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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
夏维中
内容提要 明初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甲
原创于江南地区。这一制度不仅是宋元以来
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朱元璋从接管
该地区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
宋元基础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关键词 里甲制度 人丁事产 均工夫 黄册 粮长
夏维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
洪武十四年(!&’! 年)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
甲制度,原创于江南地区 ( ! )。这一制度,不仅是宋
元以来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 ( # ),
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为恢复江南
这一当时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
新生政权急需的财政收入,朱元璋从接管该地区
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
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宋元基础
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
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 & )。
“人丁事产”的登记与农村基层组织
保证朝廷的赋役征发,是推动明初江南地区
农村基层组织恢复和重建的最大动力。而赋役的
征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又都必须以户口与
土地(“人丁事产”)作为基本依据。因此,江南地
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从一开始就与户口和土
地的登记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建元之前,朱元璋就开始重视户口的控制
和管理。至洪武三年七月,朱元璋因不满其接管
的故元户籍的状况,下令各地未如期申报户口
的,限期“自首”( " )。此时,正逢宁国知府陈灌在该
府创制户帖,用于户籍登记 ( * ),太祖便于此年十一
月下令在全国推广。这便是户帖制的由来。
户帖的格式、内容,幸存至今。明代江阴人李
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条载: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
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
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
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
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
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
一个户贴,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
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
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
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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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
满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
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
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贴,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 州 县 乡 都 保附籍
户计家 口 男子 口成丁不成丁 妇
女 口大小事产墓地瓦草屋 右户帖付某
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 日。
户帖的颁布是洪武三年,实施是在洪武四
年,民间有称之为“洪武安民帖”的。除上述江阴
的户帖外,在嘉兴、苏州、松江等地的材料中都发
现了有关户帖的记载,在徽州文书中甚至发现了
户帖实物。
这些户帖的格式相同。第一部分为那条圣
旨,第二部分为人户登记内容。首先是户口所在
的府、州、县、乡、都、保,家庭人口状况,包括男子
3成丁及未成丁 4及妇女,其次是家庭财产状况。
后来的黄册,基本上是依据户帖而进一步改进
的。栾成显先生对此作过这样的评价:“如果我们
将黄册与户贴加以对比,则可以看出,在户贴方
面,黄册完全继承了户贴的一套做法。黄册与户
贴的人丁登载事项,二者几乎完全一致。⋯⋯所
以,黄册继承户贴的一套做法,将户籍制度与赋
役制度合而为一,有它的必然性。”5 $ 6
户帖制的推行,目的就是为了编户齐民,把
人口纳入到朝廷的控制之下。就此点而言,效果
非常明显。其证据之一就是洪武初期的人户数有
了较多的增长 5 7 6。
洪武初期江南地区的户口登记,比单纯的人
口统计更为复杂。首先,户类的区分十分严格。明
初江南的户口登记,仍继承了元代以职业作为区
分
的户类 5 8 6。其次,户口的登记,被作为农村
基层组织重组的基础。类似洪武三年湖州府“小
黄册”之类的改革,就是以这种户口登记为基础
的。第三,户口登记,是与资产登记尤其是土地登
记互为表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征发赋役。户贴
制已基本具备了黄册登记“人丁事产”的功能,加
上当时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田产登记,使人户与田
产的结合成为了可能。这对后来里甲制度产生了
重大影响。
事实上,土地的清理和登记也一直在同步进
行。森正夫先生曾以杭仲玉被派赴松江清理田额
为例,来说明新王朝在占领苏州以后很快就开始
进行江南地区的土地清查和登记工作。吴元年
3 19$7 4十月,司农司 3吴元年七月设:洪武元年八
月废止 4之丞杭仲玉就被派赴直隶松江府等地经
理田亩。杨维桢记道:
元年冬十月,大司农丞杭公仲玉,奉命来
淞,经理田赋。功成册上,无漏无溢。5 ; 6
洪武元年 3 19$8 4春,济宁路教授成彦明又被
派往松江府经理田亩。对有关的情况,杨维桢也曾
作过记载:
3成彦明 4以文墨长才为今天子录用。洪
武元年春遣使行天下经理田土事,而成君在
选中。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图。阅
岁终:鱼鳞图籍成。父老咸喜其清明果决,竿
尺有准,版帐不欺。5 1" 6
就松江府而言,上述的两次土地清理,相距时
间很短。对第一次清理,史料记载仅有“功成册上,
无漏无溢”一句,过于简略,因此无法肯定其清理
的具体内容。但有关第二次清理的情况,史料记载
非常清晰,由此可以肯定这是一次严格的清丈,持
续时间长达一年,并绘制了鱼鳞图册。
松江府洪武元年的土地清理,属于当时新朝
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工作的一部分。《明太祖实
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甲申条载:
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
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
