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
政策:公开、公平、公正
目的: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益。
1、工作时间工时制
1.1 公司依岗位和行业特点安排员工出勤,具体工作出勤时间,公司依月、季度、半年、年统一安排,以公告发布或签收形式告知员工,员工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因经营生产需要执行非全日制、轮休、倒班、值班的,具体出勤方式、倒班、轮休规定另订出勤细则进行明确;
1.3 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安排
2.1工作时间:上午9:30-12:00,下午13:00-18:00;
2.2部分客服员工按照排班表进行工作时间。
3、考勤
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当月考勤截止日期为每月底;每日出勤规定打卡两次,正常打卡时间要求为早09:30前(上班前)和晚18:00后(下班后);
3.2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或签字登记,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打卡(代签字),如有违反,代打卡人(代签字人)和被代打卡人(被代签字人)均给予罚款100元,如再次违反者予以违纪处罚并罚款200元,第三次出现此违纪行为公司将考虑给予除名;
3.3未打卡者必须要有真实合理的解释并在未打卡登记表上登记(有直接主管签字核实)。
3.3.1忘打卡者:将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罚金10元/次;若因工作关系忘记打卡,需直接主管签字的书面证明,当天没有签字确认(后补的)需提供当天的工作证明及上级领导签字确认的说明单,否则均按缺勤处理
3.3.2打卡机不识别:须及时在未打卡登记表上登记,并找本部门上级领导或者其他人证明在未打卡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不做扣罚处理;若当时没有签字确认(后补的)也将扣除罚金10元/次,并需提供当天的工作证明;
3.4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的员工必须填写外出登记单后,经直接主管签字核实后上报综合部,方能离开,不办理者,均按缺勤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报综合部备查;
3.5统计人员伪造、涂改现象者当日一律按旷工处理。
3.6全年出勤率累计低于97%或事假超期者,不予考虑当年调资。
3.7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两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3.8轮班员工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班次,否则视同旷工。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班次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申请调班,并填写《排班异动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于事发日前交综合部备案存档,作为考勤依据。员工因私异动每月不得超过2次。
3.9考勤作为
员工出勤的原始资料,是公司计发员工工资和考核员工劳动态度的主要依据。全体员工应勤工守时,认真遵守本规定。
4、 迟到、早退和旷工
4.1 员工未经请假,上班迟到15分钟内,每个月前2次不计入迟到。迟到超过2次或者每次迟到超过9点45分,则所迟到的时薪(时薪=全额工资/21.75天/8小时)不予发放(注:迟到不足半小时的(含半小时),则按照半小时计算;迟到超过半小时且不足1小时的,则按照1小时计算)。每月迟到累计超过5次的,从第6次开始,在执行上述
基础上,每次贡献100元作为公司欢乐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任何情况,不得进行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按照请假制度执行。未请假而擅自离岗的,则按照旷工处理。
4.2 旷工不享受当天的劳动报酬,对旷工行为者,综合部根据本制度相关纪律管理条款处理。下列行为为旷工或视为旷工:
4.2.1 单日缺勤1小时以上不满3小时的,计旷工半天;单日缺勤三小时以上的,计旷工一天;
4.2.2 无正当理由未打卡或者考勤记录不完整者;
4.2.3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4.2.4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而逾期不归者;
4.2.5 对工作调动或者工作分配不服但未书面提出异议,不按时到岗者;
4.2.6 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4.2.7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3 每工作日无故旷工3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日;
当月连续旷工2天(含2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请假
5.1 请假类别分为法定假日、事假、病/伤(非工伤)假、工伤假、婚假、产前孕期检查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年休假。
5.2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勤时必须请假。请假人应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岗位。遇有急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者,应于离岗后两天内委托他人补办请假手续,或于返岗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6、法定假日
6.1 员工每年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11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7、事假
7.1员工有私人事务需要处理,应按公司请假
申请事假,经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旷工。
7.2 事假期间如包含法定假日、本休,则法定假日、本休不计为事假。
7.3 事假为扣薪假期,期间不支付工资。不享有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8、病/伤(非工伤)假
8.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就诊、住院或者在家休养所引起缺勤视为病假,病假者须持上海市三级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单及病历簿、挂号收费证明(注:15天内的短病假,可在上海市二级医院开具),填写公司规定的《请假单》,交综合部核准。员工按规定休病假的时限为出具的病假条的时间。
