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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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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pdf.doc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pdf.doc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 姓名:杨瑞侠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张成敏 20090401 刑事 责任年龄 争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关 键词: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 , , ,,,,,,, , , , , , , , , , ,,,,,, , , ,,,,, ,: ,,,, 引 言 而 煞 费 心机 , 钻法 律 的漏 洞 。 刑事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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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pdf.doc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 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举证责任与司法认定 姓名:杨瑞侠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诉讼法学 指导教师:张成敏 20090401 刑事 责任年龄 争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关 键词: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 , , ,,,,,,, , , , , , , , , , ,,,,,, , , ,,,,, ,: ,,,, 引 言 而 煞 费 心机 , 钻法 律 的漏 洞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任与 司法 认 定 法 解释 的困 惑 第 一章 一、 案 例 考 察 在 刑事 司法 领 域,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认 定对 于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来 讲 是 个 非 常 重 要 的问 题 , 关 乎 其 是 否 承担 刑事 责 任、 承担 何 种刑事 责 任以及 能否 得 到 特 殊 帮 助。 在 涉 及 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的案 件 中 , 除了 犯罪 事 实、 犯罪 情 节等案 件 事 实外, 身 份 事 实中 的年龄 显 得 更为 重 要 。 基 于未 成 年人 自 身 的特 殊 性 、 以及 刑事 政 策、 社会发 展需 要 , 对 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查 明 与 认 定得 到 了 司法 机关 的高 度 重 视 , 而 且 最 近各地 司法 机关 以及 媒 体 都 在 广泛宣扬与 报道如 何 查 明 或运用 骨 龄 鉴 定等方 式 确 认 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的真 实年龄 , 而 使 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得 到 了 公 正 的处 予 。 查 明 案 件 事 实本 身 应 无可 厚 非 , 但 目 前 对 于未 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认 定没 有 相对 统 一的适 用 标 准 与 规 则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存 在 着 对 法 律 及 司法 解释 理 解不 一、 法 律 适 用 不 统 一、 定罪 量 刑混 乱 等情 形 。 本 文 试 图理 清 有 关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与 认 定过 程中 的法 律 问 题 , 下 面 将 从 几 个 典型 的案 例 引出本 篇 文 章将 要 讨 论 的问 题 。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上 他 已满 , 岁, 但 审判 时 小 凯 自 称 只 有 , 岁。 法 院决定对 其 进 行 骨 龄 鉴 定, 最终 小 凯 被 确 认 未 满 , 岁, 因此 被 减 轻 处 罚。 记 者从 北 京 西 城 法 院获 悉 , 在 该 院少 年庭审 理 的未 成 年刑事 案 件 中 , 嫌疑 人 以骨 龄 鉴 定确 定年龄 并获 得 轻 判 的案 例 越来 越多 , 骨 龄 鉴 定成 为 不 少 犯罪 嫌疑 人的“ 救 命 稻 草 ”。 