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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2023-02-24 3页 doc 91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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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建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单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点、功能和种类,并且它自己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怎样配置侦察、起诉、审讯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互相关系。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建立的框架形式,它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它不单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点、功能和种类,并且它自己又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怎样配置侦察、起诉、审讯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互相关系。现代刑事诉讼主要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由当事人(主要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主导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院主导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两大诉讼模式的比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的重点差别在于控告、辩白、审讯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一样。经过剖析和总结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差别主要表此刻以下四个方面:①在侦察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差别集中表此刻能否认可被告方的侦察权和检查权上。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检查取证,犯法嫌疑人仅属于侦察的对象,不拥有侦察权,侦察是国家机关的专有行为,嫌疑人只有忍耐国家机关侦察的义务。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认可侦察为国家机关专有,控辩两方当事人都是侦察主体,均有权各自独立采集凭证。②在起诉程序上,两种模式的差别集中表此刻起诉裁量权的大小和能否推行起诉一本主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纳起诉法定主义,当事人对起诉标的无处罚权,即在诉讼活动中采纳不更改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告方不可以撤回起诉,诉讼的停止以法院的裁决作为标记(起诉一本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采纳起诉廉价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罚诉讼标的,即便在起诉后经被告人赞同也能够撤回起诉(起诉更改主义)。③在认罪争辩程序上,因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则上不认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罚权,故不设认罪争辩,即便被告人认可有罪仍持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认定有罪是鉴于审讯检查取证的结果而不是鉴于被告人认可有罪的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认可当事人两方对诉讼标的有处罚权,不单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并且赞同被告人认可起诉事实而伏罪。所以,审讯前只有一道认罪争辩程序,由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认可与否的争辩,若认可有罪,则能够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争辩之罪处罚,这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罚的结果。④在审讯程序上,两种模式的主要差别在A.审讯形式的不一样。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法官指挥,主持诉讼,全部程序性决定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法官决定诉讼进度。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除法院决定审讯日期外,其他的均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度。B.审讯内容上的不一样。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处于踊跃主动的地位,检查取证完整由法官进行,能否有必需增补采集凭证由法官决定,法院能够直接采集凭证。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中,检查取证的权益义务全属当事人。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的检查取证活动,法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处于悲观、被动的地位,法官不过判明凭证的中立者。两大诉讼模式的好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两大刑事诉讼模式各有千秋,职权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导整个诉讼过程,法官不单有权组织诉讼活动,并有权直接咨询当事人,并且能够依据其职责进行事实检查,也能够依照职权独立地对质据进行评论和采纳做出决定,充分的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益于防备诉讼受控辩两方法庭技巧甚至手段影响而难以发现客观真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恳求确实定,诉讼资料和凭证采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合用亦有选择的权益,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从不主动去干涉某一方,而是充分尊敬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机理是经过控辩两方作用和反作用,达到限制政府权益,揭露案件事实实情的目的。固然两种诉讼模式关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查明事实实情都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但因为各自觉挥作用的主体不一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效劳不一样,两种诉讼模式在一些方面也各自存在着缺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固然有益于发现客体真切,提升诉讼效率,充散发挥处罚功能,可是任职权主义中法官的职权过强,有一种在审讯早期形成见解的趋向,简单忽略法庭审讯中反咨询的功能,过于重申处罚,常常不利于保障人权。当事人主义模式虽较好的表现了正当程序和诉讼民主,有益于保障人权,可是由当事人推动诉讼活动,诉讼的结果受诉讼两方技巧的影响较大,不利于查明事实实情。并且频频的进行法庭检查和争辩降低了诉讼效率,难以达到“从重从快打击犯法”。同时也增添可指控的难度和国家的诉讼负担。此外因为辩白举证受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影响较大,使法律在金钱下简单倾斜,“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针对两种刑事诉讼模式现存的长处和缺点法律界正在努力的完美,希望能够找到一种模式吸取了两种模式的长处,屏除缺点,进而达到一种法律的均衡,使诉讼活动中各方的权益获得更好的保护。在最近几年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在互相的汲取对方的长处来填补自己的不足,比如:大陆法系国家降低起诉一本主义的限制,在必定条件下赞同当事人撤回诉讼恳求。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必定程度上增强法官的权限,对当事人两方的权限做了必定的要求。针对我国法治进度不停推动的现状,我们不单要努力战胜目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缺点,更应当努力追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今世拥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状况,许多学者提出了建立和睦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思,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使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两方当事人互相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磋商与交流,是和睦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体制,不不过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葛,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许达到一种真切的和睦状态。和睦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全部人均可靠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完全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峙走向合作、从抗衡走向磋商的新式纠葛解决体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式的正义观,表现了当事人两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同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切自由,充分兼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均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意性回归。所以,能够说,司法和睦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目前社会纠葛解决的最正确体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道的崭新的司法改革。固然目前的现状面对好多的问提,可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当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度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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