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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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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带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依法研制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确定保安服务标志。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研制、推荐。第三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为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仿制、变造。第二章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研制推荐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子。其中,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执勤服、押运服、训练服、长短袖衬衣、棉服等;服饰包括:帽徽、肩章、臂章、钮扣、领带等;帽子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贝雷帽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中国保安协会依法确定的保安员上岗服务时在服装上佩带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种。第六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授权生产销售。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购买第七条中国保安协会按照严格管理、防止垄断、适度竞争、满足需求的原则,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生产销售企业,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第八条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包括面料、辅料,下同)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向中国保安协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应当载明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三)取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复印件;(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第九条中国保安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保安协会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颁发保安员服装或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企业牌(证)。第十条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牌(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随意变更、变造式样和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二条获得授权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获得授权的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采购不同档次的服装面料、辅料等。第十三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十四条保安服务标志和帽徽、肩章、臂章等服饰,由中国保安协会统一调配。第十五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实行市场指导价格。第十六条未获得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十七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岗位及本地区的气候环境,选用保安员服装。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中国保安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到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第四章穿着佩带第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照《保安员着装规范》,穿着保安员服装,佩带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着装规范》由中国保安协会制定。第二十条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佩带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第二十一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带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胸徽由保安从业单位自行设计制作。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中国保安协会依法开展全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对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授权生产销售情况和产品质量,指导保安从业单位购买、穿着保安员服装和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第二十四条获得授权的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中国保安协会将取消授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授权非法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将提出告诫,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仿制品。第二十七条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未依法选用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中国保安协会和地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节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安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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