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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維中,〈洪武初期江南農村基層組織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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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維中,〈洪武初期江南農村基層組織的演進〉 !"! 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 夏维中 内容提要 明初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甲制度原创于江南地区。这一制度不仅是宋元以来 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朱元璋从接管 该地区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 宋元基础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关键词 里甲制度 人丁事产 均工夫 黄册 粮长 夏维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 洪武十四年(!&’! 年)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 甲...
夏維中,〈洪武初期江南農村基層組織的演進〉
!"! 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 夏维中 内容提要 明初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甲原创于江南地区。这一制度不仅是宋元以来 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朱元璋从接管 该地区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 宋元基础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关键词 里甲制度 人丁事产 均工夫 黄册 粮长 夏维中,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 洪武十四年(!&’! 年)在全国强制推行的里 甲制度,原创于江南地区 ( ! )。这一制度,不仅是宋 元以来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长期衍变的结果 ( # ), 同时也与明初十余年的酝酿分不开。为恢复江南 这一当时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 新生政权急需的财政收入,朱元璋从接管该地区 开始,就依凭强大的国家权力,以控制土地和人 口为中心,以赋役征发为主要目的,在宋元基础 上不断进行农村基层组织方面的改革。这些改 革,最终导致了里甲制度的产生 ( & )。 “人丁事产”的登记与农村基层组织 保证朝廷的赋役征发,是推动明初江南地区 农村基层组织恢复和重建的最大动力。而赋役的 征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又都必须以户口与 土地(“人丁事产”)作为基本依据。因此,江南地 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从一开始就与户口和土 地的登记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建元之前,朱元璋就开始重视户口的控制 和管理。至洪武三年七月,朱元璋因不满其接管 的故元户籍的状况,下令各地未如期申报户口 的,限期“自首”( " )。此时,正逢宁国知府陈灌在该 府创制户帖,用于户籍登记 ( * ),太祖便于此年十一 月下令在全国推广。这便是户帖制的由来。 户帖的格式、内容,幸存至今。明代江阴人李 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条载: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 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 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 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 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 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 一个户贴,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 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 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 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2! 江苏社会科学 满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 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 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贴,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 州 县 乡 都 保附籍 户计家 口 男子 口成丁不成丁 妇 女 口大小事产墓地瓦草屋 右户帖付某 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 日。 户帖的颁布是洪武三年,实施是在洪武四 年,民间有称之为“洪武安民帖”的。除上述江阴 的户帖外,在嘉兴、苏州、松江等地的材料中都发 现了有关户帖的记载,在徽州文书中甚至发现了 户帖实物。 这些户帖的格式相同。第一部分为那条圣 旨,第二部分为人户登记内容。首先是户口所在 的府、州、县、乡、都、保,家庭人口状况,包括男子 3成丁及未成丁 4及妇女,其次是家庭财产状况。 后来的黄册,基本上是依据户帖而进一步改进 的。栾成显先生对此作过这样的评价:“如果我们 将黄册与户贴加以对比,则可以看出,在户贴方 面,黄册完全继承了户贴的一套做法。黄册与户 贴的人丁登载事项,二者几乎完全一致。⋯⋯所 以,黄册继承户贴的一套做法,将户籍制度与赋 役制度合而为一,有它的必然性。”5 $ 6 户帖制的推行,目的就是为了编户齐民,把 人口纳入到朝廷的控制之下。就此点而言,效果 非常明显。其证据之一就是洪武初期的人户数有 了较多的增长 5 7 6。 洪武初期江南地区的户口登记,比单纯的人 口统计更为复杂。首先,户类的区分十分严格。明 初江南的户口登记,仍继承了元代以职业作为区 分的户类 5 8 6。其次,户口的登记,被作为农村 基层组织重组的基础。类似洪武三年湖州府“小 黄册”之类的改革,就是以这种户口登记为基础 的。第三,户口登记,是与资产登记尤其是土地登 记互为表里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征发赋役。户贴 制已基本具备了黄册登记“人丁事产”的功能,加 上当时几乎是同时进行的田产登记,使人户与田 产的结合成为了可能。这对后来里甲制度产生了 重大影响。 事实上,土地的清理和登记也一直在同步进 行。森正夫先生曾以杭仲玉被派赴松江清理田额 为例,来说明新王朝在占领苏州以后很快就开始 进行江南地区的土地清查和登记工作。吴元年 3 19$7 4十月,司农司 3吴元年七月设:洪武元年八 月废止 4之丞杭仲玉就被派赴直隶松江府等地经 理田亩。杨维桢记道: 元年冬十月,大司农丞杭公仲玉,奉命来 淞,经理田赋。功成册上,无漏无溢。5 ; 6 洪武元年 3 19$8 4春,济宁路教授成彦明又被 派往松江府经理田亩。对有关的情况,杨维桢也曾 作过记载: 3成彦明 4以文墨长才为今天子录用。洪 武元年春遣使行天下经理田土事,而成君在 选中。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图。阅 岁终:鱼鳞图籍成。