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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_764-2010)

2013-05-06 50页 doc 2MB 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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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_764-2010)DB11/T 764—2010 DB11/T 764—2010 03.. 目 次 III 前 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2 4.1 调查内容 2 4.2 调查单元 2 4.3 街道(乡镇)、街坊、宗地划分 3 4.4 地籍编号 3 4.5 测量基准 3 4.6 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3 4.7 元数据 3 5 准备工作 3 5.1 组织形式 3 5.2 资料收集 3 6 ...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_764-2010)
DB11/T 764—2010 DB11/T 764—2010 03.. 目 次 III 前 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2 4.1 调查内容 2 4.2 调查单元 2 4.3 街道(乡镇)、街坊、宗地划分 3 4.4 地籍编号 3 4.5 测量基准 3 4.6 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3 4.7 元数据 3 5 准备工作 3 5.1 组织形式 3 5.2 资料收集 3 6 权属调查 3 6.1 权属调查底图制作 3 6.2 权属状况调查内容 4 6.3 宗地编号 4 6.4 界址调查 6 6.5 地籍调查表填写 6 6.6 宗地草图测绘 6 6.7 权属调查质量控制 6 7 地籍测量 6 7.1 地籍测量内容 6 7.2 控制测量 10 7.3 界址点与其它地籍要素测量 11 7.4 面积计算 12 7.5 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 13 7.6 地籍测量成果资料 14 7.7 地籍测量质量控制 14 8 地籍数据库建设 14 8.1 数据库内容 14 8.2 要素分类及编码 15 8.3 数据库结构定义 15 8.4 地籍数据变更 16 8.5 面积汇总与统计 16 8.6 地籍数据交换 17 8.7 数据库安全和保密 17 9 成果归档 17 9.1 一般规定 17 9.2 地籍调查档案 17 9.3 地籍调查档案管理 附录A HYPERLINK \l "_Toc279226335" (规范性附录) 18 地籍编号 附录B HYPERLINK \l "_Toc279226338" (规范性附录) 19 地籍图分幅及编号 附录C HYPERLINK \l "_Toc279226341" (资料性附录) 21 北京市地籍调查表 附录D HYPERLINK \l "_Toc279226344" (资料性附录) 3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录E HYPERLINK \l "_Toc279226347" (资料性附录) 36 指界委托书 附录F HYPERLINK \l "_Toc279226350" (资料性附录) 37 指界通知书 附录G HYPERLINK \l "_Toc279226353" (规范性附录) 38 界址点标桩类型 附录H HYPERLINK \l "_Toc279226356" (资料性附录) 41 宗地草图示例 附录I HYPERLINK \l "_Toc279226359" (规范性附录) 42 地籍图、宗地图图式图例 附录J HYPERLINK \l "_Toc279226362" (资料性附录) 49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附录K HYPERLINK \l "_Toc279226365" (规范性附录) 50 要素分类与属性结构 附录L HYPERLINK \l "_Toc279226368" (规范性附录) 66 属性值代码表 71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根据GB/T1.1 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俊奇、刘玉民、梁桂明、杨伯钢、彭宏伟、陈倬、王金坡、张丽亚、巫鑫瑞、潘家文、闫岩、晁春浩、贾光军、孔令彦、安智明、陈廷武、江贻芳、刘红霞、朱德海、徐雪蕾、李三玉。 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地籍调查工作,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798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JJ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DB11/T 407 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宗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利内容及来源、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地类)、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登记要素的簿册。 3.2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宗地分为独用宗地和共用宗地。 3.3 地籍要素 cadastral feature 指宗地的属性,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宗地界线、土地用途、地籍号与界址点编号、土地面积等。 3.4 地籍调查 cadastral investigation 对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地类)和相邻关系等地权法律关系基本情况而进行的调查,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3.5 初始地籍调查 initial cadastral survey 对行政辖区或特定区域在一定期间内组织进行的地籍调查。 3.6 变更地籍调查 conversional cadastral survey 因宗地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地籍要素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地籍调查。 3.7 土地权属调查 adjudication investigation 指对每宗土地的权利人、现有权利内容、来源和土地用途,并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的工作。 3.8 地籍测量 cadastral survey 指依据权属调查成果,对每宗土地的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形状、面积等进行的现场测绘工作。 