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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2022-06-17 1页 doc 1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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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医疗诊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家对医院服务的方式和过程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从新闻上已经了解到有远程诊疗、远程手术等先进的技术,但是具体怎么开展互联网医院,我国现行对互联网医院运营都有哪些监管要求,本文从设立、运营、诊疗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背景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26号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
互联网医院运营法律规制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医疗诊疗技术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家对医院服务的方式和过程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从新闻上已经了解到有远程诊疗、远程手术等先进的技术,但是具体怎么开展互联网医院,我国现行对互联网医院运营都有哪些监管要求,本文从设立、运营、诊疗等几个方面展开。一、背景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2018〕26号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管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11月23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二互联网医院运营的法律监管要求互联网医院的类型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如何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服务。国家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就其运营模式给出两种示例,一是由医疗机构自行建设互联网医院,对接的互联网企业只作为技术服务商。二是由互联网企业自行架构医疗平台,通过对接大量的用户和医生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如好大夫在线、春雨医生等。申请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以互联网医院为后缀,具体的命名方式有以下三种: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坤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的合规要求首先,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正式设立互联网医院后,应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并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互联网医院对医师资格的要求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的网络,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范围和业务划分我们平时从电影、视频中都能看到医生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手术或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诊疗,但是现实中互联网医院都能开展哪些诊疗项目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规定:“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这一类型的业务主要是上级医院在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病人诊疗需求时,通过互联网展开的会诊、诊疗服务。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①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在开展诊疗业务,应该在规定的范围内,只能在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才能对病人进行诊疗,但具体的病症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则制定者也是考虑到,互联网医院是在刚起步的阶段,医院可以根据自己的诊疗范围或医生平时的诊疗经验,制定出常见病和慢性病的病症范围,执业医师在范围内开展诊疗项目。②互联网医院诊疗项目负面清单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应在设置时,就与相关参与主体签订合作划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合作协议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确保医疗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必要时还应向接受远程医疗服务的患者示明,以便患者及其家属及时了解相应法律关系。关于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远程诊疗和开具处方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患者充分告知需要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医疗风险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还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还有一个特别之处是,即针对同一个患者的疾病,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可能有多个,如因网络会诊可能在不同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因网络会诊、远程诊疗可能在同一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而且行医主体并有可能从线上延伸到线下。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处理,一是遵循实体法的“行为者担责”的原则,谁实施了过失行为谁承担责任,比如同一时间由多名医生主体共同作出会诊意见,因该会诊意见产生了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患者将参与该会诊行为的医生或医疗法人列为被告,并且提供了各自的会诊意见,那么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会诊主体才需承担责任。假如如某医生主体受邀参加了会诊,但未出具会诊意见,或者互联网医院只出具了总的会诊意见而没有出具参与网络会诊的每个医生的分项意见怎么办?可采法律技术认定之。二是遵循程序法上“不告不理”原则,虽然造成患者损害的诊疗行为有多个行医主体,但患者只告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那也只能审查这些主体的责任。今后,互联网医院的发展空间还有很大,法律、法规也会在短时间内不断更新和创制。互联网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在空间和参与主体的不特定性,应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机制,制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为患者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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