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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研究(可编辑)

2018-06-29 31页 doc 6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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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研究(可编辑)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研究(可编辑) ;妻未交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作者:杨祝华 导师:张长青 北京交通大学 年月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的规定。特 授权北京交通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 提供阅览服务,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 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栖骅...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研究(可编辑)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研究(可编辑) ;妻未交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作者:杨祝华 导师:张长青 北京交通大学 年月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北京交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 的规定。特 授权北京交通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 数据库进行检索, 提供阅览服务,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 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栖骅 签字日期:劢‖年 签字日期:沙/年歹月巧昌 萌日, 中图分类号:. 学校代码: : 密级:公开 北京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 作者姓名:杨祝华 学 号: 导师姓名:张长青 职 称:教授 学位类别:法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研究方向:公司企业法 北京交通大学 年月致谢 本论文的工作是在我的导师张长青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张长青教授严 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影响。张长青老师悉心指导 我完成了相关的科研工作,在学习上和生活上都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帮助,对 于我的成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此衷心感谢两年来张长青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指 导。 毕颖教授、郑翔教授对于我的科研工作和论文写作都提出了许多的宝贵意见 并给予了许多不可或缺的帮助,对我的论文的完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表示 衷心的感谢。 在撰写论文期间,朱晓雨、和军建、潘杰等同学对我论文中的消费者知情权 研究工作及修改给予了积极的帮助,并且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在此向 他们表达我的感激之情。 另外也感谢我的家人,他们多年来一直默默地支持我的求学之路,给了我精 神上和物质上以最大的支持。他们的鼓励和支持,是我顺利完成学业的最大保障 和精神动力。“拳拳赤子心,悠悠报亲恩在此向他们表达我最真挚的感激之情, 并用我的一生来报答他们的无私奉献和默默支持。中文摘要 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得 到了广泛的关注。在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或称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文从概 念、内容、特征 法理基础和保护的意义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便我们能更清楚的把握 消费者知情权并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 为了更好的借鉴世界范围内各国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本文 考察了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了总结。 本文认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体系还不够 完善;不能适应虚拟网络、电信等新型消费关系的需求;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 政保护体制失衡;司法救济方式成本过高。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 :赋予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针对新型消费关系制定特殊保护措施;限 制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滥用;设置惩罚性责任完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体系;在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反悔权;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程序性立法。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分类号:. 喧 , . ., , ,. , ,, .. 弛懿 :;, ; ,;. , 锶: ; 吐 ; ;; ;. ::’ ;, 。:.序 自年月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的修订, 修 改该法也被纳入了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在这种情形下对消 费者知情权保护 进行研究有着其独特的意义。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权利, 它的实现关系到其他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得越充分,消费者的 交易决定就越符合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但在我国的现实中,经营者欺诈、虚假宣 传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 成了很大的损害。本文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基本内涵、特征、法理基础和 对其进行保护的意义进行充分阐述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对我国 的立法状况和不足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提出了自己建议,以期为我国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做出自己的贡献。此外,本文还对没能纳入《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分析,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现 实分析法的手段,针对网络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 能对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目录 中文摘要??.? 序、, 弓言. 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 .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 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主体的特殊性..消费者知情权在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 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基础..民法的基本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变 为实质正义? ..民商法上抽象人格的具体化..合同法领域“契约自由’’理论 的突破? .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实现消费者 合法利益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需要 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状况?. . 美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普通法的保护??. ..联邦立法保护. 澳大利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分类??.. ..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机构?.. . 日本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 发达国家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经验的借鉴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不足 ..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与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司法救济方式成本过高. ..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 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措施. 赋予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和答复义务 ..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关于产品信息的答复义务??? ..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关于产品信息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 限制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滥用 . 设置惩罚性责任完善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体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反悔权 . 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程序性立法..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 ..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在合理范围内发展集团诉讼?. ..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 针对在线交易消费者知情权而制定特殊的保护措施??. ..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进行认定. ..