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

2019-04-21 8页 doc 22KB 66阅读

用户头像

is_633423

暂无简介

举报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机发[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机发[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 (农机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二○○九年二月十日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本文档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发[2009]2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