法 院在 未 成 年人 刑事 责任年龄 认 定问 题 上 积 极 采取 措 施 调 查 的案 例 得 到 广大媒 体 的关 注 , 并成 为 大力 宣扬的典范, 无独 有 偶下 。 《 少 年强奸多名 女网 友骨 龄 鉴 定未 满 , 岁获轻 判 》 , 中 国 娱乐 咨 询 一法 制 经纬 , , , ( , ( , , ,迂浚弧慌 π统 觥 辍 辍 昝 耍骸 阯 纽 ,塑 ,筈 ,菟 縌,,,湍 玅 ,阂,虫 ,锹绞奔 洌 ,,,,,,。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龄 由, , 年, 月, 日 改 , , 年, 月, 日 , 由于民警 审查 把关 不 严 , 致使 蒙 混 过 , , ,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任与 司法 认 定 法 解释 的困 惑 我 国 刑法 对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界 限进 行 了 划 分 , , 周 岁为 无刑事 责 任能力 阶段、 如 何 计 算 实际年龄 法 律 也 有 明 确 的规 定, 根 据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未 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释 》 第 一条 、 第 二 条 :未 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 是 指 被 告 人 实施 被 指 控 的犯罪 时 已满 十四周 岁不 满 十八 周 岁的案 件 。 刑法 第 十七条 规 定的 “周 岁” , 按照 公 历 的年、 月、 日 计 算 , 从 周 岁生日 的第 二 天 起算 。 刑事 责 任年龄 一 律 按公 历 的年月日 计 算 , 并且 应 自 行 为 人 出生的年月日 起按日 为 单 位计 算 实足 年龄 。 法 院关 于如 何 认 定被 告 人 犯罪 时 年龄 问 题 的答 复 》 的规 定:认 定被 告 人 的实际年龄 应 当以户 , 登 记 为 基 本 依 据 , 结 合 人 口 普 查 登 记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并经过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后加以确 定。 对 被 告 人 实际年龄 有 异议 或者疑 义 时 , 更应 当多 方 查 证核 实。 如 果 有 足 够 证据 认 定户 口 登 记 册 上 记 载 的年龄 有 误, 就 应 以查 明 的实际年龄 来 认 定。 如 果 经反 复 调 查 , 确 实查 不 清 的, 应 当按照 从 宽的原 则 予 以掌握 , 以留 有 余地 。 从 中 我 们 可 以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解释 》 第 四条 的理 解误 区 。 有 人 认 为 此第 四条 就 是 在 刑事 责 任年龄 问 题 上 存 疑 有 利于 被告 人推 定。 洛阳 市中 级 人民法 院刑三 庭副庭长 法 官 王 少 义说 , 这, 鲜 鏊 痉ń馐 , 就 意味着 当未 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中 年龄 出现 争 议 且 没 有 充分 证据 证明 一方 观点 时 , 应 当 作 出有 利于未 成 年人 的推 定。 ? 目 前 存 在 这种认 识的人 可 谓 众 多 , 但 笔者认 为 , 此司 法 解释 并不 能简 单 的解释 为 在 未 成 年人 刑事 责 任年龄 认 定上 存 疑 有 利于未 成 年人 的 推 定。 此 推 定的适 用 是 有 前 提的, 而 此 前 提的确 定需 要 具 体 的规 则 , 将 在 下 文 展开 论 述 。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骨 骼 发 育状 况对 其 年龄 所作 出的鉴 定意见 。 但 目 前 由于技 术 上 的原 因, 骨 龄 鉴 定结 论 还 无法 达 到 精 确 , 只 能大致确 定一个 时 间 段, 前 后误 差为 一年, 而 且 根 据 各人 的身 体 条件 不 同, 所做 出鉴 定的准 确 率 也 不 同, 故 骨 龄 鉴 定存 在 局限性 。 从 证明 力 的角 度 看, 骨 龄 鉴 定结 论 只 是 参 考 性 的证据 。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在 《 关 于“ 骨 龄 鉴 定” 能否 作 为 确 定 刑事 责 任年龄 证据 使 用 的批 复 》 中 明 确 规 定:如 果 鉴 定结 论 不 能准 确 确 定犯罪 嫌疑 人 实施 犯罪 行 为 时 的年龄 , 而 且 鉴 定结 论 又 明 犯罪 嫌疑 人 年龄 在 刑法 规 定的应 负 刑事 责任年龄 上下 的, 应 当依 法 慎 重 处理 。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件 的证明 力 。 法 定证件 之 外的证据 由于形 成 过 程或者提供 的主体 等原 因可 能会对 证据 本 身 的证明 力 产生影响 , 所以如 何 评 价反 驳 方 提出的证据 以及 这样的证据 要 形 成 多 强 的证明 力 才能对 法 定证件 登 记 的年龄 予 以否 定, 对 于这些 问 题 从 上 面 的规 定中 找 不 出 可 以遵 循 的规 则 , 以至 在 实践 中 出现 各种各样的情 形 , 仁者见 仁智者见 智。 