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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2018-11-18 3页 doc 12KB 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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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武城建[2011]3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委建管各单位,各建设、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工作的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项重要任务。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
武汉市禁止使用砂浆王
武城建[2011]3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质监)站,委建管各单位,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加强保障性住房监管工作的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项重要任务。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増强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按照省住建厅和我委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是保障房建设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在保障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要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保障房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若有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不得对工程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层层转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严格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切实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勘察单位应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注重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及居住环境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在保障房建设中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如在结构设计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等;要根据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三)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保证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验收规范要求。要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加强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的质量控制;编制建筑节能等专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节能分部施工质量的检查,确保建筑节能达到设计效果。对于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在砌体结构施工中,严禁使用砂浆王、砂浆精等外加剂(四)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要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应不再承担其他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构配件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质量问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五)图审机构及检测单位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图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越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图审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份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三、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管理(-)各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令)要求,规范监督行为,落实监督责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要认真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和《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3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好影响结构安全的管桩、钢筋加工、混凝土板厚等突出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还要重点治理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问题,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促质量问题整改到位。(三)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抓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和无障碍工程的监管工作。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和无障碍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和无障碍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四)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管工作。要认真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严格检查贯彻执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的情况,查处违规行为。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对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五)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责令停工。对不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予以处罚。(六)各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80号令)予以处罚。(七)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畅通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制度,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二。——年元月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质量管理通知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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