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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地方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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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地方海事怀化市地方海事 目 录 一、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简介 二、怀化市地方海事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怀化市地方海事局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四、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 七、海事行政执法(事项、项目、依据)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简介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于2004年经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与怀化市船舶检验局一门二牌,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各县市 (区)设14个海事处和6个船检处(船检处与所在海事处一门 二牌)。其中市海事局直管的沅陵县、辰溪...
怀化市地方海事
怀化市地方海事 目 录 一、怀化市地方海事局简介 二、怀化市地方海事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怀化市地方海事局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四、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 六、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 七、海事行政执法(事项、项目、依据)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简介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于2004年经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与怀化市船舶检验局一门二牌,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各县市 (区)设14个海事处和6个船检处(船检处与所在海事处一门 二牌)。其中市海事局直管的沅陵县、辰溪县、洪江市、中方县、 鹤城区地方海事处和五强溪、洪江海事处8个单位为正科级,县(市、区)交通局管理的麻阳、芷江、会同、新晃、靖州、通道 等6个县地方海事处为副科级。怀化市地方海事局作为全市水上 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代表政府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 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通航保障等 行政执法职能。当前,全市共有海事(船检)干部、职工145人, 其中在职11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19人,持证验船师31人, 海事调查官24人,90%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领导成员及分工 唐松,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审计、船舶船员工 作; 张晓,总支书记 ,主持党务工作,分管人事劳资、共青团、 纪检监察、计生和妇女工作; 喻林森,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水上安全监督、行政 执法、规费征收工作; 吴小勤,副局长,分管船舶检验、科技和局工会工作; 李益万,副局长,借调市交通局工作。 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一、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拟定全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文件;拟定全市地方海事系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 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组织调查和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管理和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审核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负责审核辖区范围的禁航区交通管制区 等水域的设置;负责全市船舶进出口签证管理和渡口的安全监督 巡查。 (三)、负责船员技术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督促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航行规定。 (四)、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审查船舶设计; 协助省船检局开展船用产品监督检验认可和有关部门对船舶修 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及焊工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全市海事系统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和本系统财务 会计及内部审计的管理与指导。 (七)、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精神 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及海事系统的现代化管理、科技进 步等工作。 (八)、承办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交办的工作,参与 政府组织的防汛、抢险等工作。 二、科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组织及文秘、机要、 信访、信息、档案、修史编志、对外宣传、公务接待;负责本局 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负责局机关安全、消防、卫生、内保和 局机关后勤工作;组织起草本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海事 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建设与宣传、执法队伍建设;拟定法制工作 计划,负责指导各海事处法制工作;承担行业政策研究、体制改 革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和指导水上安全监督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管理和指导海事科技、教育、标准 和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研究成果的申报及推广应用;制定本系统 的职工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 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 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和老干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督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规章;拟定水上交通安全,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 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检查、督办局属各处的水上交 通安全工作;研究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新问题,提出并实施治理措 施;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负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 处理、调解、事故分析和各处报送的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结案审批;受理当事人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负责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负责航行通告的发布和管理;负责水上交 通事故统计上报和海事业务情况和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及归 档;负责水上安全通信和信息、网络运行工作;对船舶所有人安 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装 载危险品、化学品船舶的安全检查及监装监卸工作;负责船舶污 染水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三)船舶船员科 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签证和适航管理;负责管理船舶安全 检查,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负责持证船员、引航员管理和船 员、引航员培训机构及师资的资格认可;负责船员、引航员考试、 发证;负责权限内的船舶船员档案管理和各类报表的上报。 (四)船舶检验科 负责船舶及设施法定检验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的管理;负责 船舶公证检验;负责组织船舶焊工的培训、考试;负责验船机构 资质申报验船师管理;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协 调;参与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船舶技术问题的调查;按规 定权限负责受理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建造检验和危险品船舶营运 检验工作;负责船舶统计工作。 (五)财务征收科 负责指导全市海事系统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 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和日常经费的拨付及使用监督;管理和指导 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预决算;负责全市海事系统规 费征收、上缴和票据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查海事规费的减免申请; 检查执收执罚,指导县市征收工作。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7、《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和生效时间 全国 198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大常委 .11.1 会 法 律 全国 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人大常委 .1.1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国务1983 3 域管理条例 院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国务1993 4 检验条例 院 .2.14 行 政 国务199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法 院 .1.1 规 国务1998 6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院 .5.1 国务2002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 .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国务2002 8 理条例 院 .8.1 湖南 1997.地 9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 3.1 方 委会 性 湖南 法12000.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 规 0 3.15 委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交通1988.部 1 办法 部 6.1 1交通1991.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2 部 11.1 门 1交通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3 部 2.1 规 1交通1993.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4 部 1.1 1交通1993.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章 5 部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调查交通1993.6 处理规则 部 7.1 1交通1993.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规则 7 部 7.1 1交通1995.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8 部 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交通1997.9 规则 部 11.5 交通 2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部、建设1998.0 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部、国家3.1 环保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交通1998.1 规则 部 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交通1998.2 配员规则 部 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交通1998.3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部 1.1 2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交通1998.4 定 部 3.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交通2000.5 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部 1.1 2交通2001.