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2019-03-19 11页 doc 28KB 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3124

暂无简介

举报
“12致富债”债券违约“12致富债”涉嫌欺诈发行引发违约中信证券深陷十宗罪 2月9日是“12致富债”最后的回购日前,然而截至小编发稿时点,该私募债发债主体——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依然无任何回购意向和通知,违约已成既定事实。 据举报人介绍,此前各家债权人与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和发债主体的多次沟通,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不仅无法支付利息,可能连本金亦无力承担,这引发了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 券观小编接到多家债权人举报材料显示,该私募债在发行承销过程中,身为主承销商的中信证券竟然隐瞒了诸多的不利事项,甚至连发债主体资产的尽调、反担保物的净调都存...
“12致富债”债券违约
“12致富债”涉嫌欺诈发行引发违约中信证券深陷十宗罪 2月9日是“12致富债”最后的回购日前,然而截至小编发稿时点,该私募债发债主体——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依然无任何回购意向和通知,违约已成既定事实。 据举报人介绍,此前各家债权人与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和发债主体的多次沟通,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不仅无法支付利息,可能连本金亦无力承担,这引发了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 券观小编接到多家债权人举报材料显示,该私募债在发行承销过程中,身为主承销商的中信证券竟然隐瞒了诸多的不利事项,甚至连发债主体资产的尽调、反担保物的净调都存在各种不实和欺瞒,还有发债主体的各种正在发生的法律纠纷亦被隐瞒而无进行披露。 以下是根据多家持有“12致富债”的债权人经过简单的调查发现的中信证券在该债发行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归纳起来至少有十大罪状。从相关举报材料来看,素来作为国内龙头券商的中信证券,在各项业务领先行业的光环下,没曾想到在这么一只私募债上内控如此之差,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12致富债”后续如何演绎,中信证券在此债中将如何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和回应该事件,监管层将如何处理此类欺诈发行,发债主体如何化解和回应该事件,券业观察小编将在保持中立立场前提下,持续关注事件进展,敬请期待!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致富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重大失职的证据 一、中信证券不尽责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未能及时全面披露。 2014年8月12日发行人发布的《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中披露发行人2014年2月开始统一停产改造环保设施,直到2014年8月份通过环保验收后才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根据9月19日企业现场接待投资者时企业负责人的陈述,停产早在2013年9月就已发生,起止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6日。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在其《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中才披露:“在近 一年以来,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影响,发行人始终处于半生产状态,流动资金十分紧张”。 由此可见,中信证券早就得知发行人主营业务早已受到严重影响,现金流情况持续恶化。根据《募集说明书》:“(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E.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但中信证券对这些情况均未能及时地向债券持有人说明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也未说明其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带来的影响,违背了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对外担保情况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2014年8月12日《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发行人第一次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余额为24,767.33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4日《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受托管理人第一次披露:“发行人对外担保额58,046万元,其中不良类已达30,681.56万元。……发行人违反了其出具的《对于对外担保的承诺函》第二项承诺‘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存续期内,本公司不新增对外担保。’且对外担保金额巨大。但在此之前的发行人及中信证券的披露信息均对此没有任何说明:(1)《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不会因对外担保产生相关偿还风险;”;(2)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无对外担保;(3)2014年4月28日中信证券出具的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无对外担保。而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披露截止2014年8月14日,发行人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较大,远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Q.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但中信证券对于发行人对外担保首次发生的时间、对外担保每笔金额的发生时间及其发现发行人对外担保行为的时间没有予以披露,究竟其何时得知对外担保金额达到了20%的情形也没有予以说明,对发行人公布的对外担保余额与受托管理人公布的对外担保余额之间为何存在巨大偏差也未作任何说明或追究。对相关事项均未能及时地发现及披露,存在较严重的信息披露瑕疵,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通知债券持有人或制止发行人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我们推测,中信证券在出具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时并未调取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导致未及时发现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其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披露。 3、重大诉讼情况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根据发行人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由于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关联方企业被起诉,导致发行人被追加为被告,对外担保数额总计为24,767.33万元人民币(本息合计);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中发行人承诺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2014年9月4日《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仅披露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已涉及重大诉讼,对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的触发时点及中信证券得知相关重大诉讼事宜的时点均没有披露。根据《募集说明书》中“(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C.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发行人或担保人(如有)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中信证券应当及时知晓并披露发行人相关情况。