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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

2017-12-06 4页 doc 14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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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09年的企业年金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1975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是1116万人,仅占2.2亿参加基本养老人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则不足1,,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而且经过5年的市场化运作,其发展规模仍远远低于此前的市场预期(预计2010年1万亿元规模)。 目前我国已高速进入老龄社会。2008年底,中国的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超过国际公认的10%老龄化标准。为了更好地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
企业年金:三支柱养老体系的短板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09年的企业年金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1975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是1116万人,仅占2.2亿参加基本养老人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则不足1,,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而且经过5年的市场化运作,其发展规模仍远远低于此前的市场预期(预计2010年1万亿元规模)。 目前我国已高速进入老龄社会。2008年底,中国的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超过国际公认的10%老龄化标准。为了更好地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的三支柱养老体系,企业年金是重要的第二支柱。然而,令人失望的是,这个重要的第二支柱却成了三支柱体系中的短板。 我国的企业年金最早开始于1994年,当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发文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此后我国的企业年金确定采用信托的制度安排、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必须承认,从2005年发放了第一批管理人资格开始市场化运作以来,企业年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在国外年金普遍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我国大部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均达到4,至6,,确保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但是,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使得企业年金成为三支柱体系中的短板。 第一,政出多门,相互制约。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出自多个主管部门,而各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又不统一,以至于相互制约。例如在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列支比例政策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的规定各不一样。2007年9月,国资委152号文出台后,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出现了5个月的井喷局面,但2008年财政部34号文却将央企建立企业年金的热情直接打回到冰点。 此外,市场上的竞争主体众多,有限的年金项目和市场规模引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了年金管理费率大幅降低,甚至出现零费率。为了规避恶性竞争,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禁止零收费等行为,但是对于超大型客户,上述规定的约束力还是很弱的。 第二,信托文化缺失,法人受托机构无法有效履行受托职责。我国《信托法》是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可以说,中国是一个缺少信托文化的国家,这种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委托人不会完全信任外部的法人受托机构,从而选择四类管理人的工作完全由委托人包办,受托人则没有太多的发言权。这显然与我国企业年金的信托制度安排相悖。按照制度安排,受托人应处于核心的地位,选择账管、托管和投资三类管理人是受托人的职责,但却由于我国信托文化的缺失,使得法人受托被空心化和边缘化而无法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缺少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和个人参加年金的积极性不高。对企业而言,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列支比例为5%,远低于国外的优惠比例。而对非国有企业,这样的税优是没有吸引力的,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不高。目前,非国企建立的年金规模约占市场的10,左右;个人缴费部分,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694号文,规定了个人税优的TEE模式,而不是被业内和学术界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尽管此规定有一定的优惠,但仍与人们的预期相距甚远。长江养老对上海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调研显示,该文出台后,由于税收优惠不明显,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意愿明显降低。 第四,集合计划的政策不明朗,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集合年金计划管理办法迟迟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尽管市场上有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计划产品,但因没有正式获批而不能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收益水平明显偏低,从而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三支柱体系中的作用,弥补其短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国家层面立法,制定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障法或养老金法。鉴于在各主管部委之间进行政策一致性的协调,其工作难度大、周期长,建议将养老金管理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立法,统一各部委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其次,提高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国家规定5%的税前优惠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的中人问题,建议将企业税优提高到8.33,,以提高企业建年金的积极性。特别是推动非国有企业积极参加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做大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个人缴费方面建议采用EET模式,充分发挥EET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引擎作用,促进个人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再次,推动集合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通过集合计划,可以为多个委托人提供统一的基金管理和服务的年金计划,大大降低其参与企业年金的成本。各年金管理机构应推动集合计划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提高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最后,积极和建立国民的信托文化。企业年金的信托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引导和宣传让更多的委托人认识到信托制度安排的优越性,还原受托人本来的面貌,有效地进行企业年金的运营工作,以规范和推动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规范企业年金市场 的秩序,引导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逐渐把企业年金这个蛋糕做大,使员工退休后老 有所养,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基本生活质量不下降,让企业年金真正成为三支柱养老体系 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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