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
咨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
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
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
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
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
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遣之。
对于洪武元年的这次土地经理,何炳棣先生
认为,其范围实际上仅限于浙西地区,其主要的目
的,也是为了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 5 11 6。在后来的
著述中,何炳棣先生进一步认为,洪武时期鱼鳞图
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而且其编制的
,
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亩丈量,其登记的数字自
然也不是真实的耕地面积等等 5 1! 6。
不过,栾成显先生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他依据现存的史料,对洪武时期全国各地的土地
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
其研究表明,在洪武初年开始,浙江、直隶的不少
府县,如浙江的宁波府、金华府、处州松阳县、温州
永嘉县以及直隶徽州府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
丈,绘制了鱼鳞图册,其真实性也不容怀疑 5 19 6。
如果综合相关的史料,则不难发现,洪武初期
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登记有一个过程。开始尽管
也存在着少数个案,即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府县(如
土地册籍已在战乱中散佚的松江府)进行过严格
!"#
意义上的土地登记,但朝廷在新占领的浙西地区
的当务之急是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以保证税源
及徭役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清理的过程及
其结果则很难保证没有出入。一些府县用故元田
地旧额来敷衍了事也属正常。何炳棣先生在上引
文中列举的一些现象,也可以作为佐证。如常熟
县在吴元年(!#$%年)就已陈报已垦田地,其数额
是元代延祐四年 & !#!%年 ’的。嘉兴府所属桐乡县
也于此年作了“钞报”,其数字比南宋经界数略
增。常州府所属无锡、江阴、宜兴等县也于洪武十
年 & !#%%年 ’作了土地陈报,其数字则比宋元大为
缩减。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十二年《苏州府志》卷
一"《税赋》所记载的常熟县的田地数,仍旧是吴
元年 & !#$% 年 ’的自报数,即元延祐四年 & !#!%
年 ’的数字。此外,在直隶和浙江,目前已被确认
在洪武初期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并编制了鱼
鳞图册的府县,大都是在朱元璋较早占领的浙东
和徽州地区。这大概也可以算是一个旁证。
但是,随着对江南统治的逐步巩固,加上各
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朝廷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
控制不断加强。大约到洪武二十年前后,江南地
区严格的土地登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徭役编制
工作已基本完成 ( !" )。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洪武初年的土地清丈和
登记,是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密不可分的。土
地清丈和登记工作本身,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
来进行。同时,土地清丈和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是为了征发徭役。而徭役的征发,也同样必须
依靠基层组织。洪武十三年前后开始的大规模土
地清理和登记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并卓有成
效,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江南
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断恢复和完善。在此期间,先
后发生了里甲制度的全面推行(洪武十四年)、旧
式粮长的被废(洪武十五年)、新式的粮长复设
(洪武十八年)等涉及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
重大事件。这绝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洪武前
期的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推动了江南农村基层
组织的完善和革新,而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农村
基层组织的酝酿和产生,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
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徭役的征发是推动上述
两项工作的主要动力。
“均工夫”与农村基层组织
“均功夫”始于在洪武元年,是洪武初年十分
重要的徭役。《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载: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
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
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
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
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
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
江南地区实行的时间似乎要晚一些。洪武元
年十一月,工部本来准备征发苏、松、嘉、湖四府的
“均工夫”人役,修浚南京城池,但朱元璋考虑到当
时农民适逢种麦,农时不可违,加上又要赶制北方
军士战袄,“遂罢四府均工夫”( !$ )。现存湖州府的
材料,则表明该府均工夫的实行是在洪武三年。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田赋》条
所引《吴兴续志》,明确记载了湖州府所属六县的
均工夫确立的年代、佥选标准及具体人数: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
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
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
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顷,出人夫一
名。详见各县。
(乌程县)均工夫每田一顷,出夫一名。凡
兵夫之役者不预焉。乌田六千一十四顷,为夫
六千一十四名,共八十一队。
(归安县)均工夫役,洪武六年始定。每田
一百亩,起夫一名。本县当夫田土五千八百三
十一顷六十八亩四厘二毫,该夫五千八百三
十一名。
(长兴县)均工役,本县当夫田地六千四
百二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厘一毫一丝,每顷夫
