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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0-07-30 8页 doc 72KB 1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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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HYPERLINK "http://www.9ask.cn/souask/"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http://www.lawtime.cn/ask/ HYPERLINK "http://www.9ask.cn/souask/" 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①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第 1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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