3.9 指界 demarkation of cadastral parcel 指相邻宗地权利人在权属调查中对宗地权属界址进行实地指认,并经地籍调查人员予以确定的过程。 3.10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指宗地的边界线。 3.11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指宗地界址线的拐点或转角点。 3.12 宗地草图 parcel chart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测绘记录,是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 3.13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指以土地权属、面积、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为主的地图。 3.14 宗地图 parcel map 通过实地调查绘制的,包括一宗地的宗地号、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及界址点号、界址边长、邻宗地号及邻宗界址示意线等内容的地图。 4 基本规定 4.1 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以及数据库建设与地籍数据更新。 4.2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宗地。 4.3 街道(乡镇)、街坊、宗地划分 4.3.1 街道(乡镇)划分 4.3.1.1 街道(乡镇)应依据街道(乡镇)行政勘界确定的界线进行划分。 4.3.1.2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街道(乡镇)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3.2 街坊划分 4.3.2.1 城镇区域宜选择街道范围内的道路、铁路、河道等带状地物所封闭的区域划分街坊。 4.3.2.2 农村区域街坊的划分宜与行政村界一致。 4.3.2.3 街道(乡镇)范围内的街坊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3.3 宗地划分 4.3.3.1 宗地划分应符合下列原则: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应划分为一宗地。只有一个权利人且用途单一的宗地为独用宗地。两个以上(含两个)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或一个宗地内有多个用途且难以划分界线的为共用宗地。 4.3.3.2 宗地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个权利人的地块内有明显不同用途且能划分界线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 b) 有明显不同权利人的地块且不同权利人相互之间界线清晰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c) 一个权利人的地块被公路、铁路、河流等带状地物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宗地。 d) 封闭式住宅小区宜划分为一个宗地;敞开式的住宅小区宜以单栋楼划分宗地。 e)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市政绿化用地、市政设施公共用地等应设宗;国有铁路、公路、河流等带状国有土地被街坊界线分割后应单独划分宗地。 f) 尚未进入登记程序已征(拨)用的土地,应以批准的用地范围作为依据划分宗地。其中包含代征地的土地应按规定扣除代征部分后,单独划分宗地。代征的部分按公共用地单独设宗或归并到相邻的同类公共用地宗地中。 g) 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应按用地审批文件中的四至划分宗地。 h) 集体所有权宗地,由同一农民集体所有权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划分为一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应按使用权界线划分宗地。 i) 一个地块跨越行政界线(市、区县、街道/乡镇)时,应按行政界线分别划分宗地。 4.3.3.3 有权属争议的宗地,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a) 争议土地的界址明确,但权属有争议的,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 b) 界址线有争议的,划定争议界线,以争议界线代替界址线设宗。 4.3.3.4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宗地(不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4.4 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应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4.5 测量基准 地籍调查的测量基准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和北京地方高程系。 4.6 地籍图分幅与编号 地籍图应根据北京地方坐标系进行分幅,分幅与编号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4.7 元数据 4.7.1 矢量数据元数据应符合TD/T 1016的要求。 4.7.2 栅格数据的元数据应符合CH/T 1007的要求。 5 准备工作 5.1 组织形式 5.1.1 初始地籍调查应以区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实施。 5.1.2 变更地籍调查应由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调查单位开展实施。 5.2 资料收集 5.2.1 初始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a) 行政区划资料; b) 地籍调查资料; c)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d) 土地登记资料; e)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f) 地籍控制点资料。 5.2.2 变更地籍调查工作开展前应收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已有地籍调查资料。 6 权属调查 6.1 权属调查底图制作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制作权属调查底图,权属调查底图可利用地籍数据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等资料制作,其中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底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底图比例尺应为1:500或1:2000。 6.2 权属状况调查内容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使用期限、共有权利和权利限制等信息。 