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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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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知识讲解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生产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加工。1、食品生产和加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3、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4、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知识
讲解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相关食品安全一、食品生产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加工。1、食品生产和加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3、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4、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二、食品生产责任体系食品生产实行“四位一体”的责任体系:(一)政府负总责。1、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3、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4、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二)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1、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的规则(包括制定或建议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2、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主体责任;3、组织食品生产的日常监管,规范食二、食品生产责任体系品生产加工行为;4、组织食品生产的执法监管,打击食品生产违法行为;5、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或食品生产事故依法进行应急处置(三)食品生产者承担主体责任。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定条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2、建立和执行法定的规章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3、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保证食品安全;4、承担所生产食品的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4、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食品生产责任体系(四)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责任体系必须强调的问:(1)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都是属于监管职责的范畴,如果不履行,可能承担失职、渎职监管责任,但是不对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后果(2)企业的主体责任是质量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明示责任担保的责任规定,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负责任的具体“宣誓”载体就是食品标签。因此,只有企业对自己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三、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类别。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只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允许制定企业标准;当前趋势是食品添加剂制定地方标准都似乎“不允许”(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2、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食品安全标准3、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案例: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问题(三)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食品。但是,应当特别关注食品国家标准的公布实施三、食品安全标准(四)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生产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案例:面粉增白剂、酱油苯甲酸钠(五)企业标准失效的问题。《条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案例:制定标准的刻意违法行为(小磨麻油与芝麻香油)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一)食品生产法定要求1、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2、符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3、对食品生产法定条件的理解和把握:(1)食品生产的法定条件包括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2)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对食品生产法定条件的细化和完善(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具体化案例:恶意与善意改变生产条件的问题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二)食品生产禁止性规定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明确规定2、《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案例:明胶事件(药品生产中的问题、食品生产中的问题、明胶生产问题)3、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案例:王老吉事件、鱼腥草(侧耳根、猪鼻孔)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4、重庆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以下禁止生产的规定:(1)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4)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三)有关生产许可制度1、食品生产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安全评估: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方可生产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许可证有效期:3年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安全评估: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方可生产许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讨论:复合添加剂应该具备何种条件才能生产(新品种、安全评估)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国家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安全评估:申请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方可生产许可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讨论:使用“无证”食品相关产品问题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4、食品生产核准重庆市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核准制度:(1)生产核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一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2)停业报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3)有效期。生产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四、食品生产相关规定5、许可条件发生变化。1、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案例:许可条件发生变化与无证生产五、食品生产法定制度(一)健康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五、食品生产法定制度(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进货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真实记录查验情况。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食品生产法定制度(四)出厂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五)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食品生产法定制度(六)职工学习培训制度。《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七)职工患病调岗制度。经检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五、食品生产法定制度(八)制定、实施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控制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4、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案例:食品添加剂添加量的问题六、预包装食品标签(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2013年1月1日实施)(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的规定(婴儿、糖尿病患者、严重营养缺乏)案例:“刻意早产儿”、过敏物质、肠衣(天然与胶原蛋白)、水(饮用水、纯净水)、阿斯巴甜与苯丙氨酸的标识七、食品添加剂使用(一)正确使用。1、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2、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八、保健功能食品1、严格管控。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2、易于辨别。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3、职责明确。重庆市辖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由食药部门实施管理(市食安委6号文件)讨论:哪些形式“声称”、哪些涉嫌“声称”九、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二)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讨论:召回制度与行政执法、履行召回与法律责任的承担九、食品召回制度(三)召回处理。1、立即停止生产;2、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3、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4、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5、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6、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7、召回的食品应当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8、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案例:回收食品生产食品与召回处理十、食品委托生产1、合法委托。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2、备案制度。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3、产品标识。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4、禁止委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十一、食品检验规定(一)抽样检验1、检验实施。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2、免费实施。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二)企业检验1、自行检验。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2、委托检验。食品生产者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十一、食品检验规定(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验《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的检验作出如下规定1、定期检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2、首次检验。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3、出坊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十一、食品检验规定(四)复检制度1、申请复检。食品生产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2、复检费用。《条例》规定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者承担(五)检验重点。《条例》规定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十一、食品检验规定(六)不得复检。不得申请复检的情形:(1)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3)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4)已进行过复检的(5)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七)快速检验。《办法》规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制定事故处置。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发生事故应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十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配合义务包括:1、接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者和个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2、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3、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一)抽样检验。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定期、不定期、执法检查需要的抽样检验,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二)执法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十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专项监督。包括组织专项整治(区域整治、行业整治、重点整治)、专项执法检查等(四)依法监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五)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者的22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者的5种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者的16种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以此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1、采购、验收食品添加剂,应当查明以下事项:(1)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是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2)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范围,复合添加剂应当查明所复混的单体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范围(3)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是否合格,除查验检验报告外,必要时还应对其进行检验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4)所使用的添加剂与被添加的对象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添加范围,复合添加剂的单体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添加范围(5)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限量值规定(6)添加食品添加剂所生产的食品,经检验添加剂的限量值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限量值规定案例:土豆粉检验铝离子超标能否认定添加了明矾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必须注意的问题1、生产许可证(1)查验许可的范围、类别与品种是否符合(2)查验许可的有效期,是否仍然有效,是否被撤回、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被公告的情况(3)对提供的许可证一定要“背书”,防止许可证被伪造、冒用、变造2、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与产品包装的品种、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是否一致案例:永川某食品厂三聚氰胺奶粉案件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3、检验报告(1)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批次的产品;(2)企业提供企业自行检验报告、企业委托法定机构检验报告都属于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有效形式(3)企业委托法定机构检验报告一定要明确产品的批号,没有明确批号的,应视为无效报告(4)对提供的检验报告一定要“背书”,防止检验报告被伪造、冒用、变造(5)企业自己的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备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三)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有关应当注意的问题1、抽样检验的参考效力。抽样检验报告只代表某一个批次,出厂检验要求每一批次都要检验,抽样检验报告因不能覆盖所有的批次,一般不适宜“代替”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2、委托检验的效力局限。企业的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只对样品负责,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有局限。因此,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应当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尽量由企业自行检验、自己出具检验报告3、检验报告的背书问题。企业提供自行出厂检验报告无法提供原件时,复制件一定要“背书”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四)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法律与标准规定差异1、问题表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出的规定有差异,应该如何理解和执行(1)标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版)4.2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2)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2、适用统一:(1)法律与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既不冲突,也不矛盾(2)法律与标准的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都应当执行(3)标准的规定相对于法律的规定是一种“6+3=9”的关系(4)两种不同的规定主要针对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消费者”的差异而作出的(5)对大包装的标签识别,应当核实所有的项目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五)企业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强调1、“没有文化、学不懂、不知道、不了解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能成为不守法、违法的理由:(1)作为从业者,有义务掌握、了解、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围(2)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公布即生效,不因为是否了解、是否知道,成为执行与否的理由(3)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贯彻执行的责任,组织培训是提供的一种服务,不是法定义务,不能把“不知道、不了解”归咎于行政机关十四、具体执行有关问题(4)在信息化技术、通信技术、媒体宣传极其发达的当今社会,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只存在“愿不愿意”的问题,不存在“能不能够”的问题3、企业法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反之,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2)是可能产生违法行为的“危险源”(3)是因为追逐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危害源”(4)是追逐获取不当利益而钻制度的“原动力”(5)发生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不能免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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