一名,计夫六千四百二十六名。
(武康县)均工夫,计田一千一百顷,每顷
夫一名,共一千一百名。
(德清县)均工夫役,洪武三年定拟。田四
千二百五十六顷,为夫四千二百五十六名,为
四十三队。
(安吉县)均工夫,计田二千二百一十五
顷四十五亩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为夫二千二
百一十五名。
这一材料,也可与《实录》相印证。《明太祖实
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辛卯条载:
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
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功夫图册,每岁农隙,其
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
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
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
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
韦庆远先生认为 +均工夫图册施行的时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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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
不长,在洪武三年后就被废止3而由户帖代替 4 15 6。
但如从徭役的征发情况来看,洪武三年后,均工
夫仍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 4 17 6。现存的明代南京城
砖铭文 4 18 6,也可证明这点。如在后湖段城墙倒塌
后显露出来的“墙中墙”墙体上,就有一块洪武四年
江西临江府新淦县烧造的均工夫砖,其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
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下关绣球公园调查回
收城砖时,也意外发现了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
砖。从城砖的式样和质地来看,此砖应该是由江
西分宜县或其邻县烧造的。其砖文如下:
(正面)洪武七年分烧造均工城砖匠人
##造(横面)#都里长黄尚中###
到洪武八年,朝廷又重新编制了“均工夫”。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壬戌条载: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倾
出一丁为夫,名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
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
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
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
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倾,出夫五十四万五百
二十三人。
作为一种在洪武初期曾广泛存在且规模宏
大的役种,均工夫的征发必须依靠当时的农村基
层组织。从湖州府的史料来看,当时该府的役种
主要有粮长、黄册里长、均工夫以及弓兵、铺兵
等。其中均工夫是以每县的田地总数量为依据来
征发的徭役,而其它的役种则都是以每户的田地
数量为依据来佥充的。均工夫是一种夫役,上引
湖州史料中的“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一句,对此
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佥选的标准,是“每田一
顷,出人夫一名”。
但问
在于,在当时的农村基层,由谁来负
责组织这类徭役的征发?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的材
料,但仍可以推定当时的基层组织头目是这一工
作的具体负责者。在上引江西分宜或其邻县烧造
的洪武七年(1952年)均工夫砖砖文中,明确记有
“#都里长黄尚中###”。这说明每都的里长至
少也参与了均工夫的组织。
均工夫的组织形式,目前尚不是十分清楚。
上引湖州府的材料中,有两县的均工夫人夫被编
成了“队”,其中乌程县 $"12 名人夫被编成了 71
队,德清县 2!#$ 名人夫被编成了 29 队。其它各
县虽没有列出此项,但也应与此类似。从德清县
的情况推测,是每百人编一队,但乌程县的做法
却又与此不同,原因不详。依常理推测,各县数千
人的人夫,如要到京城或留在当地服役,似乎也应
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基层头目具体负责。就当时各
县所设粮长的数量而言,粮长不可能单独负其责,
里长或与此类似的农村基层头目必须参与。不过,
这里仍应强调的是,粮长在当时农村的徭役征发
体系中拥有领导地位。上引湖州府材料中,专列
“总设粮长以领之”一条,足见粮长在当时的特殊
地位。
从南京明城墙砖文看农村基层组织
南京城砖的烧造及运送,在当时是规模最为
宏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朝廷指定府州辅官担任各
级提调官,来具体负责城砖的烧造和运送事宜,但
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协
调。现存城砖上的大量砖文,为我们了解洪武十四
年里甲制度推行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十分重
要的资料。
现存的南京明代城墙砖文,最普遍的格式为
“总甲(首)###甲首###小甲###窑匠#
##造砖人夫###”。但究竟应该如何从农村基
层组织的角度来解读这种格式,则一直存在困
难 4 !" 6。有人简单地把这种总甲制与里甲制等同起
来,难以令人信服 4 !1 6。
从现存的砖文来看,大致可以推算出总甲实
施的时间,尽管各地实施的时间存在着差异。除前
引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文外,再引数条相关
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 典史#
# 洪武七年城砖司### 十#都人匠张#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
## 烧砖人诸## 人户汤俊可 洪武十年
月 日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
廷玉 烧砖人李受 人户张富 洪武十
年 月 日
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 司吏黄成 蕲州
提调官判官马# 司吏#琦 广济县提调管主
簿## 司吏### 里长吴朝宗 人户余原林
作匠## 洪武十年#月#日。
常州府宜兴县提调官主簿许穆 司吏扬
#仕 作匠张# 洪武七年 月 日
以上所引砖文都有明确的年份记载。这些砖
文显示,到洪武十年,江西、湖广以及直隶的部分
府县仍没有实行总甲制。目前南京地区发现的洪
武纪年城砖,最高年份也是洪武十年。王裕明先生
通过砖文与方志的比对,发现了砖文中官员的任
!"#
职年代,从而为推定总甲制实行的年代提供了有
力的证据 $ %% &。如南康府通判赵斌,因任当时该府
的提调官而大量出现在砖文中,如: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
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总甲#勤
甲首魏诜 小甲马良 窑匠余名 造砖人夫汪
均受
王裕明先生从正德《南康府志》卷六《职官》
中发现,赵斌任通判一职是时间在洪武十一年
(!’())。据此可以推定,都昌县是在此年或稍后
实行了总甲制。常州府的提调官通判汤德,也多
次出现在砖文中:
常州府提调官通判汤德 知事彭源 司吏
张廷圭 无锡县提调官县丞周炳、司吏高彦
总甲邓可仁 甲首李章 小甲冯进二 窑匠章
裕 谢成 坯匠扬## 造砖人夫陈长 张福一
