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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X县电力局公司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01-20 2页 doc 70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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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X县电力局公司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公共安全,规范查处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KX电力局(公司)供电营业区域所有从事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与防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积极采用有效技术措施,把反违章、反窃电做为常态工作来抓,,遏制违章...
KX县电力局公司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公共安全,规范查处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KX电力局(公司)供电营业区域所有从事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与防范、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积极采用有效技术措施,把反违章、反窃电做为常态工作来抓,,遏制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发生。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县局成立查处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领导小组,营销局长任组长,营销部主任任副组长,营销部及各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第五条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领导小组负责本局供电营业区域内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指导工作。其职责为:(1)、制定全局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工作的年度计划;(2)、负责修改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管理考核办法;(3)、适时研究处理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4)、对于重大事项和问题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反窃电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局供电营业区域内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1)、组织开展反窃电检查,积极参与和支持各供电所的反窃电反窃电工作,督促反窃电整改;(2)、负责推广反违章用电、窃电的先进技术和设备;(3)、负责协调处理反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4)、对重大窃电案件,单独或会同有关供电所进行查处;(5)、对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窃电案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6)、负责考核各供电所反窃电小组工作,组织反窃电人员的技能,协助本局有关部门开展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第七条各供电所成立本单位反窃电小组;反窃电小组是本辖区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本供电区域内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日常工作。第八条实行专业人员分片、划分责任区制度,(各所管片,抄表员为片区工作责任人),原则上各供电所的供电区域由各所的反窃电小组查处。为了更为有效的开展工作,各供电所应制定季度、年度反违章、反窃电工作计划,有计划、有目的进行本区域用电检查。第九条各反违章用电、窃电检查人员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过程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用电计量装置及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表外用电或表外分流;(2)、检查用户受电设备容量、台数,电价是否与实际相符;(3)、严格审查新增和扩建用户用电,从设计和施工上防止违章用电与窃电;(4)、定期、不定期的对用户电量异常情况和窃电、违章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反映窃电、违章用电的重大用户,并提出查处和防范措施;(5)、加强对电源侧、电度表、电表箱的管理工作。(6)、正确执行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处理资料报表;(7)、按月上报查处窃电、违章用电的工作计划和总结;(8)、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工作。(9)、协助大客户管理员对营销部管理专变用户、高压计量用户的违章、窃电行为的查处,并提供技术支持;(10)、在定期实验、轮换表计等工作中发现违章用电、窃电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县局营销部处理;(11)、对新增和扩建用户,设计和施工时其计量回路和计量装置不能满足技术规程要求或未采用防窃电措施的,应延缓装表,并及时通知督促用户或施工单位整改,整个合格后方可供电。第十条营销部职责:(1)、负责宣传、普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力法律法规;(2)、负责反窃电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日常考核;(3)、督促、检查各供电所依法开展查处违章用电、窃电工作;(4)、组织协调各所反违章用电、发窃电的整改工作;(5)、负责组织推广应用防违章用电、窃电的先进技术和设备;(6)、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窃电案件。第十一条95598客户服务中心职责:(1)、对用户举报违章用电、窃电的电话和来信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在1个工作日内汇报反窃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2)、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用户,并做好解释和保密工作。第三章处理依据第十二条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所列的用电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包括:(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十三条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用电行为属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窃电。第十四条对违章用电行为的处理按照《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第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本管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执行。(一)、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我县辖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W=P×TW:窃电量(千瓦时)。P:窃电容量(千瓦),按窃电设备的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计算,自制、改制的以及无铭牌容量的用电设备按实测的电流值确定容量。T:窃电时间(小时)。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用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用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2)、以其它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W=K×U×I×TW:窃电量(千瓦时)。K:系数,三相表按、单相表按1计算。U:窃电线电压(千伏),按计费电能表装接的线电压计算,一般为0.22kV、0.4kV、10kV,通过电压互感器窃电的按高压侧电压等级计算。I:窃电线电流(安),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最大额定电流值计算,对装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计算,通过电流互感器窃电的还应乘以实际使用的电流互感器倍率。T:窃电时间(小时)。可以查实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至少180日计,用电时间不满180日的按自开始用电之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照明用户按窃电日数×6小时/日计算,其它电力用户按窃电日数×12小时/日计算。(二)、窃电金额为窃电补交电费与窃电违约使用电费之和,其计算公式为:M=M1+M2其中:M:窃电金额(元)。M1:窃电追补电费(元)。M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1)、窃电补交电费按照上一条计算认定的窃电量乘以当时当地该用电户执行的电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M1=W×J其中:M1:窃电补交电费(元)。W:窃电量(千瓦时)。J:电价(/元千瓦时),按当时当地该用电户执行的售电电价计算(含当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本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它费用)。