强化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赋予网络经营者特殊的注意和说明义务??。 ..完善对网络广告的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作者简历独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数据集.....引言 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都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予以 了高度的重视,在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格外引人注意。消 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能 否实现。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 秩序、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都有着特殊的意义。因而,对我国 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着较高的研究价值。 目前,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 法》以及《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面对 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消费欺诈现象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等一系列产 品安全背后所凸显的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问题,引起了一批国内的专家学者的 关注。张严方在《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渊源、内容、保护方 式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廖善康在《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中对我国现 有的法律法规中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措施,韦群林,沙晓静在《论消费者知情权及法律保护》一文中从消费者知情权的 法理基础出发分析了知情权的特性及现实中的种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并提 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可见,当前消费者知情权研究得到了国内学者们的普 遍关注,也发表了一些相关的文章。不过,总的来说,与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消费 欺诈现象和日益高涨的消费者保护需求相比,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有待 深入。 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消费 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本文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现实分 析法等方式,对我国现有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反思并结合对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和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其 先进的经验。此外结合本文在第一部分对消费者知情权在概念、特征、内容、法 理基础以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进行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的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期望对我国的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工作有所帮 助。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 要想更好地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就必须对消费者知情权有一个清楚的 认识,这涉及到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问题的理论进行研究。首先必须对消费者 知情权在概念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基础; 然后必须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内涵、特征、法理基础以及必要性等方面有一 个比较清楚的认识,这样才能对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完善。 .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基本内涵 “知情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肯特?库柏提出的,但一直以 来它都是应用于公法领域,见诸于私法领域的时间则较晚。尽管对消费者知情权 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但真正意义上明确的提出“消 费者知情权”的却是美国总统肯尼迪,他于年月日发表的《关于保护 消费者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的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其中就包 括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或称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作 用不仅在于保障相关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在于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 性。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中所谓的“知悉主要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指消费 者在不明白和不了解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询问和了解其所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的各 种真实情况;二是指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可靠地载明商品或服 务的基本情况,不需要消费者询问就能使消费者知道和了解。同样,所谓的“真 实也包含了两层基本的含义:一层含义是指要准确的反应商品的大致情况,没 有虚假的信息;另一层含义是指没有欺骗消费者的各种情形。 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即“集合消费者及政府等各种力量,为社会大众争取其 应享有的利益,使消费者免受企业界增加的不公平待遇,当消费 者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的兴起,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 杨紫桓:‘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版社年版,第页. 刘家昆:‘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企业家天地》。年第期。 张严方:‘消赞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贞. 重视。法律给与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则可追溯到世纪的末期,但是第一次明确地 提出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加以概括和总结的,则是美国的总统肯尼迪。年月 日,肯尼迪总统在向美国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 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关于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在其中他提出了消费者有权获得正 确的商品资料,有正确地了解商品的权利,也就是明确地提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内涵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条中明确地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 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 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 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 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项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中应获得和知悉的信 息大体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大致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业标识、生产的产 地、生产者的名称、生产的日期,服务的内容和规格等方面。 .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主要包括商品的用途、规格、性能、等级、所包含成 分、检验的合格证、有效的期限、使用说明书等。 .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主要售后服务等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 价格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品交易的关键,它直接地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 利益,因此消费者应该对这些情况要有着准切地了解。 而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 .商品的经营者应该按照法律所要求的情形说明商品的基本情况,不得欺诈消 费者,这正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的所拥有的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 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询问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必须就该 部分的消费信息如实回答,不得刻意隐瞒。 .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此消费者做出 相应的意思表示,进而达成交易。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消费信息不真实,则消费者 可以主张撤销该项交易。 . 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消费者知情权在现实世界中有着形形色色的表现,在消费者的众多消费行为 中,我国要准确的把握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这样有助于我们认清消费者知情权 的本质,以便更好的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总的来说,消费者知情权主要有 两个基本特征:一个是主体的特定性;另一个是消费者知情权在实现时间上的特 殊性。 ..主体的特殊性 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殊性是指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仅限于生活消费者。我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的消费者知情权仅限于生活消费。消费分为生活 消费和生产消费两种,生活消费是满足人们生活资料需求的一种消费行为,生产 消费是满足人们社会生产资料的一种消费活动。总的来说,生产消费活动对人们 的生活影响比较间接,没有生活消费那样直接的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因而消费者 知情权的主体主要的还是指生活消费者。 ..消费者知情权在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消费者知情权在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是指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只在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知情权‘。固然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消费,然而消费并不是也不应 该成为人们生活的全部。人们在生活中除了会扮演消费者这一个角色外,同时还 会以其他的面目出现,例如进行学习、生活、工作、人际交往和休息等等。而在 这样的一些场合下,人们可能不再是消费者的身份,尽管还是具有成为消费者的 某种可能性,但他并没有真正地和实然地去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消费者知情权。因 此有学者说消费者知情权是“为了实现权利的实质平等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处于 信息弱势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被告知或主动获知某种必要信息的权利。只有当 人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并现实地进行各种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是在接受服务 的时候才会实然地享有和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不能因为我国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会对其进行保护,人们就不分时间和 不分场合地过于强调自己的消费者知情权,否则这种过于强调自己的知情权的行 为就会导致出现权利的滥用,而这样的最终结果也不能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真正 的实现。因此要正确地理解消费者知情权的这一特点,我们需要注意: 赵雩峰:‘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法制论坛,年第期. 黄群财:.:论私法.:的知情权》,‘内蒙古社会科学》.年第期. 郭龙。‘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十问题的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年第期. 该项权利行使的起始时间应该是消费者开始以作为的方式实践其消费意 图或者是经营者在主动发出要约以促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时候,例如消费者 为了购买某种商品而在特定的交易场所向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咨询商品或服务的 有关情况就可以将其视为是一项消费行为的开始。 交易的完结并不等同于该消费就已经完成,例如某一消费者在使用商品 的过程中发现商品的经营者曾经侵害了他的知情权,那么只要不超过法定的时效 期间就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 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消费者知情权是知情权中的一个分支概念,对于它的性质,学术界到目前为 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总的来说,目前学术界主要有这么几种学说:一种 是认为“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经济权利;另一种是认为“从经 营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从法律性 质上来说此种义务属于民法上的一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而梁慧星教授则 认为,“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 适当性,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保 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 利。同时他又坚持认为,“消费者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因为“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 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 在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认同梁慧星教授的一些观点。 从本质上来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众多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因为从 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它所调整的仍然是存在于消费者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尽 管从某些方面来 说,消费者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予以特殊的保护,但从本质上来说经 营者与消费者是两类平等主体,所以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不是非平 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毕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消费信息的获得和 掌握的程度和方式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这又使得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有着 一定的区别,需要法律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予以特殊的保护,体现着国家干 预的原则,因而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要靠经济法来调整。 赵英华,‘审理消费者知情权纠纷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年第期. 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消费经济,年第期. 粱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基础 消费者知情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兴起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其中社会本位法学思潮的兴起为消费者知情权提出和 发展提供了坚实 的法理基础。 .. 民法的基本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变为实质正义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它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它通过对人们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的归属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制人们的行为和协调人们的纠纷的目的,这恰恰体现 的是正义的要求及其基本理念。但这个时期作为近代民法理念的社会正义,只不 过是一种形式正义。但是,进入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进 行商品交易的形式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同时各个市场主体的实力也有了显著的 变化,而这种实力的变化使得交易双方的地位也越来越偏离以前的那种平等主体 的交易模式,从而导致法律所倡导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发生了改变 甚至是逐渐消失。在这种情形下,近代民法的理念从形式正义开始向追求实质正 义方面发生转变,同时倾向于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给予特殊保护,以实现自然人的 人格平等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一些法学学者也 开始注重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各方面进行特殊保护,通过创立各种新型的法学 理论和确立新的判例规则对经营者的权利的行使方面进行了大量的限制,以协调 双方当事人的冲突,达到“利益均衡’’的社会目标,从而完成了民法的理念由形 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 .. 民商法上抽象人格的具体化 近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民商法上的抽象人格理论进行了反思,由于过分 的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使得在掌握交易信息的质和量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经 营者对消费者在经济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支配,因而人们开始思考抽象人格的具体 化,并赋予他们以一定的权利并限定以一定的义务,以实现人格的平等。消费者 当然也作为一定的法人格类型出现在特别法上,而《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在一定 程度上可以看成是摆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及基本模式的束缚,以社会公正、实 质正义为其价值追求。 .. 合同法领域“契约自由’’理论的突破 契约自由,也称为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双方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集中表现,合同 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只能是在合同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情况下自主签订,不 受他人和任何组织的干涉。但是合同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自由,它也是要受到相 应的限制的。所以说契约自由主要是形式上的自由,是形式正义的体现,并不代 表合同实质正义的实现。 然而世纪末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开始和逐渐完成从 自由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高度垄断的过渡,立法者和学者们开 始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反思和对其进行完善。