此种自 由 裁 量 权 很可 能造 成 权 利的滥用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任与 司法 认 定 法 解释 的困 惑 效 的证据 、 或者侦 查 机关 怠 于调 查 、 或者侦 查 机关 调 查 后不 认 为 辩 护 方 提出的异议 可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任与 司法 认 定 法 解释 的困 惑 一、 我 国 有关 刑事 诉 讼证明 的法 律 规 定与 理论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也是 一些学者所 主张的刑事 诉 讼证明标准 客观真 实说 的法 律 依 据 所 在。 ? 客观真 实说 主张,诉 讼证明是 一种认 识活 动,必 须在辩 证唯 物 主义 认 识论 的指 导 下 进 行。 在他们 看 来 ,不 承 认 客观真 实必 然 会 不 同 程 度地 走 向 不 可 知 论 圆 。 如 果说 犯罪 事 实的存 在只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文 书中应 当 写明被 告人 的出生 年月 日; 第 四 条规 定: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 证明被 告人 实 施被 指 控的犯罪 时 已 经达到 法 定刑事 责 任年龄 且 确 实无 法 查明的,应 当 推 定其没有达 到 相应 法 定刑事 责 任年龄 。 相关 证据 足 以证明被 告人 实施被 指 控的犯罪 时 已 经达到 法 定刑事 责 任年龄 ,但无 法 准 确 查明被 告人 具 体 出生 日期的,应 当 认 定达到 相应 法 定刑 事 责 任年龄 。 此 规 定的实施使 许 多 追捧 刑事 诉 讼证明客观真 实论 者找 到 了又一法 律 依 据 。 其中第 四 条第 一款规 定看 似 承 认 了诉 讼活 动中认 识的有限 性 ,却被 再 次 演 绎 为 刑 诉 证明标准 客观真 实论 ,也据 此 在未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中频频出现 实践 中不 顾 法 定身份 证件 的优 势证明力 规 则 ,推 翻 法 定身份 证件 、 存 疑 不 定案 等情况 。 笔者认 为 此 推 定适 用 的前提为 被 告方启 动了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序,此 时 举 证责 任发 生转移 ,如 果控诉 方不 能 进 一步举 证说 服 裁 判 者,则 应 承 担 不 利 的推 定的后果。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理少 年刑事 案 件 的若干规 定》 第 二十 八 条规 定“ 法 庭 调查时 ,要 仔 细 核 实少 年被 告人 在案 件 发 生时 的年龄 。 在查明案 件 事 实和核 实证据 的同 时 ,还 应 当 查明作 案 的主客观 原因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办 理未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若干问 题 的解释 》 第 一条第 二款规 定“ 对于未成 年被 告人 犯罪 时 的年龄 没有查清 ,而 又关 系 到 应 否追 究 刑 事 责 任和判 处 何 种刑罚的公诉 案 件 ,应 当 退 回 人 民 检 察院 补 充侦 查。 ”此 处 存 在的问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四 条规 定了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不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或 者法 律 、 法 规 规 定不 明确 ,在认 识 上 产 生偏 差 的; 在适 用 法 律 时 对法 律 、 法 规 在理解和 认 识上 产 生偏 差 的; 的一切 案 件 包 括为 二审 改 判 和发 回 重 审 的案 件 均不 应 被 视 作 错 案 。 实践 中地 方法 院 结 合 自 身实际 自 主出台了贯 彻最 高 法 院 “两 个 办 法 ”的实施意见和办 法 ,有的地 方将好 经念歪,在错 案 标准 上 ,人 为 拔 高 条件 ; 在追 究 措 施上 ,加 重 份 量,其用 意虽 无 可 厚 非 ,但也暴 露 出诸 多 弊端。 因 为 造 成 案 件 “ 错 误 ”的原因 很 多 也很 复杂 ,既 有违 法 违 纪 因 素,也有对事 实定性 和法 律 适 用 上 的个 人 认 知 因 素,还 有在自 由 裁 量权 范 围 内 法 官个 人 裁 量因 素。 由 于存 在此 种错 案 责 任追 究 机 制导 致 一些法 官怕 担 责 任,反复请 示 反映 在未成 年人 刑事 案 件 中就是 很 多 法 官对于未成 汇 报,不 敢 依 法 大胆 裁 判 ,致 使 报审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年被 告人 的刑事 责 任年龄 问 题 过 于追 求 “ 客观真 实”,以至 于法 官不 定案 退 回 补 充侦 查的案 件 数量居 高 不 下 ; 其次 ,造 成 或 者只 要 被 告方提出异 议 上 下 级 法 院 的法 官之 间 ,把 改 判 、 发 回 重 审 和再 审 就构成 合 理怀 疑 ,而 启 动争 议 审 查程 序,迫使 控诉 方负 担 看 得很 重 ,甚至 为 此 进 行一些庸俗 过 重 的举 证责 任,目 的就是 公关 。 