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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意见

2021-08-18 3页 doc 5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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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意见       离婚代理意见                    尊敬的主审法官: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诉白某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此次系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第一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调解无果后,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刚过半年,原告便于2014年4月10日第二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虽然贵院在【2013】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某民初...
离婚代理意见
       离婚代理                    尊敬的主审法官: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诉白某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此次系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第一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调解无果后,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刚过半年,原告便于2014年4月10日第二次向贵院起诉离婚。虽然贵院在【2013】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两次给了双方和好的机会,但原、被告的情况并未有所改善,原告仍旧在自己父母家居住生活,双方形同陌路,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在第二次判决生效刚过半年,便第三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原告离婚态度之坚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第二,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2013】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贵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贵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2年9月29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天津市公安局**派出所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证实:“经民警调查,王某自2012年9月下旬起,在天津市**区**楼居住至今。”综上可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之规定,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 应准予离婚。第三,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14日便草率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只有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属于“闪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在结婚第三天就因琐事辱骂殴打原告。被告痴迷于玩游戏,每天早晨8点起床后就开始玩游戏一直到晚上11点,既不出去工作也不做任何家务,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2012年9月28日,被告再一次因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不堪忍受之下,于2012年9月29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可见,原、被告从结婚登记到分居,实际共同生活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仍处于分居状态,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继续维持这样无情无性的婚姻没有任何意义,不仅是对原、被告双方的折磨,也会给社会和谐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恳请法官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此致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刘丽薇XXXX年XX月XX日作者:刘丽薇律师[天津-河西区]专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律所: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28135积分|帮助15850人|583个好评在线咨询电话:1512215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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