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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2017-09-02 10页 doc 28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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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1汉仪诉青蛙王子、双飞日化字体侵权案判决书 摘要汉仪公司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将前述两家法院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4个单字中4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2汉仪诉青蛙、双飞判决书 参考1汉仪诉青蛙王子、双飞日化字体侵权案判决书 摘要汉仪公司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将前述两家法院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4个单字中4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以下是侵权商标对比图以及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敬请参考。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案涉案侵权商标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汉仪秀英”字体 城市宝贝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普通“宋体” 城市宝贝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宁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男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双飞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l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文彬、曹义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果超市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又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原告汉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佩佩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到庭参加质证被告苏果超市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旱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被告三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儿童护肤系列产品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分为三类最早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3年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一百多件产品及包装上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使用“城市宝贝”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巨大、侵权时问持续长给 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4、判令被告苏果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辩称1、从字库的实际情况看字库中的单个字不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字库实际上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原告对字库中的单个的字并不享有著作权。虽然原告将字库进行了备案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及字库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对原告是否享有字库中单个字的著作权不能以这些证书来判断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作品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备案是否享有及构成著作权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字库中的单字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2、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除了利用软件被告可以其他方式接触到汉仪秀英体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软件对字库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3、被告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城市宝贝”四字是福建双飞公司的注册商标且是委托案外人朱春江。被告使用城市宝贝四字不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也不涉及到侵犯原告的人身权问题故不应当赔礼道歉4、关于原告提出的50万元损失的问题虽有法定的赔偿但本案当中所使用的城市宝贝四个字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不一样被告销售的是产品城市宝贝只是产品的注册商标5、青蛙王子公司只是授权福建双飞公司使用青蛙王子公司的技术生产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与青蛙王子公司无关青蛙王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汉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果超市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销售的城市宝贝牌系列儿童洗护用品进货渠道正规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原告虽享有字库的著作权但不享有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美术作品。 经审理查明: 一、汉仪秀英体的形成过程及包含该书体的字库软件发行情况 原告汉仪公司于1997年6月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年6月4日汉仪公司制作审校批评单最终确认秀英体各个汉字的字型。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字稿中多处有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的签名确认并标注日期。邹秀英于1999年2月23日签署了《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的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的意志其本人是接受汉仪公司的委托参与创作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归属汉仪公司独占性所有。 1999年4月汉仪公司将汉仪秀英体简、繁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光盘。光盘的外包装上印有:“浏览字宝 汉仪字库系列产品”文字包括涉案秀英体在内的多款字库及原告的企业名称“配置要求”即Windows 95/98/NT汉仪字库一浏览字宝软件使用授权主要内容是: 汉仪字库一文房字宝130GB TTF软件使用授权合同 这是一份最终用户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间的软件使用授权合同在将本软件装入最终用户的硬盘中时即表示最终用户已经同意接受此合同最终用户在获得使用授权的同时也应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1、授权:A、固定使用:汉仪授权最终用户在一台已向汉仪公司登记的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最终用户不可以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上同时使用一套软件也不允许在其他电脑上有复制的本软件存在此件不得扩充使用或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应用。B、非固定使用:最终用户不得单独转移本软件的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可以在转移计算机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本软件的 使用权但最终用户应要求本软件的使用者在使用期间内应持有汉仪的授权合同以及原始软件并使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 2、著作权:本软件的著作权专属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本软件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的保护最终用户应象对待其他著作权的著作如书籍、录音一样来对待。 经当庭演示用windows 98计算机系统运行该光盘可以打出汉仪秀英体“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在汉仪公司秀英体原始设计稿中含有“城、市、宝、贝”四字。 l999年4月由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一书统一刊号为1999的封底上记载有“订阅以上三本图书赠送价值150元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一张”的文字。 二、汉仪秀英体的著作权登记情况 2009年9月9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申请登记的《汉仪秀英体简、繁》颁发2009-F-02054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申请者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2000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就原告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V2.0颁发软著登字第00047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内容:著作权入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及申请人的申报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9年6月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三、被告福建双飞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汉仪秀英体情况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自2003年开始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三个含有“城市宝贝”文字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 1、第358972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花露水、化妆用雪化膏、防晒剂、爽身粉、牙膏、肥皂、洗发液、洗面奶等。