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 部 2.16 2交通2002.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7 部 1.1 2交通2002.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8 部 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交通2004.9 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部 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交通2005.0 处罚规定 部 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交通2006.1 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部 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交通2006..2 条例规定 部 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交通2006.3 管理规则 部 6.1 政 湖南 府 31995.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省 规4 12.21 政府 章 行 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国务1993. 法5 施检验条例 院 2.14 规 地 方湖南 32000.性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 6 3.1 法委会 规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依据 船舶港务费 0.35元/每湘价费【2002】 净吨(马力)次 44号 船舶焊工培训按【86】湘湘价费【2002】 考试费(含合格证船检16号执行 44号 费) 水上安全监督 湘价费【2002】 收费(7大项) 44号 船舶及船用产按文件规定湘价费字【1998】 品设施检验费 的标准执行 220号 水上交通安全2200元/天、湘价费【2007】 维护收费(5项) 150元/天、3000146号 元/天、1800元/ 天、900元/天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等) 一、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拖带超重、超长、超高、 超宽、半潜的物体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实 施 各海事处 机 关 受 理 政务中心、受理窗口 部 门 受 理 受理员 岗 位 申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请人 具 1、拖轮适航、船员适任;2、水上拖带大型设施或移动平 备 台经拖航检验合格;3、拖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4、 条 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 件 和通航安全的要求;5、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1、《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 书》(一式二份);2、船检机构为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 提 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交 3、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 材 料;4、载运或拖带方案、安全保障措施;5、船舶证书、船员料 适任证书;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7、委托书(代理人 申请时);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9、专项护航申请(必 要时)。 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理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 依 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 据 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 结 5个工作日 期 限 办 理 符合条件的,在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结并说明理由 果 收 费 执行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标 准 二、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为许可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 实 施机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关 受 各海事处、安全监 理部各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科 督科 门 受 理岗受理员 受理员 位 申岸线水域使用单位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请 或其代理人 人 1、工程项目建议书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批准;2、施工作业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 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 具 机构的意见;2、符合通理资格;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 备 航安全规范的要求;3、确安全管理责任;4、施工作业船舶、浮 条 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 件 要求;4、工程项目在进件;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 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要求;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 专家评估。 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1、《通航水域使用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 岸线申请书》;2、《通航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有关主管部 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3、与通航安全提 专家评审意见;3、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交 建议书;4、当地规划主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5、材 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或协议书;6、施料 书;5、设计单位、论证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 单位资质认证文书;6、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7、船舶证书和船 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员适任证书;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 关资料;7、委托书(代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9、委 理人申请时)。 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航行警(通) 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 请(必要时)。 1、《中华人民共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 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理依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 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 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办 结期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限 符合条件的,予以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 办 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理结 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 果 由 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湘价费[2004]44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 费标文 费10元 准 三、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政务中心、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所有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请 人 1、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 具理资格;2、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3、 备条件 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4、施工作业符合通航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证书、代理人提交代理委托书;3、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 提 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 交材料 的);5、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6、施工船舶证书和船员 适任证书;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8、专家评审意见 (必要时);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船行警(通) 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 办 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理依据 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 理规定》。 办 20个工作日 结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 办 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理结果 可并说明理由 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费标准 四、航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政务中心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请 人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2、船舶在禁航区内的航行及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具 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要求; 备条件 3、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4、征求军方意见(如为临时军事禁航区)。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提 4、安全保障措施; 交材料 5、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7、通航环境安全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 3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 理结果 请书》上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费标准 五、船舶进出港签证 实 基层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长或其代理人 请 人 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2、配 备足够的适任船员;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 具求;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 备条件 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规定;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 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 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 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7、 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适用时);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 签证同时办理;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 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2、船舶签证簿;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簿(诚信船舶可免);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6、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7、经海提 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 交材料 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8、船舶营运证或国 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9、适拖证书(拖带 船队);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 舶);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管理规则》; 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 当场办理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 理结果 明理由 收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 费标准 六、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二)船舶临时国 籍证书签发 实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管理窗口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请 人 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 光船租赁承租人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 具登记管辖;2、船舶具备相应 行技术条件;3、船舶所有人或 备条件 的航行技术条件;3、船名经 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过核准(新造船舶)。 (需要时)。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 (一式二份);2、船舶所有权 请书(新造船舶);2、国籍登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 记申请书(一式二份);3、船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 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 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4、委托 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 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 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 (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4、 提术证书;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交材料 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 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6、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 船舶技术证书;7、船舶经营登记过的船舶);7、委托经营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 船舶试航除外);8、与光船租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 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 他材料,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 同的材料。 时办理可能免相同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办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 理依据 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 舶法定检验规则》;6、《关于发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 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则》;6、《关于发布交通部水 目及标准的通知》。 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通知》。 办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结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 办 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 理结果 并说明理由 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 收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费标准 元,副本每本25元 元;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七、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许可 (一)《高速客船安全证书》签发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请 人 1、船舶的主要营运地在被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辖区; 2、船舶具备高速客船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技术 具证书; 备条件 3、船舶配备了足够适任的船员; 4、船舶制定了安全措施与计划; 5、船舶配备了必要的文书与资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 船舶检验证书;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4、船 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5、航线运行手册;6、船舶 提 操作手册;7、船舶保养手册;8、维修计划;9、拟定的船交材料 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10、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 理时);11、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新型高速客船);12、船 舶技术资料(新型高速客船)。 办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理依据 办 7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 理结果 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 费标准 八、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许可 (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适装许可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请 人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申请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 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发并加 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 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 具 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备条件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 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 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 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 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3、(国际) 防止油污证书;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 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提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交材料 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6、载运2000 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 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 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 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保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 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 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 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有书;(4)装 提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 交材料 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 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 应提交交通部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航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 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 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 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1、《国际航运危险货物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 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理依据 理规定》;8、《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9、《国际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0、《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办 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日期; 理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费标准 九、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进行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 请 人 其代理人 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2、作业品 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 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4、作业地点 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 的助航标志;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 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6、设定了合 理限制作业的条件;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8、参加货物操作具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9、参加过驳船的 备条件 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只 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惊讶,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 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10、从事货 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 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11、申请从事 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 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1、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 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 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 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 提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交交 交材料 有关检验证明;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6、过驳 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7、靠、 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8、过驳水域通航环 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9、拟设置助 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10、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 办 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液货船水上过驳理依据 