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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重点

2019-05-07 13页 doc 2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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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试重点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专题:主、权、程、证、法 一,行政主体适格: 1、行政主体概念:拥有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含义:A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将其职权或某一方面全部或部分授予另一组织,该组织成为拥有该职权的心的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B行政主体将其职权委托给另一组织或个人行使,被委托者并未成为行政主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 比较:A授权者和委托者都有主体资格。B行为对象:授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委...
行政法考试重点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专题:主、权、程、证、法 一,行政主体适格: 1、行政主体概念:拥有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含义:A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将其职权或某一方面全部或部分授予另一组织,该组织成为拥有该职权的心的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B行政主体将其职权委托给另一组织或个人行使,被委托者并未成为行政主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 比较:A授权者和委托者都有主体资格。B行为对象:授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委托对象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即被委托人)。C职权要件:授权者和委托者都有行政职权。D行为类别:授权是内部行政行为,委托包括内部和外部。E行为客体:授权是行政职权,委托是行政管理事项。F行为后果:授权产生新的行政主体,委托产生新的行为主体。 3、行政委托的操作:A委托者找对象 B进行委托(以文件或委托书的形式)C受委托者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写明a受谁委托b委托书的时间编号c行政执法的内容d以谁的名义做出执法决定e盖受委托人的印章。 4、委托的四个分离:A行政职权与管理事项分离B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C名称和印章分离D执法行为与法律后果分离。 二,越权无效原则:(合法性原则为依据) !、概念:行政越权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 2、越权表现:A事项越权:积极争权冲突与消极冲突(都不管)B层级越权C空间(地域)越权D设定越权:无授权自己设立的权利。 3、禁止滥用权力: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职权范围之内,但实施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 4、滥用职权的形式:A执法动机不当B执法目的背离立法目的C同案不同判D设置违法陷阱E手段违法 三,行政程序合法 1、概念: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进程和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的组成。 2、行政程序五要素:步骤、顺序、方式(手段、措施)、形式(书面或口头)、时间 3、实体与程序的关系:A程序与实体可理解为动物的皮和肉,程序是实体的载体。 B程序与实体可理解为舵和船的关系,合理的程序是实体正确的保证。 4、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A主要步骤不得跨越B主要顺序不得颠倒C主要方式不得改变D法定形式不得变动E法定时间不得逾越 四,执法证据充分 1、行政证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用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事实材料。 2、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视听材料D证人证言E当事人论述F鉴定结论G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3、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对证据的不同要求:A对证据要求特别严格:行政处罚B对证据要求一般严格:行政强制C主要由相对人提供证据的:行政登记D行政执法应收集的证据:a证明谁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b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c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d违法行为情节的证据e减轻从轻的依据 五,法律适用正确: 1、定义:行政法的适用法律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一般 性规定应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从而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活动。 2、适用规则:A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B授权法与执行法:执行法在不与授权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应是一并适用。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D新法与旧法:a违法行为发生并结束于旧法实行时间,行政主体在新法实行后处理b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行期间结束于新法实行之后,行政主体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E适用法律的技术性规则:a引用法律文件的全名,不要用简称b引用法律文件的条款项目准确具体c引用法律条文只引用数不引用条文内容。 行政许可专题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概念: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赋予权力、认定资格,允许从事某种活动。 否定式列举: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部门的从事、财物等事物的审批。2、上级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有关请示报告的审批。3、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许可法调整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包括登记、批准、认可、注册、核准、备案等管理外部行政行为。 二、许可法的法律性质:1、赋权行为(授意行为)2、解禁行为:赋权与解禁并不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解禁是从政管理角度,赋权是从相对人角度。 