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个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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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6年新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赎买政策。在我国赎买政策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实现的。
一、对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和高级国家资本主义两个阶段。1953年—1955年主要是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在工业中具体形式有收购、统购、包销、订货、加工五种形式。
收购、统购:国家以法令规定某项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准自行销售。
包销:国营商业部门通过订立
规定私营工厂某些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全部(或一部)卖给国营商业机构。
订货:是国营企业向私人企业订购产品,私人企业按要求生产并将产品卖给国营企业或国家其他单位,国营企业付给一部分定金或供给一部分原料。私人企业获取货价,货价一般包括合理成本、营业税和合理利润。
加工:是国营企业以原料或半成品委托私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日期进行加工制造,国营企业付给工缴费(加工费)。工缴费一般包括工资、营业税、合理利润及其他合理费用。
收购、统购、包销、订货四种形式的共同特点,是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在商品销售这个环节上发生联系,把资本主义工业产品纳入社会主义的总流通过程。而加工这种形式,使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发展为原料供应和商品销售两个环节。
初级国家资本主义的利润分配,从1953年起实行“四马分肥”的办法,即把利润划分为国家征收的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资本家股息红利四部分。股息红利一般占20%—25%。这些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主义成分。但就所有制来说,仍然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之间只存在着外部联系,社会主义经济还没有深入到生产过程中,还只控制了流通领域的一端或两端。
高级国家资本主义在工业中主要形式是公私合营,刚开始只有个别行业的公私合营, 1955年很多地区逐渐开展全行业公私合营。公私合营实现了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的联合和合作,社会主义成分由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控制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全过程。在所有制上,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了基本上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利润分配上,全行业合营企业中,则实行“定息”制,使企业的性质进一步发生变化。定息制是根据核定的资方股额,给以年息五厘的股息。定息自1956年1月1日算起,原定7年,每年国家付息约1.2亿。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取消。定息制使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或企业管理权)相分离,并根本改变了原来资本所有权的性质。资本家对工厂企业的所有权,已只表现为对一定份额的货币量的占有,而不能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调配权,原来占有的资本已不能再转化为新的资本。工人的劳动已不再是为资本家创造利润,而是同国营企业职工一样,除以按劳分配的原则领取自己应得的部分外,就是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为国家积累资金。资本家的定息收入,只取决于原有股金的多少,而同企业的盈亏不再发生关系。当定息取消,这些企业就变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了。所以说,公私合营企业已经是半社会主义或基本社会主义的性质了。
二、对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商业中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主要是在零售商中实行的经销、代销和公私合营。经销代销是初级形式,公私合营是高级形式。经销代销是国营商
业同私商的一种关系,私商从批零差价中获取收入或取得手续费。商业中的公私合营的所有制形式和利润分配与工业中相似。对于资本主义批发商,国家采取的是排除和代替的政策,而基本上没有利用国家资本主义形式。
1956年底,私营工业户数的99%、产值的99.6%、私营商业户数的82.2%、资金的93.3%,纳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轨道。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基本实现,标志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