(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按照窃电补交电费的三至五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M2=3(5)×M1其中:M2: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元)。M1:窃电补交电费(元)。第四章查处程序与权限第十六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工作必须有组织开展,严禁个人行为,同时应执行查、处、缴分离的原则。第十七条检查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程序及取证方法(一)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人。(二)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三)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并应派人随同配合检查。(四)经现场检查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等违章用电行为时,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字,一份存档备查。(五)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1)、有多类电价的;(2)、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8)、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六)当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时,应当保护现场,并提取和收集有关证据,采取方法有:(1)、拍照;(2)、摄像;(3)、录音;(4)、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提取;(5)、伪造或已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收集;(6)、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装置,窃电工具的收缴;(7)、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和保全;(8)、制作用电检查的现场勘验笔录;(9)、记录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10)、用户用电量显著变化的异常电费清单的收集;(11)、用户产品用电单耗情况的收集;(12)、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收集;(13)、专业试验、专项技术鉴定的结论的文本材料的收集;(14)、其它提取、收集证据的方法。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查处违章用电、窃电档案资料,用电检查人员对提取证据应当登记,妥善保存,按规定存档、调用。不得随意动用、毁损,用后归档封存。第十九条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程序(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窃电或违章用电用户,根据本考核管理办法及《供用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出正确处理,并填发《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和《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理的窃电或违章用电户,用电检查人员可按照实际情况现场依法进行停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属于居民照明窃电或违章用电户,原则上由用电检查人员按县局有关规定现场取证,填写《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由客户确认签名,经反窃电小组负责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送达用户,限期缴纳追补电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局营销部。(三)、属于居民照明以外的窃电或违章用电户,原则上由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处理,按如下要求执行:(1)、用电检查人员完成窃电量、窃电金额等有关数据的计算工作,然后及时上报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反窃电领导小组指派专人或委托反窃电小组会同用电检查人员在指定的地点与用电户交涉,达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填写《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经反窃电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后,送达用户,送交收费部门。(2)、超过315KVA及以上设备容量的窃电或违章用电户必须由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认定处理。窃电量大,情节严重的由县局分管领导认定处理。(四)、反窃电小组应根据有关证据对违章用电、窃电事实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复核,并严格按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原则,计算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五)、用电检查人员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窃电证据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复印,以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以及各所反窃电小组为单位归档保存。第二十条违章用电、窃电的费用收取(一)、收费部门对按《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收取的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应分别列帐,并开具发票收取;(二)、用电检查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催收有关费用;(三)、收费部门应及时将缴清费用的用户名单送交查处部门。第二十一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和95598,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举报,建立举报记录和领导审阅制度,举报信函应登记并严格保密。匿名信函应在接到举报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检查。署名举报信函,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回复方式要为举报人保密。如果泄密造成对举报人员不安全的事件,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以及各供电所反窃电小组应建立普查、跟踪重点对象档案,根据该档案制订查处违章用电、窃电月度工作计划,扎实开展有的放矢的用电检查工作。检查重点对象包括:电量异常波动用户及已查获的违章用电、窃电户、娱乐场所、高耗能企业、个体业主等容易发生窃电行为的用户。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反窃电诉讼案件胜诉,对需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反窃电小组要将处理意见报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审核,经反违章用电、窃电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及其侦破工作。第二十四条为了维护好供电企业自身的利益,对窃电户应坚持首先按照用电检查处理程序追补回被窃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然后再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反窃电领导小组要常抓窃电典型,扩大合法用电教育和社会影响,对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凡要曝光的须上报县局领导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第二十六条用电检查人员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发出24小时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反窃电领导小组复核,第二十七条反窃电领导小组在接到“初步处理意见”24小时(大件48小时)内完成复核,填发《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单》后交组长审批,审批后及时将《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单》交收费人员。第二十八条反窃领导小组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单》《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单》以及有关证据编号存档。第二十九条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过程中发现计量装置损坏,应按反窃电稽查工作流程填写《违章、窃电异动工作单》通知相关供电所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条反窃电稽查、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客户的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第三十一条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赴电场检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反馈到管理部门。第五章费用管理及奖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收缴的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均应分别列帐。反窃电领导小组应设置专人到财务部门办理发票的领用、核对、结算工作,财务人员要加强监督。