b)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地类和宗地四至等信息。 c)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使用期限、共有权利和权利限制等信息。 d)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和宗地四至、土地用途(地类)、共有权利等信息。 6.3 宗地编号 6.3.1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依据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在一个街坊内,按自西到东、自北向南的顺序,对宗地由“1”号起统一编号。 6.3.2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依据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在变更宗地所在街道(乡镇)、街坊范围内编号。 6.4 界址调查 6.4.1 界址调查内容 界址调查应根据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设定界址线、界址点和测量界址边长。隐蔽界址点、无法在实地设置界标的界址点和界址线走向应在《地籍调查表》(见附录C)中进行文字描述。 6.4.2 指界对象 6.4.2.1 下列情况应按照已经明确的宗地权属界线确定,不再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边界指认。但对超出宗地权属界线实际占用的土地,应进行现场地籍测量,调查结果在地籍图上以工作界线表示。 a) 凡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政府批准、已登记发证有明确界线的宗地。 b) 原来签署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已经明确过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且宗地权属界线未依法发生变化的。 6.4.2.2 对于尚未明确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应由本宗地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边界进行指认,并据此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4.3 指界人 指界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D)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应由权利人本人进行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土地权利人不能亲自进行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当出具指界委托书(见附录E)及本人身份证明。 b)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指界人应由该农民集体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推举结果应同时公示。 c) 共同使用的宗地,应由权利人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表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6.4.4 指界方式 6.4.4.1 尚未明确土地权属界线的宗地,应向土地使用者、相邻宗地权利人发放《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通知有关当事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6.4.4.2 变更地籍调查时,可由本宗地权利人与相邻宗地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现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应组织各方进行现场指界。 6.4.5 通知指界 6.4.5.1 《指界通知书》直接通知当事人领取或直接送达。 6.4.5.2 对土地使用者下落不明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日,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指界。 6.4.5.3 当事人拒收指界通知书的,可采取邮寄、留置的方式送达《指界通知书》。 6.4.6 指界结果处理 6.4.6.1 指界完成后,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6.4.6.2 组织指界时,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未到场指界或当事人在认界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指界结果应在《地籍调查表》“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记录。 6.4.6.3 土地权利归属不明或共有权人众多难以逐一指界的,应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宗地使用现状和地籍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以公告结果确定权属界线。 b)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地批准界线、实际用地现状进行审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并告知当事人。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依法处理。 6.4.7 争议界的划定 初始地籍调查时,界址线确有争议难以明确的,划定争议界线。 6.4.8 界址线设定 6.4.8.1 界址线应根据作为界标物的线状地物的权属设定,标明内、中、外。 6.4.8.2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如既有围墙又有墙壁、空地、围栏等,变化处可不标设界址点,调查表中界址线类别按主要界址线类别选择。 6.4.8.3 属于建设用地代征的公共用地,应按代征用地批准红线设定界址线。 6.4.8.4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按权属来源材料设定界址线;无权属来源材料的,界址线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临街建筑物应按底层基础边界设定界址线。 b) 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设定界址线; c) 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应依据协议设定界址线。 d) 永久性的门廊、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为设定界址线的依据。 6.4.8.5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以权属来源材料设定界址线。 