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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农业执法培训班讲座PPT课件

2020-05-11 59页 ppt 2M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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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农业执法培训班讲座PPT课件2009年全省农业执法培训班讲座——肥料管理知识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胡芹远*第一部分肥料的定义和种类一、肥料的定义和分类1、化肥的定义:从狭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生产的肥料;从广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工业生产的一切无机肥及缓效肥。过去通常所说的化肥仅指氮、磷、钾及其复合肥。如: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高浓度复合肥。从专业的角度说,还应该包括用于肥料的各种中、微量元素的化工产品。如:硼...
年全省农业执法培训班讲座PPT课件
2009年全省农业执法培训班讲座——肥料管理知识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胡芹远*第一部分肥料的定义和种类一、肥料的定义和分类1、化肥的定义:从狭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生产的肥料;从广义来说,化学肥料是指工业生产的一切无机肥及缓效肥。过去通常所说的化肥仅指氮、磷、钾及其复合肥。如: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高浓度复合肥。从专业的角度说,还应该包括用于肥料的各种中、微量元素的化工产品。如:硼砂(Na2B4O7·10H2O)、七水硫酸锌(ZnSO4·10H2O)、硫酸镁(MgSO4·7H2O)等。*2、现代肥料定义:内涵已远远超过化肥的概念。A、专业术语是指:凡是施用于土壤或植物的地上部分、能够改善植物生育和营养条件得一切有机和无机物质。也就是说凡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都是肥料。植物养分目前仅指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而加入土壤中用于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其生物活性的物料属于土壤调理剂,不属于肥料。B、国家标准规定:肥料是指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C、法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法律对肥料的定义范围较大,把除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外的所有对作物(包括食用菌)生长有效的投入品都纳入肥料管理的范畴,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保护农民的利益。*3、常见肥料的定义。3.1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3.2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3.3掺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3.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包括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商品有机肥料)。3.5大量元素(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3.6中量元素(次要养分):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3.7微量元素(微量养分):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列如硼、锰、铁、锌、铜、钼或钴等。*二、市场常见肥料的种类1、分类:按来源可分为: 有机肥(农家肥): 包括农民自己积制的农家肥,动物的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以及利用上述物质和其它相关有机原料作原料再经过专门加工而成的商品有机肥等。 无机肥: 经过一定的流程制造的,在市场上出售的肥料,如CO(NH2)2、NH4HCO3、过磷酸钙等。 生物肥料: 含有益微生物的菌剂,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所接种的微生物的繁殖、调整作物与微生物相互间的关系,利用后者的活动或代谢产物,改善作物营养状况或抑制病害,从而获得增产。 绿肥: 指翻埋入土做肥料的栽培野生植物绿色体。*按营养成可分为:单质肥料:仅含有一种营养元素。例如,氮肥、磷肥、钾肥、硼肥、锌肥、锰肥、铜肥、铁肥、钼肥、钙肥、硫肥、镁肥等。复合(混)肥料: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主要营养元素。例如,磷酸一铵、二铵、磷酸二氢钾、硝酸钾、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氮磷钾三元复合(混合、掺混)肥料。完全肥料:含有作物生长所必需的所有营养元素。这种肥料理论上存在,但由于生产工艺、配制技术、技术标准和现行法律体系的约束下,实际在生产中基本没有。*按使用方法可分为:基肥、追肥(包括冲施)、种肥(蘸根、拌种)、根外施肥(主要是叶面喷肥)。 按溶解性可分为: 水溶性、弱酸溶性(如过磷酸钙)、难溶性肥料(如磷酸铵锌、磷酸铵锰、碳酸锌、碳酸锰等)。 按养分供应速率可分为: 速效肥、缓效肥料、长效肥料。 按状态可分为: 固体(粉状、粒状)、液体肥料。*2、主要品种: 氮肥:硫酸铵含N≥20.5%;尿素含N≥46.0%; 硝酸铵含N≥34.6%;氯化铵含N≥25.0%; 碳酸氢铵含N≥16.8%。 磷肥:重过磷酸钙含P2O5≥40.0%; 过磷酸钙含P2O5≥12.0% 钙镁磷肥含P2O5≥12.0%; 钙镁磷钾肥含P2O5≥12.0%,含K2O≥1.0%。 钾肥:氯化钾含K2O≥54.0% 硫酸钾含K2O≥33.0%。*复混肥料类:复混(复合)肥:总养分(N+P2O5+K2O)≥25.0%其中单一养分的含量不得低于4.0%,单养分的负偏差的绝对值不高于1.5%;掺混肥料(BB肥):总养分(N+P2O5+K2O)≥35.0%其中单一养分的含量不得低于4.0%,单养分的负偏差的绝对值不高于1.5%;但可以标注中微量元素含量;磷酸一铵:N+P2O5≥52.0%,其中含N不得低于9.0%,含P2O5不得低于41.0%;磷酸二铵:N+P2O5≥51.0%,其中含N不得低于12.0%,含P2O5不得低于37.0%;磷酸二氢钾:P2O5+K2O≥79.5%,其中含P2O5不得低于48.0%,含K2O不得低于31.5%。* 有机肥料类:有机肥料:总养分(N+P2O5+K2O)≥4..0%,有机质≥4.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总养分(N+P2O5+K2O)≥15.0%,有机质≥20.0%,其中N、P2O5、K2O中单一养分的含量不得低于2.0%;生物有机肥:有机质≥25.0%,有效活菌数(cfu) ≥0.20亿/g有效期≥6个月,* 微生物肥料类:固氮菌肥料:固体有效活菌数≥1.0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液体有效活菌数≥5.0亿/毫升。有效期为3个月。磷细菌肥料:粉状有效活菌数≥1.0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颗粒有效活菌数≥0.5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液体有效活菌数≥1.5亿/毫升有效期为6个月。硅酸盐细菌肥料:粉状有效活菌数≥1.2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颗粒有效活菌数≥1.0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液体有效活菌数≥5.0亿/毫升,有效期为3个月。根瘤菌肥料:固体根瘤菌活菌数≥2.0亿/克,有效期为3个月液体根瘤菌活菌数≥5.0亿/毫升,有效期为3个月*光合细菌肥料:粉状有效活菌数≥2.0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颗粒有效活菌数≥1.0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液体有效活菌数≥5.0亿/毫升,有效期为6个月复合微生物肥料:粉状有效活菌数≥0.2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N+P2O5+K2O)≥6.0%颗粒有效活菌数≥0.2亿/克,有效期为6个月N+P2O5+K2O)≥6.0%液体有效活菌数≥0.5亿/毫升,有效期为3个月N+P2O5+K2O)≥4.0%有机物料腐熟剂:粉状有效活菌数≥0.5亿/克,有效期为12个月颗粒有效活菌数≥0.5亿/克,有效期为12个月液体有效活菌数≥1.0亿/毫升,有效期为6个月* 水溶肥料类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项目 指标 固体% 液体g/L 大量元素含量a, ≥ 50.0 500 微量元素含量b, ≥ 0.5 5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水分(H2O),% ≤ 3.0 —— pH值(1∶250倍稀释) 3.0~7.0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或60g/L。各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保证含量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6.0%或10g/L;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或1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项目 指标 固体% 液体g/L 微量元素含量a, ≥ 10.0 10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水分(H2O), ≤ 6.0 —— pH值(1∶250倍稀释) 3.0~7.