第三十三条各反窃电小组按月统计查获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情况,应追补电量、电费金额、违约使用电费金额,实际到帐金额,逐户列帐,汇总报反窃电领导小组。违章、窃电追补电费列销售收入,在当月应、实收报表中反映出来,向用户开具电费销售发票;违约使用电费列营业外收入,向用户开具违约使用电费普通发票。第三十四条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举报、查获人员和协助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均应给予奖励。各反窃电小组上交县局的违约使用电费必须全部用于反窃电工作,其中40%用于奖励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的反窃小组有功人员,60%用于购买反窃电工作所需设备、仪器,奖励有贡献的举报人、支付有功人员奖金所需税金,以及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参与处理的有功人员等。(一)、经县局核准后,反窃电小组分季度按上缴县局的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40%提取奖金,奖励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事件的有功人员。(二)、经县局核准后,反窃电领导小组分季度按各所上缴县局的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60%再实行二次分配:(1)、60%留县局,用于添置反窃电、反违章用电所需设备仪器、宣传资料等;(2)、40%奖励作为对季、年度反窃电、反违章用电做出贡献的查电有功人员。(三)、严禁把违章用电、窃电者应承担的违约使用电费以追补电费方式收取后进入电费专户。(四)、对有贡献的检举、查获违章用电、窃电人员,应将相应材料报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局批准后,方能给予奖励。(五)、公安机关介入查获的窃电案件,已对窃电违法人员(或单位)进行刑事打击处理的,给予公安机关参与人员一定奖励。第三十六条《违章用电、窃电处理通知书》所列款项全部收取到帐后,由各反窃电小组提交奖金发放明细表报县局反窃电领导小组汇总核实,经县局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反窃电领导小组从财务提取奖金统一发放。一般一个季度兑现一次。非供电企业人员查获的,处理完毕立即兑现。第三十七条按本办法规定应给予举报人和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奖励的,其奖金原则上应由被奖励者本人签字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第三十八条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在财务据实报销。第六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九条对各供电所查处违章用电、窃电程序应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于不按规定操作,私自处理,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对主任及责任人处以合计2000元罚款,重新核定应追补电费及违章使用费予以追缴,并通报全局。第四十条在县局营销部的稽查中,发现客户窃电事件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1、对于违章用电、窃电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追补电费核算低于500元者,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合计处罚为2000元,并处通报批评。2、对于违章用电、窃电时间超过2月不足4个月或追补电费核算超过500元不足2000元者,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合计处罚为3000元,并处各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3、违章用电、窃电时间不超过4个月不足6个月或追补电费核算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者,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合计处罚为4000元,并处各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4、违章用电、窃电时间超过6个月或追补电费核算超过5000元者,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合计处罚为5000元,并处各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一次。5、一个供电所在同一负责人主持工作期间,累计警告达到3次或严重警告达到两次者,由反窃电领导小组组长提请局务会决定对负责人(包括副职)处以免职处理。6、在同一工作负责人管辖片区出现3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者,对片区负责人处以停薪待岗处理。第四十一条在县局营销部的稽查中或反窃电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客户违章用电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1、对客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未予及时查处的,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6户或同一工作负责人片区发现3户者计警告一次。2、对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未予及时查处的,居民用电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20元罚款;无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元罚款;带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超过或低于30%计费容量的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6户或同一工作负责人片区发现3户者计警告一次;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的一户计严重警告一次。3、对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未予及时查处的,无互感器其它类别(其它类别指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以外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等6类,下同)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元罚款;带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超过30%计费容量的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10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4户或同一工作负责人片区发现2户者计警告一次。4、对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未予及时查处的,居民用电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无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元罚款;带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10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2户或同一工作负责人片区发现1户者计警告一次。5、对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未予及时查处的,居民用电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无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1000元罚款;带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2户者计警告一次。6、对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未及时查处的,居民用电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无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1000元罚款;带互感器其它类别客户每一户处相关责任人合计2000元罚款;同一供电所一次检查超过2户者计警告一次;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或人身伤亡事件的每一户计严重警告一次。第四十二条一个考核年度周期内,累计发生4次以上违章用电和窃电事件的供电所取消参加营销工作优秀单位评选资格。第四十三条违章用电、窃电事件责任实行终身制,只要当事人还在KX电力局(公司)工作,不论身处何职、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凡违反了本办法,都按照本办法有关条例予以查处。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员工发生违章用电、窃电处理与普通客户同等对待,并处相应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坚决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现象,严禁庇护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任何人无权减免反违章用电和反窃电领导小组已确定准备执行的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第四十六条供电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为它人窃电提供条件和帮助(或传授)窃电方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反窃电稽查小组除不定期稽查外,每季对各所反窃电小组开展反窃电工作情况检查一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KX电力局(公司)。PAG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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