6.4.8.6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应依据用地批准界线进行设定。 b) 没有批准界线的,以墙为界标物的,宜按墙基设定;如果有特殊约定不以墙基为界址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按双方现场共同指认的界线设定。 c) 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调查,两户相邻共用一道墙的,以墙的中心线设定界址线;是借墙的,应以借墙的内壁设定为界址线;相邻两户的场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以墙的归属延长线设定为界址线。 6.4.9 界址点设定、标志、编号与恢复 6.4.9.1 界址点设定 界址点的设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宗地界址线的明显变化处(拐点)、两个及以上宗地界址线交叉处应设定界址点。 b) 界址点的设定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c) 可根据给定的条件(面积、几何关系、坐标等),现场放样设定界址点。 6.4.9.2 界址点标志 界址点应按附录G的要求设置永久性界标。设置永久性界标有困难时,如渠中、沟底,应在《地籍调查表》中,利用详细文字或《界址点(拐点)调查点之记》,清楚说明界址点具体位置。 6.4.9.3 界址点编号 6.4.9.3.1 界址点应以街坊为单位,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6.4.9.3.2 初始地籍调查时,可编制临时界址点号,临时界址点号应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用阿拉伯数字编制,地籍调查成果数据入库后,应以街坊为单位,生成正式界址点号,并在序号前加“J”。 6.4.9.3.3 变更地籍调查时,未废弃的界址点使用原编号,废弃的界址点编号不应重复使用,新增界址点编号在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 6.4.9.4 界址点恢复 已损毁的界标,可根据已有界址点坐标成果,现场放样恢复界址点,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7.3.1.2条规定的精度要求。 6.5 地籍调查表填写 6.5.1 每个宗地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6.5.2 变更地籍调查时,应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引用原指界签字成果。 6.6 宗地草图测绘 现场调查时,应测绘宗地草图(样式见附录H)。宗地草图的内容应包括宗地号、权利人名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权利人名称或相邻地物,界址边长、宗地内必要的建(构)筑物,指北针、测绘日期、调查员及审核员签字。 6.7 权属调查质量控制 6.7.1 申请人申请地籍调查时,应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审核人应审查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7.2 从事权属调查的人员应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依法定程序和本标准的规定,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6.7.3 《地籍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员现场如实填写。 6.7.4 初始地籍调查时,应实行自检、互检、专检三级检查制度。 7 地籍测量 7.1 地籍测量内容 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其他地籍要素测量、面积计算与面积统计汇总、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以及地籍要素、地理要素(如道路)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行政区划界线的变化更新等内容。 7.2 控制测量 7.2.1 基本要求 7.2.1.1 控制点应埋设测量标志,标志、标石和造埋规格、点之记绘制应符合CJJ 8的规定。 7.2.1.2 控制测量成果整理应符合CJJ 8的规定。 7.2.2 平面控制测量 7.2.2.1 布网 平面控制网应利用已有的城市平面控制网加密建立。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加密网可逐级布设、越级布设或布设同级全面网。 7.2.2.2 精度等级划分 平面控制测量精度等级应按照CJJ 8和CJJ/T 73划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和图根。 7.2.2.3 测量 7.2.2.3.1 平面控制网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导线测量、三角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等方法。 7.2.2.3.2 二、三、四等平面控制宜采用卫星定位静态测量;一、二、三级和图根控制可采用卫星定位动态测量。 7.2.2.3.3 卫星定位静态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三、四等网相邻点最小边长不宜小于平均边长的1/2;最大边长不宜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一、二级网的边长可在上述基础上放宽一倍。 表1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 等 级 平均距离 km 固定误差 mm 比例误差 (1×10-6)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 二等 9 ≤5 ≤2 1/120000 三等 5 ≤5 ≤2 1/80000 四等 2 ≤10 ≤5 1/45000 一级 1 ≤10 ≤5 1/20000 二级 <1 ≤10 ≤5 1/10000 注:当边长小于200m时,边长中误差允许偏差为2cm。 b) 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星定位观测的技术要求 等 级 项 目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接收机类型 双频 双频或单频 双频或单频 双频或单频 双频或单频 仪器标称精度 ≤5mm+2ppm ≤5mm+2ppm ≤10mm+5ppm ≤10mm+5ppm ≤10mm+5ppm 观测模式/观测量 静态/载波相位 静态/载波相位 静态/载波相位 静态/载波相位 静态/载波相位 同步观测接收机数量 ≥4 ≥3 ≥3 ≥3 ≥3 卫星高度角(º) ≥15 ≥15 ≥15 ≥15 ≥15 有效观测同类卫星数 ≥4 ≥4 ≥4 ≥4 ≥4 平均重复设站数 ≥2.0 ≥2.0 ≥1.6 ≥1.6 ≥1.6 时段长度(min) ≥90 ≥60 ≥45 ≥45 ≥45 数据采样间隔(s) 10~30 10~30 10~30 10~30 10~30 PDOP值 < 6 < 6 < 6 < 6 < 6 c) 控制网应由一个或若干个异步观测环构成,也可采用附合线路的形式构成,每个异步环或附合线路的边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异步环或附合线路边数的规定 等 级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异步环或附合线路的边数(条) ≤6 ≤8 ≤10 ≤10 ≤10 d) 接收设备的选用、检验和维护应符合CJJ/T 73的规定。 