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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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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发布时间: 2009-12-16 04:10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 2 引用标准   GB 10632 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 3.1 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2 爆竹: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发布时间: 2009-12-16 04:10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 2 引用标准   GB 10632 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 3 术语 3.1 烟花: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2 爆竹: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筒标:粘贴在产品筒体上的图案或标记。 3.4 招标:粘贴在产品内包装上的商标纸或印在包装盒上的图案、文字。 3.5 警句: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 3.6 提示语:产品包装上的有关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语。 3.7 主体: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花的筒体、芯杆或粘贴筒标纸的整体。 3.8 引火线(捻子):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传引火的线状物。 3.9 烧成: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未烧成:产品燃放过程中,出现熄引、冲头、冲底、效果不全、炸筒(爆竹除外)、倒筒、低炸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 3.11 熄引: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2 冲头: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3 冲底: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4 冲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燃烧,瞬间将烟火药烧完。 3.15 倒筒: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烧过程中突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6 炸筒: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作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7 散筒:燃放时单筒或多筒组成的烟花产品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18 空筒: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 3.19 穿孔: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20 低炸: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 3.21 火险: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2 露白: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3 包头包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4 露脚露脚: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5 效果不全:产品燃放时未达到全部设计效果。 3.26 发射偏斜角: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7 烧成率: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8 爆响率:爆竹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点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9 亮珠着火率:烟花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量的百分数。 4 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燃放效果不同而将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4.1 烟花分类以下九类:   a.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b. 旋转类: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   c. 升空类: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d.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品;   e.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   f. 地面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的产品;   g.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h.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i. 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mm):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爆发出各种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j. 其他类。 4.2 爆竹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a. 硝酸盐炮类: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影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   b. 高氯酸盐炮类: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c. 氯酸盐炮类: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d. 其他炮类:以其他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2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晰。 5.1.3 产品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环。 5.2 引火线 5.2.1 引火线应表面整洁干燥、无破损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 5.2.2 氯酸钾引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 5.2.3 吐珠类引火线应在6-10s引燃主体,不礼花弹类引火线应在8-12s引燃主体,其他各类产品的引火线应在3-6s内引燃主体。 5.2.4 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 产品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 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二倍的重物;   c. 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重物。 5.3 筒体 5.3.1 筒体长度在100mm或100mm以上,允许偏差为±2%mm;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允许偏差为±3%。 5.3.2 筒体外径允许偏差为±5%。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底座 5.4.1 放置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筒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至少超过筒外径10mm。 5.4.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5 底塞   底塞应安装牢固。跌落试验中,不开裂,不脱落。 5.6 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 5.6.1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 5.6.2 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 5.6.3 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g以上的,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 5.6.4 烟花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   a. 喷花类不得超过75g;   b. 旋转类:有固定轴不超过60g,无固定轴不超过30g;   c. 升空类:旋转升空产品不超过20g,大型火箭不超过20g,中型火箭不超过10g,小型火箭不超过2g;   d. 吐珠类不得超过40g;   e. 线香类不得超过10g;   f. 地面礼花类不得超过25g;   g. 烟雾类不得超过200g;   h. 造型玩具类不得超过15g;   i. 小礼花弹类不得超过35g。 5.6.5 爆竹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药量):   a. 硝酸盐炮不得超过2.0g,中炮不得超过1.0g,小炮不得超过0.2g;   b. 高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6g,中炮不得超过0.3g,小炮不得超过0.15g。   c. 氯酸盐炮不得超过0.05g。 5.6.6 单个产品装药量在10g或10g以上的允许重量偏差为±10%,在10g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15%,在1.0以下的允许重量偏差为±20%。各类产品不得超过该类产品的允许的最大装药量。 5.7 烟花类产品烧成率   a. 喷花类不小于93%;   b. 旋转类: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c. 升空类:旋转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   d. 吐珠类不小于90%;   e. 线香类不小于96%;   f. 地面礼花类: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   g. 烟雾类不小于90%;   h. 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0%;   i. 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6%; 5.8 爆竹类产品爆响率   a. 硝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b. 高氯酸盐炮: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 氯酸盐炮不小于90%。 5.9 声级:爆竹产品爆炸时最大声级不得大于150dB。 5.10 烟花产品的其他要求 5.10.1 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不大于3m。 5.10.2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m,旋转直径范围不大于2m。 5.10.3 旋转升空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45°,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0°。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m,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m,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m。 5.10.4 手持吐珠产品的亮珠发射水平距离小于5m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m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 5.10.5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 5.10.6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10.7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不大于2m。 5.10.8 地面礼花类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0°,发射高度不小于10m。 5.10.9 小礼花弹的发射高度:直径为25mm的,不小于20m;直径为38mm的,不小于25m。 5.10.10 各类升空类烟花产品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 5.10.11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10.12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长度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g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不断线。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与尺寸检验 6.1.1 产品外观与引火线外观用目测检验。 6.1.2 长度的检验:用直尺或卡尺分别从互相垂直的两方向量取样品两端面距离,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6.1.3 外径的检验:用卡尺分别从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样品的筒体外径,取其平均值为检验结果,读数精确到0.5mm。 6.2 牢固性与平稳性试验 6.2.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2.4),观察1min,引线是否脱落。 6.2.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 6.2.3 底塞跌落试验: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塞是否开裂和脱落。 6.2.4 吊线牢固性试验:见5.10.12。 6.2.5 底座安装平稳生试验: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倾倒;样品旋转90°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 药物、药量检验 6.3.1 禁用、禁配药物的检验采用化学分析方法。 6.3.2 含药量检验:将样品逐个解剖,剔除引火线和杂物。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及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 6.4 燃放性能试验 6.4.1 引火时间的试验:选择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不大于0.5s,检验结果有效,取平均值为引火线燃烧时间(计算精确到0.1s);若两秒表读数偏差值大于0.5s,检验结果无效。 6.4.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高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量高度。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偏差为±1m;发射高度在10-50mm,测高偏差为±2m。 6.4.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挂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样品是否穿过铁丝圈。 6.4.4 声级的测定:将爆竹样品放置(大、中炮立放,小炮平放)在空旷无风的平地上,声级计安装在距样品水平距离2m、距地面1.5m高处,测量最大分贝值。 6.4.5 烧成试验: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6.4.6 爆响试验:按规定数量将单位爆竹样品燃放后,统计出未爆响数。样品燃放有下列现象之一者统计为未影响:冲射、冲头、冲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6.4.7 亮珠着火试验:按规定数量将单位吐珠样品燃放后,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量。 7 验收规则   按GB 10632的规定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标志分为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和外包装标志。 8.1.1 产品标志即为筒标,内容应有品名规格、商标、揭示语、警名、制造厂名等。   产品过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贴筒标。 8.1.2 产品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招标、合格证和其他标记。招标内容除筒标所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有含药量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8.1.3 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商标、制造厂、生产日期(或批号)、内装数量、净重、体积和危险品标记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 8.1.4 标志所用方字要通俗易懂、正确无误、使用规范。 8.1.5 警句主体应不小于三号黑体字。揭示语印刷面积不小于24cm2。筒标或招标不能安排的内容,应另行印刷装箱。 8.2 包装 8.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8.2.2 外包装箱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并捆扎牢固。箱体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体积不得超过0.25cm^3。每箱重量不超过30kg。 8.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成品箱空载时应能承受120kg重物正向静压而箱体无明显变形。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缝隙宽度不大于4mm。 8.3 运输   烟花爆竹产品的运输、运输车辆及搬运装卸,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GBJ 89有关规定。 8.4 贮存 8.4.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库。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8.4.2 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8.4.3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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