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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2018-03-05 2页 doc 11KB 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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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试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 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一、出租经营房房租收缴方式。我局所属出租经营房(包括门面房、办公房)等,承租户按租赁或协议,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办法,按规定时限汇入我局指定银行户头。 二、出租经营房水、电收缴方式。承租户在租赁期间,水电属我局分表计量的,水、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用水、用电价格,每季度按规定时限及时上缴到指定银行。如出租经营房已安装一户一表的,承租户按水厂、电厂规定时间每月自行上缴指定银行。租赁期届满或协议终止,房产管理员应及时收缴承租户应付的全部水、电费用。 三、直管房房租费收缴方式。凡租赁我局直管公房的人员,每季度按市住房委员会核定房租费价格和规定及时缴入指定银行。 四、直管公房水、电费收缴方式。凡我局直管公房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住户按水厂、电厂规定时间每月自行上缴指定银行;水电表属我局分表计量的,承租户每季度按我局书 面通知自行及时缴入指定银行。如直管公房已被我局收回,住户应及时交清全部应付的水、电费用。 五、上述各项类款项收缴,局专职人员应根据银行解缴票据及时开具房租水电费用收缴发票;房产管理员应按租赁合同及房租、水电费用收缴办法及时收缴入库,并与财务做好核对与入账工作,分别按季度、半年度编报房租、水电费收缴报表(见附件)。同时,房产管理员应每月编报各类费用应收取的数据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递交开票人填写收费票据。各类费用按规定收缴时间的收缴率必须达到100%,并在收费当月底或次月底前及时与局财务处核对,做到账目与现金相符。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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