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9-02-15 5页 doc 42KB 185阅读

用户头像

is_954223

暂无简介

举报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浏览次数:520   浙财综字〔2009〕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浏览次数:520   浙财综字〔2009〕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 “两金”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两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各级财政和“两金”的执收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的征收“两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收“两金”的退还工作 1.对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工程所需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施工现场有散装水泥、干混砂浆流动罐等使用设备,工程项目开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前提下,凭供货合同可提前申请退还部分预缴的专项资金。主管散装办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或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1元的标准,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余额待工程竣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一年。 2.对按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建筑项目已通过设计审图确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建设单位与新墙材企业签订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合同,并向主管新墙办书面承诺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申请提前退还50%的预缴专项基金。余额待主体工程完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退还清算手续。对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各级新墙办应依法追缴墙改基金,并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对历年预收“两金”的退还结算工作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交款单位发出《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交款单位在10月31日前办理预收专项资金的退还结算申请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建设工程,应要求交款单位在接到《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散装办。各级散装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毕后,及时通知交款单位办理预收款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交款单位,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对于申请办理退还结算的建设工程,各级散装办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退款等手续;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退还交款单位的预收款,对于不退还部分,由散装办开具“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结算)”,缴入国库。 2.对2007年12月31日前征收且至今未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结算的建筑工程,各级新墙办要根据墙改基金征收和退还台账记录,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各交款单位邮政送达《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见附件2),交款单位接到《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后,应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回执》,并于10月31日前回复同级新墙办。各级新墙办要做好项目反馈情况的登记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清算手续;对已竣工多年的建筑工程,交款单位若不在规定时间办理结算手续,按行政程序规定将其交入财政专户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送交财政部门及时解缴国库。 对2007年以后预缴纳墙改基金的,各级新墙办要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抓紧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即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退还申请,及时完成项目初审和现场验收,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按规定程序办理专项基金退还清算,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时间。 附件:1.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2.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的规定,你单位 项目 于 年 月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元,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到本办办理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请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本办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散装水泥办公室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交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建设规模 平方米 预缴专项资金金额 元 项目竣工(预计)时间 年 月 项目决算完成(预计)时间 年 月 未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申请原因 1.项目尚未竣工。 [是][否] 2.项目已竣工但尚未完成决算手续。 [是][否] 3.项目已竣工并完成决算手续。但未能提供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和发货小票原件等有效证明。 [是][否] 4.其他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催办结算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的规定,你单位 项目 于 年 月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元,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到本办办理退还结算手续;对未完成竣工决算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办理退还结算手续的,请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本办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回执 缴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地址 建设规模 平方米 预缴墙改专项基金金额 元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开工时间 年 月 项目竣工(预计)时间 年 月 项目决算报告完成(预计)时间 年 月                             主题词:基金 结算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企业减负办、省散装办、省新墙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
本文档为【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