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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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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 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 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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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 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 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 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 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 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 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 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 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 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 模的需要,设置冷库(2~8?、-15?以下等)、冷柜、冰 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 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应急办法。 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 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 需要,设置常温库、阴凉库等,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 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并指导、督促制度 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 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 (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 程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 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 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兽药零售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按照上述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 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 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农村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 量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不少 于2人,并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 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 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 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 3 核档案。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辖区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 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定期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 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 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 并定期接受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规章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 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 《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 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 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 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 清晰可辨。 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 设置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 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 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 溯性。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 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 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 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5 (一)营业执照;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对首次经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兽药质量和检验报告; (三)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四)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 等内容; (五)进口兽药的应当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 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兽药质量验收,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 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 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 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 识和警示说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 标识应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四)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6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 (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 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对销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 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 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 格药品库(区);不合格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 药品库(区)。 不合格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 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 应当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 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以下有关规定销售兽 药: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胸 卡。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兽药拆零销售时,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 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 藏、保温等有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7 第八章 售后服务 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 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 约和质量承诺,公布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监督电话,设置 意见簿。 第九章 附 则 本细则中兽药经营企业是指批发、销售兽 药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 别: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中成药、生化药品、外用杀虫 剂、消毒剂、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 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 用生物制品等。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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