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办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结期限 定水域多航过驳作业) 办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 理结果 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费标准 十、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物质审批 实 各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请 人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应分回 具收处理或无法回收处理; 备条件 2、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3、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1、船舶作业申请书; 2、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提3、作业计划; 交材料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 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 1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 理结果 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费标准 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 怀化市地方海事局 施机关 受 基层海事处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请 人 (一)申请内河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1、满足规定 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2、持有有效的《船员 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3、符合船员体检标准;4、具备 具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二)申请内河《船 备条件 员职务适任证书》应具备的条件:1、持有有效的《船员职 务适任证书》(初次申请证书者免);2、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4、通过理 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见习(非考试申请证书者除 外);5、按规定参加再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6、 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培训 和考试;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 3、十二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4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提5、《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交材料 6、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 要时); 7、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 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 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理依据 3、《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实施细则》。 办 15个工作日 结期限 申请考试予以许可的,签发《准发证》;申请证书予以 办 许可的,签发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不予以许可的, 理结果 说明理由 收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费标准 半;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十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实 各地方海事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引航机构 请 人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2、符合船员体检标准;3、 满足规定的学历要求;4、持有有效《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的水上服务资历 具满足规定要求(适任船员转引航员);5、具备规定的引航资备条件 历(引领船舶艘次数/公里数)或见习引航资历,并具有良好 的安全记录;6、完成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7、通过规定的 适任考试和实操考试(申请考试发证者);8、按规定参加再 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9、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 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考试;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 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2、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申请表》;3、有效身份证及其影印件;4、两张近期直边5cm 免冠白底彩色照片;5、十二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6、《船员服务簿》或引航资历证明;7、有效的《引航员适 提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如需);8、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 交材料 书》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9、航海类教 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10、相应的海船员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必要时); 11、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理论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或毁 损报告、船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理依据 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办 15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 理结果 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考试费450元/人;证书工本费10元/本 费标准 十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一)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验 (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核发 (三)船用 产品法定检验 实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局施机关 (处) (处) (处) 受 船舶检验科 船舶检验科 船舶检验科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受理员 受理员 理岗位 船舶与海上船舶与海上设设计部门、产 申 设施所有人或其施所有人或其代理品制造厂或为其代请 人 代理人 人 理机构 经检验符合适 经检验符合 用《钢质海船入级规经检验符合适 适用《中华人民 具则》及《船舶与海上用《船用产品检验 共和国船舶与海 备条件 设施法定检验》(内规则》和《船用产 上设施法定检验 河船舶法定检验技品检验实施细则》 规则》 术规则)、(国内航行 海上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 1、船舶检验申 请书; 1、船舶与海1、认可申请提2、吨位丈量计 上设施检验申请书、产品检验申请 交材料 算书; 书 书 3、船舶吨位证 书。 1、《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和1、《中华人民 1、《中华人民共 海上设施检验条共和国船舶和海上 和国船舶与海上设 例》;2、《中华人设施检验条例》;2、 施法定检验规则》; 民共和国船舶与《船舶和船用产品办2、《船舶吨位丈量规 海上设施法定检监督检验条例》;3、 理依据 范》;3、《船舶检验 验规则》;3、《船《船舶检验计费标 计费标准》国家计划 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 发展委员会 准》国家计划发委员会[1998]800 [1998]800号。 展委员会计价费号。 [1998]800号。 办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具15个工作日 结期限 (具备发证条件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具备发证条件后 后计算) 计算) 符合条年符合条件的,在符合条件的, 的,签发相关的船舶吨位证书上加签发相关的检验证 办 检验证书;不符盖复合专用印章;不书;不符合条件的,理结果 合条件的,不予符合条件的,不予许不予发证并说明理 发证并说明理由 可并说有理由 由 按颁布的 按颁布的《船 收《船舶检验计费证书正本50 舶检验计费标准》费标准 标准》的相应项元,副本10元 的相应项目 目收费 十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实 基层海事处 施机关 受 政务中心、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长或其代理人 请 人 1、船舶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2、 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3、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 定;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规定和要求 具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5、已按船 备条件 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出港签证);6、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7、有效的保 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8、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 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9、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 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2、船舶签证簿;3、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簿(诚信船舶可免);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6、 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7、经海提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 交材料 装载情况的清单;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老旧运输船舶);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10、已申请 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11、已申请发 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 当场办理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 理结果 理由。 收 费标准 十五、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 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实 海事局(处) 施机关 受 办证大厅、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危险化学学品运输单位 请 人 1、满足规定的要求; 2、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具3、持有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适用船员); 备条件 4、具有规定的资历并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 1、办理证件工作单; 2、申请表; 3、有效的单位法人证件或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适用于个 提 人); 交材料 5、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适用于个人); 6、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7、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 8、有关资质证明(危货运输单位)。 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办 15个工作日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签发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 理结果 理由。 收 费标准 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实 船舶检验局(处) 施机关 受 船检科、受理窗口 理部门 受 受理员 理岗位 申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请 人 1、经检验符合船检法规、规范、标准; 具 2、符合载运危险货物规定的船龄和船舶类型; 备条件 3、持有有效的适航、防污染证书。 1、船舶检验申请书; 提 2、有效的适航证书; 交材料 3、拟载运货品的种类、数量、性质等技术资料。