##福 严隆三 佘# $ %’ &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三《古今守令表》中的
记载,汤德于洪武十一年由常州府通判升任苏州
知府。由此推定,无锡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已
存在。池州府同知彭子冲,也出现在砖文中:
池州府提调官同知彭子冲出 司吏朱仲
实报 建德县提调官典吏胡永秀 司吏欧元吉
总甲汪务名 甲首刘仁辅 小甲汪尚中 窑匠
苏祖胜 造砖人夫汪时英 $ %" &
从嘉靖《池州府志》卷六《官秩》中的有关记
载可知,彭子冲任同知一职是在洪武七年之前,
由此推定建德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就已存在。
总之,就现存的材料而言,总甲制实行的时
间在各地并不一致。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总甲制
的推行是有一个过程的,各地出现时间上的差异
也是属正常。可以肯定,大约到洪武十年左右,总
甲制已经在各地全面推行 $ %# &。在里甲制实施后,
因南京城仍在修筑,各地城砖的烧造也仍在继
续,因此,总甲制可能仍延续了一段时间。
那么,总甲制与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到底
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以目前的资料来看,朝
廷专为城砖的烧造和运送而设立的总甲制,其基
础仍应该是当时农村既有的基层组织。因为尽管
总甲、小甲委以专人 $ %* &,自成系统,但烧造、运送
城砖所需的人夫、钱粮等,则仍须由原由的基层
组织提供,宋元以来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仍得
到执行。
“都”这一基本地域区划,自南宋、元代以来,
不仅长期稳定,而且也一直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
的最重要前提。上引江西袁州府分宜县或邻县的
洪武七年均工夫砖、临江府新喻县洪武七年砖的
砖文中,都明确标明了某“都”人夫或人匠。类似的
砖文还有不少,仅举数例:
分宜县二十三都造
宁都五都清 $?&号
(侧面)十二都
(横面)太一甲
(横面)廿七都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
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三都人夫#
##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
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八九都人夫
##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
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九都人户
孙#
有些学者认为,在墙砖上模刻这些资料,是为
了明确责任,以备稽核。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更
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表明,经宋元以来长期衍变
而日趋成熟的农村基层组织,被朝廷稍加改造后,
就在当时的城砖烧造以及相关的徭役征发中,发
挥着巨大作用。而“都”这一地域区划,又恰恰是农
村基层组织编制和运行的关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存的城墙砖文中,多次
出现“里长”姓名。如上引洪武七年袁州府万载县
和洪武十年黄州府蕲州的砖文中,就分别出现了
“里长徐仕行”、“里长吴朝中”。本人与杨国庆先生
在南京下关绣球公园堆积的回收砖中,也发现了
一块分宜县烧造的城砖,其砖文如下:
(侧面)分宜县提调官主簿## 司吏#
# 作头邓## 匠人李受一 $横面 都里长
王####张##
这些砖文表明,在总甲制实行以前,基层组织
的头目“里长”也是各地城砖烧造及相关徭役的组
织者。即使是在总甲制推行以后,里长仍应该继续
发挥作用。这在现存砖文中也可找到近来杨国庆先
生发现了一块残砖,似乎可以作为佐证。砖文如下:
总甲严孟高,里长黄大四,窑匠黄原三,
人户李如三。
至于这些里长,是否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
黄册”制中的里长相类似,则有待于进一步求证。
小黄册图之法
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被视作洪武十四
年里甲制的雏形。首先从影印的《永乐大典》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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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
中发现了相关史料 3 !4 5的日本学者,如小山正明、
藤井宏、山根幸夫等先生,都认为应把它与洪武
十四年实行的里甲制度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
把里甲制度的创设年代提前到了洪武三年。
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如山根幸夫先生就通过比较,指出了两者之间的
不一致之处,诸如每里的户数、里长和甲首的职
责、里长的佥选标准、畸零户的内涵等等 3 !6 5。鹤见
尚弘先生则认为洪武三年的小黄册图之法,与后
来洪武十四年里甲的编制方式不一样,这种不同
尤其体现在“畸零户”与正图的关系上 3 !7 5。唐文基
先生也指出了湖州史料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也引
用鹤见尚弘先生上述的观点,说明湖州府的做法
仅是地方性的 3 8" 5。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歧,是因为学界对小黄
册图每图的户数、里长数及甲首数一直存在争
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湖州府的
材料本身存在着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相关
的材料进行考释。
各县的相关材料,都明确记载每 1""户编为
1图,设里长 1名,甲首 1"名。在这一点上没有分
歧。问题在于,这名里长户是否在 1""户之内。唐
文基先生等认为,1"" 户加上里长户,每图应是
1"1 户,而非百户整数。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因为
里长户也应归入 1"" 户 1" 甲之中,而且里长户
往往也是图内田丁最多的承役大户。另外,由于
在现实中每都户数不可能全是百户的倍数,因此
又规定了畸零户的编制原则,即“不尽之数,九户
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
首随户多寡设焉。”(长兴县材料)。这句话说明,
即使是在不足 1"" 户 9但多于 1" 户 :的图,也同
样要设置里长 1名。有些学者因误读这一段史料
而人为地割裂了其完整性,从而忽视了不足百户
图仍须设置 1名里长的信息。因此,在湖州府,无
论是 1"" 户的正图还是不足 1""户的图,每图设
置 1名里长应是基本原则,而甲首户则是正图设
1"名,不足百户图则随户数多寡而设。
不过,问题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上
引概述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的史料中,有“内推
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的明确记载。不少
学者也据此认为,每图的里长应是 1"户,而其总
户数也应是 11" 户。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误解。
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湖州府各县的相关材料,就不
难断定,“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这一
句话中存在着笔误,即“十名”是“一名”的误写。
由于这一笔误,导致了许多学者对这一段史料进
行了误断,并由此误解了整段史料的内容。因此,