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或1.0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10g/L)。b单一微量元素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大于40%。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 项目 指标 固体% 液体g/L 游离氨基酸含量, ≥ 10.0 100 微量元素含量a, ≥ 2.0 2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7.0 水分(H2O),% ≤ 4.0 ——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或1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 项目 指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g/L ≥ 100 钙(Ca)含量,g/L ≥ 30 水不溶物含量,g/L ≤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7.04、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 项目 指标 固体 液体 I型 II型 I型 II型 腐植酸含量, ≥ 3.0 4.0 30 40 大量元素含量a, ≥ 35.0 20.0 350 20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4.0~9.0 4.0~9.0 水分(H2O),% ≤ 5.0 ——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4.0%或40g/L。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 项目 指标 腐植酸含量,% ≥ 3.0 微量元素含量a,% ≥ 6.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pH值(1∶250倍稀释) 4.0~9.0 水分(H2O),%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其他(肥料新品种)      包括各种单一微量元素肥料水溶肥料(如速溶硼肥、螯合锌肥等)、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含海藻酸水溶性肥料、有机水溶性肥料等等。*第二部分现行肥料管理的相关法律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四条: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二十七条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肥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进一步明确了肥料的登记制度管理;第三款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第三部分产品标签(包括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一.基本概念 1、标识: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2、标签: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有粘贴和系挂两种。 3、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如15-15-15,15-15-0。“0”表示肥料中不含元素。 4、标明量: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5、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二、基本原则: 产品标签标明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 一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二是《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规定:(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2、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3、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4、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三、一般要求: 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统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应小于相应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所有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2)、图示应符合GB190和GB191的规定,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使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直接印在包装上,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寿命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3)、标识的形式应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说明书等。*四、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一号字体予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等。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且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养分含量: 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不得以数值区间或正负偏差标注养分含量。 相关证号: ①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②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③应标明产品的登记证号。 企业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生产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五、标识印刷 标识内容应打印在矩形区间内,区间的各边应与容器的各边相平行,区内所有标识,均应水平方向按汉字顺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标识内容,其总面积至少为所选用面的40%;且标识区应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 字体比例:小/中/大 最小字体尺寸≤20mm:1/2/4--1/3/9 最小字体尺寸>20mm:1/1.5/3--1/2.5/7*复混肥料N+P2O5+K2O≥45.0%15—15—15含氯、枸溶性磷、硝态氮执行标准:GB18877-2002登记证号:皖农肥(2006)临字636号生产许可证:XK13-206-03962净含量:(40±0.4)kg 安徽环宇肥料有限公司 固镇县宋店街电话:0552-6551888商标* 复混肥料 总养分≥45.0% 氮N15—磷P2O515—硫S15 执行标准:GB18877-2002含cl 登记证号:皖农肥(2006)临字636 生产许可证:XK13-206-03962 净含量:(40±0.4)kg 中国——美国 美国×××公司生产 授权灌装:江西×××公司 地址:电话商标*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P2O5+K2O≥20.0%10—5—5 有机质≥20.0%含氯 执行标准:GB18877-2002 登记证号:皖农肥(2006)临字636号 生产许可证:XK13-206-03962 净含量:(40±0.4)kg 安徽环宇肥料有限公司 固镇县宋店街电话:0552-6551888商标图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P2O5+K2O≥20.0%10—5—5有机质≥20%氨基酸≥10%腐植酸≥10%执行标准:GB18877-2002登记证号:皖农肥(2006)临字636号生产许可证:XK13-206-03962净含量:(40±0.4)kg 安徽×××肥料有限公司 地址:电话: 商标图案***********第四部分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二、《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肥料或者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2、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这就是说,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处罚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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