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进行查验,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有权要求并员工陪同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公司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与员工提供的医院诊断结论不同的,公司只接受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8.2因急诊无法提前书面请假的员工,应提前电话或短信告知,并于返岗
后2个工作日内凭急诊挂号单、病历,连同诊断证明补齐相关手续,
否则视同旷工处理;手续不齐者,其未在公司的时间按事假处理。无
正当理由或虚报捏造谎报申请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可不经预告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
8.3 医疗期超过1个月的,员工所属部门可向综合部申请另聘临时工
补缺,且该岗位不予保留,公司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员工复工时由公
司另行安排岗位;
8.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
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及上海市
相关医疗期规定实施:
8.4.1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8.4.3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
辞退职条件的,应延长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为24个月;
8.4.4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8.4.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同时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费
用应由个人承担。
8.4.5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月应发工资*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月应发工资÷月日历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8.5 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病假、长病假期间不再享有岗位津贴、各类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9、工伤假
9.1 员工发生工伤(职业病),由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的,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病假处理。
9.2 工伤假为全薪假期,支付100%额定工资。
10、婚假
10.1正式员工在入职后登记注册结婚的,可享有婚假。
婚假名称
享受条件
享受假期
普通婚假
男员工年满 22 周岁
3天
女员工年满 20 周岁
晚婚假(初婚)
男员工年满 25 周岁
另加7天
女员工年满 23 周岁
10.2婚假应在登记注册结婚日的半年内一次性使用完毕。若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完毕的,可分段请假,但分段最多不得超过2次。在进公司前登记注册结婚的,不能享受婚假。试用期内不得使用婚假。离职员工,不予享受婚假。
10.3婚假期间包含本休,不含法定假日。
10.4婚假为全薪假期,支付100%额定工资。
11、产前孕期检查假
11.1 公司女性员工产前孕期检查假的标准为:怀孕1-3个月的,享有1天;怀孕4-6个月,每月享有1天;怀孕7-8个月,每2周享有1天;
11.2 女职工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12、产假
12.1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未婚有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病假进行处理;
12.2员工怀孕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综合部及相关部门主管,未书面通知期间,公司依规章制度调整岗位、劳动报酬、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公司不承担因此而违反相关员工三期的法律规定责任。
12.3员工符合国家规定正常生育的,可享受产假。产前假、产后假期
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期间适逢法定节假日的,应予顺
延。
产假
具结婚证明及生育证明,在初育时未满24岁周岁的女员工
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共98天。
另,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具结婚证明及生育证明,在初育时年满24周岁的女员工
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83天,晚育假30天,共128天。
12.4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浮动工资停发,并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
12.5 若员工休产假超过法定休假时间,超出部分根据上海市三级医院或上海市(区)级妇幼保健医院提供的休假证明,按照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12.6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产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13、授乳假
13.1具结婚证明及生育证明的女员工,在休完产假上班到婴儿一周岁间,每天享有1小时的授乳假。
13.2 授乳假为全薪假期,视为正常出勤。
14、陪产假
14.1 具结婚证明及生育证明,初育时配偶年满24周岁的男员工可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14.2 陪产假为全薪假期,支付100%额定工资。
15、计划生育假
15.1 流产假。具结婚证明及生育证明的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上海市三级医院或上海市(区)级妇幼保健医院证明,享受15天休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凭上海市三级医院或上海市(区)级妇幼保健医院医疗机构证明,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