此段史料应改“十”为“一”,并把“每岁轮流”与“里
长一名”两句断开,具体如下:
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
一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
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
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
平均户数,是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既然小黄册
图与后来的里甲组织有着如此明显的继承关系,
那么两者之间的每里平均户数就应该比较接近,
但前引鹤见尚弘先生的研究却表明,洪武三年湖
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最多的
不超过 7#户,最少的甚至不到 $"户,非常之低!
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必须从小黄册图的编制
方法入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小黄册图确实是以
每百户为一图的标准来编制的,但也有例外,那就
是不足百户图的编制。上引归安、长兴、安吉三县
的材料中,都明确记载了“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
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或“不尽畸零,九户以
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
首随户多寡设焉”这一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小黄
册图的编制,虽然原则上规定每图应有 1""户,但
在户数出现余额时,如超过 1"户的,仍可以也必
须自编为一图,而少于 7 户的则附正图。也就是
说,许多图的户数其实并没有 1""户。因此,可以
肯定的是,在洪武三年湖州府各县的总图数中(个
别县分如归安县存在错误,另当别论 :,有相当一
部分图的户数是超过 1"户但又不足 1""户的。这
些图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全府每图平均户数不足
1"" 户的结果,以致出现了上述鹤见尚弘先生所
指出的那种现象。
那么,小黄册图编制时的“不尽之数”,是如何
产生的呢?这就必须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小黄册
图编制的地域单位。宋元以来,“都”已成为江南农
村地区稳定的基层地域区划,农村基层组织的编
制皆以此为基本单位 3 81 5。前引“元各都设里正主
首,后止设里正”,以及“国初,各都仍立里长”两条
史料,就足以证明在元代及洪武三年前该府就是
以都为单位来设置里正的 3 8! 5。可以断定,洪武三
年湖州府小黄册的编制,也是如此。因此,小黄册
图的编制,必须以都为基本单位,而不能跨越都
界。也就是说,在一都之内,以百户一图的标准编
图,百户倍数之剩余者,如少于 7户,则附于正图,
但如多于 1" 户,则自成一图。以都作为编制单位
的做法,也被后来的里甲制度所继承 3 88 5。
!"#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到底是一
种地方性的改革,还是代表了一种趋势,也是学
者争论的问题。从现存的零星材料来看,则大致
可以确定在洪武十四年前江南不少地区都进行
过类似的改革。
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
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 $ %" &。
此外,徽州文书《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
总簿》中有关洪武四年黄册底籍的记载,也说明
歙县在洪武四年也编制了黄册之类的册籍 $ %’ &。由
于缺乏进一步的证据,上述三县的改革目前尚不
能完全断定。
其他一些证据也表明,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
村基层组织改革,其范围可能还不仅仅局限于江
南地区。早在龙凤六年(!%() 年),浙江金华县就
有正、副里长之设 $ %( &。前引南京明代城墙砖文中,
也有洪武七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洪武十年湖广
黄州府蕲州设有里长的记载。更值得注意的是,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发布的一些针对全国诏令中,
也都出现了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改
革相关的记载 $ %# &。
就总体而言,洪武三年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
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确实
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继承关系。栾成显先生就认
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
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
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
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
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
制度的基本框架。”$ %* &这一评价十分中肯,但需要
补充的是,小黄册图对里甲制的影响,大概不仅
仅限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
流应役等方面”,而更在于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总
之,以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为典型代
表的改革,标志着江南地区已在故元乡都制的基
础上,开始了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
,并
为后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里甲制度奠定了基础。
粮长的设置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粮长是农村基层最为重
要的角色 $ %+ &。粮长始设于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实
录》卷六八载: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
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
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
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
必无侵渔之患矣。
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洪武四年的粮长之役,仅
限于浙江和南直隶的苏松等处。即使到后来,粮长
也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而只是某些税粮较多地
区的局部政策。另外,在洪武时期,粮长制度也有
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洪武四年始设粮长,至
洪武十五年曾一度暂停,究其原因,除了粮长制度
本身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太祖朱元璋认
为洪武十四年全国普设的里甲体系,足以替代粮
长之责。大概是现实中的情形尚不是象朱元璋想
象的那么简单,粮长在里甲实施之后,也有继续存
在的必要,因此在洪武十八年,仍命恢复粮长之