上 级 法 院 该 改 的不 敢 改 ,或 因 个 人 成 见,不 该 改 的也改 ,下 级 法 院 对上 级 法 院 要 将案 件 办 为 铁案 以免 影 响 到 个 人 声 誉以及 利 益 ,而 且正确 还 的改可 能判 获口服 得额 心不 外 的收益服 。 。 现 如 今舆 论 大肆报道 因 刑事 责 任年龄 认 定的“ 真 实”而 使 得未成 年刑事 被 告人 得到 公正的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第 三节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构 成 : : 罢: 绷 η蠡 竦 茫 : η笫迪 郑 : : 兄魈 宸 降那 苛以竿 : 椭 鞴叟 : χ: 濉~罢: : 指争 论, 争辩讨 论之 意。 进行 争论争 辩者 必然 是有 自己的主 张, 以及 为此 而 有 所 准 备 , 并 据 理力争 , 虽其 所 争 之 理最 后 可 能 不 被 认 同 , 但其 争 议 的过 程 决 定了争 议 的结 果 。 异 议 是 可 以转化 为争 议 的, 即 构 成 合 理怀 疑的异 议 可 以上升 为争 议 。 : : 争 议 与 疑义 、 异 议 的关 系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因 个 案 适 用 的程 序 不 一致 而 有 不 同 法 律 适 用 结 果 的案 例。 二 、 能 引 起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序 开 始 的“争议 ” 议 的界 定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 : : : : : : : : : : ( : : : ( : : : : 瓵 : : : : : : : : : : : : : : : : 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瓵 : : : : ( : ( : ? : : : ( : : : 第 一章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及 司法 解释 的困 惑 关于 怀 疑, 台 湾证据 法 学 者 李 学 灯认 为:“当 然 只 是 一种可 以说出 理由 的怀 疑, 而 不 是 无 故 质疑。 ”“所 谓 合 理之 怀 疑, 必非 以下 各种的怀 疑:非 任意妄 想的怀 疑; 非 过 于 敏 感机巧的怀 疑, 非 凭臆 测 的怀 疑;非 吹 毛 求 疵, 强词夺理的怀 疑;非 于 证言 无 征 的怀 疑;非 故 为被 告 解脱 以逃 避 刑责 的怀 疑。 此 种解释 只 适 合 学 理上的释 义 , 但 在实 践 中 则 缺 少可 操作 性, 所 以在此 依据 证据 形式 为线 索 辅 以特殊 考 虑, 对 构 成 未成 第 二章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两种 推 定 第 一节 刑事 责 任年龄 认 定中推 定运 用 规 则 的缺失 唧 子滨 : 《 刑事 法 中的推定》 , 中国 人 民公安大 学 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 : 夜: 谭ü 娑 ā拔 绰 : : 芩甑 奈 闯 赡 耆 瞬 桓盒 淌 略 鹑巍保 : 送 贫: 不 满 : 周 : : : (北京 : 中国 方 正出版社, : : : : : : : ( 第 二章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两种 推 定 : 俗 颖 酰 骸: 淌 路 ㄖ 械 耐 贫: , 中国 人 民公 安大 学 出版社: : 年版, 第 : 页 。 推 定在刑事 司法 中的运 用 与 证明 相 关 , 其 作 为查 明 案件 事 实 的方 法 而 存 在于 刑事 诉 讼 当中。但 由 于 对 推 定理论 的关 注 与 研 究不 够 , 而 没有 形成 如证明 般 系 统的理论 与 规 则 。实 践中, 刑事 推 定事 实 上存 在, 但 无 章 可 循, 属 无 意 识使 用 。事 实 上, 推 定是 刑事 证明 永远 绕不 开 的命题 , 刑事 证明 的过 程必 须借 助 于 推定。推 定是一种 证明 方 式, 与 证据 证明 相 比 , 推 定证明 在准 确 度 上有 所 降 低 。在诉 讼 实 践中, 推 定作 为一种 技术 性 手段 , 在替 代 证据 证明 方 面 发 挥 着重 要 的作 用 。它可 以消 除对推 定的事 实 举 证和 证 明 的困 难, 避 免因 证据 缺乏而 产 生程序 上的僵局 ; 可 以在一定程度 上免除当事 人 的举 证责 任, 减 少 证明 对 象 , 提高 诉 讼 效率; 可 以使 当事 人 合 理地 分 担举 证责 任, 它在免 除一方 当事 人 举 证责 任的同 时, 将 否定该推 定事 实 的责 任转 移给 另一方 当事 人 , 而 一 般 来说 , 推 定的事 实 由 否定者 举 证反驳 较为容 易。? 在涉 及 未 成 年人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与 认 定的过 程中推 定的运 用 首先 要 判 定推 定 的种 类。