e) 观测计划、观测准备工作和观测作业要求应符合CJJ/T 73的规定。 7.2.2.3.4 卫星定位动态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测量可采用单基站RTK测量和基于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的网络RTK测量两种方法进行。 b) RTK平面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RTK平面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离(m) 点位中误差(cm) 边长相对 中误差 起算点 等级 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km) 测回数 一级 ≥500 ±5 ≤1/20000 —— —— ≥4 二级 ≥300 ±5 ≤1/10000 四等及以上 ≤6 ≥3 三级 ≥200 ±5 ≤1/6000 四等及以上 ≤6 ≥3 二级以上 ≤3 图根 ≥100 ±5 ≤1/4000 一级及以上 ≤6 ≥2 三级以上 ≤3 注: 1 一级控制点布设应采用网络RTK测量技术; 2 网络RTK测量可不受起算点等级、流动站到单基准站间距离的限制; 3 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缩短至表中的2/3,边长较差不应大于2cm。 c) 采用RTK测量方法布设控制点时,应保证有3个以上或2对以上相互通视的点位,以满足采用常规方法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点位选择应符合CJJ/T 73的规定。 d) RTK测量接收设备的选用、检验和维护应符合CJJ/T 73的规定。 e) RTK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CJJ/T 73的规定。 f) RTK控制点应采用常规方法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导线联测应按低一个等级的常规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执行。RTK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边长检核 角度检核 导线联测检核 测距中误差(mm) 边长较差的相对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 (″) 角度较差限差 (″) 角度闭合差 (″) 边长相对 闭合差 一级 ±15 1/14000 ≤±5 14 ≤±16 1/10000 二级 ±15 1/7000 ≤±8 20 ≤±24 1/6000 三级 ±15 1/4000 ≤±12 30 ≤±40 1/4000 注:表中n为测站数。 7.2.2.3.5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导线网中最弱点的点位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应大于±50mm。 表6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等 级 闭合环或附合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 m 测距中误差 mm 测角中误差 ″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方位角闭合差″ DJ2 DJ6 一 级 3.6 300 ≤±15 ≤±5.0 1/14000 2 - ≤±10 二 级 2.4 200 ≤±15 ≤±8.0 1/10000 1 - ≤±16 三 级 1.5 120 ≤±15 ≤±12.0 1/6000 1 2 ≤±24 图 根 0.9 80 ≤±15 ≤±20.0 1/4000 1 1 ≤±40 b) 导线距离测量应使用Ⅱ级以上测距仪。 c) 导线可布设成附合导线或导线网,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导线网中结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度的0.7倍。 d) 困难地区导线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1.5倍,但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e) 附合导线或导线网中使用的起算点不应少于三个。 f) 水平角观测和距离测量应符合CJJ 8的规定。 7.2.2.3.6 采用三角测量和边角组合测量方法时,应符合CJJ 8的规定。 7.2.3 高程控制测量 7.2.3.1 布网 高程控制网应利用已有城市高程控制网加密建立。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划分依次为二、三、四等和等外。 7.2.3.2 技术指标 水准测量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水准测量的技术指标(mm) 等级 每千米高差 中数中误差 测段、区段、 路线往返测 高差不符值 测段、路线的左右路线 高差不符值 附和路线或环线闭合差 已测 测段高差之差 偶然中 误差M△ 全中 误差MW 平原、丘陵 山区 二等 ≤±1.0 ≤±2.0 ≤±4 — ≤±4 ≤±6 三等 ≤±3.0 ≤±6.0 ≤±12 ≤±8 ≤±12 ≤±15 ≤±20 四等 ≤±5.0 ≤±10.0 ≤±20 ≤±14 ≤±20 ≤±25 ≤±30 等外 ≤±8.0 ≤±16.0 — — ≤±30 ≤±35 ≤±40 注1:LS——测段、区段、路线长度,单位为千米(km)。 L——附合线路或环线长度,单位为千米(km)。 Li——检测测段长度,单位为千米(km)。 n——测站数。 注2:山区指高程大于1000m或路线中最大高差大于400m的地区。 7.2.3.3 测量方法 7.2.3.3.1 测量方法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 b) 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卫星定位高程测量。 c)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进行测量。 7.2.3.3.2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光学水准仪的选用应符合表8的规定,数字水准仪的选用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8 光学水准仪技术指标(m) 等级 仪器类型 标尺类型 视线长度 前后 视距差 任一测站上前后视距累积差 视线高度 二等 DS1、DSZ1 因瓦 ≤50 ≤1.0 ≤3.0 ≥0.3 三等 DS3、DSZ3 双面 ≤75 ≤2.0 ≤5.0 三丝能读数 DS1、DSZ1 因瓦 ≤100 四等 DS3、DSZ3 双面、单面 ≤100 ≤3.0 ≤10.0 三丝能读数 DS1、DSZ1 因瓦 ≤150 等外 DS3、DSZ3 双面、单面 ≤100 - - 三丝能读数 表9 数字水准仪技术指标(m) 等级 仪器类别 视线长度 前后 视距差 任一测站上前 后视距差累积 视线高度 重复测量次数 二等 DSZ1、DSZ05 ≥3且≤50 ≤1.5 ≤3.0 ≥0.55且≤2.80 ≥2次 三等 DSZ1、DSZ05 ≤100 ≤2.0 ≤5.0 三丝能读数 ≥2次 四等 DSZ1、DSZ05 ≤150 ≤3.0 ≤10.0 三丝能读数 ≥2次 等外 DSZ1 ≤150 近似相等 - 三丝能读数 ≥2次 注:下丝为近地面的视距丝。 