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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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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预案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突发公共卫生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事件分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监测、预警与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分级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7.4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水利围垦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港务局、市民航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电信**分公司、市红十字会、**警备区、驻舟海军部队、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必要的应急储备。
     (2)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3)经贸、外经贸、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防疫物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市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工作运行经费。
     (8)人劳和社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封锁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人员的工(公)伤待遇。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9)交通、民航、港务、海事部门。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空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11)城建、水利、水务、环保部门。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水利、水务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3)旅游部门。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卫生保障工作。
     (14)外侨办、台办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涉台事务,及时向港、澳、台胞和在舟外籍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5)通信、电力部门。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隔离、封锁地区和医疗救治单位的用电保障。
     (16)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口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军队、武警系统。负责协调驻舟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武警部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5普陀山、新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普陀山管理局和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区)、普陀山、新城应急指挥部要相应设立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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