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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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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文件 哈热办发[2005]9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现转发给你们,望各供热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 二○○五年九月十...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文件 哈热办发[2005]9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供热收费管理,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现转发给你们,望各供热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 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户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居民 用户。省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四、居民套户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五、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七、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黑建城[2004]48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 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 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二、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现已取得一定成效。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措施,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备案。 四、各地市要把改革供热收费制度作为突破口,停止福利供热,实行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供热补贴“暗补”变“明补”,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实行供热收费新机制。 五、各地市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要确立热能消费意识,形成节能机制,优先发展先进的供热方式,继续推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的室内供热系统,逐步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省新建住宅的采暖系统必须采用连续供热、分户循环、分户控制技术,同时加强对旧有住宅供热分户改造和节能住宅的开发。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等先进供热方式,加大并网联片工作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发燃气、油、电、地热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七、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稳步推进供热行业市场化进程。各地市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各地市政府要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加强政府对供热行业的监管,通过市场准入、招投标、供热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供热企业的良好运行。 八、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通过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引导和支持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鼓励大中型供热企业跨地区经营城市供热,推动供热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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