父老咸喜其清明果决,竿 尺有准,版帐不欺。5 1" 6 就松江府而言,上述的两次土地清理,相距时 间很短。对第一次清理,史料记载仅有“功成册上, 无漏无溢”一句,过于简略,因此无法肯定其清理 的具体内容。但有关第二次清理的情况,史料记载 非常清晰,由此可以肯定这是一次严格的清丈,持 续时间长达一年,并绘制了鱼鳞图册。 松江府洪武元年的土地清理,属于当时新朝 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工作的一部分。《明太祖实 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甲申条载: 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 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 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 咨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 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 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 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 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 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遣之。 对于洪武元年的这次土地经理,何炳棣先生 认为,其范围实际上仅限于浙西地区,其主要的目 的,也是为了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 5 11 6。在后来的 著述中,何炳棣先生进一步认为,洪武时期鱼鳞图 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而且其编制的, 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亩丈量,其登记的数字自 然也不是真实的耕地面积等等 5 1! 6。 不过,栾成显先生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 他依据现存的史料,对洪武时期全国各地的土地 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 其研究表明,在洪武初年开始,浙江、直隶的不少 府县,如浙江的宁波府、金华府、处州松阳县、温州 永嘉县以及直隶徽州府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 丈,绘制了鱼鳞图册,其真实性也不容怀疑 5 19 6。 如果综合相关的史料,则不难发现,洪武初期 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登记有一个过程。开始尽管 也存在着少数个案,即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府县(如 土地册籍已在战乱中散佚的松江府)进行过严格 !"# 意义上的土地登记,但朝廷在新占领的浙西地区 的当务之急是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以保证税源 及徭役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清理的过程及 其结果则很难保证没有出入。一些府县用故元田 地旧额来敷衍了事也属正常。何炳棣先生在上引 文中列举的一些现象,也可以作为佐证。如常熟 县在吴元年(!#$%年)就已陈报已垦田地,其数额 是元代延祐四年 & !#!%年 ’的。嘉兴府所属桐乡县 也于此年作了“钞报”,其数字比南宋经界数略 增。常州府所属无锡、江阴、宜兴等县也于洪武十 年 & !#%%年 ’作了土地陈报,其数字则比宋元大为 缩减。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十二年《苏州府志》卷 一"《税赋》所记载的常熟县的田地数,仍旧是吴 元年 & !#$% 年 ’的自报数,即元延祐四年 & !#!% 年 ’的数字。此外,在直隶和浙江,目前已被确认 在洪武初期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并编制了鱼 鳞图册的府县,大都是在朱元璋较早占领的浙东 和徽州地区。这大概也可以算是一个旁证。 但是,随着对江南统治的逐步巩固,加上各 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朝廷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 控制不断加强。大约到洪武二十年前后,江南地 区严格的土地登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徭役编制 工作已基本完成 ( !" )。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洪武初年的土地清丈和 登记,是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密不可分的。土 地清丈和登记工作本身,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 来进行。同时,土地清丈和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 也是为了征发徭役。而徭役的征发,也同样必须 依靠基层组织。洪武十三年前后开始的大规模土 地清理和登记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并卓有成 效,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江南 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断恢复和完善。在此期间,先 后发生了里甲制度的全面推行(洪武十四年)、旧 式粮长的被废(洪武十五年)、新式的粮长复设 (洪武十八年)等涉及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 重大事件。这绝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洪武前 期的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推动了江南农村基层 组织的完善和革新,而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农村 基层组织的酝酿和产生,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 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徭役的征发是推动上述 两项工作的主要动力。 “均工夫”与农村基层组织 “均功夫”始于在洪武元年,是洪武初年十分 重要的徭役。《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载: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 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 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 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 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 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 江南地区实行的时间似乎要晚一些。洪武元 年十一月,工部本来准备征发苏、松、嘉、湖四府的 “均工夫”人役,修浚南京城池,但朱元璋考虑到当 时农民适逢种麦,农时不可违,加上又要赶制北方 军士战袄,“遂罢四府均工夫”( !$ )。现存湖州府的 材料,则表明该府均工夫的实行是在洪武三年。