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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行业:花样年2013年上半年度商业地产大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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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行业:花样年2013年上半年度商业地产大事件盘点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 炉 机 组 篇 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 DL/T 5047—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前 言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
MSO行业:花样年2013年上半年度商业地产大事件盘点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 炉 机 组 篇 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 DL/T 5047—95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前 言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电力 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迅猛发展,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对火 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稳发、满发”运行的要求,适应大机组、新设备施工的需要,我们 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作了较大的改动,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审定。 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行标、文件等均为 1996年 1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准 和文件。新增标准 36篇,更换新标准 14篇,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 26标准 1篇。由 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如高强度螺栓连接,油罐安装,焊接工 艺、质量,管道安装,泵类安装,整套启动试运,化学清洗,安全阀调整,蒸汽冲洗等。 由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其中“3受热 面”中增加了“3.5循环泵”新增条款 10条,在“5烟、风、煤管道及附属设备”中增加了 “5.5烟气脱硫装置”新增条款 20条,在“7.3磨煤机”中增加了“7.3.5MPS(ZGM)中速磨 煤机”新增分条款 10条,并新增附录 6个,修改及更新附录 4个,取消原附录 1个。 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批准,并于 1996年 1月 4日以电技[1996]6号文发布, 编号为 DL/T5047—95,自 1996年 5月 1日起实施,原规范 SDJ245—88同时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参 加 单 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主 编 人 员:樊九洲 陶恒声 1 总 则 1.1 一 般 规 定 1.1.1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 65~2100t/h,主蒸汽压力为 3.82~25MPa,主蒸汽温度为 450~ 550℃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 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 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chw 1.1.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泵 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1.1.2.1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1.1.2.2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 厂焊接篇)》(DL5007—9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考 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1.1.2.3 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 1.1.2.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J279—90); 1.1.2.5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 1.1.2.6 锅炉电梯、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四)、(五)、(六)》[TJ231—75(一)、TJ231—78(四)、 TJ231—78(五)及 TJ231—78(六)]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的有 关规定执行; 1.1.2.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钢结 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1.1.4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 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1.1.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 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 26号]、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80)火发字第 5号]的规 定。 