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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标准

2020-07-23 20页 doc 84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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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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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标准襄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资料汇编二〇〇八年四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2、操作工的六严格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2、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规程1、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2、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3、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4、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5、HG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6、HG23016-1999 厂...
化工行业标准
襄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资料汇编二〇〇八年四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2、操作工的六严格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2、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规程1、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2、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3、HG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4、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5、HG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6、HG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7、HG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8、HG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GB8958-19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2、GB12942-19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十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2、操作工的六严格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二、严禁酒后开车。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四、严禁带病行车。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1-1999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HotWorkinWorkplace1.主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1.1生产不稳定。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6.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8.职责要求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8.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2-1999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VesselEntry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805-83安全电压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88.1-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3.2设备内作业――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4.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2.1氧含量18~21%。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制度》的规定。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4定时监测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照明和防护措施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4.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4.7 监护4.7.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5.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5.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5.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5.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5.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5.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5.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3-1999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PipelineBlinding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H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4.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4.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5.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5.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5.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5.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5.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5.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5.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5.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5.13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5.14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6.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6.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6.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6.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4-1999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WorksatHeight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2.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 44 60—110154 220距离(M)1.7  2  2.2 2.5 3 42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2.1高处作业的分级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2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2.2.1特殊高处作业2.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2.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2.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2.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2.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2.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2.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2.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2.3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3.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3.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3.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3.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3.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3.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3.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4《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1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4.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5-1999 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Lifting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811-89安全帽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HG/T23008-92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4.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4.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6.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6.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6-1999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RoadBreaking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厂区断路作业――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7-1999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ExcavationWork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4.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4.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4.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4.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4.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4.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4.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4.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5《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5.2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5.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机动部门审批。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5.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3018-1999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TheSafetyCodeforEquipmentRepairinWorkplace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4检修前的准备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4.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4.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23011、HG23012、HG23013、HG23014、HG23015、HG23016、HG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2安全教育内容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6.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6.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6.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6.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8.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8.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8.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8.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8.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8.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8.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9《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9.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9.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9.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9.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9.5工厂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9.