b) 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要求(mm) 等 级 上下丝读数平均值 与中丝读数的差 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的差 基辅分划、黑红面或两次高差的差 单程双转点法观测左右路线转点差 检测间歇点高差的差 5mm刻划标尺 10mm刻划标尺 二等 1.5 3.0 0.4 0.6 — 1.0 三 等 光学测微法 — 1.0 1.5 1.5 3.0 中丝读数法 2.0 3.0 — 四等 — 3.0 5.0 4.0 5.0 等外 — 4.0 6.0 — 7.0 c) 水准测量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8的规定。 7.2.3.3.3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可与卫星定位平面测量同时进行,作业过程包括高程异常模型的建立、卫星定位测量和高程计算三部分。 b) 精度等级分为四等和等外。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高程中误差、检测较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c) 建立高程异常模型的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T 73的规定。 d) 应采用卫星定位静态观测方法按照相应等级平面测量的要求观测。 e) 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 f) 数据处理与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T 73的规定。 表11卫星定位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mm) 等级 平原、丘陵 山地 观测等级 观测方法 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检测较差 模型内符合中误差 高程中误差 检测较差 四等 ≤20 ≤30 ≤60 — — — 四等 静态 等外 ≤25 ≤35 ≤70 ≤30 ≤40 ≤80 一级 静态 注:卫星定位四等高程测量仅在平原地区适用。 7.2.3.3.4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电磁波三角高程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 等级 垂直观测仪器类型 垂直角对向观测测回数 垂直角较差与指标差较差(”) 边长(km) 测距仪器、方法与测回数 对向观测高差不符值 附和路线或环线闭合差 中丝法 平原、丘陵 山区 四等 DJ2 4 ≤5 ≤1 Ⅱ级、往返、1 ≤±40 ≤±20 ≤±25 等外 DJ2 2 ≤10 ≤1 Ⅱ级、往、1 ≤±60 ≤±30 ≤±35 注: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L为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均以km为单位。 b) 观测和数据处理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8的规定。 7.3 界址点与其它地籍要素测量 7.3.1 界址点测量 7.3.1.1 测量方法 界址点应采用解析测量法,界址点坐标与界址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取值到小数后三位。 7.3.1.2 测量精度 界址点测量的精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界址点基本精度 界址点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cm) 相邻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二 ±7.5 ±15 ±15 困难地区隐蔽界址点 7.3.1.3 技术要求 7.3.1.3.1 采用全站仪测量界址点,应在三级导线或以上控制点上设站,使用不低于J6级全站仪,用极坐标法测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8的规定。 7.3.1.3.2 采用RTK测量时,其施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等同于图根控制测量。 7.3.1.3.3 对街坊内隐蔽地区的界址点,可使用内插、外插、距离交会、直角推算等间接方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距离丈量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钢尺丈量两次取中数。 b) 用直角推算时,严禁用短边推长边。 c) 用距离交会时,条件边不少于3边。 d) 用间接方法计算界址点坐标的数量,不应超过界址点总数的20%。 7.3.1.3.4 经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经重新测量,坐标差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发现界址点有误,应重新测量界址点坐标。 7.3.1.3.5 分割、合并与新增的界址点,可用申请者给定的条件计算坐标后,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埋设的要求与放样的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4.9条与第7.3.1.2条的要求。 7.3.1.3.6 山区范围内困难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址点可采用图解法,图解界址点组成的界址线应有界址走向描述。 7.3.2 其它地籍要素测量 7.3.2.1 有近期相应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其他地籍要素可直接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的相关内容,但应对变化的其他地籍要素进行修侧。 7.3.2.2 有近期相应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的地区,其它地籍要素可直接依据影像解译获得,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建筑物投影差值大于图上0.2mmm时,应进行投影差改正。 b) 图上房屋轮廓线应以墙基为准,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2mm时应加屋檐宽度改正。 c) 影像图上无或被阴影遮蔽的其他地籍要素应全野外解析测量。 7.3.2.3 无相应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正射影像图的地区,应进行全野外解析测量。 