2003年6月1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如妓 、第3880842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化妆用具等。2004年1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如图所示、: 3、第6127596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面奶、护发素、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爽身粉、花露水、扉子粉、香水、牙膏等。2007年6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如图所示。 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城市宝贝”四字均使用了汉仪秀英体。 四、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福建双飞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 2010年段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苗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学衡路上的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购物广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城市宝贝、青蛙王子系列产品共计19件。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1年1月10日制作了〔2011宁石证经内字第115号公证书。 原告汉仪公司当庭陈述上述经公证购买的19款产品只对其中的8款主张权利即1、鲜奶儿童柔肤营养霜2、芦荟儿童嫩肤呵护霜3、草莓深层滋养儿童嫩肤霜4、柠檬加倍滋润儿童嫩肤霜5、芦荟双层保湿儿童润肤霜6、儿童保湿呵护霜:7、滋养型儿童润肤霜前述产品中均标注青蛙王子公司授权福建双飞公司生产字样标注的两公司的企业地址均是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工业开发区北环城路8号。8、婴儿舒眠润肤露该产品标注由福建双飞公司生产后原告汉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证据。 经庭审比对上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以及产 品的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使用“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同时也标注了“青蛙王子”注册商标。“城市宝贝”汉字笔划特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横平竖直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撇为柳叶形折笔画为圆形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城、市、宝、贝”四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就产品分类看上述产品使用了上述第3589726号、第6127596号注册商标标识。 另查明2009年4月15日被告福建双飞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签订《商品采购》约定由苏果超市销售城市宝贝青蛙王子系列儿童护肤产品。根据苏果超市提交的证据证明仅于2010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前述系列产品销售额计774976.97元。 以上事实有汉仪秀英体设计原稿、“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及其包装、《汉仪秀英体简、繁》著作权登记证书、《汉仪浏览字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刷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邹秀英的著作权声明、公证书及所附实物、商标注册证第3589726号、第3880842号、第6127596号、福建双飞公司与苏果超市签订的《商品采购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被告福建双飞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标识系其委托案外人朱春江设计提交了《设计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原告认为朱春江此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合同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合同上的朱春江签名无法核实真假收款收据没有正式签名。对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福建双飞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从形式上看均是原件但二份证据涉及的案外人朱春江未到庭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朱春江的个人身份本院无法确定合同的形成时间合同上的朱春江签名的真实性收款收据的出票方是否为朱春江以及收款收据与本案关联性等问题提供证据方福建双飞公司均无有效证据佐证。因此此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均不子确认均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1、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2、被告福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对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 一、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分、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字库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 书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追溯三千年的中国书法发展轨迹书法经历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几个演变阶段。在书法语境下这其中的篆、隶、萝、楷、行就是通说的字体。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字体因书写者艺术成就和艺术风格影响力等原因习惯上称某某体如众所周知的唐代著名书法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书写的楷书、行书等书法作品俗称为“欧体”、“颜体”、“柳体”。这里所指的欧体等不是字体而是书体。字体是固定的而书体却是无穷尽的。 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其中的线条就是通说的点、横、撇、捺等基本笔画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笔画构建的汉字间架结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书法家的创意和情感通过汉字的线条和结构以特定形态为表达方式。因此书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是直接体现为构成“表达”的汉字线条即笔画和结构。书法艺术受其表达方式的限制书法家能在前人的基础上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艺术风格非常不易。书法的学习和传承方式离 不开“临摹一创作一再临摹一再创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创作”实际是一种书写水平提高的过程成为书法家都是在此循环往复中锤炼出来。因此书法创作也离不开对前人作品的学习与借鉴。 现行的各类字库中的单字以书写方式不同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书法家作品中的单字如著名的“舒同体”、“启功体”。另一类是由书体设计人员使用铅笔等现代工具描绘的美术字。对于第一类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本案中涉及汉仪秀英体就属第二类美术字对于此类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应当从美术字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 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宜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就要求书体的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求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因此美术字的设计者需对汉字的局部与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设计者根据其创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或艺术效果在基本笔画形态确定的基础上重点是在结构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协调笔画与笔画、单字与单字之间的关系。字库中美术字的设计者设计适宜字厚使用的美术字同样也要遵循此创作规律首先要确定基本笔画形态再根据单字的基本笔画的多少对笔画进行长与短、横与竖、粗与细、曲与直等做适当的调整直至达到设计者满意的艺术效果。其次是针对字库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的与整体艺术风格不协调的单字再进行修正最终实现字库中每个单字之间的笔画特征与艺术风格从整体上均协调、统一的字库书体。由此可见字库将每个单字集合后其整体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风格协调统一。 涉案争议的美术字汉仪秀英体是在5cm大小见方的方格内描绘出大小相同的美术字。其笔画特点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除笔画两端为圆形外与现有的黑体字无明显差别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笔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者邹秀英在此基础上就其确定的艺术风格对字库收录的每个单字根据字的笔画多少在既定的间架结构框架下对每个单字的重心、空间划分、黑白对比进行合理的编排然后根据字库中单字整体艺术风格须统一、协调的要求对每个单字逐一进行适当的修正使之从整体上体现设计者的艺术风格实现设计者的创意和追求的完美艺术效果。由此可见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美术字的创作与用毛笔进行书法创作一样同样需要学习和借鉴前人的美术字作品就如同现有字库中收录的著名书法作品“舒同体”。书法家舒同的书体受颜体影响颇深笔画特征有明显的颜体痕迹但人们并未因此置疑其书写的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涉案秀英体汉字的横和竖的笔画与黑体美术字的横、竖笔画相似从中可以看出设计者借鉴了黑体字的艺术特征。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 法作品相比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我们还应当看到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院认为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汉仪秀英体整体风格的框架内并不是每一个汉字均能达到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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