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田赋》条 所引《吴兴续志》,明确记载了湖州府所属六县的 均工夫确立的年代、佥选标准及具体人数: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 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 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 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顷,出人夫一 名。详见各县。 (乌程县)均工夫每田一顷,出夫一名。凡 兵夫之役者不预焉。乌田六千一十四顷,为夫 六千一十四名,共八十一队。 (归安县)均工夫役,洪武六年始定。每田 一百亩,起夫一名。本县当夫田土五千八百三 十一顷六十八亩四厘二毫,该夫五千八百三 十一名。 (长兴县)均工役,本县当夫田地六千四 百二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厘一毫一丝,每顷夫 一名,计夫六千四百二十六名。 (武康县)均工夫,计田一千一百顷,每顷 夫一名,共一千一百名。 (德清县)均工夫役,洪武三年定拟。田四 千二百五十六顷,为夫四千二百五十六名,为 四十三队。 (安吉县)均工夫,计田二千二百一十五 顷四十五亩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为夫二千二 百一十五名。 这一材料,也可与《实录》相印证。《明太祖实 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辛卯条载: 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 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功夫图册,每岁农隙,其 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 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 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 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 韦庆远先生认为 +均工夫图册施行的时间并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22 江苏社会科学 不长,在洪武三年后就被废止3而由户帖代替 4 15 6。 但如从徭役的征发情况来看,洪武三年后,均工 夫仍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 4 17 6。现存的明代南京城 砖铭文 4 18 6,也可证明这点。如在后湖段城墙倒塌 后显露出来的“墙中墙”墙体上,就有一块洪武四年 江西临江府新淦县烧造的均工夫砖,其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 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下关绣球公园调查回 收城砖时,也意外发现了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 砖。从城砖的式样和质地来看,此砖应该是由江 西分宜县或其邻县烧造的。其砖文如下: (正面)洪武七年分烧造均工城砖匠人 ##造(横面)#都里长黄尚中### 到洪武八年,朝廷又重新编制了“均工夫”。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壬戌条载: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倾 出一丁为夫,名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 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 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 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 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倾,出夫五十四万五百 二十三人。 作为一种在洪武初期曾广泛存在且规模宏 大的役种,均工夫的征发必须依靠当时的农村基 层组织。从湖州府的史料来看,当时该府的役种 主要有粮长、黄册里长、均工夫以及弓兵、铺兵 等。其中均工夫是以每县的田地总数量为依据来 征发的徭役,而其它的役种则都是以每户的田地 数量为依据来佥充的。均工夫是一种夫役,上引 湖州史料中的“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一句,对此 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佥选的标准,是“每田一 顷,出人夫一名”。 但问在于,在当时的农村基层,由谁来负 责组织这类徭役的征发?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的材 料,但仍可以推定当时的基层组织头目是这一工 作的具体负责者。在上引江西分宜或其邻县烧造 的洪武七年(1952年)均工夫砖砖文中,明确记有 “#都里长黄尚中###”。这说明每都的里长至 少也参与了均工夫的组织。 均工夫的组织形式,目前尚不是十分清楚。 上引湖州府的材料中,有两县的均工夫人夫被编 成了“队”,其中乌程县 $"12 名人夫被编成了 71 队,德清县 2!#$ 名人夫被编成了 29 队。其它各 县虽没有列出此项,但也应与此类似。从德清县 的情况推测,是每百人编一队,但乌程县的做法 却又与此不同,原因不详。依常理推测,各县数千 人的人夫,如要到京城或留在当地服役,似乎也应 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基层头目具体负责。就当时各 县所设粮长的数量而言,粮长不可能单独负其责, 里长或与此类似的农村基层头目必须参与。不过, 这里仍应强调的是,粮长在当时农村的徭役征发 体系中拥有领导地位。上引湖州府材料中,专列 “总设粮长以领之”一条,足见粮长在当时的特殊 地位。 从南京明城墙砖文看农村基层组织 南京城砖的烧造及运送,在当时是规模最为 宏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朝廷指定府州辅官担任各 级提调官,来具体负责城砖的烧造和运送事宜,但 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协 调。现存城砖上的大量砖文,为我们了解洪武十四 年里甲制度推行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十分重 要的资料。 现存的南京明代城墙砖文,最普遍的格式为 “总甲(首)###甲首###小甲###窑匠# ##造砖人夫###”。但究竟应该如何从农村基 层组织的角度来解读这种格式,则一直存在困 难 4 !" 6。有人简单地把这种总甲制与里甲制等同起 来,难以令人信服 4 !1 6。 从现存的砖文来看,大致可以推算出总甲实 施的时间,尽管各地实施的时间存在着差异。除前 引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文外,再引数条相关 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 典史# # 洪武七年城砖司### 十#都人匠张#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 ## 烧砖人诸## 人户汤俊可 洪武十年 月 日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 廷玉 烧砖人李受 人户张富 洪武十 年 月 日 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 司吏黄成 蕲州 提调官判官马# 司吏#琦 广济县提调管主 簿## 司吏### 里长吴朝宗 人户余原林 作匠## 洪武十年#月#日。 常州府宜兴县提调官主簿许穆 司吏扬 #仕 作匠张# 洪武七年 月 日 以上所引砖文都有明确的年份记载。这些砖 文显示,到洪武十年,江西、湖广以及直隶的部分 府县仍没有实行总甲制。目前南京地区发现的洪 武纪年城砖,最高年份也是洪武十年。王裕明先生 通过砖文与方志的比对,发现了砖文中官员的任 !"# 职年代,从而为推定总甲制实行的年代提供了有 力的证据 $ %% &。