7.4 面积计算 7.4.1 宗地面积采用下列(1)或公式(2)计算。 P= (Yi+1-Yi-1) P= EMBED Equation.3 式中:P——宗地面积,m 2; Xi ,Yi——宗地第i个界址点坐标(m); n——宗地界址点个数。 7.4.2 面积量算单位为m2,计算取值到小数后2位,采用“四舍六入,逢五,奇进偶舍”的原则对小数位进行进位。 7.4.3 分割或合并宗地之后,变更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之和应相等,因计算取位,面积累加等原因造成的面积不等,应将差值按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 7.4.4 由于界址点、界址线错误或由于量算错误而引起的宗地面积错误应进行更正,并对原地籍调查有关资料进行更正。 7.5 地籍图与宗地图绘制 7.5.1 地籍图绘制 7.5.1.1 地籍图比例尺 地籍图应根据区域和内容不同,分别采用1:500、1:2000、1:10000三种比例尺,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采用1:500比例尺。 b)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宗地采用1:2000比例尺。 c) 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采用1:500比例尺,其他区县的平原地区采用1:2000比例尺,山区可以采用1:10000比例尺。 7.5.1.2 地籍图的精度 地籍图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距离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图上0.3mm,较差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倍中误差的绝对值。 b)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图上0.4mm,较差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倍中误差的绝对值,在丘陵、山区,中误差可按上述规定放宽一倍。 c) 地物点点位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图上0.5mm,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2倍中误差的绝对值。 7.5.1.3 地籍图内容 地籍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域名称。包括省市行政界线、区县行政界线、乡镇(街道)行政界线及编号。 b) 街坊(村)界线及街坊号。 c) 权属单位名称、界址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线、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线、集体土地使用权界址线)、地籍号和界址点。 d) 建筑物、永久构筑物、垣栅、道路、绿化隔离带、沟渠、坡坎、地类界、输电塔座等。 e) 数学基础与整饰。包括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比例尺及其它图幅整饰等内容。 f) 其它注记,如路名、村名和河流名称等。 g) 不依比例尺的图形符号,点状符号、地类符号。 7.5.1.4 分幅地籍图绘制与整饰要求 7.5.1.4.1 当宗地界址线与行政界线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在地籍图上只绘制高级界线。行政界线与宗地界址线的级别依次为: 省(市)行政界线、区(县)行政界线、乡镇(街道)行政界线、街坊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界址线或宅基地使用权界址线、其它地籍要素界线。 7.5.1.4.2 地籍图应采用单色表示。 7.5.1.4.3 地籍图上不注区县编号,只注记乡镇(街道)号、街坊号、村名称及宗地号。乡镇(街道)号、街坊号注记在图幅内有关乡镇(街道)、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乡镇(街道)名称或村名称注记在图幅内有关乡镇(街道)行政界线及街坊界线内的适中部位。 7.5.1.4.4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只注记宗地号,注记在宗地内适当的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和地类编码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主要地类编码,并注记在宗地内适当的位置。 7.5.1.4.5 具有权属界线标识意义的围墙、房屋、沟渠、坡坎等地物应与界址线、界址点同时表示,不可省略。 7.5.1.4.6 1:10000比例尺地籍图范围内包含大比例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时,其宗地面积小于1:10000比例尺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 7.5.1.5 地籍图更新 7.5.1.5.1 宗地变更时应变更宗地所涉及图幅地籍图。 7.5.1.5.2 宗地内其他地籍要素(建筑物、道路等)发生变化,应变更地籍图相关内容。 7.5.2 宗地图绘制 7.5.2.1 宗地图宜利用地籍数据库或地籍图绘制。 7.5.2.2 宗地图内容应包括地籍号、地类号、宗地面积、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名称、街坊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相邻宗地地籍号、相邻宗地名称、宗地关系示意线、比例尺、指北针以及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7.5.2.3 宗地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宗地大小和内部建筑物、构筑物形状、大小与稀疏程度绘制,图纸大小分为40cm×50cm 、A3、A4三种规格。 7.5.2.4 宗地图应点、线清晰,各种注记清楚,宗地四至关系正确。 7.5.2.5 变更地籍测量后,宗地图应重新绘制。 7.5.3 图式图例 地籍图和宗地图的图式图例见附录I。 7.6 地籍测量成果资料 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初始地籍调查); b) 地籍调查表(含宗地草图); c) 地籍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d) 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e) 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见附录J); f) 地籍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 g) 地籍图分幅接合表; h) 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 i) 有关面积统计汇总表; j) 自检记录; k) 检查验收报告(初始地籍调查); l) 技术总结报告(初始地籍调查)。 7.7 地籍测量质量控制 地籍测量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和有效检核的原则。 