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计划外指标是怎么回事
:计划外 指标 二胎 16年二胎还需要指标吗 二胎指标怎么办理
怀二胎要先办指标吗
篇一:符合二胎指标条件内容
常见符合二胎指标条件内容:
1、女方和孩子户口都是农村户口的(第一胎必须是女孩),女方年满26岁的
2、双方都是非农户口的,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女方满26岁的
3、双方都是非农户口的,第一个孩子经市里统一鉴定是病残儿的
4、一方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孩,必须行审批,否则罚款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
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二胎计划外指标是怎么回事))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
,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
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篇二:二胎指标申请书
二胎指标申请书
汉滨区新城办事处计育办:
我是汉滨区新城办新铺社区居民,名叫王文梅,女,现年31岁,丈夫名叫郭小强,男,34岁,我二人于2006年4月份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2007年1月18日,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们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特此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王文梅 郭小强
2014年3月1日
篇三:计划外生育案例
今日案例:
某外贸公司女员工邹某因计划外怀孕生育二胎一事跟公司闹上了纠纷,邹某认为自己应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三期”产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其这是计划外生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享受这个待遇的。而且公司为了杜绝此事,有意在规章
里把“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定义为属于严重违纪,以后如有女员工触犯这一规定,公司将给予无偿辞退。那么,请问:邹某的产假待遇要不要给,该怎么来给,
案例中邹某的情况属于超生,超生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至于能否享受有薪产假,目前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明确的
。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的公布实施已废止)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分娩的
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现在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但产假还是应该按正常给,只不过只能按企业规定的病假(有部分薪资,更人性化)或事假(无薪)来处理。该外贸公司可以参照这种做法来给邹某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