如南康府通判赵斌,因任当时该府 的提调官而大量出现在砖文中,如: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 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总甲#勤 甲首魏诜 小甲马良 窑匠余名 造砖人夫汪 均受 王裕明先生从正德《南康府志》卷六《职官》 中发现,赵斌任通判一职是时间在洪武十一年 (!’())。据此可以推定,都昌县是在此年或稍后 实行了总甲制。常州府的提调官通判汤德,也多 次出现在砖文中: 常州府提调官通判汤德 知事彭源 司吏 张廷圭 无锡县提调官县丞周炳、司吏高彦 总甲邓可仁 甲首李章 小甲冯进二 窑匠章 裕 谢成 坯匠扬## 造砖人夫陈长 张福一 ##福 严隆三 佘# $ %’ & 根据正德《姑苏志》卷三《古今守令表》中的 记载,汤德于洪武十一年由常州府通判升任苏州 知府。由此推定,无锡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已 存在。池州府同知彭子冲,也出现在砖文中: 池州府提调官同知彭子冲出 司吏朱仲 实报 建德县提调官典吏胡永秀 司吏欧元吉 总甲汪务名 甲首刘仁辅 小甲汪尚中 窑匠 苏祖胜 造砖人夫汪时英 $ %" & 从嘉靖《池州府志》卷六《官秩》中的有关记 载可知,彭子冲任同知一职是在洪武七年之前, 由此推定建德县的总甲制在此年以前就已存在。 总之,就现存的材料而言,总甲制实行的时 间在各地并不一致。其实,作为一种制度,总甲制 的推行是有一个过程的,各地出现时间上的差异 也是属正常。可以肯定,大约到洪武十年左右,总 甲制已经在各地全面推行 $ %# &。在里甲制实施后, 因南京城仍在修筑,各地城砖的烧造也仍在继 续,因此,总甲制可能仍延续了一段时间。 那么,总甲制与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到底 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以目前的资料来看,朝 廷专为城砖的烧造和运送而设立的总甲制,其基 础仍应该是当时农村既有的基层组织。因为尽管 总甲、小甲委以专人 $ %* &,自成系统,但烧造、运送 城砖所需的人夫、钱粮等,则仍须由原由的基层 组织提供,宋元以来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仍得 到执行。 “都”这一基本地域区划,自南宋、元代以来, 不仅长期稳定,而且也一直是农村基层组织编制 的最重要前提。上引江西袁州府分宜县或邻县的 洪武七年均工夫砖、临江府新喻县洪武七年砖的 砖文中,都明确标明了某“都”人夫或人匠。类似的 砖文还有不少,仅举数例: 分宜县二十三都造 宁都五都清 $?&号 (侧面)十二都 (横面)太一甲 (横面)廿七都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 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三都人夫# ##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星子 县提调官主簿张德 司吏王昭 十八九都人夫 ## 南康府提调官通判赵斌 司吏游清 都昌 县提调官主簿房秉正 司吏张伯行 九都人户 孙# 有些学者认为,在墙砖上模刻这些资料,是为 了明确责任,以备稽核。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更 为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表明,经宋元以来长期衍变 而日趋成熟的农村基层组织,被朝廷稍加改造后, 就在当时的城砖烧造以及相关的徭役征发中,发 挥着巨大作用。而“都”这一地域区划,又恰恰是农 村基层组织编制和运行的关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存的城墙砖文中,多次 出现“里长”姓名。如上引洪武七年袁州府万载县 和洪武十年黄州府蕲州的砖文中,就分别出现了 “里长徐仕行”、“里长吴朝中”。本人与杨国庆先生 在南京下关绣球公园堆积的回收砖中,也发现了 一块分宜县烧造的城砖,其砖文如下: (侧面)分宜县提调官主簿## 司吏# # 作头邓## 匠人李受一 $横面 &#都里长 王####张## 这些砖文表明,在总甲制实行以前,基层组织 的头目“里长”也是各地城砖烧造及相关徭役的组 织者。即使是在总甲制推行以后,里长仍应该继续 发挥作用。这在现存砖文中也可找到近来杨国庆先 生发现了一块残砖,似乎可以作为佐证。砖文如下: 总甲严孟高,里长黄大四,窑匠黄原三, 人户李如三。 至于这些里长,是否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 黄册”制中的里长相类似,则有待于进一步求证。 小黄册图之法 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被视作洪武十四 年里甲制的雏形。首先从影印的《永乐大典》残本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2$ 江苏社会科学 中发现了相关史料 3 !4 5的日本学者,如小山正明、 藤井宏、山根幸夫等先生,都认为应把它与洪武 十四年实行的里甲制度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 把里甲制度的创设年代提前到了洪武三年。 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如山根幸夫先生就通过比较,指出了两者之间的 不一致之处,诸如每里的户数、里长和甲首的职 责、里长的佥选标准、畸零户的内涵等等 3 !6 5。鹤见 尚弘先生则认为洪武三年的小黄册图之法,与后 来洪武十四年里甲的编制方式不一样,这种不同 尤其体现在“畸零户”与正图的关系上 3 !7 5。唐文基 先生也指出了湖州史料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也引 用鹤见尚弘先生上述的观点,说明湖州府的做法 仅是地方性的 3 8" 5。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歧,是因为学界对小黄 册图每图的户数、里长数及甲首数一直存在争 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湖州府的 材料本身存在着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相关 的材料进行考释。 各县的相关材料,都明确记载每 1""户编为 1图,设里长 1名,甲首 1"名。在这一点上没有分 歧。问题在于,这名里长户是否在 1""户之内。唐 文基先生等认为,1"" 户加上里长户,每图应是 1"1 户,而非百户整数。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因为 里长户也应归入 1"" 户 1" 甲之中,而且里长户 往往也是图内田丁最多的承役大户。另外,由于 在现实中每都户数不可能全是百户的倍数,因此 又规定了畸零户的编制原则,即“不尽之数,九户 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 首随户多寡设焉。”(长兴县材料)。这句话说明, 即使是在不足 1"" 户 9但多于 1" 户 :的图,也同 样要设置里长 1名。有些学者因误读这一段史料 而人为地割裂了其完整性,从而忽视了不足百户 图仍须设置 1名里长的信息。因此,在湖州府,无 论是 1"" 户的正图还是不足 1""户的图,每图设 置 1名里长应是基本原则,而甲首户则是正图设 1"名,不足百户图则随户数多寡而设。 不过,问题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上 引概述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的史料中,有“内推 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的明确记载。不少 学者也据此认为,每图的里长应是 1"户,而其总 户数也应是 11" 户。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误解。 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湖州府各县的相关材料,就不 难断定,“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这一 句话中存在着笔误,即“十名”是“一名”的误写。 由于这一笔误,导致了许多学者对这一段史料进 行了误断,并由此误解了整段史料的内容。