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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1981露酒

2010-08-03 4页 pdf 142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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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1981露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露 酒 QB/T 1981-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 呈香、...
QBT1981露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露 酒 QB/T 1981-94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 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T 1326.2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 感官评定方法 Q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露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 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2 浸泡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 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 为浸泡。 3.3 复蒸馏 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 为复蒸馏。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 直接浸泡、复蒸馏。 4.2 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 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1规定。 表 1 ───┬────────────────────────────┬────── 分 类│ 直 接 浸 泡 类 │ ├─────────┬─────────┬────────┤ 复 蒸 馏 类 │ 植 物 │ 动 物 │ 动植物混合 │ ───┼─────────┴─────────┴────────┼──────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 ───┼────────────────────────────┴──────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香,诸香和谐 │应有的香气, │正 │ │ │诸香和谐纯正 ───┼─────────┴─────────┴────────┴────── 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 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 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允 许 差 ──────────────┼──────────┼─────────── 酒精度(V/V)  20℃ % │ ≤45.0 │ ±1.0 ──────────────┼──────────┼─────────── 滴定酸(以乙酸计) g/L │ ≤6.0 │ ─ ──────────────┼──────────┼─────────── 总 糖(以葡萄糖计) g/L │ ≤200.0 │ ±20 ──────────────┴──────────┴─────────── 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 5.3 卫生要求 按 GB 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 求,按 GB 2758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试验方法 按 QB/T 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要求试验方法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 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要求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 GB 5009.48执行。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执行,大肠菌群按 GB 4789.3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 7.3 抽样 7.3.1 按表 3规定的抽样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 3 抽样方案 ────────────┬──────┬────────- │ <1500箱 │ ≥1500箱 ────────────┼──────┼────────- ≤375mL/瓶 │ 8 │ 12 ────────────┼──────┼────────- ≥500mL/瓶 │ 6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n箱,再从 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 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 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 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 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 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按 GB 10344的规定执行。 8.1.2 外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 “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 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 密,无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 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 以下(含 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 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酒,适宜在 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 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 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 12个月。 ─────────- 附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 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康健 徐晓曦 朱眠。 参加起草人:王秋芳 白镇江 周怡庭 袁建成 严明 黄书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 1995─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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