根据《受托管理》“5.13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督促发行人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周立康涉及诉讼的事宜最早在2013年8月便已有案件起诉,2014年2月已经有相关裁判书公布,而发行人、中信证券在其发布的《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3年度《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对此均没有进行披露。中信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监督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中信证券未尽到最基本的尽职调查义务,没有履行其勤勉尽责的持续关注及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其重大过失行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4、对募集资金使用未履行基本查阅督导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误导及重大遗漏 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是:“偿债保障金专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发行人购置三条牛皮生产线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对监管账户设置任何他项权利;发行人依法已经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手续者除外。” 公司签署的《认购协议》第五条也明确约定了:“1、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的用途应该符合募集说明书中的规定。2、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仅用于以上用途。未经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其授权的受托管理人的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而2014年4月28日《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披露:“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从募资资金专户提取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用于购置牛皮加工生产设备、改造环保设施和购买盐湿牛皮。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共人民币0万元。”,与《募集说明书》的资金用途不符。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U.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但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事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对于资金的使用也没有征询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存在失职。2015年1月26日,债券受托管理人推翻了其在2014年4月28日《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的陈述,称仍不了解募集资金的确切用途。 同时,发行人《2013年审计报告》披露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仅34,615.38元,在建工程2013年度无增加,与上述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披露募集资金“购置牛皮加工生产设备、改造环保设施”也不相符。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没有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报告信息及资金用途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未能督导其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存在误导及重大遗漏。 5、重大债务出现违约情形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 发行人2014年8月12日发布《关于经营状况的公告》中披露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发行人以存货做抵押取得7,050万元银行贷款,部分贷款出现逾期。2014年9月4日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临时事务报告》中披露,截止2014年8月14日,发行人贷款余额26,005.13万元人民币,其中不良类3,000万元,关注类4,039.33万元,其中三笔贷款逾期未能办理展期、未能按时偿付利息,而该三笔逾期最早的逾期发生在2014年6月7日。根据《募集说明书》要求:“(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该等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予以披露:…… D.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行人和中信证券都没有做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存在重大瑕疵及失职。 6、担保人情况变化披露不及时 根据发行人2014年4月18日签署的《关于担保人被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根据本期债券担保人中海信达2013年年报披露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债券代偿结果、增资事宜进展等情况,2014年4月9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其列入评级观察名单。而根据发行人2014年4月28日签署的《2013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在年报中承诺,未发现存在以下事项: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次私募债券备案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存在重大影响。根据《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中信证券对此事宜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说明。 7、反担保物描述不实,对反担保物尽职调查不详尽,信息披露不完整 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反担保物是“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万瑞?曼哈顿小区,含全部在建工程(共计46幢、219套别墅),总建筑面积79930平方米。同时以存放于发行人1号仓库的15万张兰矾皮进行动产质押做为辅助反担保措施”。兰矾皮容易变质、不宜过久存放,较难变卖。而《募集说明书》中提到“兰矾皮可以保存10年不变质”,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的这段描述与事实不符。 据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立康先生一直在参与万瑞曼哈顿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该项目的219套别墅在建工程也被作为本期债券的反担保物。但《募集说明书》中从未提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万瑞曼哈顿项目上的任何相关信息,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未能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事实上,万瑞曼哈顿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甚至牵扯到民事诉讼、资产被法院查封等情况,根本无法开盘销售。然而在2014年9月、10月这两次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会面的过程中,企业方宣称该楼盘已取得144套别墅的预售证,可以随时开盘,隐瞒了因为债务纠纷导致无法开盘销售的实际情况。企业方还宣称已经把光大证券的土地抵押置换成了门市房,事实也不是如此。在此过程中受托管理人始终未对企业方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投资者披露关于万瑞?曼哈顿小区项目的真实情况。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尽职调查失职、信息披露不足。 8、未能向所有投资者及时传达信息,沟通失职 广东国骏、中邮基金作为12致富债的投资者,直到2015年1月20日才第一次参加由受托管理人组织的投资人沟通交流会。