设,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造。
洪武四年至十五年的粮长设置,与洪武十八
年后的情形,稍有不同。兹引《永乐大典》卷二二七
七《湖·湖州府三·赋》条所引《吴兴续志》的有关
材料于下:
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
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
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其粮少地广者,又不拘
万石之例。续于每仓增副粮长二名。不及万石
者,寻革其副。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
一百五十九名。详具各县。
(乌程县)粮长,洪武五年创立。每粮万石
为一仓,粮长一名,共一十有八。七年每仓又
增副粮长二名,共为五十四名。
(归安县)粮长,洪武四年始设。每粮一万
石,设正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
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着令出纳。每仓粮
增相副粮长二名。本县该粮一十万石六千四
百余石,计正粮长一十七名,相副粮长三十四
名,知数三十四名。
(长兴县)皇朝粮长 ,本县粮六万石之上,
共设正粮长六名,续增相副粮长一十二名,共
一十八名。
(武康县)皇朝粮长之设,本以万石置仓。
仓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后又增设相副粮长
二名。县境山多田少,岁输秋粮仅一万有奇。
然以山乡辽阔,难于集事,遂增设粮长七名,
后又复增相副粮长,仓各二名,寻又革去。今
实为仓七,粮长七名,知数一十四名。
由于这是洪武早期有关粮长的珍贵资料,因
此全文照录。从这些材料结合其它记载,我们不难
发现,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制度,与洪武十八年
后的情形,有一些不同之处。如粮长设置的标准,
正如正史所载,是以税粮一万石设一名进行的。像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23
江苏社会科学
湖州府属 $县,除武康、安吉山区两县外,都是依
照这一标准设置的。这一点与后来以区设置粮长
的做法很不一样。又如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
其基本职责是督“乡之赋税”,其在基层的权力,
不像洪武十八年以后那样大。再如,从宋元乡村
之制来看,粮长之设可以说是明初的创新,但又
有对过去的继承,像“以田土多者为粮长”的做
法,就是以元末的做法为基础的。前引《吴兴续
志》所载元末湖州府各都设里正、主首“以田及顷
者充”之类的原则,仍在明初粮长的设置中被继承。
另外4上引湖州粮长材料4也能补原先材料之
不足。像副粮长之设4一般认为是在洪武十年 5 2" 6 4
但湖州的材料表明,应是洪武七年,人数也是 !
名而非 1 名,到了洪武十年,又以粮长所辖税粮
不满万石者,革去其副。但《太祖实录》卷一一二
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条却记成:“户部奏苏、松、嘉、
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
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又
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梁方仲先生认为“以万石为
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
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
法。”5 21 6湖州的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正如
前述,湖州府属六县中有四县是依万石一粮长的
标准进行的,但也有两个例外,那就是武康、安吉
两个山区县份。此二县税粮都只有万石左右,却
各设 7名粮长,原因是地处山区,“难于集事”,可
见即使在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湖州府在遵守万
石一粮长的原则的前提下,仍有视具体情况而进
行变通之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或许正是基
层组织的一大特点。
总之,在洪武十四年以前,江南地区的农村
基层组织,在故元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最终导致了洪武十四年里甲组织的全面实施,以
及以此为基础乡村统治的全面展开。明初江南之
所以能在故元基础上如此迅速地创建起一套以
里甲为基础的、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并使之稳
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则与明初朱元璋的江南政策
不可分。朱元璋对明初江南的改造,为明初江南
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注释
5 1 6本文所指的江南地区,大致相当于明代南直隶的长江以
南地区,以及浙江和江西两省。
5 ! 6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京〕
《历史研究》!""8 年第 2 期。
5 8 6日本学者较早重视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研
究,其重点是“均工夫”和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图”。如藤井宏《关
于明初均工夫和税粮的关系》9《东洋学报》22 卷四号 4 1:$! 年 ;,
鹤见尚弘《明代的乡村支配》9岩波《世界历史》1!《中世》$4 1:71
年 ;,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9东京女子大学学会4 1:$$
年 ;、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9东京大学出版社4 1:3"
年 ;等。
5 2 6《太祖实录》卷五四4洪武三年庚戌条。
5 # 6《明史》卷二八一,《陈灌传》。
5 $ 6 5 8# 6 5 83 6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 1::3 年版,第 !: 页,第 1: 页,第 13 页。
5 7 6如苏州府,洪武四年全府共计有人户 2783$! 户、人口
1:27371 口(这一数字应是户贴制推行后的统计结果),洪武九年
计有人户 #"$#28 户、人口 !1$"2$8 口。五年之中,人户增加了
8!$31 户,人口增加了 !1 万余口。在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纂黄册
时,苏州府肯定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惜其数字未留下来。但万
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所记洪武二十六年统计
数字,肯定是依据洪武二十四年(18:1 ;第二次黄册编纂时统计的
数字,可以参考。具体为人户 2:1#12 户,人口 !8##"8"。这一数据
与洪武九年相比,人户下降了 #""" 余户,(不知是否与当时的移
民政策有关?;人口则增加了 1: 万余。从苏州府这几次的户口统
计来看,明初数十年的户口数是持续增长的。这种增长,固然有自
然增长的因素,但最主要的仍是清查户口失额的结果。洪武以后,
江南地区如苏、松、常等府户口失额严重,其原因十分复杂。参李
济贤《苏、松、常地区户籍人口消长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四
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1 年版。
5 3 6《大明律·户令》记载洪武元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
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
籍。”从万历《常熟县私志》卷三《叙户》中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这
