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文件
豫教人字〔1986〕40号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机构设置和教师工作量
试行意见
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管理,促进教育体制的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根据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件《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全日制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机构设置及教师工作量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职工编制
1、中学:高中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5-50人,配教职
工4人,其中教师2.8人,职工1.2人;城市初中每个标
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5-50人,配教职工3.7人,其中教
师2.5人,职工1.2人;农村初中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
人数40-45人,配教职工3.5人,其中教师2.5人,职工1人。
2、小学:城市小学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40-45人,配
教职工2.2人,其中教师1.7人,职工0.5人;农村小学每个标准班平均学生人数30-35人,配教职工1.4人,其中教师1.3人,职工0.1人。出区人口稀少,居住分
散,学校规模小,有关地市可适当加大编制,但需
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3、省属重点中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4.2人,其中教师3
人,职工1.2人;省实验中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4.4
人,其中教师3.2人,职工1.2人;省实验小学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3人;地、市县(区)实验小学和师范附
小每个标准班配教职工2.5人。
4、农、职业学校每个教学班配教职工4.5人。学校的工
厂、农场和其实验其的管理、技术人员等,可适当
增加编制,但不得超过学校编制的5%.
5、盲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每个教学班配教职工4人。
6、幼儿园寄宿制每班配备教职工5人(含炊工);全日
制每班配备教职工3人,幼儿在园就餐的配教职工4人(含炊工)。
7、由于校舍不足等原因,造成班级过大的学校,可以校
为单位,按标准班人数计算,每超过一个标准班人
数者,增加编制1人;反之,达不到标准班人数者,则相应减少编制。
8、凡有食宿生的学校。食宿生每100人,可增加0.5人。
9、普通中小学行政工勤人员,可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在
编制范围内自行配备。
10、下列人员不计入编制:
①因病残和其它原因休息满一年以上,经县级以上医
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②离职进修或学习满二年以上者;
③因女教职工孕、产而增加的代课教师或临时工;
④校办工厂、农场的工人,育红班的保育员,学生伙
的炊工。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一千人以上的学校,配
记、校长各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设教务处、
总务处、办公室(或政教处);配正、副教导主
任各项工作人,总务主任一人,办公室(或政教
处)主任一人;在校学生五百人以上而不满一千
人的学校,配校级领导一至二人,设教务处、总
务处,配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一人;在校学生
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配校级领导一至二人,设
教导处、总务处,配教导主任一人,总务工作只
设职能人员。
2、城市在校学生一千人以上的小学,配校级领导三
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一
人,总务主任一人;在校学生五百至一千人的小
学,配校级领导二人,设教导主任一人,总务主
任一人;五百人以下的小学,配校级领导二人,
教导主任一人,总务方面只设职能人员。
3、乡(镇)中心小学和学生在五百人以上的农村小
学,配校级领导二人,教导主任一人,总务方面
只设职能人员;五百人以下的农村小学配校长一
人;教导主任一人;农村初或单班学校只配一名
兼职人员。
4、凡学生在一千人以上的中学,设专职团委书记一
人;学生在一千人以上的小学,设专职少先队辅
导员一人。学校中的工会不设专职干部,可由教师
或干部兼任。
三、教职工工作量标准(以周为单位)
1、小学:
①一、二年级语文、数学课教师任课18-20课时;
②三、四、五、六年级语文、数学课教师任课16-18
课时;
③体、音、美、历史、地理、自然、思想品德教师
任课18-22课时。
2、中学:
①语文、数学、电子计算机课教师任课10-12课时;
②物理、化学、生物、外语、政治课教师任12-15课
时;
③体育、历史、地理课教师任课14-16课时;
④音乐、美术课教师任课16-18课时。
3、学校领导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原则下,应担任
一定的课程,一般不少于二课时。
4、学校其它职工应坚守岗位,搞好本职工作。
5、几点说明
①班主任因享受岗位津贴,不另计工作量。
②担任跨课头的教师,每增加一个课头,加计一至
二课时的工作量。
③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加计两课时的工作
量。
四、关于执行定编中的几点要求
1、各类学校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定编、定员、定工
作量。超编的学校,应区分编内和超编人员,登
记造册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编人员应
建立#岗位
#,完成规定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