按照 本 文的分 析, 推 定按照 有 无 法 律 规 定分 为: 法 律 推 定与 事 实 推 定; 按照 有 无 基 础 事 实 分 为: 直 接推 定与 间 接推 定; 按照 是否可 反驳 分 为: 可 反驳 推 定与 不 可 ‘刑事 诉 讼 证明 中事 实 推 反驳 推 定。因 为不 同 推 定的推 定事 实 的确 定力 不 同 , 其 构定之 运 用 》 , 成 与 适 用 的条件 也 不 同 所 以 对 其 反驳 的方 式与 程度 也 不 尽相 同 。涉 及 到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与 认 定的法 律 推 定主 要 第 二章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两种 推 定 推 定有 时是对 控 诉 方 有 利的; 有 时有 是对 被告 方 有 利的, 这 与 控 辩双 方 举 证责 任 解 释 “对 于 没有 充分 证据 证明 被告 人 实 施被指 控 的犯 罪时已经达 到 法 定刑事 责 任年龄 使 争 议 陷 入 真伪不 明 , 此 即构 成 适 用 该推 定事 实 的合 理怀疑。此 时举 证责 任转 移至控 诉 方 , 如果其 能继 续 举 证或 者 反驳 : 笥诒 桓娣降 姆床 党 潭 : , 则 举 证责 任再 次发 生 转 移: 啥啻 窝 : 分 烈 环 讲 荒芗 绦 : 僦: ; 如控 诉 方 不 能继 续 举 证或 者 反驳 , 则 被告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与 认 定过 程方 抗 辩或 反驳 成 功 , 进 而 适 用 该推 定的事 实 , 即推 定被中推 定的两次运 用 告 人 没有 达 到 相 应 法 定刑事 责 在本 文中仅 就 刑事 责 任年龄 认 定过 程中推 定的适 用 进 行 任年龄 。 讨 论 。在刑事 责 任年龄 认 定过 程中推 定的第 一次运 用 为控 诉 方 举 证证明 未 成 年被告 人 具 有 刑事 责 任能力 的暂 时性 推 定, 即法 定身 份 证件 的优 势 证明 力 , 在被告 方 无 反驳 的情况 下, 推 定法 定身 份 证件 有 关 年龄 的记载为真实 。此 推 定降 低 了 控 方 的证明 标准 与 举 证责 任。当然在控 方 以法 定身 份 证件 记载的年龄 依 据 进 行 控 诉 时其 自 身 也 涉 及 到 一个主 动收集证据 排 除 合 理怀疑的过 程, 但 在此 过 程中控 诉 方 是自 己 作 为裁 量的主 体并自 行 收集证据 , 即证 据 提供 者 与 裁 判 者 混为一体, 所 以可 能更 多 具 有 办 案主 体的个人 主 观 性 与 自 由 裁 量。 当控 诉 方 认 为法 定身 份 证件 的记载为真实 时, 其 就 可 以提起控 诉 , 在审 判 过 程中则 首 先 推 定此 法 定身 份 证件 关 于 年龄 记载的真实 性 , 此 时控 方 暂时完成 举 证责 任。 运用 涉及到 大量证据 事 实 的判断 ,基 于被告 方的举 证以及裁判者 根 据 经 验 法 则以及常 识 判断 ,对 争 议 调 查 结果的衡量只 有 三 种 可能 即 : 真 、假 、真 伪 不明 ,当推 定为假 时 , 则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序结束,由于被告 方没 能 完 成举 证责 任,其抗 辩无效 ,故 还是 在证据 学 上,有 关 证据 规 则的规 定在诉 讼 中是 通 用的,并 不刻 意区 分 刑事 、民 事 、 适 用 对 控诉 方有 利的推 定,即 推 定法 定身份 证件 记 载 的年行 政,因 为证据 的运用 主要 是 证明 案件 事 实 ,这是 三 大 诉 龄 为真 实 ,而 进 行 裁判。 也 讼 共同 追求 的最 主要 目 标之 不会 出 现 第 三 次 推 定的运用 。 如 果被告 方的抗 辩被裁判者 一。 在证据 法 上,书证,是 指 用 文 字 、符 号、图 表 等 表 达一推 定为真 或 真 伪 不明 时 ,此 定思想 或 者 行 为,其记 载 时 被告 方的举 证责 任完 成,举 证责 任转 移 至 控诉 方,如 控的内容能 够 证明 案件 真 实 情 况的物 品 。 需 注意 的是 书证的诉 方不能: : 法继 定证件 续 举 证反证优 驳则发势 明 力规 则 物 理 载 体 形 式不一定要 表 现 生 适 用 该 不利于控诉 方推 定事 实 的后果。 为书面 的形 式,只 要 其载 体 内记 载 或 表 示 的内容能 够 证明 案件 事 实 的则为书证。 所以 有 学 者 认 为视 听 资 料 亦 为书证? ,但 我国 有 关 证据 的立 法 中将 视 听 资 料 单 列 为证据 形 式的一种 。 按 照书证制 作 主体 的不同 ,可将 书证分 为单 位 制 作 书证与 个 体 制 作 书证, 其中单 位 制 作 书证又可分 为国 家 公务 机关 制 作 书证与 其他 单 位 组织 制 作 的书证。 而 我 们所说 关 于未 成年人刑事 责 任年龄 的法 定身份 证件 包括 身份 证、户口 登 记 簿 、户籍 证 明 都 为国 家 公务 机关 制 作 的,而 且 都 是 以其自身所载 内容来 证明 未 成年人年龄 的法 定 依据 。 公文 书证是 指 : 由国 家 机关 、政府 职 能 部门 或 者 依法 从 事 公共事 务 的部门 或 者 人员 在其职 能 范围 内,按 照规 范的方式制 作 的文 书固。 