条诏令是被严格执行的。洪武四年,常熟县户口总计 $!!3# 户,
!271"2口,户籍被严格分类,其中儒户 2户、僧户 11"户,道户 2户;
土工等匠 83 类共 12#$户,又分住坐、轮班二类;军户 1!7:7户,其
中事故 :7#" 户,现在 8"27 户;马站夫 $3 户,水站户 1$7 户。
5 : 6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又代冯县尹送序》。
5 1" 6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一,《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
5 11 6何炳棣:《18$3 < 1:#8 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3: 年版,第 2 页、第 1"7 页;《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
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3# 年第 !、8 期。
5 1! 6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序言,台北联经出版
事业公司 1::# 年版。
5 18 6栾成显:《洪武丈量考》,《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
黄山书社 !""2 年版。
5 12 6《明太祖实录》卷一八",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载:“浙
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先是,上命户部核实
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
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
之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
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
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
!"#
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
鱼鳞图册。”对于引文中“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的具体时
间,栾成显先生根据沈文《圣君初政记》、《明史·陈修传》以及徽
州地区的方志材料,认为是在洪武十五年前后。但从《圣君初政
纪》的记载来看,江南地区的时间可能更早些。《圣君初政纪》载:
“(洪武)十三年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
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久之相习成风,奸弊百出,谓之
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
法甚备,谓之鱼鳞图册。”这次针对江南地区的土地核实,时间长
达七年左右。可以肯定是,这次清理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丈量,其
效果也很明显。现存洪武二十六年江南各府县的田地数,基本上
可以被看作是这次清理的结果。如果与洪武初期作相应的对比,
就会发现有不少地区的田地出现了增长。如苏州府,洪武二十六
年的田地总额为 #$%&’ 顷 (! 亩,与洪武初期的数字相较,增加了
三万多顷,幅度应不算小。尽管导致田地增额的原因很多,但也不
能否认此次清查所发挥的作用。
) !% *《明太祖实录》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丑也有相关记载。
) !’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
) !(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 !#’! 年版,
第 !% + !’ 页。
) !$ *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
社 !##" 年版,第 !,( + !,# 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
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 !#’’ 年版,第 $ + !" 页。
) !# *以下所引城砖铭文所据之拓片和照片,除特别指出外,
皆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
) -& *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
《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 -&&! 年版。
) -! *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北京〕三联
书店 -&&" 年版,第 ’ 页。
) -- *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第十届中国明史讨论
会论文,南京,-&&" 年。
) -, * ) -" *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 !###
年版。
) -% *目前发现的“总甲、小甲”类砖文的最晚纪年是洪武十三
年(!,$& 年),地点在荆州城。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
社 !### 年版,第 ( 页。
) -’ *王裕明先生发现的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的有关新
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总甲个案。(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
述》)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因家境裕饶被充总甲,由其侄萧
翀(鹏举)代行其责,第二年被控扰民而受惩处。)(明)乌斯道《春
草斋集》卷二《骈义传》(四库全书本):“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
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
丁巳夏,朝廷遣胄监生廉其事,以造舟事鸠财耗民复命。”(明)刘
崧《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
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或有察其党与并为奸利者,
朝廷⋯⋯”*萧自成之所以被选为总甲,是因为其家境裕饶、“田税
及等”,而且他在此前也曾任过粮长。)(明)刘崧:《槎翁文集》卷四
《与萧鹏举》*沔阳州景陵县的总甲、小甲,则是以村为单位编制
的,一村好象还不止一个总甲,如“南黄村总甲王文贵小甲孙受二
人户柳茂窑匠赵先”、“南黄村总甲邓文彬小甲毛福人户聂#窑匠
赵先”。(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 !###年版,第 "’ 页)
) -(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役法》中有关
“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如下: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
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祗候、禁子、弓手,验苗额点充。站
夫则籍其田为站田,不当民役。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