1.1.6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 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 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7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 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或原水 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1.1.8 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 格后,方准使用。 1.1.9 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 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1.1.10 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 检查。 1.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 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1.1.12 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 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1.1.13 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 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的规定进行。 1.1.14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 篇规范的规定。 1.1.15 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1.15.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1.1.15.2 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1.1.15.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1.1.15.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1.1.15.5 质量验评表; 1.1.15.6 安装竣工图。 1.1.16 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新装、拆 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 指示,符合要求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 1.1.17 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92)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1.1.18 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 参照原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 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1.1.19 在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时,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 的措施。 1.1.20 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1.1.21 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 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 1.1.22 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 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1.2 锅炉开始安装前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1.2.1 锅炉机组开始安装前,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2.1.1 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地面要回填夯实, 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并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1.2.1.2 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的规定检查、 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 70%时不得承重; 1.2.1.3 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结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采取露天安 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考虑好施工,使建筑和安装工程均能顺利进行; 1.2.1.4 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栏杆; 1.2.1.5 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 1.2.1.6 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及时清除干净。 1.2.2 采用钢筋混凝土的锅炉构架施工前,安装和土建单位应协商确定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 和锅炉本体施工间的相互配合工作和特殊要求。锅炉本体吊装前,应全面复核构架施工偏差。 