对 于公文 书证的证据 效 力问题 《 民 事 证据 采信制 度研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出 版社 : : 年版,第 : 页 。 有 形 式意义 与 实 质 意义 之分 ,公文 书证的形 式上的证据 力是 指 该 文 书是 否 为国 家 公务 机关 制 定,即 该 公文 书是 否 被伪 造 ; 公文 书证的实 质 上的证据 力是 指 该 文 书具 有 形 式 型皇 重 堡兰堂量坚 堕耋至 重 堡兰望婆 坠 塞 并 声 称 是 有 关 公务 人员 所盖 的印鉴 ,除 另 有 相反 的证据 证明 外 应 推 定: 该 印鉴 为该 印 章 所盖 印鉴 ; 该 书证由该 公务 人员 在其职 权范围 内合 法 盖 章 ; 该 书证盖 章 时 ,该 公务 人员 担任该 职 务 。 之所以确 定公文 书证的优 势证明 力规 则是 因 为公文 书是 公职 行 为即 : : 法 定证件 年龄 行 政性职 权的产物 ,其在制 定程 序上是 严 格按 照国 家 公务 推 定内涵 机关 的程 序制 定的,程 序规 范可信度高,并 且 具 有 行 政行 为的公定力、确 定力与 拘 束力。 ? 张 永‘民 事 证据 采信制 度研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出 版泉: 社 : : 年版,第 : 页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二章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任与 司法 认 定 两种 推 定 对 于未 成年人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问题 查 明 中的存疑 有 利于犯 罪 嫌疑 人的推 定与 无罪 推 定还 有 不同 之处 。 无罪 推 定是 有 罪 与 无罪 的适 用 ; 而 年龄 存疑 之有 利于犯 罪 嫌 疑 人推 定的前提是 有 罪 已经 得到 确 认 ,但 是 否 要 承担刑事 责 任或 承担何 种 刑事 责 任的 前提条 件 无法 查 明 确 认 ,而 做 出 的有 利于犯 罪 嫌疑 人的认 定。 此 推 定体 现 的是 一种 价 值取 向 ,是 一种 基 于社 会 价 值导 向 而 生 的法 律 推 定,具 有 明 显 的政策 性。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第 三章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笔 者不 同 意上 文 中已经 阐 述 的有 关 学 者的观点, 即 认 为 只 要 被 告 方 反 驳或提 出抗 辩 , 举 证责 任就 转 移 至控 诉 方 。我国刑事 诉 讼法 以 及相关 司法 解 释 中对 此 没有 规定, ( 但 笔 者认 为 被 告 方 不 服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积极 抗辩 需 要 负担 举 证责 任。因 为 法 定身份 证 件 具 有 公文 书证的优 势证明 力, 而 且 被 告 方 关 于刑事 责 任年龄 的积极 抗辩 由 其自 己 加 以 举 证更有 利 于发 现 真实、 节省诉 讼资 源 、 实现 诉 讼效 率。在 未 成 年人刑事 案 件 中刑 事 责 任年龄 的举 证责 任分 配 是 遵 循举 证、 反 驳、 再 举 证、 再 反 驳??如 此 循环的一个 过程 的: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 : 控 辩 审 三方 在 争 议 程 序 中的责 任与 职 责 有 律 师: 趟 叻 : : 酰 : : 醵 月 墒 : 槿 氲 氖 奔 浜腿 ㄏ 藿 : 辛斯娑 : 介入 的案 件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对于 自诉案件 , 由于 没有控 诉机 关进 行 追 诉, 而是 由自 诉人 自行 向 法 院起 诉、 控 告 , 法 院在 案件 审 理过 程 中 不负 举 证责 任, 案件 审 判 的结 果 大多 依赖于 自诉方 提 供 的 证据 多 少、 是 否 充分, 所以 对异 议 和争 议 的提 出 , 在 时 间 上不应 该有所限 制 。 对于 争 议 以 及 可以 上升 为争 议 的异 议 应 该予以 调 查 核 实 。 此时 第 二节 的调 查 核 实 应 该由法 院进 行 , 在 必要 时 自主 收 集 , 调 取 证据 。 一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序 启 动标 准的构 成要 素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序 启 动的时 限 对于 自诉案件 则法 院也 应 尽 告 知和提 请 注 意 的义 务, 被 追 诉方 应 当 自知 道 之日 起 一 定期 日 内提 出 。 但在 自诉案件 中 由于 缺 少国家 控 诉机 关的介入 , 自诉人 对国家 追 诉 犯 罪 的刑事 政策的缺 乏了 解等 原 因 可能 对被 告 人 的刑事 责 任年龄 问题 把 握 不恰当 , 这 时 法 院要 充分行 使 其调 查 取 证的职 责 , ㄔ 旱 牡 鞑 槿 ?と , , 确保 法 律 适用 的正 确性 。