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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免职谈话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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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免职谈话 (5页)科级领导免职谈话科级领导免职谈话篇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科级干部管理工作,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
科级领导免职谈话 (5页)
科级领导免职谈话科级领导免职谈话篇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科级干部管理工作,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立足全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不断激发科级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科级干部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二、健全完善干部选任机制,规范科级干部选任工作(一)全面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今后,全区各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任职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应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区委组织部同意,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岗答辩的方式选拔。对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跨部门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位,可以民主推荐,也可以竞争上岗。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经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笔试成绩在一年内有效。(二)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先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党组)决定动议干部时,应就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各单位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定的干部调整具体方案,应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是按照民主推荐得票多少或竞争上岗排名先后顺序确定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各单位召开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会议,原则上要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会时间、地点以及拟调整干部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相关任用事项。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委组织部重点报告:(1)破格提拔干部的;(2)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拟提拔任用的;(3)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4)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5)其他应当重点报告的事项。(三)建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全程记实,是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填写《记实表》的方式,如实记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信息记实、选任程序运行记实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干部基本信息记实,主要记录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选任程序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方案制定、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各单位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记实表》的制作、记录和保管工作。记实统一使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履行完一个程序,就在相应的栏目予以记录,并在相应位臵签名。(四)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制。新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时计算。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崂组[2006]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任用建议,提报区委组织部。对拟正式任用的,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审定;对拟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拟正式任用的,将考核结果和意见填入《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存入本人档案,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对延长试用期的,由区委组织部下发书面通知(法院、检察院由本部门发文);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办理免职手续。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五)严格科级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历史地全面地了解掌握干部表现情况;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干部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干部档案中重要材料缺少,不能完整反映干部历史,或者有严重涂改、存在重要疑点问的,一律暂缓干部任用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影响干部使用的手续不完备、信息不(来自:WwW.:科级领导免职谈话)准确的档案材料,要认真核实,及时补充、纠正,加以完善。对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严明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纪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在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科级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建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科级干部交流力度(一)加大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各单位内设科长(含科级的主任、部长等)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篇三: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区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一)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三)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或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和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任职满5年的,可以有地适当安排交流;(四)工作需要交流的;(五)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任职的,其中一方应交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或暂缓交流:1、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三条干部交流主要在区级部门、各街道(镇)科级领导岗位之间进行。第四条干部交流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干部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三)区委集体讨论决定,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提出工作要求。第五条干部的交流要注意把交流与培养锻炼相结合。干部交流一般为平级调动。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第六条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同时将组织人事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降职或调整岗位;(三)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随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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