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
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制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
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
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
一周。其数分见各县。
)乌程县 *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
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税粮,以十年为图 )周 *。今计图六百七
十有五。)归安县 *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
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
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
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该里长七千六百六十名,甲首七万六千
六百六十名。)长兴县 *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
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
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共计四百三十四图。
逐年轮当,催办税粮。)武康县 *黄册,共计一百六十六图,里长一
百六十六名。)德清县 *黄册,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每图里
长一名。管甲首一十名。)安吉县 *黄册之制,每百家为一图。不尽
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 设里长一名. 甲首随
其户之多寡而置焉。今计一百九十五图。”
)-$ *山根幸夫先生曾把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之法与洪武十四
年之法进行过比较,见其《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第 -, + -"页。
) -# *鹤见尚弘先生发现,如果用洪武九年、十年湖州府各县
的民匠军户数除以该县洪武三年的里数,则各县每里的平均户
数,最多的不超过 #% 户,最少的甚至不到 ’& 户。而成化八年
/ !"(- 0湖州府各县的每里平均户数 /现存湖州府里数的最早记录
就是成化八年的 0则是多者超过 !(& 户,少者也超过 !,& 户。他由
此认为,洪武三年的做法与洪武十四年的做法是不同的。不过,他
又引用吴江县的材料,说明该县在洪武二年的里数及每里平均户
数与后来里甲制的一致性,进而提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做法,才
是最早的里甲制。
) ,& *唐文基前引《明代赋役制度史》,第 -( + -# 页。唐在引用
鹤见尚弘的表格时存在笔误,见第 -# 页表!。
),! *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
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 !#’%年版。夏维中:《试论明初里甲制度的
宋元渊源》,《明清论丛》第四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 -&&,年版。
) ,- *杨纳先生在《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 年 "
期)一文中认为,湖州及镇江两路主首被废,主要是因为社长之设
及其职责的演变,即社长代替了主首。这种说法似乎缺乏足够的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
江苏社会科学
说服力。本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更与都内的均役趋势有关。
从目前发掘的材料来看,废主首而仅存里正的地方,只有二处,一
是湖州、一是镇江。而这二路里正、主首之设,恰恰都是依都为基
本范围的。或许是因为后来里正、主首同处一都,职责相同即都是
催办税粮,充役的标准也是以田产为主,也或许是因为里正、主首
有上下之分而承役不均,才干脆把两者合而为一的。尽管江南的
里正主首的佥充标准转向田产这一结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
仍没有找到两者之间因承役不均而导致合并的例子。但有一旁证
可引用于此。黄潜《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正奉大夫江浙等处
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载王都中 2至正元年殁 3在江西饶
州任总管时采取的均役措施:“里正主首,同役于官,第物力有高
下之不同,其旧俗,事悉取具主首,而里正坐视其成,公始命验田之
多寡,而均其役。”尽管在江南地区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但以田产多
者充里正主首则是趋势,因此在同一都中两者合而为一而轮充就
很有可能。小黄册制实施之时,也就很自然地沿用了这种做法,不
过是在每都之内以百户为里的标准重新编排里甲的基础进行的。
4 55 6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凡
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
里,剩下五十户7分派本都7附各里长名下7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
人口补辏。”
4 58 6鹤见尚宏先生认为,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的改革,要
早于湖州府。其主要依据,是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所记载
的该县洪武二年的总里数(#5" 里)以及每里的平均户数(1#19 $
户 :里),与后来里甲制下的情况非常一致。洪武二年的 #5" 里,绝
非宋元旧里,而是洪武初年进行重新编制的。另外,乾隆《吴江县
志》卷一六《徭役·明代役法》有关记载,也可作为佐证:“甲首每
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
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百一十户,谓之一里。⋯⋯里甲本县五百
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
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
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鹤见尚
弘先生据此认为:“这样看来,一般认为洪武二年在吴江县施行的
里甲制,可能是和过去认为洪武十四年以后施行的里甲制具有相
同的编制原则的,或者极其形似的,因此可以说洪武二年的里甲
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
经济研究》,〔上海〕学苑出版社 1;<; 年版,第 $ 页。栾成显先生根
据海盐人王文禄《百陵学山·求志篇卷一》中“大造黄册年,田在
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
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认为海盐县
在洪武四年(15=1 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栾成显:《明代黄册
研究》,第 1; 页。另外,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一中的记载也可作为
旁证:“古之为县者,必先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