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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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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基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甲方:乙方: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一)常规法律服务: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协议书
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基层政府县政府聘用公职律师书基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甲方:乙方: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一)常规法律服务: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6、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二)专项法律服务1、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2、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3、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林权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六条合同的期限与续签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年,即自至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第四条法律顾问费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1、2、3、6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5项涉诉法律事务,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包括人民币元)的,乙方不收取费用;超过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的,按照《某省律师事务所收费项目及》规定,由双方协商收费事宜。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事宜。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二条第4~6项规定的义务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应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4~6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人民政府乙方:律师事务所代表: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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