1.2.3 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如 果施工需要必须进行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砸孔洞应选用适当工具 1.2.4 扩建工程施工时,扩建厂房和生产厂房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2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2.1 一 般 规 定 2.1.1 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钢管混凝土立柱、钢筋混凝土立柱、横梁、顶板、 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平台、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 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2.1.2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钢 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准确,应用弹簧秤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 同时拉力应相同。 2.1.3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 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 2.1.3.1 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偏差按锅炉钢结构的制造和装配公差见附录 A; 2.1.3.2 外观检查有无锈蚀、重皮和裂纹等缺陷; 2.1.3.3 外观检查焊接、铆接和螺栓连接的质量; 2.1.3.4 用光谱逐件复查合金钢(不包括 16Mn等低合金钢)零部件。 2.1.4 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校正时应注意: 2.1.4.1 冷态校正后不得有凹凸、裂纹等损伤,环境温度低于零下 20℃时,不得锤击,以防 脆裂; 2.1.4.2 加热校正时的加热温度,对碳钢一般不宜超过 1000℃,对合金钢一般应控制在钢材 临界温度 Ac1以下,火电安装中常用钢材的临界温度参考数据见附录 B。 2.1.5 钢结构和金属结构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必要的排水设施,构件堆放应平稳, 垫木间的距离应不使构件产生变形,多层堆放时应注意安装顺序。 2.2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2.2.1 锅炉开始安装前必须根据验收记录进行基础复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1 符合设计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锅炉基础的允许 偏差见附录 C; 2.2.1.2 定位轴线应与厂房建筑标准点校核无误; 2.2.1.3 锅炉基础划线允许偏差为: a)柱子间距 ≤10m ±1mm >10m ±2mm b)柱子相应对角线 ≤20m 5mm >20m 8mm 2.2.1.4 钢构架地脚螺栓采用预埋时,对定位板的要求: a)各柱间距离偏差 间距的 1/1000 ≤5mm b)各柱间相应对角线差 ≤8mm 2.2.2 基础表面与柱脚底板的二次灌浆间隙不得小于 50mm,基础表面应全部打出麻面,放 置垫铁处应凿平。 2.2.3 采用垫铁安装时,垫铁应符合下列要求: 2.2.3.1 垫铁表面应平整,必要时应刨平; 2.2.3.2 每组垫铁不应超过 3 块,其宽度一般为 80~120mm,长度较柱脚底板两边各长出 10mm 左右,厚的放置在下层。当二次灌浆间隙超过 100mm 以上时,允许垫以型钢组成的 框架再加一块调整垫铁; 2.2.3.3 垫铁应布置在立柱底板的立筋板下方,每个立柱下垫铁的承压总面积可根据立柱的 设计荷重计算,但垫铁的单位面积的承压力,不应大于基础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60%; 2.2.3.4 垫铁安装后,用手锤检查应无松动,并将垫铁点焊在一起再与柱脚底板焊住。 2.3 锅 炉 构 架 组 合 2.3.1 立柱对接和构架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组合架应找平。 2.3.2 锅炉构架组合时,一般应先在立柱上画出 1m标高点,划法如下: 2.3.2.1 支承式结构,一般根据主要的卡头标高兼顾多数卡头的标高和柱顶标高,确定立柱 的 1m标高点; 2.3.2.2 悬吊式结构,一般以顶板的大板梁标高或柱顶面的标高,确定立柱的 1m标高点,并 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注意立柱的压缩值。 2.3.3 锅炉钢构架组合时应注意焊接顺序和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余量,避免焊接后组合尺寸 超出允许偏差。 2.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偏差见表 2.3.4。 表 2.3.4 锅炉钢构架组合件的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各立柱间距离 1) 间距的 1/1000,最大不大于 10 2 各立柱间的平行度 长度的 1/1000,最大不大于 10 3 横梁标高 2) ±5 4 横梁间平行度 长度的 1/1000,最大不大于 5 5 组合件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 1.5/1000,最大不大于 15 6 横梁与立柱中心线相对错位 ±5 7 护板框内边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0 5+ 8 顶板的各横梁间距 3) ±3 9 平台支掌与立柱、桁架、护板框架等的垂 直度 长度的 2/1000 10 平台标高 ±10 11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注:1)支承式结构的立柱间距离以正偏差为宜。 2)支承汽包、省煤器、再热器、过热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横梁的标高偏差应为 mm 0 5− ; 刚性平台安装要求与横梁相同。 3)悬吊式结构的顶板各横梁间距是指主要吊孔中心线间的间距。 2.4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2.4.1 锅炉构架安装找正时,可根据厂房的基准标高点,测定各立柱上的 1m标高点,立柱 标高可用立柱下的垫铁进行调整;对于钢立柱底板上有调节螺栓的,可用调节螺栓来调整标 高。 2.4.2 锅炉构架应安装一层(段),找正一层(段);严禁在未找正好的构架上进行下一工序的安 装工作,以免造成安装后产生无法纠正的偏差。 