因此, 此段史料应改“十”为“一”,并把“每岁轮流”与“里 长一名”两句断开,具体如下: 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 一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 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 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 平均户数,是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既然小黄册 图与后来的里甲组织有着如此明显的继承关系, 那么两者之间的每里平均户数就应该比较接近, 但前引鹤见尚弘先生的研究却表明,洪武三年湖 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最多的 不超过 7#户,最少的甚至不到 $"户,非常之低! 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必须从小黄册图的编制 方法入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小黄册图确实是以 每百户为一图的标准来编制的,但也有例外,那就 是不足百户图的编制。上引归安、长兴、安吉三县 的材料中,都明确记载了“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 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或“不尽畸零,九户以 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 首随户多寡设焉”这一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小黄 册图的编制,虽然原则上规定每图应有 1""户,但 在户数出现余额时,如超过 1"户的,仍可以也必 须自编为一图,而少于 7 户的则附正图。也就是 说,许多图的户数其实并没有 1""户。因此,可以 肯定的是,在洪武三年湖州府各县的总图数中(个 别县分如归安县存在错误,另当别论 :,有相当一 部分图的户数是超过 1"户但又不足 1""户的。这 些图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全府每图平均户数不足 1"" 户的结果,以致出现了上述鹤见尚弘先生所 指出的那种现象。 那么,小黄册图编制时的“不尽之数”,是如何 产生的呢?这就必须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小黄册 图编制的地域单位。宋元以来,“都”已成为江南农 村地区稳定的基层地域区划,农村基层组织的编 制皆以此为基本单位 3 81 5。前引“元各都设里正主 首,后止设里正”,以及“国初,各都仍立里长”两条 史料,就足以证明在元代及洪武三年前该府就是 以都为单位来设置里正的 3 8! 5。可以断定,洪武三 年湖州府小黄册的编制,也是如此。因此,小黄册 图的编制,必须以都为基本单位,而不能跨越都 界。也就是说,在一都之内,以百户一图的标准编 图,百户倍数之剩余者,如少于 7户,则附于正图, 但如多于 1" 户,则自成一图。以都作为编制单位 的做法,也被后来的里甲制度所继承 3 88 5。 !"#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到底是一 种地方性的改革,还是代表了一种趋势,也是学 者争论的问题。从现存的零星材料来看,则大致 可以确定在洪武十四年前江南不少地区都进行 过类似的改革。 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 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 $ %" &。 此外,徽州文书《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 总簿》中有关洪武四年黄册底籍的记载,也说明 歙县在洪武四年也编制了黄册之类的册籍 $ %’ &。由 于缺乏进一步的证据,上述三县的改革目前尚不 能完全断定。 其他一些证据也表明,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 村基层组织改革,其范围可能还不仅仅局限于江 南地区。早在龙凤六年(!%() 年),浙江金华县就 有正、副里长之设 $ %( &。前引南京明代城墙砖文中, 也有洪武七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洪武十年湖广 黄州府蕲州设有里长的记载。更值得注意的是,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发布的一些针对全国诏令中, 也都出现了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改 革相关的记载 $ %# &。 就总体而言,洪武三年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 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确实 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继承关系。栾成显先生就认 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 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 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 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 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 制度的基本框架。”$ %* &这一评价十分中肯,但需要 补充的是,小黄册图对里甲制的影响,大概不仅 仅限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 流应役等方面”,而更在于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总 之,以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为典型代 表的改革,标志着江南地区已在故元乡都制的基 础上,开始了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并 为后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里甲制度奠定了基础。 粮长的设置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粮长是农村基层最为重 要的角色 $ %+ &。粮长始设于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实 录》卷六八载: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 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 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 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 必无侵渔之患矣。 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洪武四年的粮长之役,仅 限于浙江和南直隶的苏松等处。即使到后来,粮长 也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而只是某些税粮较多地 区的局部政策。另外,在洪武时期,粮长制度也有 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洪武四年始设粮长,至 洪武十五年曾一度暂停,究其原因,除了粮长制度 本身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太祖朱元璋认 为洪武十四年全国普设的里甲体系,足以替代粮 长之责。大概是现实中的情形尚不是象朱元璋想 象的那么简单,粮长在里甲实施之后,也有继续存 在的必要,因此在洪武十八年,仍命恢复粮长之 设,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造。 