚姻法解释(三)——万国陈璐琼解读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在司法考试中~婚姻法在司法中所占的比重不大~难度也不会太高~但~根据新法必考原则~本司法解释中重要条文是要被考核的。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命题倾向于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考察分值大概在1—3分之间。重点部分用黑体字标出~【】是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陈璐琼议】只要在形式和实质条件都欠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只要形式欠缺的,现在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其实是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璐琼议】此条是在父母为离婚的情况下,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陈璐琼议】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四条是特殊情况,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璐琼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现在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陈璐琼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璐琼议】在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前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第(五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陈璐琼议】这一条取消了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特别要陈璐琼议的是,“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璐琼议】此条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以当事人离婚为生效要件。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two" education coordination groups, coordinating district-wide educational work. District Office,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district Party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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