2.4.3 对于焊接的锅炉构架安装时应先找正点焊固定,并留有适当的焊接收缩量,经复查尺 寸符合要求后正式施焊,焊接时要注意焊接顺序,避免焊接后安装尺寸超差。 2.4.4 锅炉构架吊装时及吊装后应保证结构稳定,必要时应临时加固;构架吊装后应复查立 柱垂直度、主梁挠曲值和各部位的主要尺寸。 2.4.5 带炉墙的构架组合件找正就位时,应保持炉墙与受热面间和炉墙与炉墙间的设计间隙。 2.4.6 锅炉采用悬吊式结构时,柱顶上的弧形垫板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安装,垫板方向应 准确,垫板上下应接触良好。 2.4.7 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规定储运、保管、安装、检验和验收;如 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应按《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4.7.1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由一个螺栓、一个螺母和一个垫圈组成),应由制造厂按批配套供 货,并必须有出厂质量保证书; 2.4.7.2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型式尺寸和技术条件应符合《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 栓连接副 型式尺寸》(GB3632—83)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副技术条件》 (GB3633—83)的规定; 2.4.7.3 运到工地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及时检查其螺栓楔负载、螺母保证载荷、螺 母及垫圈硬度、连接副的紧固轴力平均值和变异系数,检验结果应符合(GB3633—83)规定, 合格后方准使用; 2.4.7.4 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按(JGJ82—91)第 3.3.2条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的最小值必须不 小于设计规定值。当不符合时,构件摩擦面应重新处理,处理后的构件摩擦面应重新检验; 2.4.7.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检验测试方法,应符合下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a)螺栓原材料的拉力试验应按《金属拉伸试验法》(GB228—87)的规定; b)螺栓原材料的冲击试验应按《金属夏比(U 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229—84)的规 定; c)螺栓的楔负载试验应按《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82)中的有 关规定; d)螺母的保证载荷试验应按《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GB3098.2—82)中的有关规定; e)硬度试验,螺栓按(GB3098.1—82)、螺母按(GB3098.2—82)中的有关规定,垫圈的硬 度试验在垫圈表面任选 4点,取 3点平均值。 2.4.8 承受安装荷载(包括自重)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数量、厚度和长度应按计算决定; 不承受安装荷载的安装焊缝,定位焊点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其焊缝长度的 10%,并不得小于 50mm。 2.4.9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偏差见表 2.4.9 表 2.4.9 锅炉钢构架安装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柱脚中心与基础划线中心 ±5 2 立柱标高与设计标高 ±5 3 各立柱相互间标高差 3 4 各立柱间距离 1) 间距的 1/1000,最大不大于 10 5 立柱垂直度 长度的 1/1000,最大不大于 15 6 各立柱上、下两平面相应对角线 长度的 1.5/1000,最大不大于 15 7 横梁标高 2) ±5 8 横梁水平度 5 9 护板框或桁架与立柱中心线距离 0 5+ 10 顶板的各横梁间距 3) ±3 11 顶板标高 ±5 12 大板梁的垂直度 立板高度的 1.5/1000,最大不大于 5 13 平台标高 ±10 14 平台与立柱中心线相对位置 ±10 注:表中各注同表 2.3.4中各注。 2.4.10 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应注意下列各项: 2.4.10.1 在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前,应按施工图核对预埋件的位置、锚固方式和设计荷 重等; 2.4.10.2 注意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施工与锅炉本体安装间的协调配合,以免相互影响; 2.4.10.3 在锅炉设备安装前,应按验收记录复核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的几何尺寸、标高和沉 降值。钢筋混凝土立柱的对角线偏差应不大于 15mm。锅炉钢筋混凝土构架应符合《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允许偏差参见附录 D。 2.4.11 钢管混凝土立柱及其管中混凝土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在混凝土浇灌后,严禁在立柱 表面高温加热和大面积施焊。 2.4.12 有膨胀位移的螺栓联接处应留有足够的膨胀间隙,并应注意膨胀方向。 2.4.13 平台、梯子应配合锅炉构架尽早安装,以利构架稳定和施工安全。采用焊接联接的应 及时焊牢;采用吊杆和卡具联接的应及时紧固,吊杆和卡具不得短少。 2.4.14 栏杆的立柱应垂直,间距应均匀,转弯附近应装一根立柱。同侧各层平台的栏杆立柱 应尽量在同一垂直线上。平台、梯子、栏杆、立柱和围板等安装后应平直牢固,接头处应光 滑。 2.4.15 不应随意割短或接长梯子,或改变梯子的斜度,或改动上下踏板的高度和联接平台的 间距。 2.4.16 波浪型外护板应注意保管,防止碰撞损伤,拼接线条应一致,紧固件不得短少,拼缝 搭接方式要注意避免积灰、存水。 2.4.17 灰渣室淋水装置及冲渣喷嘴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正确,接头处应严密不漏,摆动装置 应无卡涩。 2.4.18 灰渣室灰坑内的水力冲灰瓦块表面不得有裂纹、砂眼和凹凸不平等缺陷。安装倾斜度 的偏差为±2°,瓦间表面沿水流方向的不平度应不大于 5mm。 