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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2019-02-04 17页 doc 41KB 2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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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为夫妻共...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下列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 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4、 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5.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7.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9、.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10.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 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12、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下母冈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婚姻法案例 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答:(1)法院可以判决两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予以离婚。(2)先有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与女儿的切身利益考虑,有一方承当主要的抚养责任,另外一方承当协助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3)小雅继承的8万元属于她的个人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要进行分割。可由小雅个人支配。(4)电视机虽是在婚前买的,但在婚后双方继续使用,便成了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1变价分割,即两人都不愿要电视就把它卖了在分钱。2作价分割,即一方愿意要,一方不愿意要,那么愿意要的就支付给不愿意要者他所得的超出价值的那部分份额。 继承法的案例 有一对夫妻,在车祸中死亡,男的比女的先死,他们拥有财产100万,双方父母都健在,没有子女,问这100万该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1、这100万元遗产属于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即每人50万元。 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的夫妻100万元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因而一人一半。 2、由于男方先死亡,他的50万元遗产由三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他的父母和他的妻子。 理由:(1)《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男方死亡时没有子女,只有配偶、父母,因而由其配偶、父母继承遗产。 (2)《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男方死亡时其配偶尚未死亡,因而其配偶仍有继承权。 (3)《继承法》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所以其配偶、父母三人平均分配遗产,各得三分之一。 3、女方后死亡,则她的遗产包括:夫妻财产中属于她自己的50万元、继承其夫的遗产的三分之一。这些遗产由她的父母继承。 理由:《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女方死亡时没有子女、配偶,只有父母,因而由其父母继承遗产。 总之,对该100万元遗产进行分配时,男方父母可以分得约33万余元,其余由妇方父母分得。 继承法案例 王(男)某和张某两夫妻出外旅行~出了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随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留下遗产20W3间房子~王某父母都在~张某有个妹~无子女~生前还欠李某10W 问一父母和张某妹妹有继承权吗?为什么? 问二他们各能分得多少遗产? 1、王某的父母张某的妹妹都有继承权。 2、首先财产应该先清偿债务。因此可以继承的是10万的财产和3间房子。王某先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继承的是5万元的财产和一间半的房屋。由张某、王某的父母平均分配。王某的父母得到5/3*2万元和其中一间房屋,张某得到5/3万元和其中半间房屋。 张某死亡后,其妹继承了张某全部财产。也就是5+5/3万元和二间房屋。 王某的父母和张某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继承 案例分析 王某有四套房子,有长子,次子,女儿三人。王某常年与长子居住,并立有公正遗嘱一份,死后四套房子2套归长子,次子与女儿各一套。前年王某与次子一起居住,王某改立遗嘱,死后四套房子归2套给次子,长子与女儿各一套。去年王某生病期间,女儿对王某进行照顾并由护士代笔,改立遗嘱内容,死后房子2套归女儿,长子与次子各一套。今年王某死后,子女三人对4套房子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1.请问哪一份遗嘱内容有效? 2.法院最终将如何分配? 析: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音像遗嘱(录音录像)。 多种遗嘱存在,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多份遗嘱存在,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都是公证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首先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三份遗嘱都有效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后两份遗嘱没法确定其有效性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共10万元。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家庭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从法律角度) 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然后,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等财产区别开来,同时注意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得到而实际未能占有的财产也属遗产。 第三,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同时应注意几个问题:案例中的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寡妇改嫁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代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位继承和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第四,认定继承人有无个人债务。如有,应先从遗产中予以偿还。在此,注意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生前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属于后者的,应由继承人共同承担。 最后,按照参加继承的人数分割遗产,原则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均等,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律规定或全体继承人的协议处理。 在法定继承中应注意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的继承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死者各自都有继承人,几个死者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如果一个案例中同时包含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几种情况时,就要分别认定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结合法定继承问题进行全面考虑,然后按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案件。 上述案件中,李树纲、李全喜、李山均为被继承人,遗产为三人的房屋共18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本案中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继承权利和理由是:根据《婚姻法》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继承归其继承人继承,宋明3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继承法案例分析 曹小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她结婚时将给10000美元作为贺礼。刘贺与曹小女于1989年结婚,1990年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曹小女10000美元。刘贺与曹小女于1991年生育一女孩刘元。1995年刘贺去广州经商,不久与另外一女子刑丽丽共同生活,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络。曹小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共计1万元。1998年,刘贺因车祸去世,经查,刘贺与刑丽丽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刘贺父亲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刘贺与弟弟刘折继承了父母遗产,刘贺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律师分析 (1)刘贺遗产有哪些? 曹小女姑姑赠与的10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贺有5000美元。 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一套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有其中一半的权利,另外一半是刘贺的个人遗产。 刘贺与刑丽丽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刘贺个人所有1.5万元。 刘贺个有财产20万。 曹小女所借一万元为共同债务,刘贺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综上所述,刘贺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半套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2)刑丽丽可否继承刘贺的财产? 刑丽丽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刘贺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刑丽丽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3)如果刘贺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刑丽丽,此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刘贺幼女刘元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刑丽丽。 (4)假如刘贺与曹小女结婚后,刘贺之母将一枚祖传的戒指交给刘贺以表祝福,刘贺去广州前曾立下遗嘱将戒指留给曹小女,刘贺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刑丽丽,问曹小女可否凭遗嘱索回戒指? 不可以。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人有权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但是,由于该戒指是母亲为两人结婚而作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曹小女本来就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对曹小女的部分权利刘贺无权处分,曹小女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戒指,但是必须补足刑丽丽戒指一半的价值。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女甲与男乙恋爱,并书面订婚,但女男之母丙以甲乙经常赌博为由表示反对,并介绍本单位青年丁与甲相识。后在甲、丁恋爱期间,丁曾送给丙微波炉一台。甲也口头通知乙解除婚约。当甲、丁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时,乙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与甲订婚在先,甲单方终止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订婚时,甲曾接受过乙金项链一条,时装两套,应予返还;丙有干涉婚姻自由及包办婚姻行为,应予惩处。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为什么?(2)丙收受丁一台微波炉属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3)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为什么?甲接受乙的金项链等财物是否应予返还? 析:不涉及包办婚姻!父母只是介绍并没有强迫因素,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是强迫!2、属正常的的赠予关系,与婚姻无关,所以没有什么处理的!3、不应该爱到保护,婚姻是自由的,并不是书面合同可以强制的,本身的书面订婚合同并不具备保护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可以做为民事,或经济纠纷的证据。而后面说的订婚时给的物品应该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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