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监护人(文档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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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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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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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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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程序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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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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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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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来指定监护人可以吗,哪些人不能做监护人第三篇
社区来指定监护人可以吗,哪些人不能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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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往往是由父母行使,但是父母去世后,监护权是可能发生争议的,比如大家争当监护人或者大家都不愿意当监护人。有人问过小编,这种情况下,让社区来指定监护人可以吗?下文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社区制定监护人,可以吗?
《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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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由以上的规定可知,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社区是可以制定监护人的。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监护人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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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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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因此,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让社区来制定监护人,但是我们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担任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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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第四篇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是什么?分别有什么义务呢?在对子女监护权、监护人的问题上,我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规定。那么什么是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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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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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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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先是法定监护人然后是指定监护人
律伴小编提醒您,监护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而言的。当法定监护人资格无法确定时,就需要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来确保被监护人权利得到保障。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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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范文)第五篇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云南巍山县人,无业,住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大理镇复兴路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因患精神病现在大理州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XXXX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XX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XX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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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申请担任赵,,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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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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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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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大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大理镇银苍社区“证明”、 赵,,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即为赵,,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 呈
大理市,,,,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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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
二0 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二份。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二十十七法硕考研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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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精神病人指定监
护人
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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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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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第七篇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 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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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第八篇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民特字第 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______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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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______(单位名称)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顺序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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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顺序
监护分为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一般要是就法定监护产生争议、纠纷时,才会由权力机关指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践中,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比较多,那么这个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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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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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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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该怎样写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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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决定书该怎样写
指定监护人决定书需要按照特定格式来书写。它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以及清晰明确的判决结果。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中必须包括指定特定监护人的原因以及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及审判日期。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给大家举出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的三个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范本一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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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本二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____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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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起诉人______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__(单位名称)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______为______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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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范本三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2013)某社委指字1号
张某: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申请,认真分析了每个近亲属的情况,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指定张某为林某的监护人。
被指定人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某某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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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8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
律师说法 居委会如何指定监护人第十一篇
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来确定监护人,则作为有指定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居委会对其监护人应当如何指定,如对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又该如何处理,本期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就城镇居民而言,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从以下人员中依顺序指定:(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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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蒋宏建 丁斌)
作者: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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