2.4.19 构架找正完毕后,应按图将柱脚固定在基础上,采用钢筋焊接固定时,应将钢筋加热 弯贴在柱脚底板上(尽量紧贴立筋板),加热温度一般不超过 1000℃,钢筋与立筋板的焊缝长 度应为钢筋直径的 6~8倍,并应双面焊。 2.4.20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的时间一般是:当柱脚采用钢筋焊接固定时,可在锅炉大件吊装完 毕后进行;当柱脚采用地脚螺栓固定或用螺栓调整时,可在构架第一段找正完毕后进行。 2.4.21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前,应检查垫铁、地脚螺栓及基础钢筋等工作是否已完毕,并将底 座表面的油污、焊渣和杂物等清除干净。 2.4.22 锅炉基础二次灌浆应符合图纸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5 炉门、窥视孔和炉墙零件 2.5.1 炉门和窥视孔的内外表面应无伤痕、裂缝和穿孔的砂眼等缺陷;开闭应灵活,接合面 应严密不漏。 2.5.2 用螺栓联接的炉门、窥视孔与墙皮接触面间应垫有合适的石棉绳等填料使其严密不漏; 门框的固定螺栓头应在墙皮内侧满焊,螺栓拧紧后螺杆应露出螺帽外 2~3扣。 2.5.3 正压或微正压锅炉的窥视孔门闩与空气通道的连锁装置应调整良好,其喷嘴与壳体间 一般应留 0.5~0.55mm的间隙,空气通道应无堵塞。 2.5.4 锅炉防爆门盖的配重和开启角度应按图核对;可调式防爆门安装后应按图规定调整其 开启压力,如无规定时,可按工作压力加 0.5kPa 作为动作压力进行调整;其引出管安装位 置不得影响门盖开启量和妨碍通行;水封式防爆门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密封试验。 2.5.5 炉墙零件的外表应无伤痕、裂纹等缺陷;炉墙零件的外形尺寸和材质应符合图纸规定; 炉墙零件安装时应按图留出膨胀间隙。 2.6 锅 炉 密 封 部 件 2.6.1 水、砂封槽体应安装平整,严密不漏。 2.6.2 水、砂封插板与设备(如联箱等)连接应牢固,连接处应严密不漏;插板能自由膨胀, 在热状态下插板与槽体能产生相对位移。 2.6.3 水、砂封槽在安装结束后填充密封介质前,应做好热膨胀间隙记录,并将槽内清扫干 净不得遗留杂物。 2.6.4 波形伸缩节的焊缝应严密,波节应完好,安装时的冷拉值或压缩值应符合图纸要求, 并做好记录;其内部保护铁板的焊缝应在介质进向一侧。 2.6.5 用螺栓固定的密封装置其接合面和螺栓的安装紧固要求同 2.5.2。 2.6.6 汽包、联箱外壳与密封铁板连接处的椭圆螺栓孔位置必须调整正确,不得妨碍汽包、 联箱的热膨胀。 2.6.7 焊接在受热面上的密封铁板一般应在受热面水压试验前安装和焊接完毕,焊缝应经严 密性检查不渗漏;如有些部位必须在水压试验后安装和焊接时,则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2.6.8 通风梁的通道应畅通,焊缝应严密不漏,安装时应按图留出热膨胀间隙。 2.6.9 锅炉点火启动前,应进行风压试验检查其严密性,试验压力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无 规定时,可按高于炉膛工作压力 0.5kPa进行正压试验。 2.7 燃 烧 装 置 2.7.1 燃烧装置安装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2.7.1.1 配风器的焊缝和结合面应严密不漏,必要时用渗油或整体漏风试验检查; 2.7.1.2 挡板与轴应固定牢靠,轴封应严密,开闭应灵活,轴端头上应作出挡板实际位置的 标志; 2.7.1.3 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指示刻度应与挡板实际位置相符,挡板在点火前应再次核对 其实际位置; 2.7.1.4 各种燃烧装置安装时,应注意保持离水冷壁管的间隙不妨碍膨胀,火嘴喷出的煤粉 不得冲刷周围管子,其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一般如下: a) 燃烧器喷口标高 ±5mm b) 各燃烧器间的距离 ±5mm c) 边缘燃烧器离立柱中心线距离 ±5mm 2.7.1.5 摆动式燃烧器与煤粉管道安装时,应注意安装程序,使摆动式燃烧器不受外力。 2.7.2 搅动式(或带有调整机构的)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7.2.1 二次风挡板门与风壳间应留适当膨胀间隙; 2.7.2.2 一、二次风筒同心度允许偏差为: a) 不带调整机构时 ≤5mm b) 带有调整机构时 ≤3mm 2.7.2.3 一、二次风筒的螺栓连接处应严密不漏; 2.7.2.4 带有调整机构的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2.7.3 固定式及摆动式缝隙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7.3.1 喷口至假想燃烧切圆的切线允许偏差不大于 0.5°; 2.7.3.2 喷口与一次风道间隙不大于 5~8mm; 2.7.3.3 喷口与二次风道肋板间间隙不大于 10~15mm; 2.7.3.4 二、三次风口水平度允许偏差(当设计水平时)不大于 2mm; 2.7.3.5 上、下摆动角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刻度指示正确。 2.7.4 燃油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7.4.1 油枪应平直,内部应畅通; 2.7.4.2 油枪喷嘴和雾化片应清洗干净,光洁无损伤,装配次序和方向应正确,喷油孔应畅 通,重新装配后不得渗漏; 2.7.4.3 油枪与配风器应保持同心,喷嘴与旋流扩散器的距离和旋流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 2.7.4.4 油枪内的连接处,特别是带有回油装置的结合面应密封良好,不得漏泄; 2.7.4.5 进、回油管的连接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紫铜管的长度应有适当余度并留有位置,以利油枪调节; b)金属软管应经 1.25 倍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合格,金属软管的弯曲半径一般应大于 其外径的 10倍,接头至开始弯曲处的最小距离应大于其外径的 6倍; c)支管两端的接头应严密不漏。 2.7.4.6 油枪伸缩执行机构应操作灵活,无卡涩; 2.7.4.7 高能点火装置安装尺寸,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2.7.5 大风箱燃烧装置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2.7.5.1 一、二次风的滑动风门必须预留热膨胀间隙,保证在运行中操作灵活; 2.7.5.2 电气引燃的电极操作装置应不卡涩; 2.7.5.3 供点火用的可燃气体系统应作气压试验,以保证系统严密不漏。 2.7.6 固定在水冷壁上的燃烧装置的滑动吊架应滑动自由,平衡重锤应安装正确并与杠杆固 定牢固;重锤在行程范围内与周围设施应保待一定距离;钢丝绳应避免中间接头,索卡应紧 固可靠;外部连接的风道不得妨碍燃烧装置的膨胀和正常位移。 