在合同自由原则的 发展过程中,人 们逐渐地发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弊端,例如在合同自由原则下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此类侵权诉讼无法独立存在,从而使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 而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推进到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社 会,其在社会经济方面的集中表现就是垄断组织大量涌现,经济高度集中,垄断 资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而其中的一些大型垄断组织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以 及降低成本,他们不惜利用掌握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商品的价格和供应,甚至发 展到在日常的商品交易中大量的使用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这样就使得广大的消 费者处于一种相比而言更为弱势的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 合同条款而导致自身的利益遭受到极大的损失。此外,在社会的各行业中存在着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天然垄断行业,如果放任它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交易, 那么必然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无法预测的损害。同时,诚信 原则的提出后, 很快就为人们所接受并被尊为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以及缔约过失责任、附随 义务的产生以至后来的情势变更原则和约定的禁反言等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推动 了契约自由原则的突破。 .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说消费者 知情权是消费者其他几项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因为经济力量弱 小、信息不灵通、消费知识欠缺以及经验不丰富等,消费者通常处于一种弱势的 地位,因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有着特殊的意义。 ..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实现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在商品经济产 生以前,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消费行为,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那时候的“消 费者还不能够称之为消费者,更谈不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了。而随着商品经济 的产生、社会分工有了极大的发展,消费者和生产者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层而 出现在商品交易中。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和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从而使得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 了解难度加大。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力量弱小、信息不灵通、消费知识欠缺以及经 验不丰富等原因使得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其中信息不灵通、不对称是主 要原因。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居于 核心的地位,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先决条件和基础。“个人理性作用的发挥是以 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因为对一个正常的消费者来说,要想对 商品或服务做出一个最佳的选择,首先应该关注的往往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 息,然后才是在此基础做出判断和选择。而现实情况则是,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 通常是作为弱势一方的角色出现的,他们往往因为市场地位的因素或者经营者的 隐瞒而无法做到真实的、准确的了解消费信息,因而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选择往 往不是最佳的、不是最符合消费者的利益的,甚至可能还会出现缺陷产品危害消 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消费者安全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 费者基本权利的实现都要以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需要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有效行使与否可以从侧 面反映出市场秩序的稳定程度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否,对于促进生产和消费 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加大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可以有效地打击市场中横 行的非公平交易以及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打击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促使经 营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促进生产和消费信息的透明化,使得经营活 动处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反之,如果放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的发展,使得 消费者获取的消费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则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打击 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使得社会的整体消费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从而影响这个 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的经济立法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建立良好的市场 秩序和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于 促进我国的市场繁荣和拉动内需以及建立完整的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布瓦索著,王寅通译。‘信息空间认识组织、制度和文化的一种框架。上海译文出版社年版. 第页. 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状况 随着消费者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在法律上加强了对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而制定了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律的国家,大都确认了消费者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并严格加以保护。 . 美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作为最早提出消费者知情权这一概念的国家,同时也是较早地运用法律的武 器对消费者知情权予以保护的国家,美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说是不遗余 力的。无论是传统的普通法还是后来的联邦立法,美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都给予 了积极而有力的保护,并且还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相关法律制度。 ..普通法的保护 在美国,普通法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 个是法官造法,另一个就是遵循先例。法官造法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新情况出现 时大胆地确立了对消费者有利的判决规则,开拓了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新领域,为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层次和力度的提升创建了良好的基础;而遵循先例主要表现 为美国通过对使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归纳,根据对传统“虚 假陈述理论的阐释来进行调整。这里的虚假陈述主要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 不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美国, 虚假陈述可以 划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虚假陈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故意虚假陈 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三者在构成要件和经营者的过错程度等方面 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且它们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赔偿 责任最重,过失虚假陈述次之,无过失虚假陈述最轻。这样不管负有告知义务的 产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时采取何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手段以及消费 者受损害到何种程度,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高额损害 赔偿范例的确立,使得经营者再也不敢无所顾忌地对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以侵害 消费者的知情权了。 ‘李吕麒、许明月:‘论消费者保护意识一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版,第页. 参见许凌艳。‘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年第期. ..联邦立法保护 美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是在世纪六十年代才开始大量出 现和发展起 来的,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作为制定法的联邦立法,例如在《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和《统一消费者信贷法典》中,就贷款真情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就是对消费者知情 权的保护规定。