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29 8页 doc 14KB 9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回忆是个旧美人

希望能分享很多有用的资料给大家

举报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下面是我分享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 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供借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下面是我分享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 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供借鉴。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本文档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国家能源局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