2.8 空 气 预 热 器 2.8.1 管式空气预热器 2.8.1.1 管式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前应检查管箱外形尺寸,允许偏差见附录 E,并应清除管子 内外的尘土、锈片等杂物,检查管子和管板的焊接质量,必要时进行渗油试验检查其严密性; 2.8.1.2 管式空气预热器安装允许偏差,见表 2.8.1.2; 表 2.8.1.2 管式空气预热器安装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支承框架上部水平度 3 2 支承框架标高 ±10 3 管箱垂直度 5 4 管箱中心线与构架立柱中心线间的间距 ±5 5 相邻管箱的中间管板标高 ±5 6 整个空气预热器的顶部标高 ±5 7 管箱上部对角线差 15 8 波形伸缩节冷拉值 按图纸规定值 2.8.1.3 卧式管箱空气预热器安装时应注意管箱的上、下方向,不得装反; 2.8.1.4 插入式防磨套管与管孔配合应紧密适当,一般用手稍加用力即可插入为准,其露出 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接式防磨套管应与管板平面相垂直,不得歪斜,焊接应牢固且点焊 数不少于两点; 2.8.1.5 管式空气预热器安装结束后,与冷、热风道同时进行风压试验,应无漏泄;在锅炉 机组启动前还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管内不得有杂物、尘土堵塞。 2.8.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2.8.2.1 设备检查和检修时应符合本规范 2.1和 7.1、7.2的有关条款规定; 2.8.2.2 分瓣式定子(或转子)组装后必须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连接牢固,并磨平接口的错 边; 2.8.2.3 传热元件装入扇形仓内不得松动,否则应增插波形板或定位板;转子传热元件安装 应在转子盘车合格后进行,施工中应注意转子的整体平衡,并防止传热元件间有杂物堵塞; 2.8.2.4 密封装置的调整螺栓应灵活好用,并有足够的调整余量; 2.8.2.5 吹灰及冲洗装置的喷嘴与定子(或转子)端面任一点的距离不得小于设备技术文件规 定的尺寸; 2.8.2.6 针轮摆线式减速机在安装前应空转两小时(仿实际工作状态)运转正常,无漏油现象; 在传动装置正式启动前,盘车电动机应能自动脱开; 2.8.2.7 传动围带(以销轴为准)的圆度应与转子(或定子)的圆度对应,销轴与传动齿的安装间 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2.8.2.8 转子(或定子)的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转子:测量转子圆周密封面的圆度,允许偏差为: 1) 直径≤6.5m ≤2mm 2) 10m≥直径>6.5m ≤3mm 3) 15m≥直径>10m ≤4mm b)定子:测量壳体外径的圆度,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允许偏差为: 1) 直径≤6.5m ≤10mm 2) 10m≥直径>6.5m ≤12mm 3) 15m≥直径>10m ≤14mm 2.8.2.9 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固定及锁紧部件安装完毕后应细致检查,保证固定牢固,锁紧 可靠。 2.8.3 风罩回转空气预热器 2.8.3.1 定子水平度(在圆周上测 8 点)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一般允许偏差 为: a) 直径≤6.5m ≤3mm b) 10m≥直径>6.5m ≤4mm c) 15m≥直径>10m ≤5mm 2.8.3.2 定子的活动支座应水平,滚柱的上下接触面沿长度方向接触良好,定子找正后,按 设备技术文件装好限位装置; 2.8.3.3 导向石墨轴承的石墨棒应轻打入槽内,与轴的径向间隙不大于 0.1mm; 2.8.3.4 风道框架上的伸缩节安装时,应使伸缩节连接角钢与密封面的距离 a(图 2.8.3.4)均匀 一致,允许偏差为: a) 直径≤6.5m ≤6mm b) 10m≥直径>6.5m ≤8mm c) 15m≥直径>10m ≤10mm 图 2.8.3.4 伸缩节连接角钢与密封面的距离示意图 伸缩节连接角钢距离定子端面 b值(图 2.8.3.4)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偏差,一般偏 差不大于 4mm; 2.8.3.5 上、下风罩彼此对正后再固定在轴上,必须保证同步回转,在风罩圆周上测量,偏 差不大于 10mm; 2.8.3.6 回转风罩外圆与烟道内壁间隙均匀,转动时应无摩擦现象; 2.8.3.7 风道动、静部分的颈部接口应同心,同心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3mm; 2.8.3.8 颈部密封装置安装准确可靠,密封面接触的紧度以刚好接触为宜; 2.8.3.9 吹灰及冲洗装置的动、静接合处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不卡不漏。 2.8.4 受热面回转空气预热器 2.8.4.1 上、下端板组装的平整度允许偏差为: a) 直径≤6.5m ≤2mm b) 10m≥直径>6.5m ≤3mm c) 15m≥直径>10m ≤4mm 2.8.4.2 上、下梁的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2mm; 2.8.4.3 转子安装应垂直,在主轴上端面测量,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0.05mm,转子与外壳 应同心,同心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3mm,且圆周间隙应均匀; 2.8.4.4 主轴与转子组装应同心,主轴与转子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a) 直径≤6.5m ≤1mm b) 直径>6.5m ≤2mm 2.8.4.5 轴向、径向和周界密封的冷态密封间隙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数值进行调整;折 角板的安装方向必须符合转子的回转方向; 2.8.4.6 压力油润滑系统应按本规范 7.3.1.28~7.3.1.37油系统安装的有关规定执行; 2.8.4.7 中心筒的隔热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8.4.8 密封间隙跟踪装置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 2.8.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分部试运 2.8.5.1 分部试运的一般要求应按 7.2.11的有关规定; 2.8.5.2 空气预热器的转动方向应与设计一致; 2.8.5.3 密封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8.5.4 转子(或风罩法兰外径)的轴向、径向跳动,一般不大于表 2.8.5.4所示数值。 