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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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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doc《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doc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 案情简介:被告人钱某原系甘肃省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六七月份~钱某在担任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武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进入该公司进行稽查前~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将2001年至2006年6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税务部门多次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钱某拒不提供,2007年5月份~钱某在担任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期间~凉州区公安局对钱小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后~钱某再...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doc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doc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尚伦生 案情简介:被告人钱某原系甘肃省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六七月份~钱某在担任武威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武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进入该公司进行稽查前~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将2001年至2006年6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税务部门多次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钱某拒不提供,2007年5月份~钱某在担任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期间~凉州区公安局对钱小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后~钱某再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2001年至2007年5月的真实财务资料全部转移隐匿~凉州区公安局于2008年6月19日向武威市浙江村实业公司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后~钱某仍然拒不提供~2008年11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根据侦查线索~将钱某隐匿的财务资料全部查获。起诉书还指控钱某在任公司董事长期间~侵占公司财产272万元。 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钱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审法院改判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钱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罪。我们对于隐匿会计凭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补充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村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共计支出公司资金6457335.2元~因有2726854元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进而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指控犯罪的数额~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所证明的数字与起诉书指控的数字不一致~且无说明。我们认为~起诉书的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一,从这些资金支出的情况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借条、欠条的本质属性。 借条属于便条式的借据~而借据是借用他人的财物所立的字据,欠条的词典解释是‚欠别人财物所立的字据?。从借条和欠条的概念出发并根据经验法则~我们可以肯定: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反映~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之一。由于借条和欠条都是债务人出具、债权人保管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凭借条或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我们之所以阐释借条、欠条的属性~是因为检察机关将借条、欠条所反映的数额作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钱某职务侵占的事实中~将有关借条和欠条所涉及的资金指控为犯罪~混淆了刑、民关系的界限。即把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内容~纳入了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属于刑民不分或以刑代民~属于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起诉书指控的2726854元的职务侵占的事实中~有617000元,即2007年1月27日的300000元、2008年的128000元、2006年的39000元、 2007年的148000元,属于借条或欠条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浙江村公司根据钱小挺所出具的借条、欠条~可以实现公司的权利。即借条和欠条所反映的资金617000元不属于犯罪。 2、股东签字证明或认可的支出部分不属于犯罪事实 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中~钱某从浙江村公司支取的资金~不论是领款还是借款、欠款的部分~只要有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部分~都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人陈赛丰证实~‚公司允许至少两个股东签字可以支出资金?,被告人钱某在当庭的供述亦如此,浙江村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经总经理签字就可以报销或支出资金。上述三方面的证据共同证明了一个事实~且是互相印证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有其他股东或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属于履行了资金支出的正常手续~不能以犯罪论。这是公司、企业自治内容的一部分~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公权力不能过度干预~更不能把正当或正常的民事活动当成犯罪对待。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材料统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职务侵占的数额中~经股东陈某签字证明支出的部分为1685854元,冯某签字的128000元已经在前面计算借条时已经计算~此处不重复计算,。我们认为~对于上述体现公司意志的合理支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3、关于其他几笔款的性质判断 起诉书指控的除了前面的支出外~还包括钱某以领条方式支取的部分资金。主要有:2005年3月10日领取的100000元、2006年1 月25日领取的43000元、2007年1月25日领取的300000元。以上三项支出合计为543000元。我们把这几笔资金支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梳理~看看这几笔开支是否有根据或是否有合理用途。 ,1,关于2005年3月10日的100000元,领条,。这笔100000元的支出是有根据的。浙江村公司在2005年1月27日董事会上研究决定~2005年福利费的开支为100000元。关于福利费的概念问题~证人张某在当庭作证时已经说得很清楚~这个福利费就是公司对外联络的费用~并不是给公司内部职工高福利的费用。钱某正是凭这个会议决定才支取资金的。且这一笔支出的用途清楚~用于浙江村公司向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请客送礼。公诉人认为这笔100000元福利费与本案的100000元‚业务费?是两笔支出~不是一回事。