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程 序 中 的特 殊 禁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瓵 , ( , ( , , , , ( , , , , , , 争 议 举 证中 的证据 形式 对争 议 程 序 启 动的影响 人 以 及 其法 定代理人 或 者 监 护 人 提 出 异 议 的, 其不能 再 作为异 议 原 因 的提 供 者 来 支 撑 自己 的异 议 。 即 , 主 张 者 和提 供 支 撑者 混 为一 体, 削 弱 了 证据 的可采 性 , 对此控 诉机 关自由裁 量可以 不调 查 核 实 。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供 述 , 以 及 与 前 者 有直 接利害 关系 人 的证人 证言并有其他符合 法 定形式 的证据 加 以 辅助的则可以 上升 为争 议 ; 此外 的证 人 证言则可以 具体考虑 来 辅助异 议 上升 为争 议 , 控 诉机 关应 当 予以 调 查 核 实 而没有自 第 三章 启 动刑事 责 任年龄 年龄 争 议 程 序 的条件 和举 证责 任 往 往 表 现为 本 无 异议 或 争 议 , 而 人为 制造 异议 或 争 议 。 由 于 我 国 在 年龄 认 定问题上 存 在 的种 种 特殊现象使 得一 些 投 机者 有 机可 乘 。 在 争 议 程 序 启 动的时限 问题上 , 笔 者 认 为 在 侦查、审 查起 诉阶 段 控 诉方 履行 了 告 知和提 请 注 意的义 务 后, 在 本 阶 段 不及 时提 出异议 或 争 议 的, 在 审 判阶 段 则不 得在 为 争 议 , 除非有 客 观 原因 在 规 定的期限 内 使 得 被 追 诉方 无 法 获 悉此 种 事 实 的存在 。 第 三节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查明 与 认 定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一 刑事 责 任年龄 证据 审 查、 判断与 采 信 ? 言词证据 与 法 定证件 的冲 突 。 办案 实 践 存在 着 一 名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有 多 个 证 明 其 刑事 责 任年龄 的证据 , 即 法 定身 份 证件 以 及 相 关 证人的证词。 但 证据 间 存在 着 矛 盾, 法 定身 份 证件 所 证明 的年龄 大于 证人证言反 映 年龄 , 主 要 原因 为 父母等 陈 述年龄 以 小改 大或 者 以 农 历 报出生 。 对 于 此 类情 况我 们 不能 依 证据 形式本 身 的证明 力强 弱 来 定论 , 而 是 要 具 体情 况具 体分 析。 在 核实 过 程 中要 注 意查证此 种 年龄 的争 议 是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造 成 的, 还是 犯 罪 嫌疑 人家 属 等 做虚 假 陈 述或 伪证。 针 对 以 小改 大的情 况, 则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出 生 证明 与 法 定身 份 证件 登 记 的年龄 不 一 致 时, 如 医 院 可 以 提 供 出 生 证明 的则应 以 医 院提 供 的出 生 证明 为 依 据 进 行 认 定。 实 践 中比 较普遍的情 况是 医 院无 法 提 供 出生 证, 但 当 事 人自 行 提 供 在 医 院分 娩的病 例 , 在 此 情 况下应当 向医 院调取 当 时的住院 记 录对 病 例 进 行 核实 , 能 够印 证的住院 记 录和病 例 应当 作 为 认 定出 生 日期的证据 采 纳 。 圆 对 于 村 委 会 出 具 的证明 、学 籍 档 案 、计划生 育 证 明 、及 卫 生 防疫 部 门 出 具 的相 关 证明 , 其 中卫 生 防疫 部 门 的卫 生 防疫 档 案 形成 的时间 比 较早 , 一 般 婴儿出 生 时便 接 受 各种 防疫 接 种 , 所 以 其 原始 档 案 的证明 价值比 较高 。 其 中村 委 会 与 计划生 育 部 门 的证 明 , 在 形成 时间 和规 范 程 度 上 都 远 不如 卫 生 防疫 部 门 的证明 , 因 其 对 新 生 儿的出 生 登 记 时间 没 有 限 制, 而 且村 委 会 的原始 记 录保 存不 完 善 , 一 般 难 以 查证, 往 往 是 根据 当 事 人的记 忆 事 后写成 书 面 材料加盖村 委 会 的公 章 。 相 比 之下计划生 育 部 门 的原始 记 录 保 存要 完 整些 , 被 获 取 的可 能 性 更 大。 所 以 一 般 存在 原始 记 录证据 的证明 力要 优 于 事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后补 记 或 凭记 忆 写 成 的证据 。 以 父母的言词为 依 据 进 行 认 定。 当 父母言词证据 和其 子 女 供 述有 矛 盾且无 法 排 除虚 假 陈 述、蓄意隐 瞒 的情 况则可 以 借 助 骨龄 鉴 定等 科技 手 段 , 来 确 定犯 罪 嫌疑 人、被 告 人 始 的文书 ”, 且在 特定上 下文中, 应该 对 其 进 行 限 定性 表 述, 并 明 确 其 局 限 性 :在 证 明 一 项 文书 内 容 的过 程 中, 如 果 其 内 容 是 重要 的, 除非可 以 证明 存在 非因 提 出人的重 大过 失 的其 他 原因 , 否则必 须 提 出 原始 的文书 。 ? 在 刑事 案 件 的侦查、审 查起 诉中应 当 注 重对 书 证的收集 。 对 于 有 法 定身 份 证件 的, 应予 以 首先 使 用 。 法 定身 份 证件 必 须 是 由 公 安 机关 出具 给 当 事 人证明 其 身 份 的法 定证明 , 非法 证据 一 律 排 除。 