表 2.8.5.4 转子(风罩)的轴向、径向跳动值 轴向跳动(mm) 径向跳动(mm) 转子或风罩的外径 转 子 风 罩 转 子 风 罩 直径≤6.5m 2 4 2(8)1) 10 10m≥直径>6.5m 3 6 4(10) 13 15m≥直径>10m 4 8 4(14) 16 注:1) 括号内为采用 H型铸铁密封块的径向跳动数值。 2.9 工 程 验 收 2.9.1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安装的签证项目(包括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签证): 2.9.1.1 立柱垫铁及柱脚固定后允许二次灌浆签证; 2.9.1.2 空气预热器风压试验签证(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除外); 2.9.1.3 锅炉炉膛风压试验签证; 2.9.1.4 锅炉防爆门(冷态)调整试验签证; 2.9.1.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分部试运转签证。 2.9.2 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安装记录项目: 2.9.2.1 锅炉基础复查记录; 2.9.2.2 锅炉构架安装记录; 2.9.2.3 燃烧装置安装记录; 2.9.2.4 空气预热器安装记录; 2.9.2.5 主要的热膨胀位移部件安装记录(如水、砂封槽的热膨胀间隙和伸缩节的冷拉值或压 缩值等)。 3 受 热 面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受热面设备在安装前应根据供货清单、装箱单和图纸进行全面清点,注意检查表面有 无裂纹、撞伤、龟裂、压扁、砂眼和分层等缺陷;如外表表面缺陷深度超过管子规定厚度的 10%以上时,应按本规范 1.1.6处理;并应着重检查承受荷重部件的承力焊缝,该焊缝高度 必须符合图纸规定。 3.1.2 在对口过程中注意检查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允许偏差见附录 F;如偏 差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应按本规范 1.1.6进行处理。 3.1.3 合金钢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 部位作出标记;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记,标记不清者再进行一次材质复 查。 3.1.4 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应采用钢球,且必须编号 和严格管理,不得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应做好可靠的封闭措施,并做好记录;通球球径 如表 3.1.44所示。 表 3.1.4 通球试验的球径 mm 管子外径 弯曲半径 D1≥60 32<D1<60 D1≤32 R≥3.5D1 0.85D0 0.80D0 0.70D0 2.5D1<R<3.5D1 0.85D0 0.80D0 0.70D0 1.8D1<R<2.5D1 0.75D0 0.75D0 0.70D0 1.4D1<R<1.8D1 0.70D0 0.70D0 0.70D0 R<1.4D1 0.65D0 0.65D0 0.65D0 注:D0—管子内径(进口管子 D1应为实测内径);D1—管子外径;R—弯曲半径。 3.1.5 受热面管在一般情况下不单独做校正工作;如需校正时,校管平台应牢固,其平整度 不大于 5mm,放线尺寸偏差不大于 1mm。 3.1.6 汽包、联箱、受热面等主要设备的安装允许偏差为: 3.1.6.1 标高±5mm 3.1.6.2 水平汽包 2mm、联箱 3mm 3.1.6.3 相互距离±5mm 注:悬吊式锅炉以上联箱为主,受热面管排相互距离允许偏差为±5mm。 3.1.7 受热面管子应尽量用机械切割,如用火焰切割时,应铲除铁渣和不平面。受热面管子 对口时,应按图规定做好坡口,对口间隙应均匀,管端内外 10~15mm 处,在焊接前应清 除油垢和铁锈,直至显出金属光泽。 3.1.8 受热面管对口端面应与管中心线垂直,其端面倾斜值Δf(图 3.1.8)应符合表 3.1.8要求。 图 3.1.8 管口端面倾斜示意图 表 3.1.8管口端面倾斜 mm 公称直径 D 端面倾斜值Δf D≤60 ≤0.5 60<D≤108 ≤0.8 108<D≤15 ≤1 159<D≤219 ≤1.5 219<D ≤2 3.1.9 焊件对口应做到内壁齐平,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3.1.9.1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 10%,且不大于 1mm; 3.1.9.2 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 10%,且不大于 3mm。 3.1.10 受热面部件组合安装前,对于制造焊口质量应先核对厂家合格证(质保书)和安检合格 通知书,并对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和再热器等主要部件的制造焊口进行外观检查,外观 检查不合格者,应按本规范 1.1.6的规定处理后方准施工。 670t/h 以下的锅炉受热面部件,如未经安检,则除核对厂家合格证件(质保书)和外观检 查外,尚应对各主要部件按不同材质和规格,分别对其焊口数量的 1/1000 并不少于 2 个焊 口作射线探伤检验。抽检如有不合格时,则应加倍复检,如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焊口视为 不合格,应按本规范 1.1.6的规定处理后方准施工。 3.1.11 受热面管子对口偏折度用直尺检查,距焊缝中心 200mm处离缝一般不大于 2mm。 3.1.12 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口,不允许布置在管子弯曲部位,其焊口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小 于管子直径,且不小于 100mm(焊接、锻制、铸造成型管件除外);距支吊架边缘至少 50mm。 3.1.13 筒体的对接焊口,其焊口距离封头弯曲起点不小于壁厚加 15mm,且不小于 25mm和 不大于 50mm;两个对接焊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子直径,且不得小于 150mm。 3.1.14 受热面组件吊装前,应做好吊装准备,复查各支点、吊点的位置和吊杆的尺寸。 3.1.15 在汽包、联箱、承压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应采取机械加工,不得用火焰切割,不得 掉入金属屑粒等杂物,并应注意在吹管前进行。 