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在我省的统一应用~方便城镇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根椐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发放~方便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技能
、社会保险以及其它劳动保障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行。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均可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 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
,
(二) 交验居民身份证(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并交验低保优惠证),
(三) 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电子照片,
(四) 交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统一制作。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材料齐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主要用于办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 就业登记, (二) 失业登记, (三) 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 求职登记, (五) 劳动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情况,
六) 申领养老保险金, (七) 申领生育保险金, (八) 申领工伤保险金, (
(九) 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十)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 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十二)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十四) 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十五) 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12333咨询电话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就业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换领,
(二) 卡面内容污捐、残缺~不能辩认,(三) 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四) 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五) 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条 持卡人直接前往申领点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 填写<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二) 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三) 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它相关法律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电话预挂失。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遗失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 电话预挂失7个工作日内~遗失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
、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劳动保障门受理书面挂失后应当出具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送至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10日~期限届满后将自动注销所挂失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电话预挂失、书面挂失信息后24小时内冻结卡的使用。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遗失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
冻结以前或者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冻结所造成的损失由遗失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领~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领。 申请补领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的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领手续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原社会保障卡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委托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社会保障卡、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受理解除挂失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24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领手续~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办理补领手续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注销持卡人的原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根椐<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
纳入民政部门最低74号)文件
~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25元,
生活保障线的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卡15元收取,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需补办新卡的按每人每卡30元收取补卡费。
第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行可以与国家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在卡片反面加载银行磁条~社会保障卡金融区的管理按合作银行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