洪武四年至十五年的粮长设置,与洪武十八 年后的情形,稍有不同。兹引《永乐大典》卷二二七 七《湖·湖州府三·赋》条所引《吴兴续志》的有关 材料于下: 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 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 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其粮少地广者,又不拘 万石之例。续于每仓增副粮长二名。不及万石 者,寻革其副。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 一百五十九名。详具各县。 (乌程县)粮长,洪武五年创立。每粮万石 为一仓,粮长一名,共一十有八。七年每仓又 增副粮长二名,共为五十四名。 (归安县)粮长,洪武四年始设。每粮一万 石,设正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 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着令出纳。每仓粮 增相副粮长二名。本县该粮一十万石六千四 百余石,计正粮长一十七名,相副粮长三十四 名,知数三十四名。 (长兴县)皇朝粮长 ,本县粮六万石之上, 共设正粮长六名,续增相副粮长一十二名,共 一十八名。 (武康县)皇朝粮长之设,本以万石置仓。 仓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后又增设相副粮长 二名。县境山多田少,岁输秋粮仅一万有奇。 然以山乡辽阔,难于集事,遂增设粮长七名, 后又复增相副粮长,仓各二名,寻又革去。今 实为仓七,粮长七名,知数一十四名。 由于这是洪武早期有关粮长的珍贵资料,因 此全文照录。从这些材料结合其它记载,我们不难 发现,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制度,与洪武十八年 后的情形,有一些不同之处。如粮长设置的标准, 正如正史所载,是以税粮一万石设一名进行的。像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23 江苏社会科学 湖州府属 $县,除武康、安吉山区两县外,都是依 照这一标准设置的。这一点与后来以区设置粮长 的做法很不一样。又如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 其基本职责是督“乡之赋税”,其在基层的权力, 不像洪武十八年以后那样大。再如,从宋元乡村 之制来看,粮长之设可以说是明初的创新,但又 有对过去的继承,像“以田土多者为粮长”的做 法,就是以元末的做法为基础的。前引《吴兴续 志》所载元末湖州府各都设里正、主首“以田及顷 者充”之类的原则,仍在明初粮长的设置中被继承。 另外4上引湖州粮长材料4也能补原先材料之 不足。像副粮长之设4一般认为是在洪武十年 5 2" 6 4 但湖州的材料表明,应是洪武七年,人数也是 ! 名而非 1 名,到了洪武十年,又以粮长所辖税粮 不满万石者,革去其副。但《太祖实录》卷一一二 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条却记成:“户部奏苏、松、嘉、 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 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又 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梁方仲先生认为“以万石为 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 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 法。”5 21 6湖州的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正如 前述,湖州府属六县中有四县是依万石一粮长的 标准进行的,但也有两个例外,那就是武康、安吉 两个山区县份。此二县税粮都只有万石左右,却 各设 7名粮长,原因是地处山区,“难于集事”,可 见即使在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湖州府在遵守万 石一粮长的原则的前提下,仍有视具体情况而进 行变通之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或许正是基 层组织的一大特点。 总之,在洪武十四年以前,江南地区的农村 基层组织,在故元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最终导致了洪武十四年里甲组织的全面实施,以 及以此为基础乡村统治的全面展开。明初江南之 所以能在故元基础上如此迅速地创建起一套以 里甲为基础的、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并使之稳 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则与明初朱元璋的江南政策 不可分。朱元璋对明初江南的改造,为明初江南 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注释 5 1 6本文所指的江南地区,大致相当于明代南直隶的长江以 南地区,以及浙江和江西两省。 5 ! 6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京〕 《历史研究》!""8 年第 2 期。 5 8 6日本学者较早重视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研 究,其重点是“均工夫”和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图”。如藤井宏《关 于明初均工夫和税粮的关系》9《东洋学报》22 卷四号 4 1:$! 年 ;, 鹤见尚弘《明代的乡村支配》9岩波《世界历史》1!《中世》$4 1:71 年 ;,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9东京女子大学学会4 1:$$ 年 ;、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的支配构造》9东京大学出版社4 1:3" 年 ;等。 5 2 6《太祖实录》卷五四4洪武三年庚戌条。 5 # 6《明史》卷二八一,《陈灌传》。 5 $ 6 5 8# 6 5 83 6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 1::3 年版,第 !: 页,第 1: 页,第 13 页。 5 7 6如苏州府,洪武四年全府共计有人户 2783$! 户、人口 1:27371 口(这一数字应是户贴制推行后的统计结果),洪武九年 计有人户 #"$#28 户、人口 !1$"2$8 口。五年之中,人户增加了 8!$31 户,人口增加了 !1 万余口。在洪武十四年第一次编纂黄册 时,苏州府肯定还进行过一次户口统计,惜其数字未留下来。但万 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所记洪武二十六年统计 数字,肯定是依据洪武二十四年(18:1 ;第二次黄册编纂时统计的 数字,可以参考。具体为人户 2:1#12 户,人口 !8##"8"。这一数据 与洪武九年相比,人户下降了 #""" 余户,(不知是否与当时的移 民政策有关?;人口则增加了 1: 万余。从苏州府这几次的户口统 计来看,明初数十年的户口数是持续增长的。这种增长,固然有自 然增长的因素,但最主要的仍是清查户口失额的结果。洪武以后, 江南地区如苏、松、常等府户口失额严重,其原因十分复杂。参李 济贤《苏、松、常地区户籍人口消长述略》,《明史研究论丛》第四 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1 年版。 5 3 6《大明律·户令》记载洪武元年令:“凡军、民、医、匠、阴阳 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 籍。”从万历《常熟县私志》卷三《叙户》中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这 条诏令是被严格执行的。洪武四年,常熟县户口总计 $!!3# 户, !271"2口,户籍被严格分类,其中儒户 2户、僧户 11"户,道户 2户; 土工等匠 83 类共 12#$户,又分住坐、轮班二类;军户 1!7:7户,其 中事故 :7#" 户,现在 8"27 户;马站夫 $3 户,水站户 1$7 户。 