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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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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8:49:21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债务应由该企业及香港开办方负责,内地开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回放】   “三来一补”起纠纷当事四方上公堂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器厂(“三来一补”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港方开办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   某电器厂系2000年2月21...
“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三来一补”企业倒闭相关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8:49:21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债务应由该企业及香港开办方负责,内地开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回放】   “三来一补”起纠纷当事四方上公堂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器厂(“三来一补”企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港方开办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   某电器厂系2000年2月21日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来料方系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加工方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11月份,某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约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某电器厂加工产品,加工产品的材料由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按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图纸生产,加工产品数量以订单为准,合同还规定了加工费、结算方式、运输费以及违约责任。   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16日、2002年4月26日向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l0万元,均有借条为证。2000年12月3日,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安装载货电梯一台,安装地点为电器厂内,电梯制造商及施工单位均为某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2004年12月4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申请。2000年10月6日,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合同,将型号THJl00010.5,价格为人民币17.8万元的载货电梯一台安装至电器厂内。   某电器厂于2002年6月3日倒闭后,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某电器厂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尚有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及借款35万元、安装电梯费17.8万元未返还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加工产品成品、原材料价值人民币30万元及借款人民币35万元、电梯费人民币17.8万元;二、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两被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电器厂、香港××电机公司未到庭应诉。被告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某电器厂是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而非该公司投资设立的,该公司只是该“三来一补”企业的内地单位,内地单位是名义上的单位,在该“三来一补”企业内没有任何,既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港方及“三来一补”企业还款   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某电子有限公司原材料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共11530元,由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是某电器厂的外方开办单位,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某电器厂的内地开办单位,其不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管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三来一补”企业内地开办单位的监管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只能由香港××电机公司与某电器厂共同承担责任。至于追究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上诉人可另案起诉。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理由】   内地开办单位不参与管理免责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收取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后,由于未加工成成品交付给某电子有限公司,亦未妥善保管,造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材料及部分产成品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赔偿相当于原材料价值的30万元损失,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有理,应予支持。但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某电器厂偿还该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电梯费的问,某电子有限公司称某电器厂于2000年12月24日请求某电子有限公司为其安装一台载货电梯,2000年3月某电器厂称无钱支付电梯费,与某电子有限公司协议,以每月租金6000元租用该电梯,但某电子有限公司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因此,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费17.8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某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某电器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手记】   解决“三来一补”纠纷重在弄清法律关系   本案虽仅是一宗案件,但包含了三个合同法律关系,即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关于本案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某电器厂承担责任,并要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电器厂是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则是内地开办单位,并不实际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如果纠纷涉及到需要“三来一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因内地开办单位只提供厂房收取租金,未实际参与“三来一补”厂的经营管理,也未享有任何经营管理职能和收益,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外方开办单位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实际投资和经营者,享有“三来一补”企业的全部收益,其应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   关于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要求某电器厂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仅涉及到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实际用款人与借款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联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发生在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之间,不应无端扩大到某电器厂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认为某电器厂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了香港××电机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故坚持要这两个当事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借款法律关系之外的当事人均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关于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某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某电器厂返还电梯费用,并由香港××电机有限公司和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电器厂没有签订任何融资租赁合同,仅因为电梯安装在某电器厂内就要求其应该支付租金或电梯费用,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与某电器厂之间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而法院也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萍)       【重点提醒】   正确选择被告和案由保护自身权益   综观本案,以下三方面值得注意。   一、本案原告没有厘清众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将三个合同纠纷放置一个案件中来提起自己的诉讼请求,导致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将不同的诉讼请求放置同一个案件处理能减少原告诉累,但因这些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具体的义务人皆有所不同,以同一个案由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案由,分别起诉。   二、本案原告没有选择正确的案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从一、二审情况来看,某电子有限公司一直认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对某电器厂进行有效监管,并认为其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某电器厂不能履行对自己的义务,因而坚持要求其承担责任。应该注意的是,本案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同法上的责任,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案由,当事人应本着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本案中,某电器厂在起诉时已倒闭,且已无财产可以执行,香港××电机有限公司作为香港公司,内地法院无法执行其在香港的财产,如果选择合同纠纷起诉,即使原告能够胜诉,其合法权益也会因不能实际执行而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原告大部分的证据材料都旨在证明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原告应选择侵权行为案由起诉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或其他侵权人以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本案中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没有谨慎选择案由,也没有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三、原告没有正确选择被告。虽然原告有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决定起诉谁不起诉谁,但选择正确的被告对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案属于“三来一补”企业合同纠纷。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三来一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三来一补”企业作为一种非法人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如果原告需要“三来一补”企业承担责任时,须将外方开办单位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列为被告,由外方开办单位与“三来一补”企业共同承担责任,但无需将内地开办单位列为被告,因内地开办单位不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只提供厂房、土地并收取租金和管理费,故本案原告应只以“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开办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朱萍)     【法官简介】   朱萍,女,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学位。现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     【相关链接】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所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技术、设备,由中国大陆企业按照外商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产品交给外商,并收取加工劳务费的合作方式。目前实际操作中,通常外商与内地村镇经济发展公司或其他有加工贸易资格的经济组织订立加工装配业务合同,并办理加工装配工厂的设立登记,由内地单位委派厂长、财务或关务,外商出资金、设备、技术及来料、来样、来件并组织生产加工,出口后按月根据企业规模或外汇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向内地单位上缴统筹费及相关的管理费用。   【法律小常识】   丧偶儿媳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问:我丈夫于3年前因病去世,请问在我公婆百年之后,我能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答: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与女婿均不能作为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继承权,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肖玉)   个体工商户承接业务应注意什么问题   问:我是一个专门经营小五金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目前有一单位正与我协商,要求我供应其承包的一个工地的所有水暖配件。请问,承接此单业务,我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你向该单位供应水暖配件,也就是说,你是供货方,该单位是需求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首先你应该与该单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书面合同能将双方最初进行协商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如实反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预防和处理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你应该注意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内容均由双方具体约定,可详可略,但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也就是该单位向你订购是何型号、规格的水暖配件;(三)数量;(四)质量,也就是货物是以国家颁布的或行业标准为质量标准,还是以样品为质量标准;(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也就是约定以后万一发生纠纷,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每次送货,你应该要求对方给你出具正式的收货凭证。最好是由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收货印章,或者要求该单位书面指定某个专门人员接收你的送货,这样,每次送货由该专门人员签收,便是合法有效的。(廖炜冕)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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