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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
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
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
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 -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
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
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
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
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
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
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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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
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
模的需要,设置冷库(2~8?、-15?以下等)、冷柜、冰
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
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应急办法。
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
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
需要,设置常温库、阴凉库等,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
#,并指导、督促制度
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
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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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
程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
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
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兽药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按照上述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
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
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农村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
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不少
于2人,并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
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
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
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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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档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辖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
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定期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
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
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并定期接受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规章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
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
《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
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
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
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
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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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
设置
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
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
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
溯性。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
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
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
。
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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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对首次经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兽药质量
和检验报告;
(三)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四)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
等内容;
(五)进口兽药的应当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
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
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
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
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
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
标识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四)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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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
(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
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
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
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
药品库(区)。
不合格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
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
应当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
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以下有关规定销售兽
药: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
卡。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兽药拆零销售时,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
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
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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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售后服务
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
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
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
意见簿。
第九章 附 则
本细则中兽药经营企业是指批发、销售兽
药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
别: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中成药、生化药品、外用杀虫
剂、消毒剂、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
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
用生物制品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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