5 : 6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二《又代冯县尹送序》。 5 1" 6杨维桢:《东维子文集》卷一,《送经理官成教授还京序》。 5 11 6何炳棣:《18$3 < 1:#8 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 1:3: 年版,第 2 页、第 1"7 页;《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 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3# 年第 !、8 期。 5 1! 6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序言,台北联经出版 事业公司 1::# 年版。 5 18 6栾成显:《洪武丈量考》,《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合肥〕 黄山书社 !""2 年版。 5 12 6《明太祖实录》卷一八",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载:“浙 江布政使司及直隶苏州等府县进鱼鳞图册。先是,上命户部核实 天下田土,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 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 之通天诡寄。于是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 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 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 !"# 田之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其法甚备。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 鱼鳞图册。”对于引文中“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田土”的具体时 间,栾成显先生根据沈文《圣君初政记》、《明史·陈修传》以及徽 州地区的方志材料,认为是在洪武十五年前后。但从《圣君初政 纪》的记载来看,江南地区的时间可能更早些。《圣君初政纪》载: “(洪武)十三年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惟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 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久之相习成风,奸弊百出,谓之 通天诡。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查定细底,编类为册,其 法甚备,谓之鱼鳞图册。”这次针对江南地区的土地核实,时间长 达七年左右。可以肯定是,这次清理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丈量,其 效果也很明显。现存洪武二十六年江南各府县的田地数,基本上 可以被看作是这次清理的结果。如果与洪武初期作相应的对比, 就会发现有不少地区的田地出现了增长。如苏州府,洪武二十六 年的田地总额为 #$%&’ 顷 (! 亩,与洪武初期的数字相较,增加了 三万多顷,幅度应不算小。尽管导致田地增额的原因很多,但也不 能否认此次清查所发挥的作用。 ) !% *《明太祖实录》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丑也有相关记载。 ) !’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 ) !( *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 !#’! 年版, 第 !% + !’ 页。 ) !$ *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 社 !##" 年版,第 !,( + !,# 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 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 !#’’ 年版,第 $ + !" 页。 ) !# *以下所引城砖铭文所据之拓片和照片,除特别指出外, 皆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 ) -& *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 《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 -&&! 年版。 ) -! *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北京〕三联 书店 -&&" 年版,第 ’ 页。 ) -- *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第十届中国明史讨论 会论文,南京,-&&" 年。 ) -, * ) -" *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 !### 年版。 ) -% *目前发现的“总甲、小甲”类砖文的最晚纪年是洪武十三 年(!,$& 年),地点在荆州城。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 社 !### 年版,第 ( 页。 ) -’ *王裕明先生发现的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的有关新 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总甲个案。(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 述》)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因家境裕饶被充总甲,由其侄萧 翀(鹏举)代行其责,第二年被控扰民而受惩处。)(明)乌斯道《春 草斋集》卷二《骈义传》(四库全书本):“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 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 丁巳夏,朝廷遣胄监生廉其事,以造舟事鸠财耗民复命。”(明)刘 崧《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 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或有察其党与并为奸利者, 朝廷⋯⋯”*萧自成之所以被选为总甲,是因为其家境裕饶、“田税 及等”,而且他在此前也曾任过粮长。)(明)刘崧:《槎翁文集》卷四 《与萧鹏举》*沔阳州景陵县的总甲、小甲,则是以村为单位编制 的,一村好象还不止一个总甲,如“南黄村总甲王文贵小甲孙受二 人户柳茂窑匠赵先”、“南黄村总甲邓文彬小甲毛福人户聂#窑匠 赵先”。(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 !###年版,第 "’ 页) ) -(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役法》中有关 “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如下: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 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祗候、禁子、弓手,验苗额点充。站 夫则籍其田为站田,不当民役。