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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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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由任期考核指标分解后形成。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任职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0%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二)分类指标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包括企业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预算、盈余现金保障、应收帐款或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研发投入、托管企业工作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项。 分类考核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30%。具体指标及计分办法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 (三)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及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计算办法 1、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5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20%+分类指标得分×30% 2、经营业绩考核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1+(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70)/100 第七条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 每年12月份,企业负责人根据市国资委的,参照近三年的经营实绩,结合企业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营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以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上一年或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 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根据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战略规划,提出任期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一并报市国资委。任期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3 在预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时,应同时说明企业考核期初的资产状况、会计核算办法和考核指标统计口径。 (二)核定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 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全市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年度经营总计划,结合各监管企业的实际进行测算、分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核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事项制度。企业应建立重大决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重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市国资委配套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书,及时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 第十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对上年度或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要作出特别说明,形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市国资委对影响相关财务指标的客观非正常经营因素进行认定、剔除,根据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应的权重计算分值并换算为考核系数,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市国资委作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0天内,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间不影响结果的执行。 第十一条减亏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全体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且计提后不得出现增亏。 第三章奖惩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完成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按规定提出使用建议。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年薪,提存期权收益。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的期权收益;未满一个任期的,并入下个任期兑现;任期内调离或终止任期的,经离任审计,按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四条效益年薪的兑现与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年薪实际发放数=Vi×实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Vi为效益年薪应发数,其计算公式由《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其中“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盈利企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市国资委确认公布。 第十五条期权收益的兑现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如下: 三年累计期权收益实际兑现数=三年累计期权收益应兑现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第十六条对于连续三年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兑现效益年薪或期权收益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工作使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企业不遵守会计法,虚报、瞒报财务重要信息的,酌情扣罚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年薪或期权收益;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五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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