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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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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AGE\*MERGEFORMAT1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基本物资。第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
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PAGE\*MERGEFORMAT1温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基本物资。第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坚持市、县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容易造成交通中断的地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点。第六条救灾物资储备实行“以县为主、市级统筹”原则。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要。多灾易灾和转移安置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应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市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各地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时的应急调度。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有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进行协议()储备。第二章物资采购第八条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品种:1.生活救助保障类物资:生活保障包、毛巾被、棉被、棉衣、防寒服、睡袋、救灾帐篷、行军床、草席等;2.救灾现场保障物资:应急照明设备(含发电机)、橡皮艇(适用于救灾物资运输)等;3.救灾救助(辅助)装备物资:抽水机、救生衣等。第九条食品类、一般生活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商(厂)家协议(合同)储备。协议(合同)承储单位应当在接到调拨指令后,应及时将救灾物资送达灾区指定地点。第十条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第十一条救灾物资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第三章仓储设施第十二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库房建设规模应当市政府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第十三条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同时设置安全标识。第四章物资入库第十四条救灾物资入库前,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流程规范审核(附件1),并下达入库通知单(附件4)。第十五条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要实行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验收程序,对救灾物资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进行检查。对入库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外观有破损、质量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初检合格后才能入库,并填写《救灾物资储备入库检验抽样单》(附件2)。经生产厂家(运输人员)、仓库负责人和验收人等签字。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其技术参数进行检测。第十六条救灾物资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入库通知单要求,认真核对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仓库保管员核对完成,填写入库交接单(附件5)、制作货位标识卡,根据仓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存放点。入库通知单、抽样单和交接单原件留存归档,便于财务记账和备案。第十七条救灾物资实物账和财务账要同时进行,并附有入库通知单、抽样单和交接单副本,落实纸质账本和电子账本并行,避免遗漏错误。第十八条入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第五章物资出库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共享协调机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将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相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应急运输车辆、装卸工具;检查救灾物资质量和应急通信设备等,确保随时开展救灾物资应急调运工作。第二十条救灾物资使用实行本地负责。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地救灾物资,在本地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和无法及时采购时,可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调拨应逐级申请。申请市级救灾物资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申请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含规格型号),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附件9)。第二十二条市级救灾物资使用须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指令出库,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调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在信息(钉钉)平台进行,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突发事件结束后一个月内补齐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接到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指令(参考附件3)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根据救灾物资生产日期、质量、库房地点等情况合理安排出库,及时与接收方联系,落实车辆,了解救灾物资接收点和人员。承(代)储单位根据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出库通知单(附件6)组织出库。第二十四条出库时仓库和运输人员要清点数量和检查救灾物资质量,确保数量准确和质量合格。装车完成后再次清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出库交接单(附件7),其中一联由运输车辆或者运输人员携带,交接收人签字带回或者复印(传真)给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用于登记和备案。第二十五条受灾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清点和验收,并在出库交接单签字或者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协调处理。第二十六条根据受灾地区的需求和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市级可以统筹就近调拨有关县(市、区)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市级调用各县(市、区)救灾物资视作市级救灾物资并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充。第二十七条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的县(市、区)救灾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调拨通知,组织调运市级救灾物资,并在规定时间内运达指定地点。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予以结算。第二十八条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一般情况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各县(市、区)也可以按照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调运;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市级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温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第二十九条跨县相互调拨的救灾物资所产生的运输费和人工装卸费等费用,由需求方财政承担,具体由需求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予以结算。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三十条各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第三十一条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日常保管和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三十二条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明确责任,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第三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标签规范,货位标识卡应标明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保管年限和保管员等信息(附件8)。