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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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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发布时间: 2003-07-29 16:58:58 日前,山东省博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嫁女”诉村委不给她分责任田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村委对原告享有的责任田予以分配。 原告王某系博兴县博兴镇西隅村农民,自幼生长在该村,1984年结婚后,因丈夫公婆均为非农业户口,致使户口无法迁出。王的两个孩子出生后也都随其落户于该村。2002年秋,村集体调地,村委以王系出嫁女,户口应迁出为由,拒不给王及两孩子等三人分地。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
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村规民约不合法,“出嫁女”讨回责任田 发布时间: 2003-07-29 16:58:58 日前,山东省博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嫁女”诉村委不给她分责任田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村委对原告享有的责任田予以分配。 原告王某系博兴县博兴镇西隅村农民,自幼生长在该村,1984年结婚后,因丈夫公婆均为非农业户口,致使户口无法迁出。王的两个孩子出生后也都随其落户于该村。2002年秋,村集体调地,村委以王系出嫁女,户口应迁出为由,拒不给王及两孩子等三人分地。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依法履行给其三人划分责任田的义务。 庭审中,村委提出,不给三原告分地是依据村规民约的规定,且是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 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不少农村存在着“出嫁女”迁户随夫的习俗,但我国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予以认可,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庭认定被告拒给三原告分地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且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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