直到会议前一天,即2015年1月19日,中邮基金才收到会议通知。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四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传达信息、并作为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时存在失职。 受托管理人和12致富债投资者共同搭建了“致富债权群”的微信群,用作投资者获知信息、与受托管理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2015年1月22日,当投资者提出本期债券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属于非标债权的问题,并要求中信证券给予书面回复或录音时,受托管理人退出了微信群。该做法对受托管理人而言是不恰当的。 二、中信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私募债券存续期间,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有辅导、监督和检查义务,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情况,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发生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事项时及时组织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督促发行人按有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据前文所述,中信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上述相关义务,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发行人违反承诺在债券存续期间对外担保情况、发行人重大诉讼情况、发行人重 大债务出现违约情形存在披露不及时、披露信息不全面的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担保人情况变化存在披露不及时等不尽责情形。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我们认为,中信证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尽责履行其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在我司要求行使债券回售选择权时,应协助发行人尽快履行相关还本付息义务。若其未勤勉尽责情形对债券投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应当进一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致富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存在重大失职的补充证据 1、作为担保人之一的周立康在募集说明书签署之前牵涉到多起诉讼,而主承销商未做任何披露,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中国裁判文书的公开信息查询,作为12致富债担保人之一的周立康先生在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即2012年12月26日之前已牵涉多起诉讼。具体的诉讼信息如下: 1) (2012)温鹿商初字第2003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7月5日,戴永森与叶爱霜、周立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时间为2012年10月9日,判决意见(见附件一)为:被告叶爱霜、周立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戴永森借款915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时被告致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为终审,判决时间为2013年2月5日,判决意见为维持原判(见附件二)。 2) (2012)浙温执民字第00333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9月6日,被告周立康,执行标的为6,175,423元。 3) (2013)温鹿执民字第00001号,立案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被告周立康,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陈述,“周立康先生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承销商的判断依据来自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10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3302的《个人信用报告》,发行人股东周立康先生没有近5年内的欠税、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为他人担保余额为200,616元。”结合以上诉讼 的情况,中信证券作为承销商对担保人周立康先生做出的描述是不符实的,承销商未履行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2、反担保物219套万瑞?曼哈顿小区别墅在建工程所属的项目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签署之前也涉及诉讼,承销商未做任何披露,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为万瑞?曼哈顿小区所属的地产项目公司,法人代为周立康,注册资本为2600万元,其中周立康出资259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0年7月8日。 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查询,该公司于2012年有一起涉诉被执行案件,案号为:(2012)宿中执字第00031号,立案时间为2012年3月7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支付19,291,300元,至2014年1月17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仍有100万余元未履行。正是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导致万瑞曼哈顿项目至今为止始终无法开盘销售,严重影响了反担保物的价值。而中信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2012年12月26日签署的《募集说明书》中对此只字未提,信息披露不足,尽职调查失职。 12致富债债权人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一封信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致富债”或“本期债券”)的投资人,现要求贵司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实现我方根据12致富债募集说明书及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本金及票息收益。 如我方未能如期实现全部本金及票息收益,届时我方将采取媒体公开报导、提起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申诉、提起法律诉讼等行动以维护我方合法权利,我方主诉点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2致富债项目组成员在本期债券的尽职调查阶段及受托管理阶段存在隐瞒或迟延披露涉及本期债券重大事项的事实,实质上配合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以编造或隐瞒的手段骗取了我方的投资资金。诸如发行人的重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验收、对外担保及法律诉讼情况等,以及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及反担保物的法律诉讼情况等,通过基本的尽职调查和公开资料查询理应发现并及时披露,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2致富债项目组成员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后续的受托管理人报告中并未提及或明显迟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实质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性、误导性陈述,导致我方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且在持有期间亦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本期债券的违约风险。 12致富债债权人 2015年2月9日 上述信息摘自《券业观察》
/
本文档为【“12致富债”债券违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