第三十四条根据各种救灾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保证仓库材料物资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第三十五条仓库保管员要对救灾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和数量安全,并经常性开展通风除湿,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六条承(代)储单位要对库存的救灾物资旬点月盘。月末盘点对账。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季度检查承(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管理情况。 第七章使用与回收第三十七条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第三十九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与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分为:救灾账篷、行军床、发电机、抽水机和橡皮艇等;非回收类物资分为:棉被、毛巾毯、应急生活保障包等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受灾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市级救灾物资中的救灾账篷和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市级救灾物资代储在各县(市、区),由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重新登记市级储备入库,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方财政承担。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市级救灾物资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第四十条承(代)储单位对到达保管年限和接近正常储备年限(一年内)的各级救灾物资,须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或者处置。生活救助类物资,经检测还能使用的可酌情支持当地政府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合同),不得流入社会。第四十一条破损严重或超过规定年限的市级代储救灾物资,报经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由代储单位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置,收益归代储县(市、区)财政,专项用于救灾物资支出。第八章账务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统计制度,规范救灾物资统计管理,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第四十三条承(代)储单位应当根据调拨的市级救灾物资种类(含规格型号)、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调拨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第四十四条承(代)储市级救灾物资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报告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内容包括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调拨入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时间等。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季度末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包括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仓储管理等情况。第四十五条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抄送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相关人员违反《浙江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改正的,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的,给予通报和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第五十条本管理细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附件1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审批表申请单位申请时间物资品名申请内容经办人意见处(科)室意见局领导意见备注说明:该表由救灾物资储备库填写,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后入库、出库、调拨或回收。灾害期间经电话沟通,可先行调拨,事后补签。附件2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入库初检抽样单抽样地点:抽样日期:物资产品生产单位送货数量入库数量到货日期入库日期委托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储备库生产企业产品抽样抽样数量抽样情况记录材料抽检抽样品种数量抽样情况记录说明:该表由救灾物资储备库填写,要生产厂家,库房和救灾物资储备部门三方签字,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灾害期间经电话沟通,可先行调拨,事后补签。附件3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指令)执行单位:年月日通知单号:调拨依据附件接收单位运送方式联系人车牌号联系电话驾驶员接收地址联系号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物资归属是否收回执行情况备注已发运数量发运时间开单:审核:签发:附件4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急(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入库仓库:计划入库日期:年月日通知单号:依据合同号附件供货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联系人驾驶员联系号码联系号码品名品牌生产商规格型号每包数量包装件数散装数总数量单位物资归属实际入库情况已入库数量生产批号(日期)到期年月验收资料开单:审核:签发:仓库负责人确认:资料录入人:中心确认:附件5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急(救灾)物资入库交接单入库仓库:入库日期:年月日交接单号:依据入库通知单号供货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备注驾驶员合同号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号码联系号码品名品牌生产商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日期)到期年月每包数量包装件数散装数总数量单位外观检查是否合格物资归属存储货位仓仓开单调度员入库确认保管员供方交接确认交接人签字负责人调度员身份证号负责人联系号码附件6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急(救灾)物资出库通知单出库仓库:开单日期:年月日通知单号:依据调拨通知单号附件接收单位运送方式备注联系人车牌号联系电话驾驶员接收地址联系号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物资归属是否收回发货情况品牌生产商生产批号(日期)每包数量包装件数散装数总数量发运时间开单:审核:签发:仓库负责人确认:附件7温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应急(救灾)物资出库交接单出库仓库:出库日期:年月日交接单号:依据出库通知单号接收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备注联系人驾驶员调拨通知单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接收地址联系号码品名品牌生产商生产批号(日期)规格型号每包数量包装件数散装数总数量单位是否收回外观检查是否合格物资归属出库货位仓仓开单调度员出库确认保管员发货交接确认接收人签字附件负责人调度员身份证号负责人联系号码附件8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物资储备货位卡库点名称:仓号货位号保管员品名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商供应商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储存到期日期物资归属物资状态单位出入库记录日期摘要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量备注PAGE2PAGE\*MERGEFORMAT1附件9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申请单位):年月日时分,**县(市、区)发生**灾害,已转移安置人员**人、避灾人员**人。我县已启动**级应急响应,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现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储备物资使用情况:因县级物资储备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特申请调用市级储备物资和装备(详细清单附后)。特此申请。附表:市级救灾物资调拨清单(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表市级救灾物资调拨清单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物资装备名称用途数量规格型号运输方式目的地到达时间接收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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