三、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许可机关法定;权力在法定范围内;程序法定;设定权法定 2、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拍卖招标平等竞争;相对人的呈证权、陈述权;不得单方面接触(草案规定);WTO的要求 3、便民、效率原则:政府有官僚型向服务型转变 4、监督原则:收费型向责任型转变 5、救济原则:事中救济(陈述,听证)社会救济(复议、诉讼) 6、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许可的范围种类和设定 1、范围(许可):凡是市场能够调节的由市场去调节;凡是民事主体能自己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凡是民间行会、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凡是能够事后监督的 2、种类:特许:公共资源自然资源的配置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入、经营、有数量限制 一般许可:危险性物品(包括食品药品)的市场注入和经营,高度社会信用企业无数量限制认可:公民职业资格(律师、会计师) 核准:计量器具、特种设备、进出口商品 登记:是一种无自由裁量权的许可 3、许可的设定权:法律可设定任何形式的许可;行政法规在必要时有权设定;部门规章无许可设定权;省级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设定权,省级规章的设定权限期一年 五、许可的实施 1、实施机关:1)一个窗口对外(必须)针对多头的细化 2)一站式服务(可以)3)许可权的集中行使 2、实施程序:1)通过张贴上网等形式,公开许可的条件标准 2)申请后即时受理:A若材料有瑕疵,允许当场改正B一次性书面告知 C、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凭证 3)公平公正的审查:不得指定服务 4)听证权:按键排他原则:指行政机关的许可设定只能以听证笔录为依据而不能在笔录之外,以相对人未知悉和未知证的事实为根据。 5)及时审查及时决定 6)隐私权保护 3、许可的作出:1)拒绝许可必须有书面理由,告知诉权诉期 2)简易的许可应当当场作出 3) 公开许可档案,公众有权查阅 六、许可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乱设许可,将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许可不收费包括实施、检查、听证和纸张 3、许可应该依据法律变更和和撤销,并给予补偿 七、行政许可法的缺陷让步 1、期限的计算:20天+10天+5天(受理期)+10天(发证期)=45天,理论上是30天 2、严格限制了听证的适用 3、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在理论上无法区分 4、逾期的许可不能自动视为批准 八、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问题: 1、表面审查原则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许可是处罚的前置条件 3、行政审批的内容应该严谨准确 行政处罚法专题 一、概述 1、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实施的制裁。 2、特征:1)处罚主体特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 相对人(与行政处分不同) 3)处罚的前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罚不同 4)处罚的性质:行政制裁性(与行政强制的纠正性不同):是利益受损;增加额外收益 二、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1)依据法定 2)主体与职权法定 3)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1)公正:过罚相当;回避;程序公正 2)公开:法律文件公开;程序公 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三、种类 1、理论分类:1)申诫罚:也称精神罚或者声誉罚。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诫、申明其违 法行为,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包括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或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处罚 2、法律分类:(个别列举+授权) 1)警告必须为书面形式 2)罚款与罚金不同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 停业(权力中止)5)吊扣证照暂扣吊销 6)拘留 15天以下 四、处罚的设定权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除外);部门规章(可设定警告罚款);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授权组织 3、委托组织 六、处罚的管辖 1、职权管辖 2、级别管辖 3、地域管辖:1)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行为结果 地。2)例外:先查处(烟草,谁先发现谁查处);住所地(限制人身自由);共同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七、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 定位: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同种罚、一事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2、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定义:违法一个法律规范,一个相对人,同一事实,一次行为 持续性行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状态 对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不可改正性的持续行为只罚一次 判断标准:1)行政主体的处罚结束后,持续状态结束 2)相对人到达目的地后结束 例外:一事多行为(同一类视为同一个)连续行为(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 3、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1)一个行为,一个规范,一个机关:一事多层罚;撤销后重做;对遗漏的违法行为的补充 处罚 2)一个行为,一个规范,两个机关:一个作出后,另一个机关无权再做 3)一个行为,两个规范,两个机关:可以做出不同种类的处罚;不能重复罚款(以重吸轻) 4、相对人的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缺陷;醉酒 5、从轻与减轻的情节 6、追罚时效: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连续行为除外。 例外:执法人员的过错造成违法,不能处罚 七、处罚的决定程序 1基本要求:事实清楚; 告知程序:1)处罚分为初裁和正式裁决2)保障相对人的了解权 3)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中告知的方式不同 4)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中,法律后果不同 5)告知与正式裁决应当前后一致 陈述权与申辩权:一般为书面形式;申辩不加罚 2、简易程序 1)适用:行政处罚法33条 2)要求:34条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3、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做出决定;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4、听证程序: 2)适用:42条 2)程序 3)听证主持人 5、办案时限 八、处罚的执行程序: 1、基本要求:1)相对人及时履行:44条 2)处罚的公定力:45条 3)罚缴分离:46条 2、当场收缴的情况:1)20元以下 2)事后难以执行 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3、强制措施:1)加罚 2)拍卖或划拨 3)申请法院执行 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3、《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4、《婚姻登记管理》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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