3.1.16 用于工作温度不低于 500℃、且直径大于 30mm的合金钢螺栓应做硬度试验,硬度值 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附录 A表 A3的规定执行。 3.1.17 受热面管子应保持洁净,安装过程中不得掉入任何杂物。 3.2 汽 包、联 箱 3.2.1 在组合安装前,必须将所有联箱内部清扫干净,各接管座应无堵塞,并彻底清除“钻 孔底片”(俗称眼镜片);仔细检查联箱接管座的角焊缝焊接质量。 3.2.2 汽包、联箱吊装必须在锅炉构架找正和固定完毕后方可进行;汽包、联箱安装找正时, 应根据构架中心线和汽包、联箱上已复核过的铳眼中心线进行测量,安装标高应以构架 1m 标高点为准。 3.2.3 汽包、联箱的支座和吊环在安装前应检查接触部位,接触角在 90°内,接触应良好, 圆弧应吻合,符合制造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3.2.4 汽包、联箱的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3.2.4.1 支座与横梁接触应平整严密; 3.2.4.2 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应足够、方向应正确。 3.2.5 吊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 吊挂装置的吊耳、吊杆、吊板和销轴等的连接应牢固,焊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2 球形面垫铁间应涂粉状润滑剂,以防粘合; 3.2.5.3 吊杆紧固时应注意负荷分配均匀,水压前应进行吊杆受力复查。 3.2.6 膨胀指示器应安装牢固,布置合理,指示正确。 3.2.7 汽包内部装置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3.2.7.1 零、部件的数量不得短少; 3.2.7.2 蒸汽、给水等所有的连接隔板应严密不漏,各处焊缝应无漏焊和裂纹; 3.2.7.3 所有法兰结合面应严密,其连接件应有止退装置; 3.2.7.4 封闭前必须清除汽包内部的一切杂物; 3.2.7.5 键连接件安装后应点焊,以防松动。 3.2.8 不得在有禁止焊接要求的汽包壁上引弧和施焊,如需施焊,必须经制造厂同意,焊接 前应进行严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3.3 水 冷 壁 3.3.1 水冷壁组合应在稳固的组合架上进行。 3.3.2 水冷壁组合件的允许偏差见表 3.3.2。 3.3.3 刚性梁组合或安装的允许偏差见表 3.3.3。 3.3.4 带炉墙的水冷壁组件,在组合炉墙前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本规范 3.6.1的有 关规定,水压前所有受热面焊接件应安装齐全。 3.3.5 水冷壁组件应合理选择吊点及适当加固,在运输和起吊过程中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表 3.3.2 水冷壁组合允许偏差 mm 允许偏差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光 管 鳍 片 管 1 联箱水平度 2 2 2 组件对角线差 10 10 3 组件宽度 全宽≤3000 ±3 ±5 全宽>3000 ±5 2/1000,最大不大于 15 4 火口纵横中心线 ±10 ±10 5 组件长度 ±10 ±10 6 组件平面度 ±5 ±5 7 水冷壁固定挂钩 标高 ±2 错位 ±3 8 联箱间中心线垂直距离 ±3 ±3 表 3.3.3 刚性梁组合或安装的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标高(以上联箱为准) ±5 2 与受热面管中心距 ±5 3 弯曲或扭曲 ≤10 4 连拉装置 膨胀自由 3.3.6 光管水冷壁相邻管间应有间隙,运行中有相对位移的管段应留出膨胀间隙。 3.3.7 膜式壁拼缝用的钢板材质,应注意符合图纸规定。 3.3.8 水冷壁冷拉应根据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3.4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和减温器 3.4.1 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蛇形管组合、安装时,应先将联箱找正固定后安装基准蛇 形管,基准蛇形管安装中,应仔细检查蛇形管与联箱管头对接情况和联箱中心距蛇形管端部 的长度偏差,待基准蛇形管找正固定后再安装其余管排。 3.4.2 合金钢部件加热校正时,加热温度一般应控制在钢材临界温度 Acl以下(参见附录 B)。 3.4.3 过热器、再热器组件的组合安装允许偏差见表 3.4.3。 3.4.4 省煤器组件的组合安装允许偏差见表 3.4.4。 表 3.4.3 过热器、再热器组合安装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蛇形管自由端 ±10 2 管排间距 ±5 3 管排平整度 ≤20 4 边缘管与炉墙间隙 符合图纸 表 3.4.4 省煤器组合安装允许偏差 mm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组件宽度 ±5 2 组件对角线差 10 3 联箱中心距蛇形管弯头端部长度 ±10 4 组件边管垂直度 ±5 5 边缘管与炉墙间隙 符合图纸 3.4.5 受热面的防磨装置应按图留出接头处的膨胀间隙,并不得有妨碍烟气流通的地方。 3.4.6 顶棚管过热器管排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管子间距应均匀。 3.4.7 包墙管过热器组合安装可参照本规范 3.3有关规定。 3.4.8 喷水减温器在安装前应检查制造厂提供的组装封闭签证,并进行外部检查;各接管座 应畅通,焊接应正确。 3.4.9 对安装后出现缺陷不能处理的受热面管子,在组装前应做一次单根水压试验或无损探 伤。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倍,水压试验后应将管内积水吹扫干净。 3.5 循 环 泵 3.5.1 循环泵设备到货后,应按厂方技术文件规定妥善保管,安装前全面复核设备图纸,做 好设备清点、编号。 3.5.2 安装循环泵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5.2.1 电动机及主法兰的螺栓不应敷设保温材料; 3.5.2.2 电动机动力电缆安装长度应考虑设备及管道的热膨胀; 3.5.2.3 泵体安装应保证其随降水管自由膨胀,不允许泵体承受外力; 3.5.2.4 电动机下部应有足够的膨胀间隙。 3.5.3 泵与电动机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3.1 泵壳与降水管对口焊接时,必须确保主电动机泵壳法兰水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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