美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可以划分为四大部分: 有关商品标识的法律 商品标识有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标注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美国在关于 商品标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这些立法大都是分类立法,在其中对不同产品 的标识美国法律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分类,并且严格的规定了各类商品的标识和 ,此外美国还要求商品对于一些重要的标识进行强制性的标注。 关于卖主明示保证责任公开的法律 在美国,法律不一定要求经营者提供质量保证,但一旦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 行交易的过程中做出了某些“书面保证”,那么美国法律就要求该书面保证必须 符合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些明示保证公开的一些基本要求。这 样,一旦商品经 营者违反了这些“书面保证,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在这些书面保 证中,有很多是关于产品质量和商品欺诈的,因而通过卖主明示责任公开的法律, 消费者可以更好的对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经营者也会对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 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广告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在影响消费者做出一个交易决定的因素中,广告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美国 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特别重视对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一项 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它通过制定广告业的各种管理规则和受 理消费者对不法广告的控诉并依法作出处罚来实现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关于消费信贷条件公开的法律 消费信贷是美国的消费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说消费信贷是美国消费 市场繁荣的基础,没有消费信贷,美国的消费市场就会大面积的缩水,因而美国 特别重视对消费信贷的立法。在这些立法中,美国特别要求公开消费信贷的条件, 一个消费信贷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前明确地知道和了解该消费信 贷的具体条件,否则合同不成立。 . 澳大利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杜年版,第页. 塞銮通太堂亟?堂位论塞 筮达国塞握塑消费鲞知埴抠的立鎏丛盈 澳大利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突出特色就是对该权利进行保护的基 本集中在澳大利亚的《贸易惯例法》中,在该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法条对消费者 知情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而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得尤 为详尽,突出的表现在对“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分类上。澳大利亚的《贸易 惯例法》中禁止在商品交易中任何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性行为。具体而言, 该法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 “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分类 误导。 《贸易惯例法》禁止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提供可能使消费者 产生误解的消费信息,即使这种信息按照经营者的解释也是正确的。而对于一些 习惯性的词语的解释则必须按照消费者的一般理解来解释,而不能依照商品经营 者的解释来考量。 吹捧。在澳大利亚, 《贸易管理法》要求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 如实的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不能吹捧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蓄意隐瞒。《贸易惯例法》规定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帮助消 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而不能有所隐 瞒,否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错误陈述。 《贸易惯例法》中的错误陈述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 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时在某些特别重要的内容上做了欺骗消费者的陈述,而 这些内容通常是能左右消费者是否进行交易的关键因素,如价格、质量等方面的 内容。一旦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做出“错误陈述,那么他们 将受到比一般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更加严厉的处罚。 ..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对于以上所述的几种违法行为,澳大利亚有关机关可能采用的措施包括: 责令经营者停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责令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改正; 经过审判,判决要求经营者返还消费者的价款或者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 损失; 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消费合同; ?参见苏鹏飞‘澳大利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当代弧太》,年第期.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处以大额的罚款。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机构 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非官方 机构三种。 行政机关。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竞争审裁处是保护消 费者知情权的两大行政机关,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主要 是保护消费者的 知情权不受经营者侵害并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澳大利亚竞争审裁处主要是对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各种决定进行复议。 司法机关。联邦法院是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遭受经营者的侵害时 提起诉讼的机构,澳大利亚一般采取的是三审终审制。 非官方组织,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合会是澳大利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的非官方组织。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合会不具有公共权力,但它可以代表消费者 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活动,进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害。 . 日本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日本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出台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作为指导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其与《消 费者合同法》等相关的具体法律构成该领域的法律体系。 在日本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中, 《: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起着提纲挈 领的作用,是一部纲领性的法律,在该领域中起着“宪法’’的作 用。 《消费者保 护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主要责任,而不是 具体的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相关责任,其主要是针对 国家和政府而言的。日本通过制定这种纲领性的法律作为该领域的基本法,期望 通过该法明确政府立法和相关政策的目的以及实现这一目的而应该采取的方法, 从而系统全面有效的构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体系,在这一基本法的指导下其他 的相关单行法能够相互协调,尽量避免法律冲突的情形出现。 基于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日本禁止通过广告等方式利用 “不当标示诱导消费者并使其产生误解。 广告对于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很多经营者 利用广告做不当标示来诱导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进行交 易,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基于此,日本立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广 告利用“不当标示诱导消费者。 赋予消费者产生误解后的撤销权是日本在该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 日本《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基于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而订立的 合同的撤销权,消费者产生误解后的撤销权主要适用于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不当 行为陷入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况。根据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 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掌握消费信息的质和量以及在交涉力上存在着巨大的差 距,消费者因商品经营者的某种行为而产生误解的情况下,消费者基于这一误解 所作出的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可以被撤销,并且合同中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 任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 . 发达国家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经验的借鉴 尽管我国跟上述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现状和面对的问题等方面存 在差异,但对国外有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学习,将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的完善提供借鉴。