我们认为~在公司会议记录中有记载、证人宜证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况且~2005年浙江村公司的支出中~再没有同样的100000元的福利费的支出~应当作出同一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姑且不论这种请客送礼是否适当~但对于钱某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确实把钱送出去的行为~指控为个人侵占~实属定性不准。 ,2,关于2006年1月25日的43000元,领条,。这43000元中~有28000元是用于单位验收过程支出的费用。作为犯罪指控时~应当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据了解~浙江村公司在财务支出项目中~并没有验收工程的费用。被告人的辩解这28000元就是验收费用~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被告人辩解的情况下~凭什么否定这28000元没有用于工程验收,其余为单位用于拜年了~不能认定系个人占有。我们注意 到~钱某经手的开支达七、八百万元~其中就有因为请客送礼的支出。但是~起诉书的指控数额中并不包括其他请客送礼的支出。这就存在同样的事实没有做出同样的评价的矛盾。同样的事实应当做同样的定性~同样的犯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罚~这是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项原则。但从起诉书对本案的指控情况看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因此~对于确实用于给其他单位请客送礼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侵占,退一步说~即便现有证据不能肯定被告人是否用于请客送礼了~仍然属于控方举证不充分~不能排除请客送礼的可能性。在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同样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实践。 ,3,关于2007年1月25日的300000元,领条,~这是钱某从浙江村公司退股所领取的现金~只是在领条上没有注明而已。但公司其他股东知道此事~马某得书面证明已经证实。不仅如此~浙江村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委托甘肃金升会计师有限公司所做的,2009,039号《》和公安机关委托甘肃武威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做的,2008,088号《审计报告》均反映~钱某所领的30万元现金~属于钱某退股,浙江村公司的账面上反映~钱小挺的股金由2200000元变更为1900000元。甘肃武威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做的,2008,088号《审计报告》确认~钱小挺‚领取现金冲减‘实收资本’300000元?。可以肯定~多个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为:这300000元是钱某领取的退股的资金~是属于钱某自己的钱~不是公司资金。既然资金不属于公司所有~指控其侵占公司资金当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通过对以上393000元支出情况的逐笔梳理~可以肯定每笔支出都是有根据的~不存在被告人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的事实。 ,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属于财产犯罪~是目的犯。该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条件。起诉书以部分资金支出‚不能说明合理用途?为由~认为被告人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钱某在当庭供述中否认自己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起诉书采用了推定的方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不否认推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但我们同时认为~起诉书的这种推定方法不符合推定的规则~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一个事实推定出一个结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二是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三是允许反驳,四是禁止二次推定。现根据刑事推定的上述规则~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控方的推定是否成立。首先看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我们否认~钱某在浙江村公司任职期间~确有大量资金支出。但支出的资金并不是‚不能说明合理用途?:一方面~‚不能说明合理用途?不是证明行为人职务侵占的方法,另一方面~所谓的‚不能说明合理用途?只是控方的一种认识。被告人能说明用途、浙江村公司董事会可以说明用途、其他股东也能说明用途。经如经陈某签字证明的部分~如果不能说明用途~陈某是不可能签字的。因此~‚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事实是无法确定的。既然基础事实不确定~就不能作为刑事推定的前提 条件,其次~是否存在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实际上就等于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但是~仅从被告人钱某在支取资金时出具的领条、证明等凭据所反映的内容看~这些凭据中记载的内容就是‚业务费?、‚手续费?、‚开办费?等等。在没有进一步调查、审查的情况下~怎么能认为已经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呢,显然~就控方出示的这些凭据~已经向法庭提出了明显的否定性解释~已经有了合理怀疑~而这些合理怀疑就目前已有的证据来说~实际上根本无法排除,第三~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质证阶段提出的质证意见~控方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反驳。 因此~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不能成立。 ,三,控方指控犯罪或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提起公诉~同时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权否认或反驳~但只要提出质疑或举证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即可。即控方有罪起诉举证标准是绝对证明标准~辩方无罪辩护举证标准是相对证明标准。在辩方提出反驳或证明的情况下~控方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辩方的观点或证据不成立~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如果控方不能有效反驳辩方观点或证据~则属于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做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钱小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但所举证据却无法证明其控诉观点。我们认为:在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 了侵占行为、无法排除被告人将资金用于公司事务的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当依法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判断~都无法得出被告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结论: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钱某职务侵占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钱某具备的从轻处罚的条件 浙江村公司为了掩盖逃税行为被查处~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但被告人参与实施的行为是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并一同组织实施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为了掩盖单位逃税的问题可能被查处所实施的手段行为~属于单位行为~也属于牵连行为。虽然被告人钱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检察机关为起诉单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只对个人作出判决,~不能把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由被告人一人承担。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隐匿的会计凭证已交出、税务机关已罚款,~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是适当的。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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