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办2、《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理依据 3、《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4、《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办 经检验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结期限 办符合条件的《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理结果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 《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 费标准 十七、船员申请考试发证程序 船员申请 补充材料 交费、证 书签收 不合格 受 理 合 格 退还材料 准 考 制 证 发 证 不 不 合 合 格 校 对 格 补考 合格 考试审核 盖 章 合 格 合格 发证审批 十八、船舶登记流程图 申 请 补充材料 不合格 退还材料 受 理 合 格 接 收 退还材料 制 作 不不 合 合 格 校 核 初 审 格 合 合 格 格 复 审 盖 章 审 不合 核合 格 有 审 批 格 误 合格 通知 复印 交费、证书签收 发 证 存 档 十九、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 拟开始作业次日20日或15日(必要时)前 1、资料不齐;2、申请不符合规定; 接 办 退还材料 3、不属管辖范围或权限 合格 不合格 初 审 合格 不合格 复 审 合格 不合格 现场勘查 海事行政执法(项目、依据、程序) 海事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和程序(共71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 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 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 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 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 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 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 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 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 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 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 17、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 一调度和指挥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8、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 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书或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19、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 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0、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 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21、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 运输货物、旅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22、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23、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 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 24、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航行 25、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非法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26、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27、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8、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29、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30、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 3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 重的 32、中国籍船舶擅自雇拥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 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 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3、中国籍船舶擅自雇拥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 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而拒 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34、施工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35、施工作业结束后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含救 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36、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 失效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六条 37、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38、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员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 见纠正缺陷;未按要求申请重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39、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 40、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41、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2、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43、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 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 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4、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 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 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 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4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 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 47、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 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48、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 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 49、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 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 50、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 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 51、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 52、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53、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 54、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5、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规 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船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56、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机动船舶进行排气污染 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条 57、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 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58、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 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59、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 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 60、拒绝、阻挠海事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 61、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 响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62、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 63、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 厂并进行拆船; 64、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 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65、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或测爆即行拆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6、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67、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8、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放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 环境污染的 69、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 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70、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 71、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强制(共6项)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 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强制清除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2、船舶运输货物、旅客超载的,强制卸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3、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描地、停泊区、作 业区停泊,拒不改正,强行拖离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4、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清除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5、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6、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不能当场补缴且无其他交通规 费证件的船舶,扣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征收(共3项) 1、收取船舶港务费 法律依据: (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3)《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第七条 2、收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 3、收取船舶登记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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