7.7.1 宗地测量应在权属调查成果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7.7.2 地籍测量应实行自检、互检、专检三级检查制度。 7.7.3 地籍控制测量成果应检查下列内容: a) 控制网等级选择是否适当,起算数据是否准确。 b) 控制网布设、点位密度是否适当。 c) 控制网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d) 数据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e) 观测记录和成果数据是否齐全。 7.7.4 地籍要素测量应检查测量方法是否正确,测量内容、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7.7.5 地籍图应检查下列内容: a) 数学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包括数学基础、平面位置精度)。 b) 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各种注记、编码有无遗漏,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善。 c) 图幅间接边是否合理、有无不接现象、逻辑错误。 d) 界址点、地物点点位精度、邻近点精度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e) 地籍要素分类代码是否正确。 7.7.7 面积量算方法是否正确,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7.7.8 在室内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应进行实地核实和检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界址点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建筑物结构、层次是否正确;地物要素有无遗漏,取舍是否恰当;界址点坐标、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地物点相邻间距等实地检测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点位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图上数据与实地测量数据之差是否符合要求。 b) 外业随机抽取10%的界址点、地物点按7.3有关要求进行测量,并与已有坐标进行比较,按公式(3)计算点位中误差。 M中 = ± 式中: △p= M中——平面点位中误差; n——样本抽取数量; X测 、Y测——检测的X、Y值; X原 、Y原——成果的X、Y值。 8 地籍数据库建设 8.1 数据库内容 地籍数据库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土地权属要素、栅格要素和其他要素。 8.2 要素分类及编码 8.2.1 要素分类与编码方法 地籍要素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地籍要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划分,要素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其结构如图1所示。 XX XX XX XX X X 大 类 码 小 类 码 一 级 类 码 二 级 类 码 三 级 类 码 四 级 类 码 图1 地籍要素分类编码结构图 a) 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其中:基础地理专业码为10,土地专业码为20;小类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土地权属的业务代码为06,土地利用的业务代码为01,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的业务代码为02;一至四级类码为要素分类代码,其中:一级类码为二位数字码、二级类码为二位数字码、三级类码为一位数字码、四级类码为一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 b) 基础地理要素的一级类码、二级类码、三级类码和四级类码按GB/T 13923的规定执行。 c) 各要素类中如含有“其他”类,则该类代码直接设为“9”或“99”。 8.2.2 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 各类要素的代码与名称描述见附录K.1。 8.3 数据库结构定义 8.3.1 要素分层 数据库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空间数据,层名称及各层要素见附录K.2。 8.3.2 要素属性表结构 8.3.2.1 定位基础要素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3的要求。 8.2.3.2 行政区要素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4的要求。 8.3.3.3 地形地貌要素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5的要求。 8.3.3.4 土地权属要素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6的要求。 8.3.3.5 注记要素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7的要求。 8.3.3.6 宗地和权利人属性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K.8的要求。 8.3.3 属性值代码 属性值代码应符合附录L的要求。 8.4 地籍数据变更 8.4.1 变更流程 8.4.1.1 除了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地籍数据变更外,地籍数据变更的流程包括数据导出、数据编辑、数据检查、数据入库四个部分。 8.4.1.2 数据导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导出基本单元以地籍号命名; b) 数据导出分为MDB和ShapeFile两种格式。MDB文件名为DJDC.mdb,ShapeFile文件存放在DJDC_shp文件夹下。 c) 数据要素分层及层名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要求。 d) 数据表结构应符合附录K中的要求。 e) 应导出变化部分的可用地籍号段。 8.4.1.3 地籍测量完成后,应根据调查结果利用外业编辑工具更新地籍图形数据及属性数据。 8.4.1.4 提交的数据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各图层空间数据拓扑关系正确。确保宗地、行政界线、界址线、界址点不存在冗余、自相交和自重叠。 b) 各图层属性字段值域正确,符合数据库结构(附录K)的要求。各图层间属性数据逻辑一致。 8.4.1.5 地籍变更数据经检查合格后入库,变更前的数据保存到历史库中。 8.4.2 元数据更新 更新地籍要素数据时应同步更新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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