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 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 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制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 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 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 一周。其数分见各县。 )乌程县 *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 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税粮,以十年为图 )周 *。今计图六百七 十有五。)归安县 *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 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 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 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该里长七千六百六十名,甲首七万六千 六百六十名。)长兴县 *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 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 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共计四百三十四图。 逐年轮当,催办税粮。)武康县 *黄册,共计一百六十六图,里长一 百六十六名。)德清县 *黄册,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每图里 长一名。管甲首一十名。)安吉县 *黄册之制,每百家为一图。不尽 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 设里长一名. 甲首随 其户之多寡而置焉。今计一百九十五图。” )-$ *山根幸夫先生曾把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之法与洪武十四 年之法进行过比较,见其《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第 -, + -"页。 ) -# *鹤见尚弘先生发现,如果用洪武九年、十年湖州府各县 的民匠军户数除以该县洪武三年的里数,则各县每里的平均户 数,最多的不超过 #% 户,最少的甚至不到 ’& 户。而成化八年 / !"(- 0湖州府各县的每里平均户数 /现存湖州府里数的最早记录 就是成化八年的 0则是多者超过 !(& 户,少者也超过 !,& 户。他由 此认为,洪武三年的做法与洪武十四年的做法是不同的。不过,他 又引用吴江县的材料,说明该县在洪武二年的里数及每里平均户 数与后来里甲制的一致性,进而提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做法,才 是最早的里甲制。 ) ,& *唐文基前引《明代赋役制度史》,第 -( + -# 页。唐在引用 鹤见尚弘的表格时存在笔误,见第 -# 页表!。 ),! *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 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 !#’%年版。夏维中:《试论明初里甲制度的 宋元渊源》,《明清论丛》第四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 -&&,年版。 ) ,- *杨纳先生在《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 年 " 期)一文中认为,湖州及镇江两路主首被废,主要是因为社长之设 及其职责的演变,即社长代替了主首。这种说法似乎缺乏足够的 历 史 学 研 究 !""#年第 $期 %&’()*+ ,-.&’/ ,.&0(.0* 1#" 江苏社会科学 说服力。本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更与都内的均役趋势有关。 从目前发掘的材料来看,废主首而仅存里正的地方,只有二处,一 是湖州、一是镇江。而这二路里正、主首之设,恰恰都是依都为基 本范围的。或许是因为后来里正、主首同处一都,职责相同即都是 催办税粮,充役的标准也是以田产为主,也或许是因为里正、主首 有上下之分而承役不均,才干脆把两者合而为一的。尽管江南的 里正主首的佥充标准转向田产这一结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 仍没有找到两者之间因承役不均而导致合并的例子。但有一旁证 可引用于此。黄潜《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正奉大夫江浙等处 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载王都中 2至正元年殁 3在江西饶 州任总管时采取的均役措施:“里正主首,同役于官,第物力有高 下之不同,其旧俗,事悉取具主首,而里正坐视其成,公始命验田之 多寡,而均其役。”尽管在江南地区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但以田产多 者充里正主首则是趋势,因此在同一都中两者合而为一而轮充就 很有可能。小黄册制实施之时,也就很自然地沿用了这种做法,不 过是在每都之内以百户为里的标准重新编排里甲的基础进行的。 4 55 6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凡 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 里,剩下五十户7分派本都7附各里长名下7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 人口补辏。” 4 58 6鹤见尚宏先生认为,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的改革,要 早于湖州府。其主要依据,是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所记载 的该县洪武二年的总里数(#5" 里)以及每里的平均户数(1#19 $ 户 :里),与后来里甲制下的情况非常一致。洪武二年的 #5" 里,绝 非宋元旧里,而是洪武初年进行重新编制的。另外,乾隆《吴江县 志》卷一六《徭役·明代役法》有关记载,也可作为佐证:“甲首每 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 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百一十户,谓之一里。⋯⋯里甲本县五百 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 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 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鹤见尚 弘先生据此认为:“这样看来,一般认为洪武二年在吴江县施行的 里甲制,可能是和过去认为洪武十四年以后施行的里甲制具有相 同的编制原则的,或者极其形似的,因此可以说洪武二年的里甲 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 经济研究》,〔上海〕学苑出版社 1;<; 年版,第 $ 页。栾成显先生根 据海盐人王文禄《百陵学山·求志篇卷一》中“大造黄册年,田在 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 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认为海盐县 在洪武四年(15=1 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栾成显:《明代黄册 研究》,第 1; 页。另外,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一中的记载也可作为 旁证:“古之为县者,必先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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