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及
广陵区户籍人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1、指具有我区户籍的人员~不分登记在城镇或是农村户口性质,2、不含具有外省户籍流入本省的人员,3、本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的资格确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4、符合条件的夫妻分属不同户籍所在地的~其资格确认由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5、有过违反政策规定多生育行为的~不作为扶助对象。
一、符合扶助的条件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文件规定,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一级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具体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几个时间和年龄的规定
1、扶助对象出生时间:没有规定。
2、扶助对象子女出生时间: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扶助对象年龄:,1,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没有年龄规定,
,2,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
号文件颁发的日期年度起算~即2007年1月1日起达到49
周岁。
4、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
,1,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
,2,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
,3,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
存活一个子女。死亡的子女需没有生育孩子。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依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江苏省民政厅、
公安厅、人口计生委、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
养问题的意见》,苏发[2006]8号,~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子女均可以办理收养公证等
有关收养登记手续~凭相关的收养证明~作为扶助对象。
3、再婚和单亲家庭: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但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
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
作为扶助对象。
,2,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和确定,非婚同
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其本人不作为扶助对象,个人收养子女的单亲家庭不作
为扶助对象。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1、扶助对象需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扶助政策。按我省原政策及原《江苏
省
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的证
明作用。
2、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的领证条件~可以申请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应到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经过核查~持证者因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变
化~已不符合持证条件~应收回证明~不作为扶助对象。
5、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不再补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扶助条件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作为扶助对象。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和独生子女伤、病残证明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是指被地
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含三级,以
上残疾
~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规定
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对照规定的条件审议~并在村,居,
委会张榜公布5-7天。如无异议~在《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办,审核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
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对后~复印留存~原件退
还。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5-7天。如无异议~在《江苏省独
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复印的证明
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有异议的~退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重新核查~无异议的~将拟扶助的对象名单以适当形式对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举报
信箱、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上报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年度扶助对象名单同时报市、省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
人员~在达到规定条材料不齐全 村,社区,委员会审议件前一年的1月份~ 或者不符合 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向户籍地村,社区,法定形式的~ 者~签署意见上报乡镇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退回申请人,街道,计生办受理
填写《独生子女伤残补齐~并一次
性告知 死亡对象申报表》~并 乡镇,街道,初审并张榜附相关材料。 公示,无异议者~签署意 见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区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
公布并将最后确认的名册
提交区财政局和扶助金委
托发放机构~同时报扬州市
人口计委
归卷并存档
一、必备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独生子女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死亡证明原件一份,
3、子女属收养的~还需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咨询、投诉电话:8734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