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958-1988UDC614.8:628.55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1988UDC614.8:628.55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2、定义2.1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2.2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2.3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2.4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3缺氧危险作业环境大致可分为三类:3.1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3.2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3.3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4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4.1作业前4.1.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a.测定日期;b.测定时间;c.测定地点;d.测定方法和仪器;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f.测定次数;g.测定结果。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4.1.2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4.2作业中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4.3主要防护措施4.3.1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4.3.2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4.3.3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4.3.4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4.3.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4.3.6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4.3.7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4.3.8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4.3.9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4.3.10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4.3.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4.3.12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4.3.13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4.3.14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5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5.1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5.1.1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5.1.2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5.1.3特殊场所中的作业。5.2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5.2.1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5.2.2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5.2.3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5.2.4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5.2.5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5.2.6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5.2.7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5.2.8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5.2.9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6安全教育与管理6.1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6.1.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6.1.2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急救知识。6.1.3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6.1.4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6.2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6.3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6.3.1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6.3.2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7管理7.1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7.2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7.3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942-19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9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有限空间内进行涂装、热工等作业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机车车辆等行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对其他行业的有限空间作业亦应参照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隧道工程、工艺条件的氧浓集间或缺氧间,公用事业的上、下水道或电讯设备的进出口。2引用标准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3805安全电压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65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769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3.1有限空间confinedspaces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空间。3.2热工作业hotwork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4通用安全技术要求4.1作业前准备4.1.1作业者必须持有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才能进入有限空间。4.1.2应备有检测仪器,并设置相应的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具。4.1.3将有限空间内管道开口端严密封住,并堵上盲板,检查阀门滑块或伸缩接头,其质量必须可靠,严禁堵塞通向大气的阀门。4.1.4在容器制造时,因工艺要求有限空间本身必须转动时,应限制最高转速。4.1.5必须将有限空间内液体、固体沉积物及时清除处理,且保持足够通风,将易挥发的气体排出有限空间,或采用其他适当介质进行清洗、置换。本文转自环境技术网!4.1.6有限空间外敞面周围应有便于采取急救措施的通道。4.1.7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脚手架,并应固定牢固或配戴安全带。4.2作业的安全与卫生4.2.1必须对空气中含氧量进行检测,在大气压条件下,有限空间的空气中含氧量应为18%~21%,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应有报警讯号。4.2.2作业时,有限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TJ36规定。4.2.3必须进行测爆,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性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4.2.4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8958规定。在进行短暂时间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避免出现急性中毒症状。4.2.5当有限空间内存在燃性气体和粉尘时,严禁带入能产生烟气、明火、电火花的器具。4.2.6根据作业环境和有害物质的情况,应分别采用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4.2.7发放个人防护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个人防护用具应由单位集中保管,定期检查,保证其性能有效。4.3照明安全4.3.1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电压应符合GB3805规定。4.3.2照明线路必须架设,照明灯不准用电线悬吊,照明线路应无接头。4.3.3临时照明灯或手提式照明灯,除应符合4.3.1条规定外,灯与线的连接应采用安全可靠绝缘的重型移动式通用橡套电缆线,露出金属部分必须接地。4.3.4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明火照明。4.3.5潮湿储罐、部分装有液体的储罐和锅炉有水的一侧,必须使用电池、低电压或附有接地保险装置的照明系统,并应符合4.3.4条规定。4.4机械设备安全4.4.1在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将有限空间内具有转动部分的机器设备或转动装置的电源切断。4.4.2若设备的动力源不能控制,应将转动部件与其他机器联动设备断开。4.4.3喷漆高压软管,必须无破损,软管的金属接头应用布妥善包扎。4.4.4高压喷漆机的接头线,必须完好接地,卡紧装置必须可靠。4.5通风及其合理布局4.5.1有限空间必须设置机械通风,使之符合4.2.1、4.2.2、4.2.3条的规定。4.5.2用于有限空间通风的送风系统、通风管道、通风机室应符合GB6515第6、7、8章的有关规定。4.5.3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排风应符合GB6515第2.5条规定。4.5.4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放置在底部。当存在和空气一样重或比空气轻的污染物质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4.5.5当有限空间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时,须经净化处理,并应符合GB6515中的规定,方可向大气排放。5涂装、热工作业安全5.1涂装作业安全5.1.1涂装前处理作业应符合GB7692有关规定。5.1.2涂装工艺安全应符合GB6514有关规定。5.1.3涂装作业的警戒区http://bbs.cnjlc.coma.在有限空间外敞面,根据具体要求应设置警戒区、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其设置要求,应分别符合GBJ16、GB2893和GB2894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有限空间。b.警戒区内应设置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消防员应在警戒区定时巡回检查、监护安全生产。c.涂装作业完毕后,应继续通风24h,在停止通风10min后,最少每隔1h检测可燃性气体浓度一次,直到符合4.2.3条规定,方可拆除警戒区。5.1.4在有限空间内进行涂装作业时,场外应有人监护,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呼救信号。5.1.5涂装作业完毕,剩余的涂料、溶剂等物,必须全部清理出有限空间,应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5.2热工作业5.2.1持有动火证方可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热工作业,并应采取轮换工作制及监护措施。5.2.2有限空间内所有管道和容器内部的可燃性气体浓度应符合4.2.3条规定,方可作业。5.2.3在有限空间内或邻近有限空间处需进行涂装和热工作业时,一般先进行热工作业,后进行涂装作业,严禁同时进行两种作业。本文转自环境技术网!5.2.4中断8h以上电焊作业,应将焊枪、软管移出有限空间。5.2.5有涂覆车间底漆作业过程中进行热工作业时,应排除有害物质,使有害物质浓度符合TJ36规定。5.2.6在有限空间进行热工作业时,必须选择有效的吸尘装置,以排除烟雾和粉尘。5.2.7在潮湿的情况下,电焊作业者不准接触二次回路的导电体,作业点附近地面上应铺垫良好的绝缘材料。5.2.8电焊作业人员必须与焊件之间保持绝缘。6安全管理6.1作业管理6.1.1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作业安全管理,应给本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颁发作业许可证。6.1.2颁发作业许可证,应具备以列条件:a.有经培训合格的作业负责人员、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b.有经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c.有符合国家标准,经检验合格的专用防护用具及电器照明设备。6.1.3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均应逐人清点,并记录进出时间,完成作业后,经查明无遗留物、无火种,方可撤离和封孔。6.1.4建立每班的作业记录制度,并应备档。6.2作业审批6.2.1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审查下列内容:a.有限空间的作业位置、作业内容、作业方法、作业人员、作业负责人员、作业监护人员和作业的安全对策;b.有限空间内部结构示意图(包括设备、管路、电器线路、地沟等分布);c.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救护措施;d.通风布置、电器照明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具。6.2.2作业监护a.作业监护人员必须检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许可证,以及备好作业监护记录;b.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坚守岗位,严密监护;c.发现作业人员有反常情况或违章操作,应立即纠正,并撤离有限空间;d.在监护范围内遇有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发出呼救信号,作业监护者不准离开岗位,并立即发出营救信号,设法营救;e.应标明作业警戒区。6.3作业检查与检测6.3.1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时检测空气中含氧量及可燃性气体,以保证作业安全。6.3.2有限空间内设备、管道、地沟等封闭情况,应符合4.1.3条与4.4.1条规定。6.3.3警戒区的布置应符合5.1.3条规定。6.3.4在没有照明的情况下,不准任何人进入有限空间。6.4作业人员及安全教育6.4.1必须建立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经诊断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未成年者,严禁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并应符合GB7691中10.1条、10.2.1条的规定。6.4.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教育,并符合GB7691第9.2.2条规定。6.4.3作业前应公布作业方案,对作业内容、危害等进行教育。6.4.4进行有关职业安全法规、标准和制度的教育。6.4.5对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窒息、中毒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以及检查救援措施,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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