如 发现法 定 证件 有 真伪, 应当 交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甄别 。 对 于 有 身 份 证的, 仍应当 向其 原籍 派 出所 调取 户 籍 证明 , 以 核实 其 法 定身 份 证件 。 若无 法 定身 份 证件 , 必 须 调取 户 籍 证明 , 户 籍 证明 必 须 包 括 姓名 、性 别 、民 族、出 生 日期、公 民 身 份 证号码 、家 庭 住址 以 及 家 庭 成 员的信息内 容 。 对 于 公 安 机关 从内 网 上 调取 的犯 罪 嫌疑 人户 籍 信息材料, 必 须 经 犯 罪 嫌疑 人所 存地 公 安 机关 核实 , 并 加盖公 章 认 可 。 第 三章 启 动刑事 责 任年龄 年龄 争 议 程 序 的条件 和举 证责 任 须 强调其 原始 性 , 否则事 后出 具 的证明 则不 应以 书 证的形式予 以 采 纳 。 《 补 强证据 规 则兼 论 口供 的证据 价值》, 骨龄 鉴 定作 为 鉴 定结论 的一 种 , 依 法 具 有 证据 价值。 但 从目前 骨龄 鉴 定的技 术 水 平来 看, 骨龄 鉴 定结论 只能 测度 出 一 个 年龄 区 间 , 不 能 确 定具 体的出 生 日期, 所 以 在 涉 及 具 体期日的年龄 断定问题不 能 仅仅依 据 骨龄 鉴 定, 只能 作 为 参 考 性 依 据 , 需 要 结 合其 他 证据 作 综 合判断。 对 于 不 涉 及 具 体期日而 且鉴 定的结论 所 支 撑 的年龄 区 间 可 以 明 确 认 定不 涉 及 临界 年龄 的则可 以 采 用 鉴 定结论 。 第 三章 启 动刑事 责 任年龄 年龄 争 议 程 序 的条件 和举 证责 任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第 三章 启 动刑事 责 任年龄 年龄 争 议 程 序 任与 司法 认 定 的条件 和举 证责 任 《 刑事 诉讼 运 用 骨龄 鉴 定若干 问题的思 考 》, ,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骨龄 鉴 定的结 论 。 而 且标 准 也不 统 一 , 所 以 心 理 评 估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运 用 还远 不如 骨龄 测试 那 般 频 繁 , 仅为 尝 试 性 、参 考 性 的运 用 。 所 以 目前 要 在 司法 实 践 中广 泛 运 用 心 理 评 估还不 成 熟 , 首先 缺乏法 律 依 据 :其 次 缺乏专 业性 的鉴 定标 准 ;再次 鉴 定机构 、人员的设 置 与 选 定 问题。 这 些 问题如 得不 到很好 得解 决 , 在 司法 实 践 的适 用 , , 历 史 经 验、个 人经 验对 客 观 中难 免 会 引 起 混 乱。 所 以 心 事 实 认 识 的限 制 理 评 估方 法 在 刑事 诉讼 中的适 用 还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 但 我 们 要 注 意到的是 “待证事 实 , 鞘 裁 炊, 鳎 , 俏 颐 浅 , 档 目凸 凼 率德, 待 证 事 实 , Vな率, 乃为 主 观 命 题, 为 一 种 假 说 , 客 观 的事 实 本 身 不需 要 证明 , 客 观 不 是 证明 对 象, 只有 主 观 才 是 证明 对 象。 而 证实 则是 一 个 过 程 , 在 这 个 过 程 中要 达 到假 说 与 我 们 已 有 事 实 经 验的契合。 如 果 换一 个 更 严 格 的经 验标 准 我 们 这 种 证实 或 确 证还 是 可 以 怀疑 的, 因 为 任何 诉讼 的表 达 都 是 主 观 的表 达 , 客 观 事 实 可 以 在 表 达 中发现, ‘骨龄 鉴 定运 用 于 刑事 诉讼 的探究》,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 , 科学 方 法 的运 用 使 得个 案 公 正 对 普遍公 正 形成 冲 击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的举 证责 任与 司法 认 定 以 确 保 个 案 得到公 正 的审 判。 因为 学 识 和研 究 能 力 的不 足, 加 之资料不 完 备等 客 观 条 件 的限制, 本 文 还 存在 许 多 不 足之处 , 对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形成 的原因、 构成 等 的分析 还 不 够 深入 , 对 刑事 责 任年龄 争 议 举 证、 争 议 查 明与 认 定的方 法 等 内 容 有待进 一 步 完 善 。 同时 由于 对 推定理 论的研 究 不 够 深入 , 本 文 有关推定的论述也 尚需 进 一 步 完 善 , 以 上 这 些 都 有待笔 者 进 一 步 研 究。 参 考 文 献 一、 著 作 类 ,,,( 北京:中 国 方 正出 版 社, ,,( 【 ,康 俗 颖 酰 ,,,路 ㄖ 械 耐贫 ā綧】 ( 北京:中 国 人 民公 安大 学 出 版社, ,,( 二 、 论 文 类 【 ,抗ㄅ 嗷 #,鸾ň,,崂 伲 ,闯 赡耆 诵淌略 鹑 文 炅 渲ぞ 莸 娜 舾 伤 伎 糩,( 少年司 , , , 攻 读 硕 士期 间 公 开 发表的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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