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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最新案例_美国诉日本苹果案

2012-12-15 2页 pdf 1M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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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S最新案例_美国诉日本苹果案 沐 卫生措施 。 ” 专家小组判定 日本的措施不是在 “相 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 ” �采取的。 因 为就本案针对火疫病提供苹果传播的风险 进行检疫措施的争议 , 相关科学研究和实 践试验已经进行了 � 年多年的研究已经 有大量高质量的重要的针对火疫病通过苹 果传播的风险这一特定的科学问题的证据 。 日本的风险评估不充分 ! ∀!协定第 # 条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 水平的决定 , 第 ∃款规定 % “各成员国应保 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以对 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 、 适合有关情况的...
SPS最新案例_美国诉日本苹果案
沐 卫生措施 。 ” 专家小组判定 日本的措施不是在 “相 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 ” �采取的。 因 为就本案针对火疫病提供苹果传播的风险 进行检疫措施的争议 , 相关科学研究和实 践试验已经进行了 � 年多年的研究已经 有大量高质量的重要的针对火疫病通过苹 果传播的风险这一特定的科学问题的证据 。 日本的风险评估不充分 ! ∀!协定第 # 条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 水平的决定 , 第 ∃款规定 % “各成员国应保 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以对 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 、 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 , 同时考 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 ” 专家小组首先确认 , 美 日双方都认 可了 “ ∃& & & ∀ ∋ ( ” �∃& & & ∀ ) ∗+ ∋ ,∗ − ( . /, 0∗ ,∗ 1 作为第分析 “风险评估” 的文件 。 专家小组发现 ∃&& &∀∋ ( 对可能 的传播途径的分析是将苹果和其他可能的 传播者放在一起进行的 , 包括了那些比苹 果更可能成为潜在污染源的传播媒介 。 ∃& &&∀ ∋ ( 特别提及苹果的部分尽管谈到 了火疫病通过苹果传播的可能性 , 但没有 恰当的评估这些事件发生的或然性 。根据 ! ∀ ! 协定附件 ( 中对风险评估的定义 “依据可能实施的! ∀!措施进行评估” , 专 家小组认为风险评估不仅要考虑已实施的 特定措施 , 也要考虑, 而 ∃& &&∀∋ ( 没有 涉及其他减轻风险的措施 。 因此 日本的风 险评估是不充分的 。 为了 ! ∀! 案例中争议的焦点 。 ∃ 、 依据上诉机构在报告中的分析 , 为实施!∀!措施 , 成员国最基本的义务一 一依据 “科学依据 ,’, 而 “科学依据” 的 获得要求成员国进行大量的数据 、事实信 息的收集 同时在这部分中上诉机构还阐 明了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即 “初步证据” , 争端的当事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首先完成 初步证据的规定 。 � 、 依据上诉机构在报告中的分析部 分 , 临时!∀! 措施的采取必须是在 “科学 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 ” , 这是该条适用时 必须满足的 2 个累积条件的第 ∃个 , 上诉 机构特别强调了这种 “不充分” 的情况不 是能够孤立得出的 , 是与协定其他条款即 关于 “风险评估” 的规定密切挂钩的 。 3 、 “风险评估” 是确立科学依据的核 心 , 在本案以前 , 曾有学者根据以往三个 涉及! ∀!协定的案例 , 认为案例法发展了 以下原则 %恰当的风险评估不需要满足一 个最低限度的风险标准 , 4 5 6 成员国可 以决定其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为零 风险 评估中的风险必须是一个确定的风险 , 理 论上的不确定不属于这种要评估的风险 , 不明确 、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也不能证明偏 离风险评估的要求是正当的 7 等等 。 依据( 8对本案报告的分析 , 对植物和 动物的虫害 、 病害进行 “风险评估 ” 的标准 包括三项且需要同时满足 , 该案特别涉及 了风险评估要对特定病虫害风险存在的可 能性进行分析和对已采取 、可能采取的!∀ ! 措施进行效果评估的要求这两项标准 。 从(8 的裁决看!∀∗ 措施的实施条件 《!∀! 协定》涉及的 “科学依据 , 乞 是 !∀ !协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 它并不是孤 立的 , 与协定的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 系 , 可以说它比较概括地对! ∀!措施的实 施条件进行了规定 , 而其他相关条款对其 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 因此这些也就往往成 此案对我国运用 !陀 规则的启示 《!∀ !协定》为各成员国保护人类 、 动 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采取卫生 与植物卫生检疫性措施进行了规范 。它作 为4 5 6 多边国际条约体系之一 , 因其属 于规范成员国技术性措施的协定 , 而各国 发展水平状况有很大差异 , 所以这类协 定很多是从宏观的角度来对缔约国设定 权利和义务 。 就 ��! ∀ !协定》中 “科学依 据 ” 、 “风险评估” 、 “适当的保护水平 ” 、 “降低对贸易的限制 ” 的规定而言 , 虽然 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 , 国际组织的增多 , “国际标准 ” 已经越来越多 , 起到了很好 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 但就目前或者一段 时间而言 , 各国不可能有能力采取统一 的或相似的技术标准 , 协定也只是提倡 鼓励 , 并没有要求缔约国一定要适用国 际标准 。 事实上 , 在发生争端的个案中 , 各国往往有自己的标准 , 对协定有 自己 的理解 , 因此他们采取的! ∀!措施往往无 法满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在理解协定 规则时所认定的一些客观标准而被判决 违反了协定的规定 。 如前面分析4 5 6的争端解决不采用 “依循先例 ” 的原则 , 通过的判决只对当 事国和该案有约束力 , 但上诉机构进行的 每一上诉案件中 , 他们都注重用国际法一 般原则及条约的解释原则来对4 5 6的相 关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 , 在个案的基础上 丰富了4 5 6 规则的含义 。 因此 , 缔约国 要充分注重以往案例中已经发展出来的一 些对协定规则的理解 ,特别是上诉机构报 告中的推理 、 论证 , 以便在发生争端而不 得不提交 9 ! 8 进行解决时 , 缔约国能够 进行合乎协定标准的事实调查 、 数据收 集 , 同时也要充分注重进行法律分析时的 技巧和方法 。 就个案而言 , 事实数据是不 同的 。但对它们进行客观合理的法律分析 应当采取的逻辑方式来讲 , 对以往案例的 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 不仅使我们能够抓 住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 ! ∀! 条款的客 观解释和理解 , 而且也有助于我们在个案 中进行逻辑分析 、法律推理以说服专家小 组和上诉机构缔约国在采取措施时是充分 尊重了4 56 规则要求的 。眼哥: 3 3 叭叮 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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