美国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高额损害赔偿制度 为我国规制经营 者的责任义务和处罚方面提供了借鉴,在此制度中对于经营者在商业交易行为中, 具有恶意、欺诈、侮辱或鲁莽而轻率地轻视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营者应承担惩罚 性赔偿责任。澳大利亚对“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细致分类可以更好的对各种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区分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在消费者知情 权保护的机构一也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日本的消 费者撤销权制度,在此制度中,为了防止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产生误解 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通常会赋予消费者一个订约后冷静思考的期限,在此期 间,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发达国家建立了许多 方便消费者诉讼和寻求保护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如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制度、 消费者组织或行政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消费检察官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等都值得 我’丁借鉴和学习。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 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建立公平有序的市 场秩序,我国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这些法 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 量法》等。这些法律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有效地遏制了侵 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 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变得更为隐秘和复杂,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 现实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 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有许多保护消费者知 情权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法律,在其中第条规定 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内涵,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商品 或服务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者应当提供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产地、价格、厂 家、性能和售后服务等情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条中规定了产品经 营者应当如实的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在第条中, 法律限定经营者以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识的义务;在第条中规定了经营者的说明 和告知义务。 在这些法律规定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条在社会现实中的作用并 没有达到立法者原本的立法目的。消费者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 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 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在这一法条中原本立法者是想通过限定 经营者以信息披露义务和答复义务来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从效果来看似乎并 没有赋予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 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 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 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 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 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 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的法条规定来看,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中,并没有对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设定法律责任, 而仅在第六项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可见,第条侧重的是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不是限定经营者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而在 第条的第二款中规定的经营者的如实答复义务也要严重依赖于经营者的信息披 露义务的,因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向产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就产品或服务提 出问题也是在对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的基础上而言的,一旦经营者的信息披 露义务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消费者也不太可能对产品或服务有多深层次的了解, 更谈不上提出一些适当的问题了。 在消费者知情权遭受到侵害的场合,我国法律提供了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两大 救济方式。 首先,在实体救济方式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 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 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 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在程序方面的救济方式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条中规 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 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 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 侵犯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 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类: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 交易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即通过欺骗性的信息和可能 获奖的信息诱使消费者进行对自己有害的或无意义的购买活动;诋毁商誉的行为, 使消费者很难获取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辨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 真。由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对于 服务应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 除影响。 .. 《广告法》中的规定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 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凡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 妆品等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 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 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 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说明是 指有关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错误使用可能招致的危险等信息的文 我国泄萤耋知值抠握莛的现丛 塞变通太堂亟?堂僮金塞一 字表述。“警告”是指对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所做的警告性标记。生产者、销 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主要是通过产品标识来履行的,标识是产品的经营者或服 务的提供者在产品或服务的显著位置所作的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的一种表 示。在本质上来说,产品标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的一个重要方式, 但基于其载体的确定性和通俗性,产品标识很容易为消费者所接受,因而它也常 常被经营者用来作为产品宣传的一种手段。产品标识对消费者的交易决定和选择 有着很大的影响,因而各国都对产品标识都在立法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我国《产 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条和第条。第条规定 了产品 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包括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家、 生产日期等等,第条规定了危险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总的说来,《产 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标识规范化得执行情况较好,主要不足的地方有: 服务标识规范化制度立法基本上还是空白,有待以后的立法来填补; 产品标识的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还需继续完善。现阶段我国的产 品标识的监督主要是依靠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抽查的方式来监督,处 罚的力度也较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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